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河湖划界工作的实践探索

2021-04-03 02:44杨斌斌
中国水利 2021年8期
关键词:界桩划界堤防

杨斌斌

(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110003,沈阳)

河湖是水资源的载体, 加强河湖管理对于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历史原因,辽宁省部分河湖界限不清、管理混乱,侵占河湖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造成河湖生态环境破坏。为切实加强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根据 《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部署,辽宁省对河湖划界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工作。

一、河湖划界工作程序

河湖划界工作可分为前期工作、方案编制与符合性审查、 方案实施与验收、公示公告、成果管理与清障五个环节。 其中,前期工作包括成立组织机构、开展前期调研、收集工程建设文件等; 方案编制与符合性审查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符合性审查、经费申请与批复;方案实施与验收包括实地测量、划界成果图编制、埋设界桩和标识牌、划定工作验收; 公示公告包括对河湖划界管理范围进行公告和宣传、 对符合确权条件的进行权属登记;成果管理与清障包括划定工作成果的综合应用、对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

1.组织机构

河湖划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层面广。 为保障工作正常开展,需成立河湖划界工作组织机构,将河湖划界工作纳入河长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范围,明确水利、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职责,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水利、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开展的组织保障体系。

2.前期调研

落实工作人员,部署开展划界前期调研工作。重点是政策法规、划界确权所需文件、 工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注重政策法规文件时效性。

3.收集资料

摸清划界对象大体建成时间或历史演变过程, 为资料收集提供支撑。 对照划界对象工程审批或实施年代,按照单位档案室、分管部门档案室、省地县档案馆、历史上主管区域档案室等单位顺序查询收集相关文件,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编。

4.编制实施方案

按照河湖划界依据和划界原则,逐一对划界对象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汇总确定划界长度(面积)、确权面积;按照相关标准测算划界费用、确权费用,明确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保障措施,形成区域内河湖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遵照分级负责原则,县(市、区)直管工程由县级河湖划界组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市直管工程由市级河湖划界组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省直管工程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划界实施方案。

5.符合性审查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符合性审查工作。 县级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审查单位为县水利(水务)局,参加单位为上级市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水利、国土资源和财政等部门参加,涉及流域性河道、市际河流的由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审批单位、验收单位、社会公布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

市级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审查单位为市水利(水务)局,参加单位为市国土资源部门、 财政部门,可邀请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水利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涉及流域性河道、市际河流的由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审批单位、验收单位、社会公布单位为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直管工程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审查单位为省水利厅,参加单位可邀请工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水利、 国土资源等部门。 审批单位和验收单位为省水利厅,社会公布单位为省水利厅会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6.经费申请与批复

河湖划界工作费用是开展河湖划界工作的保障, 是开展工作的前提。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调查测绘、埋设界桩、权属登记、宣传公告、成果应用及河道清障等工作内容测算相关费用,上报同级财政审批。 河湖划界工作组织机构应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审查工作。

7.实地测量

依据相关法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划界测量实施单位,按照河湖划界工作实施方案批复开展实地测量,明确工程对象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界桩、标识牌埋设点以及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

8.成果图编制

在实地测量基础上,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1∶2000 地形图上,规范标绘工程对象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界桩位置、标识牌位置等信息。在纸质成果基础上形成数字化成果。

9.埋设界桩和标示牌

遵照确定的界桩和标示牌埋设标准,在预定位置埋设相关标识并逐一拍照,制作界桩和标识牌身份证。

10.划定工作验收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成立验收工作组对划界工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划界工作成果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翔实,附图、附表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表达是否清楚,抽查界桩、告示牌现场设置是否合理, 制作是否规范,听取划界单位情况报告和建议意见,作出验收决定,签署验收鉴定书等。

11.公示公告

经验收后,本级划界工作组织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划界成果公示公告,形成法律效应,并择期开展集中宣传。

12.权属登记

对权属清晰、 符合确权条件的,应及时向国土部门申请权属登记。

13.成果管理与应用

规范做好划界成果归档工作,建立划界信息化成果水利、国土、城建等部门共享机制, 适时开展划界成果应用开发工作,充分发挥划界成果效益。

14.清障工作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各地应依法依规对工程对象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等进行清理。

二、河湖划界标准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包括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山丘区河道,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交线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行洪区等;无堤防的平原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道主槽岸坎两侧的一定范围。 无堤防、无规划设计的河道,按照满足河道日常行洪和管理保护要求,根据自然岸坎线外延一定范围划定;有重点保护对象的, 按设防标准对应的洪水位划定。 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一般为100 年以上,县级城市一般为50 年以上,其他城镇一般为20 年以上,重点村庄(农田)为10 年以上。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检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1~5 级堤防背水面宽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不足5 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堤防迎水面护堤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流域面积5 000 km2以上河流, 堤防迎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少于50 m,背水面护堤地一般不少于20 m。

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批准规划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水库工程区管理范围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执行,小型水库参照确定。 批准规划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执行,小型水库参照确定。

湖泊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湖堤、护堤地,根据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的区域 (包括湖泊水域、沙洲、滩地),湖泊周边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湿地和列入规划的蓄滞洪区等其他区域。

三、测绘方案

1.控制点布设

利用GPS 等设备对河道管理范围线、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线现场布点,每间隔500 m 打一个控制坐标点,地形复杂处及拐点适当增加标注控制坐标点。控制点应布置合理,既能控制方向变化,又要保持带状美观。如果河流在某段为直线, 且边界线也呈直线, 则管理范围线控制点可只在此河段两端点布设, 但需在内业电子地图适当补充管理范围线的中间点。

2.现场测量

测量人员以河流走向为方向,根据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划定标准,沿河道进行布点测量,同时记录控制坐标点名称及编码。 堤防起始位置、重要穿堤建筑物、 拦河闸坝位置、行政区域界线(上下游归属)位置等应做特殊标注及记录。 同一河段应连续测量,中间不出现断续情况。

3.资料整理

每天外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确保资料完整, 然后根据仪器操作规范, 将当日数据录入计算机,原则上每天内业工作应在计算机建立新文件夹并以日期命名, 导出GPS设备坐标点,以河流、河段名称命名。

4.边界绘制

使用绘图软件在1∶2 000 电子地图上导入有关坐标点,沿控制点以蓝色实线绘制无堤防段河道管理范围线,线宽0.6 mm,以红色实线绘制(临水侧、背水侧)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线,线宽0.6 mm,以绿色实线绘制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线,线宽0.6 mm,特殊位置应在图上标注。

5.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类统计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中应分别对每个村、乡镇、县的边界进行标注。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后,应根据相关成果及1∶2 000 电子地图、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等资料, 勘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尤其是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 土地利用类型,从有关资料中提取河道管理范围内地块、地类、面积、村镇(单位)等信息,以村、乡镇为单位汇总土地分类面积,填写河道管理范围土地利用情况表。

6.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牌布设

一般情况下,按照每1 km 布置一个界桩, 遇人群密集或者拐点处适当加密,有堤防段约每5 km 布置一个标志牌, 用于宣传和标识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界桩应尽量布置在不妨碍群众生产生活且不易受破坏影响的位置;管理和保护标志牌尽量布设在重要村屯、 水利工程或道口处及间隔较长的界桩中间位置。 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牌经现场埋设后,应根据实际埋设位置填写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牌成果表。

7.成果确认

每个行政乡镇、县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完成后, 应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向当地政府作专题汇报,由乡镇、县政府对相关成果盖章确认。

四、结 语

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是加强河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深入推行河长制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辽宁省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背景下,为河湖划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标准,为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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