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民族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现状、问题与对策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2021-04-06 06:37田忻
就业与保障 2021年23期
关键词:托育早教照料

文/田忻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我国对0岁~3岁儿童的发展十分重视。“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民生事项。据此,国务院明确地将2017年发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的“教育”改用了“照护”一词,说明国家目前十分重视我国0岁~3岁儿童的照护体系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9年10月出台了针对目前广西婴幼儿照护服务供不应求的现象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但目前广西区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状态,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广西区内0岁~3岁儿童照护作为选题,旨在通过研究广西区内0岁~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及建议。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托育服务发展现状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广西3岁以下婴幼儿已达到230万人。2019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集了10066份关于婴幼儿照料问题的问卷。结果显示,广西3岁婴幼儿实际入托比例仅为3.26%,低于全国4.1%的入托比例。

广西区0岁~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可以按照承办主体的不同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办的托育机构,该机构是由教育部门主办的,服务范围是两周岁及以上的儿童;二是私立机构,也就是民办的营利性机构,目前,对这类机构的监管并不严格,这类机构主要是由工商局监管,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无异;三是聚焦婴幼儿卫生保健方面的,主要由医疗机构设置。

为了获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照护存在的具体问题,本文主要运用了资料调查、线上问卷与线上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展开调查。此次调查问卷主要设置了三个板块20个问题,分别针对区域内0岁~3岁托育服务的可获性、可负担性以及机构质量这三方面进行调查,进一步了解区域内0岁~3岁婴幼儿托育存在的问题。

三、问卷分析及访谈

本次问卷调查采用方便抽样的方法,在全区收集了201份样本。

表1 调查对象地域分布和参与人数(按人数降序)

在调查对象中,孩子的母亲人数最多,占比为35.82%;其次是孩子的父亲,占比为33.63%;最后是孩子的其他家属包括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表2 访谈对象的基本信息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问卷中所呈现的部分问题,在问卷调查完毕后,根据问卷所显示出的突出问题,又采访了11位来自广西且家中或曾有0岁~3岁婴幼儿的孩子监护人。

四、反映的问题

(一)托育机构可获性低

调查显示,有71.14%的家长有意愿在孩子0岁~3岁时送入托育机构。但实际上,只有2.49%的家长真正将孩子送入托育机构。在被问及原因时,有50%的家长选择了机构数量少,入托难这一原因;而有28.58%的家长认为地理位置不方便。关于地理位置方面的问题,笔者对调查对象进行了“单位附近或家附近是否有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的问题的提问,有超过80%的家长表示家中并没有提供托育服务的照护机构。将此问题作为自变量,而将“家长孩子在0岁~3岁时是否送过照护服务机构照料”作为因变量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模型R方值为0.028,意味着可以解释“家长的孩子在0岁~3岁时是否送过照护服务机构照料”的2.8%变化原因,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也就是说,当家或工作单位附近有托育机构时,家长会选择将孩子送进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可获性对婴幼儿是否进入托育机构有着积极影响:可获性越高,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表3 线性回归分析结果(n=201)

有学者提出,我国针对老年人的延迟退休政策会对已婚年轻女性的劳动供给具有挤出效应,隔代照料有效降低了儿童照料对已婚妇女的负面影响。然而,随着我国退休政策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隔代照料的方式也将减少,加上我国素来有“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并且衍生出性别秩序。家庭中的母亲被默认是承担家庭照护责任的主体,而父亲相对较少参与。

在11位受访者中,8位受访者都与老人同住,他们都表示与老人同住缓解了自己的育儿压力,但有4位表示即使与老人同住的情况下,也有将孩子送去托育机构的意愿。其中,3三位表示家中的老人年纪偏大,无法承担过多的育儿责任,主要的育儿责任还是落在孩子母亲身上。还有一位则表示因为育儿观念的不同,会与老人产生冲突,因此想去托育机构。

由此可见,儿童照护的责任实际更多还是落在孩子母亲的身上,单纯依靠隔代照料这一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儿童照护的问题。特别是对生育二孩的家庭而言,一孩出生时家中老人尚可以照料,但二孩出生时,家中老人普遍年龄偏大,不能再承担过多的照护责任,儿童照护的责任便落在孩子父母尤其是母亲身上。此时,不少家庭都倾向于寻求公共托育服务。但表示有意愿将孩子送入托育机构的受访者中,只有1位受访者在孩子2岁时将孩子送入托育机构,其他3位都没有将孩子送入过托育机构,其中1位受访者从孩子出生直至孩子入园都聘请了保姆进行照料。其间每月花费大约在4000元,并且需要为保姆提供食宿。一位受访者则辞去了工作,在家照料孩子。因为受访者认为聘请保姆或送入托育机构的花费和其月收入相近,甚至花费会更高,因此选择辞职在家育儿。最后一位受访者夜间以及周末全天照料孩子,白天上班由老人照顾。之所以没有将孩子送去托育机构,是因为一方面机构数量少,尤其是在广西不那么发达的小城市,托育机构不超过10家,要么是收费高昂的私立机构,要么是不能称之为“机构”的“家庭作坊”—面积小、设施老旧、看护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

(二)托育机构可负担性低

在育儿负担方面,201位接受问卷调查的家长都认为育儿花费高昂。有超过57%的家长认为婴幼儿托育的月花费在1001元~1500元这一区间最合理。家长预期的托育花费实际上并不足以支撑托育服务机构的生存。根据报道,发现部分中小型托育机构几乎无法盈利,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许多托育机构被迫搬迁以及进行人力成本控制,裁员或降低员工薪酬。该报道指出中小型托育机构的托育员的收入普遍在3000元~4000元,而大型的连锁机构薪资也仅仅在5000元左右,薪酬低的同时家长对托育员的素质要求却普遍较高—托育工作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耐心和爱心,托育员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导致行业人员流失严重。

从可负担性这一层面看,托育机构与家长期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落差,家长预期的托育花费在实际运行中并不能使得托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型托育机构很好地运转,甚至无法满足托育机构在人力成本以及租金等开销。而大型连锁的托育机构品牌往往收费很高,并且主要以提供早教服务为主。以南宁市为例,笔者实地探访了一家位于南宁市的CBD地带,以早教为主、托管为辅的连锁托育机构,早教课程覆盖36个月龄以前各个阶段的婴幼儿,以小班形式上课(10人以下),课程主要有音乐、美术、逻辑思维课,收费大概是2岁的孩子每课时250元。日托管收费则大致是300元,包含早午餐以及下午的点心餐,从早上9点到下午4点半。目前,在南宁的许多大型商业中心都开设了托育中心,从网上以及电话问询得知这些托育中心的托管班的日平均价格高达150元,托管时长在,8小时左右,有早教课程的收费则更高。

(三)托育机构质量参差不齐

从机构质量这一层面而言,目前我国市场上多数的托育机构是以“咨询公司”“培训中心”等名义注册的,开办托育机构往往同开办一个公司并无太大差异,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但工商部门却无法对托育机构的办学标准、师资准入、监督考核做出客观评价。在机构人员素质方面,我国对早教师的要求并不严格,0岁~3岁孩子的教育不在教育局的管辖范围内,指出所谓早教师证一般是由各早教机构颁发的,这些获得证书的人员只需要短时间的培训,不需要任何相关的受教育背景以及学历要求,就能取得相关资质[1]。这必然使得师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在这将近二十年里,我国的托育领域依然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也没有完善,导致托育市场“乱象丛生”,使得市场的儿童看护的市场成本十分高昂并且儿童看护资源可获性十分有限[2]。

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比起私立机构大部分的家长更倾向于选择公办机构。在201份问卷中,有96.5%的家庭的理想照护服务机构是公办性质的照护机构。

在访谈中,笔者对11位受访者进行了提问,其中5位认为公办的监管会比较完善,更信任公办机构。由于公办机构的数量非常少,存在入托难的问题。受访者表示要想去好的托儿所需要在孩子还未出生时就要开始排队。

有3位受访者则倾向于选择私立机构,认为私立机构的可选择性更多,并且更灵活,更能满足自己对儿童托育的不同需求。同时,他们也表示目前市场上的私立机构收费比较高,且宣传“五花八门”,难以真正了解机构的服务质量,许多机构存在收费与提供服务存在差异等问题。有3位受访者表示不在乎机构的性质,其中1位受访者表示对机构提供的托育服务都不太信任,只相信家人和自己能照料好孩子。

儿童照护以家庭为主的现象出现有两个:一是部分家庭仍依靠隔代照料;二是托育服务的可获性低—政府在公共托育服务的供给中也更多是提供一些分散的试点式的托育服务,解决不了庞大的群体的需求,社区提供的相关培训内容也是简单的婴幼儿照料服务知识,没有系统的、全方位的、科学的托育服务培训,总体来说托育服务的供给比较单一。

由此可见,儿童照护的责任如果不能更多地由社会力量参与分担,就会落在母亲身上,对母亲的劳动市场供给产生挤出效应。因此,亟待解决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

五、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制定合理收费标准,监督市场良性运行

政府在制定合理的机构收费标准的同时,需要在运行中持续监督,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环境。由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并且公示的渠道应该多方面拓宽,方便市民查询。

(二)完善正规照料市场,提升托育机构的质量

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托育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中要明确划分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0岁~3岁儿童教育的规划,建立和完善托育服务行业监管规则。同时,市场主体也要通过行业自律来加强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政府和市场主体共同发力,构筑起托育服务行业监管的安全网。

一是在职业学校设立早教专业,培养早教人才在大专院校等与教育有关的高校设立早教专业,培养专业的早教人才。想要从事早教行业的社会人士需要参加由政府认定的早教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通过考试获得资质证书,并且还要定期参加培训与接受考核。

二是细化对正规照料机构的准入门槛与要求。明确规定早教机构成立所具备专业资格的教师数量以及人员配置比例,还有相关保育设施标准,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尽早将0岁~3岁儿童的正规照料机构纳入教育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发展及机构间的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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