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春 ,张金钟,龙 艺
(1 遵义医科大学人文医学研究中心,贵州 遵义 563006,304984003@qq.com;2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贵州 遵义 563006;3 天津中医药大学,天津 30161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其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其传播途径以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为主,人群普遍易感[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确定为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由此可见,该病传播速度快、易感性强,故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传播的风险高、危害大等特点。为控制人员流动引发的传染风险,遏制疫情蔓延,31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以下人员流动控制措施:①“封城”;②封锁中断干线交通;③限制人群聚集活动;④小区(村、组)封闭管理;⑤严格控制居民出行;⑥强制医学隔离。
疫情防控是关乎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为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科学合理解决,降低风险,且在公共卫生伦理范畴内保障人员流动控制措施。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SARS、甲型H1N1、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时,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人员流动控制措施。采取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目的是及时控制扩散疫情,维护公众健康,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引起了一些人不遵守、不愿意接受控制措施的事件,如部分群众不遵守隔离规定,故意隐瞒行程,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拒不服从居家隔离等。本文以新冠肺炎防控中人员流动控制的实施为切入点,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引发的问题,进行伦理探讨。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3],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员流动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而实际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防控中,均会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人员流动控制的目的在于减少与感染者接触的机会,减缓疫情传播的速度,从而控制疫情,也就是说控制人员流动的实质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如果不实施人员流动控制,可能会造成疫情的扩散,影响公众的生命健康权。那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为保护公共健康采取的人员流动控制,这不免就会导致人身自由权和公共健康权之间的伦理冲突。
人身自由权和公共健康权之间的伦理冲突是公共卫生伦理学中的老问题,也是核心问题。这个伦理问题在不同层面上也有不同的体现。首先,这个伦理冲突是公共卫生伦理学中,个体权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在人员流动控制中的具体体现。其中的个体权利在人员流动控制中主要体现为人身自由权。其次,在政治哲学层面,个体权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又涉及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一个争论,即个体权利优先于公共善还是公共善优先于个体权利。这里的公共善,体现在公共卫生伦理中就是公共健康。也就意味着,政治哲学中个体权利与公共善之间的冲突,在公共卫生伦理学中体现为个体权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而这后一种冲突在人员流动控制中就体现为人身自由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得人民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为防止疾病传播,避免造成群体性危害,采取强制性人员流动控制措施,个人自由因此受到限制,引发公共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之间的冲突。那么,导致这种冲突的根源是什么?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属于“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政策,其价值导向具有超前性,正如“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的思想,以群体预防为主,维护公众健康。但是,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价值评估体系却具有滞后性,其效果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体现。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结合的整体,有着多层次的需求。在公共卫生领域,人既需要个人自由也需要身体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个特殊的时期,暂时会存在一定的生存困境,改变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是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对民众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人身自由权,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价值尚未体现,导致实施人员流动控制的伦理冲突,引起如部分留学生、海外归来人员出现瞒报、谎报等不配合隔离检疫的事件频频发生。
解决伦理冲突关系到实施人员流动控制的目的和意义,也影响着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那么,在公共健康领域,如何为舍小我、护大家的人员流动控制措施进行伦理辩护?是否所有的人员流动控制措施都应该得到辩护?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局限有哪些?怎样去减少实施悖论?这些问题需要运用公共卫生伦理知识对实施人员流动控制引起的冲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规范行使权力。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有权选择个体善的生活方式,把个人权利放在优先位置,认为个人权利具有绝对的优先性[4]。根据自由主义的理论可知,实施人员流动控制限制了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所以,不应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去防控疫情。社群主义认为个体善的实现离不开所在社群,把公众利益放在优先位置,认为公众利益具有绝对优先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人民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为了防止疫情扩散,避免疾病传播对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必须对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易感人群进行行为限制,使他们暂时放弃个人的部分权利。有些权利是与义务相关的,如突发传染病事件时,国家要保护公众权利,控制传染病,预防疾病流行,牺牲个人权利可能是合理的。那么,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就要注意行使权利的规范性问题,即焦点不在于某个人是否拥有某项权利,而在于权利享有者在某种情况下应不应该行使权利。在面对公共健康问题时,个人亦是公众中的一分子,维护公共利益也是在维护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存在一致性;同时,当下行使人身自由权可能会威胁到公共健康权,那么,就需要规范实施人身自由权的尺度和边界。
第二,人员流动控制措施是防控最佳方式。纵观历史可发现,隔离等人员流动控制措施是人类历史上消除瘟疫、避免病毒扩散的最常用和最有效方式;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中已有大量的临床研究发现,采取隔离等人员流动控制措施是一项有效的公共卫生政策,可有效保护公众健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输入性病例为主,大多是聚集性病例。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以公众的健康为出发点,采取人员流动控制措施造成的负担是最小的。人员流动控制可以及时发现患者和疑似病例,使医疗资源能够及时分配给需要救治的人群,以保证分配公平。实施人员流动控制可以保护易感人群,保障公众健康(公共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中,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由于尚无特效药和疫苗,所以,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是遵循预防为主、社会全员参与的原则,是有效实现公共健康(公共善)的重要措施。该措施的实施伤害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群体的利益无可避免,但应在尽可能使这种伤害最小化的情况下,使整个人群的受益最大化[5]。所以,采取人员流动控制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维护公共健康的有效措施。
第三,抗击疫情是公民共同的责任。人员流动控制的目的是通过将感染者和接触过感染因子的人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将易感人群保护在“家里”,以防止疫情的扩散与流行。实施人员流动控制不仅可以早期发现患者和疑似病例,还有利于减少与患者和疑似病例接触的人数,以确保公共健康。所有的人共处在一个世界,是紧密相依的命运共同体。疫情防控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个体与社群之间存在着相同的利益——健康,促进公共健康(公共善)每个个体都有相同的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疫情的感染者或传播者。按照规定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不仅是对自己负责,还是为他人负责,更是为社会负责。所以,每个社会公民都应同心协力地为战胜疫情而努力。
社群主义的目标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健康,而个人是处于社群中的个人,个人与社群有着相同的目标。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时以公共的利益为基础,以社群健康为中心,社群主义保障公共健康,而自由主义更顾及利益和权利。公共利益的实现决不像自由主义主张的那样是在个人充分实现其个人价值后自然实现的;正相反,只有在公共的利益和群体的价值实现之后,个人的权利才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在疫情防控中,社群主义为我们采取人员流动控制措施进行了辩护;但自由主义提醒我们,应该最大限度保障人们的自由权,不要无谓地限制自由权。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采取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维护公共善,不可过度限制个人自由。现采取的人员流动控制措施出现一些民众不配合的事件,主要是因为当下的疫情防控措施存在一些局限。
第一,公共卫生政策不完善。公共卫生政策可以授权要求公共权力保护民众免受疫情的侵袭,那么,这就需要一个既能有效保护公共卫生又能尊重公共行政部门、尽量减少损害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框架[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个人权利与群体权利的冲突。个人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或易被感染被限制活动,这时,需要伦理道德来平衡公共卫生政策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才能避免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冲突。现采用的人员流动控制措施,在实施时频频出现群众不理解、不配合事件,主要是因为以下三点:一是政府采取的强制性隔离措施中,人身自由权的限制维度未作明确界定;二是实施人员流动控制的程度未作规范;三是政府、行政部门未详细说明,在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措施过程中,如何保障实施公正、公平。
第二, 宣传方式单一,公共卫生知识宣传不到位。国民素质、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上存在差异,信息获取方式大相径庭,理解程度参差不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以新冠肺炎为例,主管部门主要采用的宣传方式为网络、广播和电视媒体,宣传方式较单一。那么,就可能存在部分人不上网、不看电视、不听广播,无法有效地获得完整的疫情信息和防控方式,加之在媒体宣传时科学性的良莠不齐,导致部分人很难理解采取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原因和重要性。因此,在疫情期间,按照原有的生活方式出行,在受到行为制止时,就会出现不理解、不配合的行为。
第三,公共卫生体系不完备,公共卫生人才缺乏。伦理辩护下的人员流动控制措施应具有公正的实施程序和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大众公正、公平地应对威胁的后果和收益,保障公开信息的透明度。个人需考虑个人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权重,群体需考虑权衡个人人身自由权与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使规范。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是疫情暴发时执行人员流动控制的保障。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执行部门在执行中无监督体系和监督部门,仅靠工作人员的慎独精神,很难评估其执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公共卫生人才是面对群众的第一执行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公共卫生人才紧缺,各地调配人员,临时组建“战疫团队”,困难重重。培养公共卫生人才,构建合理防控疫情的公共卫生体系迫在眉睫。
当今社会,任何以公共利益之名对个人权利施加的限制都必须承担论证责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完全不侵犯个人权利也难以达到保护公共健康的目标。因此,必须给人员流动控制施以限制,为公共善的追求设定了界限和底线。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避免在实施过程中过度侵犯个人权利,发生伦理冲突,导致群众不配合和实施过度的情况出现。
尊重原则是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伦理原则,以人为本是公共卫生领域活动的目的。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时,应尊重公众利益,维护公民权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采取人员流动控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但在实施过程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尽量减到最低限度。实施人员流动控制应科学界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平衡个人自由权(个体善)和公共健康权(公共善),维护公众健康。对政策的实施和制定实行伦理监督和伦理审查,对人流控制措施实行分类和分级,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采取人员流动控制措施时,削弱人身自由权的限制。如明确规定隔离人员可以使用手机上网、看书、看电视,允许亲人隔窗探视等。
公共卫生疾病的防治中最有效的方式是预防,落实成本最低的也是预防。在疫情尚无特效药和疫苗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特点,进行人员流动控制是最为有效方法。现有的人员流动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个人自由,故各地方政府有责任向公民说明这种侵犯是必要的理由,应采取疫情宣传和防治知识普及,实行:①文字宣传,如报刊新闻、理论文章、宣传短信、社区横幅等;②口头宣传,如社区进行区域广播;③媒体宣传,如电视新闻、电视信息滚动条播放、微信推送等。通过公开的发布疫情信息,疫情实时动态及时更新推送,专家及时解答公众疑问等方式,让公众了解疫情最新情况及研究进展,实现疫情信息透明化,疫情防控过程全民监督化。通过以上措施保障“战疫”工作的透明性,从而减少人员流动控制的伦理冲突,避免发生过度的限制。
普及防疫知识,将公共卫生防控基础知识纳入基础教育;成立社区志愿者协会,向居民宣传公共卫生防疫知识和人员流动控制措施的政策,帮助居民认识疫情防控的原因、方法和重要性,提高公共卫生伦理意识,认识人员流动控制的意义。
对公共卫生安全与应急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在每个地区建立公共卫生安全与应急人才库,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公共卫生部门定期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演练,提升公共卫生人才应急素质,提高公共卫生部门应急能力。规范人员流动控制的限度,合理化人员流动管控,公平公正分配公共健康资源,做好公共卫生应急准备,保障公众健康。以“预防为主”,培养具有“大卫生观”的公共卫生人才。对现有公共卫生人才开展继续教育,强化疫情防控的业务能力和道德要求。
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应得到尊重,但作为公共人群的个体在追求人身自由权时,更需要去维护公众健康。在疫情防控中伤害“某个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可避免,但应尽力使侵犯最小化的前提下,使“社会全员”的健康利益(公共善)最大化。无论以什么为标准对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易感人群实施人员流动控制,其最根本的理由都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和“防止被他人伤害”。在实施人员流动控制时,需要以公众健康为核心的公共善为出发点,把社群的权益(公共健康权)放在第一位,坚持公众善的原则,紧密把握人员流动控制实施时的伦理规范。也应注意在维护公共善时,谨慎对待个体权利,完善多元化的平衡机制,缓解伦理冲突,避免实施悖论。从人员流动控制出发,去共同创造人人参与、人人尽力的公共卫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