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卓,申存毅,谭文君,李 希,佘 莹,杨 瑞,崔 红,王 铮,吕 毅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肝胆外科ICU,陕西 西安 710061,yazhuole@126.com)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各地市相继采取各种控制疫情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公众生命和健康。在新冠肺炎这种传播快、病死率高的受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最有效方式就是患病人群或疫区的隔离。包括人群隔离、限制出行以及入境限制的措施,但是这必然涉及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的关系。
国家采取的针对公共健康安全的举措难免出现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一般要求必须在法治、适度、人道原则下开展具体工作,达到行政集权,权利克减,自由限制[1]。公共健康的首要原则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共健康的目标是“公众的健康”,强调的是群体,而非个体健康。公共健康是社会公共产品,是以社会整体为对象,涉及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反过来也就是说任何危及全体成员健康的事件或个人都将受到限制或制止。由此来看,疫情防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涉及多方面的伦理。
公共健康要求对患者进行强制隔离,对确诊患者居住的楼宇甚至社区进行隔离,被隔离的人群也便失去了正常的生活节奏。英国学者密尔指出:“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2]这句话可以说明这种干预的合理性,也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为防止疫情扩散,采取隔离措施对感染人群给予限制合乎公共卫生目标,无疑具有充分的法律和道德正当性。
明确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史对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并进行有效隔离,对防止疫情扩散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患者的接触史也属于个人隐私,理应受到尊重。流行病学调查涉及调查当事人生活轨迹、接触过的人员以及经历的事情,这些无疑涉及个人隐私,例如,在网络广泛流传的一些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电话号码,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甚至可能的伤害事件。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地区结合自身疫情现状或基本情况制定各自的防疫措施,由此也产生了不同地区之间的冲突。例如甲地区规定进入该地区的所有车辆的司乘人员必须为本地身份证,而乙地规定进入该地区的车辆必须是当地牌照。而现实生活中存在悬挂异地牌照的车辆。如果乙地的司乘人员驾驶悬挂甲地的牌照离开乙地进入甲地,将会被甲地拒绝进入,这时再回乙地因非本地牌照再次被拒绝入内。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为了防止疫情对整个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适度放宽对公权力的限制,赋予社会公权力更多的自由度,以达到最大化地实现公权力的优势。所以,应当适度放宽公共权力,适当兼顾社会成员个体行为以不妨碍公众健康为度。避免出现如疫情期间一些村镇自行封路,使得农村家畜饲料无法购进,危重患者就医发生困难,甚至发生激烈冲突。
在疫情面前,公共健康与个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冲突时,公共健康理应优先考虑,这也是体现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第一的最高原则。但是也应当遵循公共卫生工作伦理“相称性原则”,相称原则核心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既要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但必须设法把对个人权益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在制定强制性的措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合乎情理和人道的补充措施,即必须隔离确诊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也应该尊重和关爱他们,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既保证了公众健康,又不失人道。
疫情期间,各地政府根据疫情要求制定适应本区域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区域利益时应当兼顾相邻地区权益。解决这种冲突的公共卫生工作的伦理原则参照互助原则,防控工作应当兼顾个人、集体和社会三者的利益,不同个人、不同基层社区、不同行政区域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之间要相互帮助、支持。例如,某货车司机驾驶甲地牌照货车离开甲地,出发前甲地并未发生疫情,但是在经过数日的长途运输,在完成运输任务后返回甲地时,甲地发生疫情,周边地区对该地车牌车辆进行限制:服务区禁入、高速路口禁出,只得在高速上行驶。进入乙地境内时,由于两天未眠,在应急车道停车休息被交警发现,后交警带领司机停放乙地服务区。乙地交警的人性化做法赢得了一致的赞誉。
广大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是各项防疫措施落实的主力军,面对突发的疫情,部分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工作技能和伦理应对能力。工作中难免出现执行不到位或者过度执法,造成不好的群众影响。因此,基层决策执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伦理能力的提高十分必要。进行强化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培训防疫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防疫工作需要,避免工作失误或者过度执法,有悖伦理的事件发生。基层人员直面和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与冲突的能力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疫情控制的效果,而且可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伦理道德是自律,是自觉的行为,需要设法启迪,教育引导;法律是他律,是强制的行为,违者必须受到惩罚和追究。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社会成员自觉地敬畏伦理道德,规范自己的言行,但是这种行为不具备强制性,不自觉行为的发生是难免的,因而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在特殊时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在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但并不违背法律的言行情况发生时,采取以法律形式强制约束,以达到控制疫情,最终实现战胜疫情的目的,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
患者的流行病调查必须了解密切接触史、活动内容和活动轨迹,这属于个人的隐私。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这正是流行病学调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遗漏,而且依据需要也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以便追踪密切接触者,阻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公共卫生工作伦理的尊重原则强调尊重个人的自主权以及自我决定权,尊重个人的隐私和保密。基于尊重原则的考虑,我们应该坚持对与疫情控制非必须公开的隐私一定不公开,只需要在一定区域公开的不能扩大范围公开,能够隐去的必须隐去,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再者对于必须公开的隐私,有必要采取恰当的方法和方式,耐心细致地给被调查者解释这样做的意义,取得他们一定的谅解,随后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困惑,并进行心理疏导。最后要求所有参与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非工作需要不得传播隔离者隐私,更不能作为笑谈;对于随意公开个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应该给予相应惩戒。
通常人们把公共健康定义为是“通过社会有组织的努力来实现的预防疾病、延长生命和保护健康的科学和艺术”,它“主要关系到整个人口的健康,而不是个体的健康”[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宏观层面以及战略角度,制定政策表面看是站在保护公众健康的方面,实际上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健康。因为公众是个人的综合体,因而从这个视角来看公共健康与伦理具有内在一致性。保护公众健康实际上等同于保护每个公民的健康。公共健康伦理是指个人、团体和国家对公共健康的道德责任,或个人、团体和国家应对公共健康事件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4]。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内瓦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在国内,2020年1月21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管理,按甲类措施应对[6]。这些来自于世界卫生组织以及我国政府的举措无不体现对公共健康的保护。保护公共健康,限制个人自由是不矛盾的,有内在的一致性。再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公共健康工作做好,那绝大部分个体也受益。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时首先将保障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前提的体现。在这个前提下,局部利益以及个人利益要服从大局和集体利益,但应该尽可能把对个人权益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