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审计视角下中央企业去产能问题研究

2021-04-02 16:04朱洁轩
审计与理财 2021年1期
关键词:去产能产业结构升级

朱洁轩

【摘 要】2016年,国资委把停产或半停产、资不抵债、连续亏损的企业认定为“僵困企业”。“处僵治困”既可以帮助国家完成去产能的目标,又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结构升级调整,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本文基于行为审计视角分析“处僵治困”相关问题,分析总结现阶段面临的挑战,为下一阶段任务提供建议。

【关键词】“僵困企业”;行为审计;去产能;产业结构升级

一、引言

随着2015年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及内容的确定,为切实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提质增效升级,加快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国资委从2016年把处置“处僵治困”作为中央企业结构调整重要内容,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的主体工作。截止到2019年10月,2 000多户“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的处置率达到95%以上。当前,国资委制定的“处僵治困”三年工作计划处于最后冲刺阶段,进一步清理隱藏的“僵尸企业”和防范困难企业转变为新“僵尸企业”将会成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因此,分析如何进一步完善“处僵治困”,进一步完成去产能的目标,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创新。

二、处僵治困

1.“僵困企业”的概念。

“僵尸企业”主要指停产或半停产、资不抵债的企业。特困企业主要指连续三年亏损、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或亏损不足三年、但未来仍将持续亏损的企业。

2.“处僵治困”具体方法。

2016年1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第一次对“僵困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清理标准,即要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实际执行过程中,央企对“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的处置方式主要分为四类:兼并重组改造、债务重组脱困、强化管理提升以及清理淘汰退出。

3.“处僵治困”处置目标。

根据国资委2016年下发的处置“僵尸企业”及特困企业工作要求,“僵尸企业”户数每年减少三分之一,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处置任务,实现特困企业亏损额每年下降20%、亏损面缩减50%;到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明显提升。满足一下两个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处置工作任务:一是企业实现扭亏为盈或减亏50%以上,资产负债率回归正策水平,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二是企业已关闭撤销或进入破产程序,人员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行为审计视角下的“处僵治困”

1.行为审计的概念。

行为审计是通过对组织个体或集体行为的归因分析,帮助审计人员获得行为发生的心理动机,从而为职能效率提升、组织创新挖掘来自行为数据资源的机会与价值。心理是一个联接因果的动态过程,“因”为动机,“果”为发生的行为,动机产生于个体内在特质因素与个体活动所处情境的综合交互作用。因此,行为审计的实质就是由一个特定的行为表征信息追朔其源头,探索并识别特定行为对应的内、外部动因,进而在内、外部动因所关联的治理体系、职能流程、资源环境等方面发现问题,并提出提升效率、增进价值的审计建议。

2.结合“处僵治困”具体分析。

(1)在行为审计中,“僵尸企业”自我隐藏瞒报,徘徊在警戒线周围的特困企业不愿意被判定为“僵尸企业”等行为就可以作为行为审计被观测的特定行为。

(2)行为因果界定阶段,“僵尸企业”自我隐藏、特困企业不愿意被划入“僵尸企业”等行为不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期望。企业出于自身因素瞒报“僵尸企业”的事实或者抗拒被划入“僵尸企业”的行为并不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期望,根据“琼斯原则”的社会期望因素,说明这个行为对应着行为者的真实态度。其次,根据“琼斯原则”,如果组织特定的行为是在自由选择状态下实施的,而不是受制于外力因素,则该行为对应着行为者的真实态度。“僵尸企业”自我隐藏瞒报等行为并没有受制于外力因素,在“僵尸企业”出清的具体步骤中,中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僵尸企业”范围。可见,若某集团子公司并不在国资委第一批“僵尸企业”名单中,是否应当判定为“僵尸企业”的决定权掌握在央企自己手中,并没有受到外力因素强迫。

因此,在行为因果界定阶段,可以根据社会期望因素和行为自由选择因素得出结论,企业从自身角度出发并不愿意被判定为“僵尸企业”,如果自由选择权掌握在企业自己手中,被确定为“僵尸企业”的数量可能远远低于实际数量。

(3)行为稳定性判断阶段,运用“维纳原则”,分析被测行为的稳定性。首先,部分被拟确认为第一批“僵尸企业”的企业通过阶段性、政策性亏损等因素转出“僵尸企业”名单。其次,比较分析各集团下“僵尸企业”现有数量、已处置数量和原有数量,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集团并不愿意新增“僵尸企业”。从2016年到2019年,“僵尸企业”处置名单并没有新增目标。因此,可以运用“维纳原则”判定企业不愿意被判定为“僵尸企业”等行为具有稳定性。

(4)内外部归因分析阶段,在行为审计完成“维纳”的稳定性分析之后,分析工作落脚点为行为的内部或外部归因(“海德原则”)。内部归因指出行为主体的内在因素,外部归因解释导致行为产生的外在因素。

内部因素中,“处僵治困”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央企集团高管、企业职工、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其中,最大利益相关者为企业高管及职工。“僵困企业”往往因为历史包袱、市场环境等不利因素难以清理,处僵治困的过程中向集团提出的有息负债减免、考核剔除资产处置损失、非生产经营费用减免、人员安置费用支持等请求会拉低高管其他考核指标,因此,央企高管会因为自身薪酬、考核压力等考虑并不愿意所在集团下面新增“僵尸企业”。对于“处僵治困”,员工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内部退养以及离岗歇业。无论是哪一种处置方式,员工的个人利益都会受到损失,因此,企业职工因为其自身利益不愿意所在企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对于企业自身而言,企业进行破产清理,由于存在“沉没成本”,企业的资产通常会大打折扣,“僵困企业”按照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破产清算时往往因为行业形势低迷,资产受让方出价普遍较低,造成了较大的资产处置损失,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外部因素中,“僵困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当初往往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给予各种政策支持,包括土地、资金、政策等方面。“处僵治困”意味着地方政府之前的努力付诸东流,还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税收降低、地方产出下降、地方失业率激增等。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因为以上多种因素考虑继续扶持“僵困企业”,不断给予政策倾斜,使企业弱而不倒,导致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其次,供给侧改革之前我国制造业产能巨大,面临严重过剩,钢铁、煤炭、石化、有色、建材、汽车、房地产各产业都出现产能过剩。去产能是“三去一降一补”的重中之重,产能过剩催生大量“僵困企业”,并且这些企业隐藏在各行各业中,每个行业因其特殊性或者存在行业壁垒,导致企业未能及时认清现状,自主完成清理任务。最后,国资委近三年把工作重心放在2016年第一批“僵困企业”处置上,并没有关注这三年新增加的“僵困企业”名单,因此,隐藏身份的企业有了进一步隐藏的机会,徘徊在警戒线周围的特困企业也有了进一步喘息的机会。

(5)审计结论阶段。

“僵尸企业”自我隐藏瞒报,徘徊在警戒线周围的特困企业不愿意被判定为“僵尸企业”等行为是企业自主行为,并没有受到外力胁迫,该行为对应着企业真实的态度。进一步审计分析发现,“僵尸企业”自我隐藏瞒报、特困不愿意被判定为“僵尸企业”主要受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影响。

4.结合审计结果提出建议。

(1)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综合采取强化管理、改造提升、债务重组、兼并重组、关闭撤销、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开展“僵困企业”处置工作。

(2)“处僵治困”要进一步完善集团高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集团高管积极性,可考虑将资产减值、报废等损失在年终利润等业绩考核指标中剔除,努力推动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脱困发展。

(3)“处僵治困”要进一步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多举措并举安置人员,对员工安置方案履行民主程序,切实保障员工利益,要保障内部退养生活费、内部转岗转岗过渡期生活费、对外劳务输出职工的设备费用等费用,充分考虑员工需求,减少异地安置。

(4)“处僵治困”要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僵困企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规范有效处置资产,接受社会监督,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特困企业应当以市场为引导,以产品结构调整为主线,积极转变经营策略,力促产品和业务转型。集团公司也可以给予内部优势产品扶持、部分贷款停息、分流安置人员补助、不良资产处置等政策支持,使企业从内部扭变经营形式,帮助企业扭亏为盈。

(6)“处僵治困”应当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持续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深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议建立“僵尸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人民银行、法院、电力、税务、经信等各部门数据,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实时掌握风险企业真实信息。同时,建议持续构建科学有效的“僵尸企业”监测库,及时更新“僵尸企业”名单,形成“僵尸企业”预警识别认定的长效机制。把去产能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

参考文献

[1]柴丽.“僵尸企业”破产治理路径的合理选择[J].法制博览,2020,(22):34-35+38.

[2]钟春平.出清““僵尸企业””的良方[J].人民论坛,2020,(S1):74-76.

[3]滕涛,黄庆波.多管齊下出清““僵尸企业””[J].人民论坛,2020,(2):104-105.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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