陈磊 陈于后
摘 要:新时代,扫黑除恶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扫黑除恶既是赢得党心民心之战,更是彰显法治权威之战。在汲取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要明晰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防治的方向和重点,把握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趋势,灵活应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协调好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间的关系,着力构建防治涉黑涉恶犯罪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牢固把握法治基准底线,多措并举根除黑恶势力,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前行。
关键词:扫黑除恶;黑恶势力;平安中国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了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每一阶段都有明确的目标。“2018年重在营造高压打击态势,2019年重在深挖根治,最终在2020年建立长效常治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1]扫黑除恶旨在全面、深入解决黑恶势力犯罪的问题,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长治久安。当前正处于决战决胜新阶段,将扫黑除恶向纵深推进,取得专项斗争的胜利收官,不仅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的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给予人民的最佳回馈。
一、防治黑恶势力犯罪的时代迫切性
黑恶势力是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扫黑除恶立意深远,符合当前社情民意,是新时代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专项斗争以来,扫黑除恶以雷霆之势席卷各地黑恶势力,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维护社会安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紧密联系在一起,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基层反腐、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查办了系列涉黑涉恶大案、要案,为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黑恶势力对社会发展的危害
伴随新时代变革的加快,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黑恶势力沉渣泛起。[2]从过去的打黑除恶时期到新时代下的扫黑除恶,黑恶势力犯罪屡屡被打击,却又屡屡死灰复燃,一直是影响百姓安居乐业、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黑恶势力具有极强的组织性,他们为保障自身生存发展与经济利益,借助、利用各种手段在某一行业、地区形成非法控制,欺压百姓、大肆敛财。随着其能力与影响力不断提升,为谋取更大利益,黑恶势力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3],通过各种途径、手段拉拢腐化相关国家公务人员,架构起更为便利的利益输送带。黑恶势力不断腐蚀基层政权,破坏政府信誉,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煽动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敌对情绪,甚至对抗政府、操控地方政权。涉黑涉恶犯罪有别于普通犯罪对特定对象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它动摇整个社会群体信念,影响民众对整个社会的文化认同,输出的变态、扭曲价值观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二)防治黑恶势力犯罪是优化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黑恶势力作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障碍,它严重地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扫黑除恶关系人心向背,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大局稳定。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黑龙江呼兰“四大家族”涉黑案、广东“刘永添54人涉黑团伙案”……这一件件触目惊心大案的破获表明了党和政府对难啃之案、蛰伏之徒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党中央作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是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有效举措,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
二、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防治应把握的方向和重点
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黑恶势力犯罪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要全面取得压倒性胜利仍需继续努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必须结合我国当前国情,立足于我国司法体制及立法状况,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在吸收既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发展与创新,牢固把握“法治基准”这条红线和底线。
(一)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专项斗争是在法律行动保障下的政治行动,是政治行动主导下的法律行动。因此,它的政策性和法律性都非常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这一系列文件成为指导扫黑除恶精准办案的利器。上述系列指导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反复强调要依法办事,确保将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准确把握和理解文件精神,一味强调严打、扩大打击范围、不严格按照程序办案,那么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之初,部分地区司法办案人员因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规定、政策文件精神而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4]冤假错案会蚕食司法公信力,吞噬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因此,不管是在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期,还是将来常态化治理时期,办理涉黑涉恶案件必须对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进行细致研读,牢固把握“法治基准”这条红线和底线,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5]
(二)完善相应保护机制
一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在现实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很低的原因大多是证人担心受到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的打击报复,尤其是对于涉黑涉恶犯罪这种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的特殊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本就复杂困难,因黑恶势力的威胁、报复、施加压力等行为及影响,证人心理包袱重、顾虑多。这既是造成涉黑涉恶案件取证难、举证难的關键[6],也是影响案件的最终审判及定罪导向的关键。虽然现有相关规定对证人保护进行了一些设定,但依旧存在不少问题或漏洞。证人不敢指证、不愿作证,司法机关证人证言搜集工作时常陷入困局。因此,只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与证人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采取诸如设置专门保护场所、证人作证时对其形象声音进行特殊处理、针对证人及其家人制定具体保护方案等具体措施,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切实提高证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使证人的作证权利得以更好伸张。二是完善对黑恶势力犯罪侦办人员的保护机制。黑恶势力犯罪相较于普通犯罪而言,其涉案人员多、反侦察能力强,并且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与组织能力可以对案件侦办人员进行威胁与报复。涉黑涉恶侦办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旦暴露身份,其自身及家人将承担很大的人身风险,这极大地增加了战斗在扫黑除恶一线工作人员的生理及心理负担。为杜绝英雄流血流汗又流泪,要及时对黑恶势力犯罪侦办人员及其家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三)明晰黑恶势力犯罪的本质及司法界定
“黑”与“恶”是“扫黑除恶”的明确对象,黑恶势力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的合称。[7]黑恶势力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概念,而是由司法实务部门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过程中逐步类型化的一种政策性的用语。[8]相继出台的司法文件及指导意见也均未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界分标准。这导致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将黑与恶相提并论甚至混淆错用的情形时常出现。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都经得起考验,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前提。[9]
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及司法认定。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短期内通常无法形成,而是逐步由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演化而来。[10]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依据危害程度大小呈递进向上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的最高级形态。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被充分归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中。理论及实务中将其概括为“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性特征)”。何为其本质特征?学者们对此认定并不一致,或将其认定为某个单一特征;或认为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同为其本质特征。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发现,一些处于高级形态的犯罪集团或普通犯罪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也会具有相应的组织、行为、经济、控制等特征。根据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相关概念: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种非法控制范围广、危害大,对抗政府公共管理秩序,并非简单地如普通犯罪组织或其他犯罪集团对其组织成员的约束控制,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之相区别最显著的标志。[11]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以非法控制这一本质特征为总抓手,认真分析四个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充分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个案司法审判在罪刑法定原则贯彻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12]
2.关于恶势力的本质及司法认定。《2009年纪要》首次规定了恶势力的概念,强调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2018年指导意见》明确了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2019年意见》更系统的规定对依法准确办理涉恶案件产生了积极实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明确立法规定不同,恶势力并非刑法规范用语,而是源于司法需求,属于司法惯常用语。虽然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涉恶犯罪认定处理中的诸多问题,但由于涉恶犯罪本身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实践中不能简单、机械应用系列规范性文件,避免对其拔高认定或降格处理。对恶势力精准定位既是认定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的基础[13],也是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依据现有文件,通常所说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包括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且二者并非并列关系。《2018年指导意见》明确了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概念,二者在恶性特征上并无本质区别,成立条件及危害程度也都大于一般共同犯罪。但从组织成员及结构来看,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体特征相较于恶势力而言,其区别在于成员规模较大、有明显的首要分子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14]司法实践中以组织体特征为着力点来打击恶势力犯罪组织对准确定性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严惩处恶势力犯罪、提升办案效率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三、以建设平安中国要求推动扫黑除恶向纵深推进
(一)多措并举从根源处深挖彻查
1.根据形势变化明确打击重点。黑恶势力犯罪伴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雷霆之势的席卷,其行为方式不断升级、行为手段日渐隐蔽,为躲避打击锋芒隐身变色,并衍生出一些新的犯罪特点,给刑事法治及专项斗争的纵深开展带来诸多难题。[15]突出表现为:加强对合法政权的渗透,甚至部分公职人员本就是黑恶势力;采取商业模式,借助形式上合法的企业、公司获取经济利益;调整和优化犯罪手段,通过实施“软暴力”隐藏其暴力的本质,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领域转移,人员结构调整,核心人物转向幕后进行遥控指挥;行动临时雇佣外围人员,营造组织松散或无组织的假象,等等。[16]为回应司法实践中黑恶势力犯罪表现出的新发展趋势,公、检、法、司联合颁布了系列文件,如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对软暴力的解读、如何处置涉案财产等。[17]不断创设一些新的概念,制定新的规定和标准,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办理同类案件指明了方向和重点。为此,司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变化,严格落实相关文件及政策规定,转变固有思维,对准矛头,深挖隐于背后、藏于深处的涉黑涉恶组织及人员,从根源处断绝黑恶势力犯罪的衍生和发展。
2.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消除已经犯下的罪行并非刑罚的最终目的,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18]通过一系列刑罚措施阻止罪犯再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形成威慑,防止他人重蹈覆辙,这才是刑罚的目的。审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既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文件,把握既有刑事政策要求,又要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针对不同阶段、不同行为进行区别处理。比如,对于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的组织者、骨干领导及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对于自首人员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改表现者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应以引导教育为主,依法从轻处罚;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提供线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19]刑法的功能正在由惩罚转向预防,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准确、科学地来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做到寬严有据、罚当其罪,使刑罚更加契合现实需要。
3.协调“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间的关系。专项斗争时期,国家及社会对于犯罪的容忍度降低,可能会引起对特定犯罪处罚的严厉化和打击范围的扩大化。[2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两年多以来,尤其是在斗争初期,部分司法人员由于对“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方针把握、理解得不够透彻,有时出现过度拔高或变相降低标准的情形。[21]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从一般违法犯罪开始,从小到大、由恶到黑。因此,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必须坚持尽早、尽小、露头就打的态势,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阶段,从源头上扼制黑恶势力的发展蔓延。在“打早打小”的同时,更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落实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准打实”。只有打得准,才能有效防止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22]只有打得实,才能最大程度地体现惩治力度。[23]
(二)多方协同构建长效常治机制
1.社会参与,形成群防群治长效常治预防。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戰争,群众是黑恶势力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对黑恶势力有着更直观、具体的认识,可以提供更为及时、精准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将黑恶势力打准、打狠、打深、打透,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凝聚扫黑除恶强大共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畅通举报渠道[24],线上线下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律的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浓厚的斗争氛围,实现社会公众力量对黑恶势力的全面围剿。同时,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对群众举报工作的保密和保护措施,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建立奖励机制提高群众积极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扫黑除恶中来,为群防群治长效机制的形成打下坚实基础。
2.建立专业队伍,构建层级式长效常治预防体系。扫黑除恶绝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黑恶势力犯罪防治在未来必将是一场社会治理的持久战。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性机构负责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较于普通侦查办案机构,这些机构有着更加专业化的队伍、强大的财力与充足的资源储备,并被赋予特殊的侦打方式和更大的侦办权力。从我国2000年因政府工作需要开展“打黑除恶”而提出黑恶势力这一名词以来一直是公安机关负责扫黑除恶工作,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组织来总体负责扫黑除恶相关工作。虽然我国存在扫黑办等部门,但更多的是在已发生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基础上临时组建专案组,这不利于建立黑恶势力犯罪长效常治机制。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及其犯罪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 对抗侦查性以及更大更广的社会危害性[25]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成立专门的侦防机构与建设高素质的侦打队伍,从专业化入手对黑恶势力犯罪予以扫灭。首先,应设立永久性的专门警察队伍。挑选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较强、有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经验的人员;在接受专业训练后,专门负责黑恶势力犯罪的线索获取、文件接转、案件跟进、证人保护、案件指导等工作。其次,赋予特殊的侦查、执法权限。实践中,因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问题导致涉黑涉恶案件不能及时高效侦破的情形时有发生。要强化扫黑除恶专业队伍在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中的侦查、执法权限,保证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办案效率。最后,建立高效、完备的层级式侦打机制。应当坚持在党委班子统一领导下,加强各个层级职能部门间的协作,建立各层级快速反应机制。强化法律政治指挥领导、优化复杂案件联合侦办机制、拓宽黑恶势力犯罪问题覆盖层面,“以点连线带面”达到惩治效果,真正使这支专业队伍成为打击黑恶势力的中坚力量。
3.打伞破网,夯实基层执政根基。基层平安是平安中国建设之基础。我国黑恶势力主要滋生在基层。凡是黑恶势力多发、猖獗的地区,其背后必然存在“保护伞”“关系网”,黑恶势力与贪腐势力相互依存、相互利用、同步发展[26]。保护伞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并提供政治庇护使得黑恶势力无法受到有效打击,进而严重破坏基层民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腐蚀基层政权、影响社会和谐与安定。扫黑除恶是治标,加强政权建设才是治本。因此,治理黑恶势力犯罪必须同反腐拍蝇同步进行、双管齐下[27],既要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也要深挖查处其背后的保护伞,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惩处。同时,要健全基层管理与监督机制,在基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等程序上从严把关,清除害群之马,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基层政治生态,夯实党的执政根基。
四、新形势下建立防治黑恶势力与平安中国建设契合的路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逐年增强。今后还要把扫黑除恶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系统化构建长效常治体系机制,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8]
(一)建设平安中国要以扫黑除恶为前提
黑恶势力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心腹之患,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大障碍。专项斗争收官之年,扫黑除恶战果丰硕。据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全国打掉涉黑组织3226个,打掉涉恶犯罪集团10194个、涉恶犯罪团伙26071个,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20.7万起,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61775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1355人,2.1万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各地司法部门通过对涉黑涉恶大案要案公开审判、广泛宣传等方式源源不断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了司法力量。[29]专项斗争取得重大成效推动平安中国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二)防治黑恶势力犯罪要以建设平安中国为目标
习近平同志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30]黑恶势力挑战法治权威,违背社会发展潮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是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后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发展环境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的历史必然。[31]黑恶势力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其滋生与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根除黑恶势力犯罪也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同样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尤其是现今专项斗争已进入“治本”阶段,要有效应对新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出现的新特征、新趋势就必须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结合起来,深化社会治理、巩固基层政权、优化发展环境,以实现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目标。
五、结语
安全是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宏观战略思想,黑恶势力的存在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目标背道而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有力的实践,是具有战略性、政治性、基础性意义的重大工程。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决战决胜“治本”的阶段。纵观从打黑到扫黑的斗争历程,黑恶势力有一个明显的发展特征,即在每一次严打期间隐身变色、躲避锋芒,但斗争浪头一过又死灰复燃,始终是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可见,黑恶势力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其治理也必定是一个不断尝试、总结和改进的过程。欲从根源上断绝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恢复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必须要做好长期保持扫黑除恶刀不入鞘的准备,把严打变成常打,综合施策、群策群力、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完善的长效常治机制,将这场人民战争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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