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部分中华老字号采芝斋档案的披露,分析了在新形势下民国档案与非遗保护形成互动的必要性,探讨了民国档案与非遗保护互动机制的发展路径,希望有裨于两者档案资源的合作建设。
关键词:民国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采芝斋;非遗保护;互动机制
Abstract: By disclosing the Caizhizhai business Archives collected in the second historical Archives of China,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ooperation between Archives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new situation,and probes into the development options of the interactive mechanism between the Archiv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hoping to contribute to the cooperative construction of Archives resources between the two.
Keywords: Archiv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izhizhai;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teractive mechanism
采芝斋苏式糖果制作技艺2007年被列入苏州市第三批非遗代表作名录,2009年被列入苏州市第二批省级非遗代表作名录。苏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始建于清同治九年(1870)的采芝斋糖果店,创始人金荫芝,原籍河南。[1]
采芝斋在他与长子金忆萱、长孙金宜安三代手上逐渐鼎盛,在金宜安主管采芝斋业务时,还发生了令当时苏沪舆论震惊的兄弟阋墙之讼,见诸两地报纸登载,而个中枝节,外界已无所考证。
笔者以部分馆藏采芝斋档案为引,探讨民国档案利用与非遗保护互动机制的合作建设。
1 上海采芝斋
1.1 《创设采芝斋商号注册呈请书》(民国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此为律师王政劭代徐文照、徐婉珊、徐雨孙、金湛如四人向国民政府经济部呈文,请求在上海静安寺路A宇第九六零号创设采芝斋商号,专营制造糖果、茶食、蜜饯等食品。按照附件《议据抄本》(民国二十七年七月一日),注册资本国币六千元,股本分作十二股,每股五百元,其中徐文照出资一千五百元得三股,徐婉珊五百元得一股,徐雨孙三千元得六股,金湛如一千元得二股。[2]
公推徐文照为经理,金湛如为协理兼场长,徐文熙为协理兼总务。徐文照时年29岁、徐雨孙33岁,为上海近代著名实业家徐润孙辈,徐婉珊时年73岁,为徐润次女,金湛如为金宜安侄辈。
1.2 《发还该商号原呈注册书费由》(民国二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国民政府经济部批复节文如下:“……惟上海市情形特殊,自应酌予变通,以资因应。复经本部拟定上海市商业登记暂行办法七条,呈奉行政院修正暂行备案,于本年七月九日以部令公布施行各在案。该商号所请注册给照一节,即应依照商业登记法及其施行细则暨上海市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各规定办理”。这次呈请由于缺少部分材料被经济部驳回,并退回注册手续费十二元四角。
1.3 《上海市茶食业同业公会证明书》(民国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公会主席张兰亭出具的证明书节文如下:“为证明事。商人徐文照、徐婉珊、徐雨孙、金湛如等现在上海静安寺路A宇第九六零号合伙开设采芝斋商号,经营茶食糖果等食品,该采芝斋商号依法呈请登记外,合依上海市商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出具证明书,予以证明。” 在收到经济部批复后,同年十月十一日,依据上海市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再次向国民政府经济部呈请注册。
2 苏州采芝斋
2.1 《呈为采芝斋注册牌号预防他人蒙混注册叙述经过情形请求禁止仿用事》(民国三十年四月廿四日)。此为律师朱豫凡代金宜安向国民政府行政院工商部呈文,重新申明金荫芝在宣统三年二月二日、民国十六年丁卯六月二十八日两次预嘱“采芝斋牌号系归在长孙宜安名下,属于宜安产权,尔孙辈均不得干涉。” [3]
民国二十年二月,金宜安弟金杏荪、金岳石等商请承租采芝斋糖果店营业三年,期满续租二次,至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三次期满,金杏荪等人延不交还,终至同室操戈,诉诸刀笔讼词。
同年六月十二日,吴县地方法院判决被告金杏荪等人应将承租采芝斋糖果店牌号交还原告,因此金杏荪等人之前在上海设立的采芝斋支店被交还牌号。在一再上诉无可挽回后,又采取用“采芝斋”字样的途径向沪地行政官厅注冊,即前文所述之举。
金宜安呈请禁止仿用情事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以“采芝斋”名义开设的糖果店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是为自己在上海开设分店作准备。
早在1928年7月,金杏荪的同族本家金智轩就在杭州创设了“采芝斋”商店。1935年,苏州采芝斋又曾呈请实业部核实南京采芝斋冒用商号之嫌。1939年,上海邑庙市场又开设一间邑庙采芝斋总店。《申报(上海版)》(1941年11月20日)曾登载新闻《大世界对面苏州采芝斋上海分店启事 苏沪两店谨防假冒》。
2.2 《国民政府行政院工商部批文》(民国三十年八月廿三日)。工商部批复节文:“查商号承准登记,领有执业取得商号专用权后,他人自不得仿用,凡未取得商号专用权者,不得禁止他人使用。*又商号登记,以一市县为范围,其专用权志效力,不只以一市县区域为限,如在苏州未经依法登记之商号,不得限制他人在上海仿用相同或类似之商号。”
2.3 《呈为请求准予商号登记事由》(民国三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在金宜安呈请为采芝斋注册牌号不到一月,远在上海法租界的金杏荪向实业部商标局核准注册采芝图商标,获得通过。又于次年三月十三日,向实业部呈请准予“老采芝斋二房”糖果食物商号注册登记。此次据实业部三月十九日批文,因商业登记法正在修订,需要先在所在地主管官署备案,等新商业登记法公布后再行办理而被迫搁置。
3 民国档案与非遗保护形成互动的必要性
3.1 民国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根据2018年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中华老字号品牌应有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牌号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这与民国时期(1912—1949)有较大的时间重合,并且自1914年1月《商人通例》公布以来,国民政府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登记管理的法规,1947年经济部重新拟订的《商业登记法草案》,内容已更为详细具体。[4]所以,在这一阶段,诸如苏州采芝斋等商号、商标注册登记往来文书比较丰富,保存也较为完好,对这部分原始凭证的利用将极大增强中华老字号的可信程度,对中华老字号非遗技艺的开发保护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和推动作用。
3.2 电子档案时代的融媒体发展需求。新修订的《档案法》已经明确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民国档案在新媒体上的运用发展远不如非遗保护方式多样,比如2020年12月2日以多媒体复合出版物形式予以出版的《智化寺京音乐》、非遗数字博物馆等,都为民国档案的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苏州采芝斋相关案卷如果仅以民国档案史料形式披露,将很难引起公众的兴趣,但如果借助传统美食、中华老字号等非遗形式利用传布,则会发挥更大的社会效应。
3.3 全国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与采集工作带来的机遇。“十三五”期间启动的民国档案文件级目录著录与采集工作,全方面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馆藏的民国时期经济、文化、民俗、商业等民国档案基础信息,后期目录数据平台的建设将实现档案资源一体化存储、收集以及开发利用。这有助于促进非遗在各阶段发展历史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民国档案在非遗保护中的价值。
4 民国档案与非遗保护互动机制的路径探索
4.1 从无结构文本到有价值的信息。庞大的基础数据,比如商标、商號、人物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互联的、非结构化的。大量的数据本身隐含着隐模式、结构和知识,而劳动密集型的方法对基础数据进行处理无法应对几何级增长的资源信息。[5]
因此,民国档案的保管主体本身就可以参与到非遗档案资源建设中,协同普查收集、整理建档,实现非遗档案资源与民国档案资源的互照,构建数据间的知识网络关系,在关系和网络中进行数据的挖掘。
4.2 从“领养一个古迹”到众包模式。上个世纪,在意大利、美国等多地采取“领养一个古迹”项目、“一便士保护活动”等激发大众对历史古迹保护的兴趣和责任感。2013年,“众包”概念引入文化遗产领域。[6]
以上海图书馆建设的历史文献众包中心将众包方式分为校正和转录任务、分类、背景信息添加、补充馆藏、合作策展和众筹等六类。
非遗在民国时期的档案资源众包完全可以嵌入民国档案的众包实践中,通过专题式协作众包任务,实现非遗档案资源内容的更新和汇集。
4.3 从档案资源平台到数字人文平台。数字人文服务平台本质上就是聚合资源、数据、工具和服务的网络平台。
早在2014年,就有学者提出联合构建非遗资源平台的思路。[7]韩国基于网络的非遗百科全书和档案馆的“Ichpedia”系统,就是一个网络协作平台和数字档案馆平台。下一步,可以基于群体智慧的开放利用平台重新组织研究成果数据,形成非遗档案资源语料库,为实现规范数据的重用和知识地图构建基础。[8]
参考文献:
[1]苏州市档案局编.苏州史志资料选辑(第7辑)[M].1985:98.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二〇一二.6542.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四.36892.
[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中华民国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M].1987:11.
[5]张超,韩家炜.海量文本数据的多维挖掘[M].2020:5.
[6]陈鹤阳.众包平台用户持续知识贡献行为研究[M].2020:61.
[7]周耀林等.基于群体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探析[J].中国档案研究(第1辑),2015:112.
[8]陈宇.应急保障视角下对网络资源“集聚效应”的重新审视[J].高校图书馆工作,2020(05): 50.
(作者单位: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来稿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