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军,郎劢贤,刘 卓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五年来,河湖长制体系全面建立,省、市、县级均设立了党政双总河长,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湖长(含巡护河员)稳定在120多万名。各级河长湖长认真履职尽责,部门协同配合,巡护河员积极巡河护河,累计整治河湖违建面积4 748万m2,清除围堤1.1万km、垃圾4 300万t,清理非法占用岸线3万km。河湖面貌明显改善,202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超过98%,全国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例较2016年提高15.6个百分点。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强化河湖长制”部署要求,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提出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贯彻落实“强化河湖长制”目标要求,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规范河长湖长履职、实现联防联控、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常态化、建设幸福河湖,靶向施策、持续发力。
强化河湖长制,本质上就是要抓住“河长湖长履职尽责”这个牛鼻子,通过完善河长湖长履职规范和考核评价机制,解决河长湖长不会履职、不想履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强化落实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一是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的《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围绕河湖长制六大任务,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主要任务和履职方式。通过职责任务清单化、台账化,压紧压实各级河长湖长职责,让每名河长湖长都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
二是加强对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发挥河湖长制国务院督查激励机制作用,扩展激励范围,加大激励力度。通过暗访检查、听取汇报、述职考核等方式,加强上级河长湖长对下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杜绝河长湖长不担当、不作为、虚假作为等现象,确保每条河湖都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
三是加强对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加快研究制定对省级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实施绩效评价的考核办法,推动地方完善河湖长制考核奖惩制度,将公众满意度作为河长湖长是否称职的考核指标。健全对河长湖长个人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完善总河长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本级河长湖长及下一级总河长书面或现场述职,在对党委、政府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河长湖长,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结合不同责任河湖实际问题及不同级别河长湖长履职重点,对河长湖长履职探索开展差异化考评。
四是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通过电视问政,移交组织、纪检、检察部门等方式公开河长湖长履职考核结果,探索将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与河长湖长个人绩效挂钩。突出对主动担当、履职尽责、成绩突出河长湖长给予表彰奖励,将河湖长制工作业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重用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对失职失责河长湖长严格追责问责。
强化河湖长制,从流域统筹发力,以各级河长湖长为核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整合区域间、部门间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打破地区和行业边界,引导全社会关心参与,形成有人管、协同管、管得好的河湖管理保护新局面。
一是建立完善区域协同机制。探索建立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省级河长湖长联席会议机制、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联席工作机制,从流域层面分析问题、研讨对策,推动流域综合治理,推动流域区域间联防联治。建立完善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因地制宜推广设立联合河长湖长、联合河长办、互派河长湖长,探索实行联合会商、联合巡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推动形成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协同、干支流协调的跨界河湖治理保护格局。
二是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参照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调整优化地方党政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水利部门与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工作合力。通过高配主任、设置专职副主任、组织部门保障集中办公等方式,强化各级河长办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建立完善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制度,细化分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职责任务,推动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履职尽责。
三是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依托河湖管理单位、水工程管理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巡护河员(河湖保洁员)等公益岗位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河湖巡查管护体系,推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通过设立社会监督员、民间河长、生态绿币、河权承包等方式,鼓励引导全社会形成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强化河湖长制,从建立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入手,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法治化、规范化、智慧化,实现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向“有能有效”转变,从组织体系全面建立向各项任务全面落实落地转变。
一是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法治化。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总结提炼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成熟经验入法,指导推进河湖长制地方立法入法进程,为构建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强化落实河湖长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是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规范化。健全规划约束制度、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分区管控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河湖管理体系,落实河湖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实现河湖管理保护常态化。加快制修订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河湖水体质量管理等相关标准规范。
三是推进河湖管理保护智慧化。构建要素完整、上下联通、运行高效的全国河湖智慧管理信息平台。加快完善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充实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岸线保护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一河(湖)一策”等内容,加强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与省级互联互通。综合利用遥感、空间定位、卫星航片、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等科技手段,对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域空间、河道采砂进行动态检测监控,提高河湖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强化河湖长制,围绕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推动落实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等河湖治理保护任务,实现河湖水清岸绿景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一是全面改善河湖水环境。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建设的优先任务。持续防治河湖水污染,统筹水上岸上、工业农业污染治理,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综合治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全面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延伸至中小河流、农村河湖,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查处各种侵占水域岸线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保护河湖水资源。完善水资源刚性约束的指标体系和制度框架,倒逼发展规模、发展结构、发展布局优化。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严格实行流域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强化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河湖水资源供用耗排等各环节监管,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恢复和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三是加快修复河湖水生态。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合理确定河湖生态水量和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加强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水量下泄,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科学实施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促进江河湖泊水系循环畅通。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定不移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推进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是定期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识别河湖健康状况、河湖健康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根据河湖健康状况评价结果,滚动编制实施“一河(湖)一策”,优化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打造一批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为河湖系统治理修复提供标尺,为全国河湖长制工作及河湖管理提供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