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地处江西东北部,面积5256 平方千米,下辖1市1县3区,人口170余万,其中农业人口约100万人。景德镇市目前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派出所56个,其中市、县城区派出所21个,乡镇或城乡接合部派出所35个,专兼职消防民警300余人。景德镇市现有6个基层消防大队,专业从事消防监督人员40余人。与消防部门的监督力量相比,公安派出所警力对延伸消防触角,弥补消防监督力量不足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相关部令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内容不全、模糊。《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这在国家法律层面上为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操作性不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到第三十四条都有专门针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操作性,但有关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还需要各省公安机关确定。特别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规定非常模糊,消防部门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存在无限连带责任。如地方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发生火灾,公安派出所完全可以拿“消防部门指导、培训不力”进行抗辩。且指导、培训程度很难具体量化,给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但两个部门有关消防监督工作职能交叉重叠,无法明确区分,易造成工作推诿,不利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二十一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三、七十七条都涉及派出所消防工作内容,在法律层面上拓展了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内容,但很难超越《消防法》窠臼。从总体上来看,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需要消防部门来托底,任何社会单位消防工作出现问题,消防部门很难排除自身责任。
(二)非专职消防民警无法充分保障公安派出所将消防工作当做主项工作来抓。公安派出所承担了治安防范、群众纠纷排解、群体性事件防范、户籍管理、情报收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管理、群众救助、接出警等各项工作职责,任务十分繁杂。如景德镇市56个公安派出所,基本未设立“专职消防民警”。一般公安派出所内勤兼职负责消防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和管理,外勤或片警在日常工作当中兼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业务能力和消防专业水平很难保证。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模糊。公安派出所没有将消防工作经费单独划拨。每年,通过政府责任状或公安局内容责任书形式,要求每年公安派出所不少于一定金额的消防工作经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部分经费也经常拖欠,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经常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专兼职消防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四)公安派出所执法办公环境保障不充分。我省虽然经过多年试点,积极推行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公安派出所基本都挂牌设立了“消防办公室”,但很多工作室办公桌椅、办公电脑、档案柜等基本办公器材设施不全,或被挪作他用,或缺乏专人管理处于年久失修状态。在日常检查考评中发现,一些偏远的公安派出所甚至连消防法律文书都缺乏经费印制,需要消防部门推动落实。
(五)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标准很难突破界限。各消防大队根据自己辖区实际均推动辖区公安机关出台了本地公安派出所考评细则。但按照法律要求,消防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只负有指导和培训的工作职责,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考评必须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进行,这种情况下出台的考评细则很难突破法律界限,考评结果和通报均需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发文,其效果和作用有限。
(六)奖励激励措施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促进有限。在考评结果运用上,消防部门影响力微弱。消防改革以后,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分属两个部门,除非发生大的消防安全事故,一般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对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派出所人事任免等关键事项的直接影响力十分有限,很难从根本上触动公安派出所。
(一)进一步理顺《消防法》、地方法律和部门规章中有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内容。目前正值消防改革过渡期,2019年新修正的《消防法》尚有很多不足,相关部令尚在修订,下一步,《消防法》修订应充分考虑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在法律相关规定中其职责应更具体明确。目前,《江西省消防条例》正在修订,希望能根据本省实际,将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能划分得更具体明确,以免相关消防工作职责含混不清,不利于工作推动。
(二)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公安派出所设立消防专职民警。建议至少从省级层面出台相关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安派出所必须设立专职消防民警,并逐步铺开,逐步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强力推行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专职化,使消防监督警力在公安机关流动、交融,更有利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应单列预算。没有经费保障的工作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将消防工作经费单列,每次需要相关支出就要打“申请报告”,谈困难,跑领导办公室,以责任书或者“申请报告”这种方式变相保障的派出所消防工作经费不是长久之计,不确定因素太多,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正常开展需要。
(四)公安派出所应具备专门配套办公条件。要进一步改变公安派出所“消防要我们做”的错误观念,让各项消防基础设施配备成为公安派出所等级达标建设、评优评先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要明确专职消防民警进行设施管理和维护,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五)应自上而下明确针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标准。纵观近几年针对公安派出所消防考评标准和内容,消防部门呼吁多、要求严,但从上级政府、公安部、公安厅这些层面上针对派出所考评的内容很少甚至没有。如果上层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分值甚少或者没有,仅靠市、县级消防部门推动辖区公安局出台文件落实派出所消防工作阻力很大,效果不佳,而且很难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整体工作考评范畴且分值不多。自上而下推动远比自下而上推动事半功倍,效果更佳。
(六)建立奖惩严格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激励措施。目前,消防部门仅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负指导和培训职责。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干得如何、如何组织进行工作考评、考评结果如何运用这些最后都由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如果消防工作考评结果不能影响公安派出所人事任免、等级评定、评优评先这些关键事项,很难从根本上引起公安派出所的足够重视。
总之,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上下齐心协力,统筹推进。目前正值各项执法改革之际,希望顶层设计层面将派出所消防工作一并纳入,统筹安排,进一步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责,切实打牢基层火灾防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