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桓公葵丘之会盟约考析
——以《孟子》的记载为中心

2021-04-02 04:47黄朴民李櫹璐
关键词:齐桓公诸侯左传

黄朴民,李櫹璐

(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北京 100872 )

一、 引言

历史叙述春秋时期几位著名霸主,往往将他们与各自举行的代表性盟会密切联系起来,连从边缘地带后起的吴王夫差,也要接踵看齐,不顾后方之忧地完成黄池之会,争在晋国之先歃血。①至少从齐桓公开始,霸主和盟主,几乎可以等同,霸主也就是盟会上的执牛耳者,这从《左传》中晋国及其同盟国对晋国的“盟主”地位体认极强也能够看出。因此有人将这种现象概括为“盟主体系”。[1]6而盟会的主旨与盟主(可能也包括其他参盟者)的意志,又集中体现在盟约中。故而考察一些重要盟会的盟约条款,分析其提出背景以至实施情况,是讨论各个霸主霸业的重要一步。

这对于公认的第一位春秋霸主齐桓公同样适用。他的霸业深刻影响了春秋时期中原地区的政治情势,其中组织诸侯举行会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齐桓公在位期间共参与主持会盟22次[2]103-104,其盛况留给了后人诸如“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论语·宪问》),“兵车之属六,乘车之会三”(《国语·齐语》),“衣裳之会十有一,未尝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兵车之会四,未尝有大战也,爱民也”(《榖梁传》庄公二十七年)种种记忆。而且与之前郑庄公、齐僖公等“小霸”只同个别国家结盟不同,齐桓公“将中原圈众多诸侯集结在一个盟誓契约之下”[3]115,激发出诸夏身份的自觉,实现了中原诸侯的整合。《左传》僖公元年所云“凡侯伯,救患、分灾、讨罪,礼也”,也需以会盟为前提,这实际上是齐桓公君臣赋予会盟这一旧有手段的新内涵与价值。鲁僖公九年(前655)的葵丘之会,更是标志着其霸业的顶点,不仅鲁、宋、卫、郑、许、曹诸国君莅盟,更有周襄王委派宰周公赐胙表示对齐桓公主宰秩序的认可。因此,葵丘之会的盟约也就成为了齐桓公霸业的基本方针的代表和缩影。

遗憾的是,记事相对可靠的《左传》对此除了“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一句外再没留下其他条款,远不能与践土之盟等晋国主持的会盟相比。这一方面由于《左传》于齐国的史料来源不足,另一方面也是晋国比齐国称霸时间长久得多所致。这样一来,《孟子》《榖梁传》等处关于葵丘之会的记载显得尤其宝贵,因此多为人在讨论齐桓公霸业时加以引述,如徐中舒《先秦史论稿》使用了《孟子·告子下》的说法,根据“以上最后一句总括的话见于《左传》,说明孟子所言当是依据齐国当时流传的资料”[4]197,进而推断当时的政治社会状况。与此不同,童书业《春秋史》采纳的是《榖梁传》的记载[5]117,尽管与之配套的《春秋考信录》已不存,但从他的《春秋史料集》将《孟子》之说标注为“齐桓霸业异闻”[6]276,大致可见其倾向。

鉴于目前在葵丘之盟的史料运用上还存在分歧,本文将对文献中记载的葵丘之会盟约作详细的梳理、比对,尤其围绕影响最大的《孟子》的说法,探讨哪些内容可以采信,从而为评价齐桓公的会盟与霸业提供一个更坚实的基础。

二、 相关文献记载异同之比较

从表1可以看到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以及关于水利、粮食流通等四项是除《左传》外各文献所共有的。只不过《公羊传》记在阳谷之会中,《管子·霸形》记于召陵之盟下。根据《左传》,阳谷之会只有宋、江、黄国参加,又寻盟于鲁,主要是为了准备对楚国采取军事行动,次年就有了侵蔡及示威于楚,故这几条日常化公约,似乎并非阳谷之会的重点。当然从“诸夏亲暱”(《左传》闵公元年管仲语)、理顺和巩固同盟关系出发,完全有可能涉及,但影响不会太大。而召陵之盟关键在于遏制楚国北上,并使其名义上承认周王室的权威(亦即齐国领导下的中原诸侯联合体),重点似乎依然不在于上述四条。不过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这些盟约是齐桓公会合诸侯所倡导的一贯原则,因此在历次会盟上都会不断得到申述。如果接受这一猜测,那么把它们安排在象征齐桓公硬实力极致的召陵之盟或者其序幕的阳谷之会,与安排在象征桓公软实力顶峰的葵丘之盟上提出,也就没有太大的区别了。

其余的一些条目,如“毋使妇人与国事”,仅见于《榖梁传》,这或许可视为“无以妾为妻”的相关补充。或以为此项寄寓了《榖梁传》作者对汉代女性介入政治所持的否定态度[3]127,未始没有道理,然而也只能限于猜测而已。有意思的是,《孟子》对葵丘盟约记叙多于《公羊传》《榖梁传》处,基本都能在《管子·大匡》中找到对应的文字。只不过后者将条约内涵嵌入到管仲答齐桓公中,顺序也不大一样,此外个别条目如“无忘宾旅”和“弛关市之征”“问病臣”并未完全等同。这种对应关系是否大大增加了《孟子》所载葵丘之盟的可信度?保守推断,两者至少没有凭空捏造,而是确有一定的材料依据。当然,对《管子》中的春秋史事,我们通常难以直接信从。如果抛开《孟子》作为儒家经典的权威性,其记史的可信度也未必强上太多。[7]因此,下文还将为这几条盟约寻找更多的背景佐证乃至不利证据。

表1 各文献记载的齐桓公葵丘之会(或其他主要会盟)盟约对照表

续表

三、 从载书格式看《孟子》对葵丘盟辞的记载

既然《孟子》将葵丘之会的主要内容以盟辞形式展现,在此考察一下春秋时期盟辞(其书面形式当时称为“载书”)的格式与特点,以便和《孟子》进行比较。《孟子》中以“初命”“再命”以至“五命”引出盟约内容,不难联系到部分温县盟书以“圭命”“圭命曰”作为开头[8]80,甚或还近似于西周以“王若曰”“王曰”起首的策命金文格式。[3]211事实上,《左传》定公四年卫国的祝佗(子鱼)也提到践土之盟的载书有“王若曰”后接参盟者私名之语。这么一来,五命就能与《周书》中一些训诰篇章“王若曰……王曰……王曰……”的格式相对照了,因内容较繁,故分段领起。当然,三者之间的关联并不是绝对的,其共同的一面似乎在于表示间接转述,由此也可见孟子对载书的格式并不陌生。

由于侯马、温县盟书所记录的盟誓主要发生在宗族内部,与诸侯会盟存在性质上的差异,或以为称侯马、温县誓辞更合适些。[9]120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参考《左传》中留存的载书。吕静在其《春秋时期盟誓研究》中,汇总了《左传》所载盟书片段[3]214-218,并作了契约条款格式分析[3]225-228,在此借助这一成果。其实孟子同样不会把载书整个照搬写进著作,他要突出的还是契约条款部分。条款常见的有三种格式:

“凡……”“凡我同盟之人”等句式引出具体的契约内容。《左传》和《孟子》共有的“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符合此种句式。

“而……不……者”“所……不……者”“敢不……者”等假设否定连词引出条件式的契约条款。这在侯马盟书中比较典型。

以“无”或“毋”等否定助词引导出禁止性契约。《孟子》《公羊传》《榖梁传》所共见的四项,包括《孟子》中的“士无世官,官事无摄……无专杀大夫”“无有封而不告”等,可以对应这一种。

当然,未必所有盟辞都能纳入以上三种类型,但它们都以简洁有力的祈使句规定了与盟者需遵守的具体义务。至于“尊贤育才,以彰有德”之类,似乎相对抽象,不那么富有直接操作性。鉴于《左传》仅是片段摘录,“很难说这些契约条款没有‘凡’、‘而……不……者’、‘无……’等三种形式连词所引导”[3]225。例如宣公十二年清丘之盟的“恤病,讨贰”,哀公二十年提到黄池之盟有“好恶同之”语,都能在成公十二年第一次宋之盟“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同恤菑危,备救凶患……谋其不协,而讨不庭”的条款中看到类似的更完整版本。故此,尚不能凭上文归纳的载书格式否定《孟子》中的某些条款。但这至少提示我们,《孟子》葵丘之会五命或许存在史料的层次区分,未可一概而论。

四、 《孟子》葵丘之会盟约分释与辨析

1. 诛不孝,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孟子》中葵丘之会盟约诸条款的顺序与其他几种文献都有所不同。《孟子》鲜明地置“诛不孝”于第一位,“初命”的内容也都围绕对宗法制的维护,不像《公羊传》《榖梁传》等将协调国与国纠纷的“毋壅泉”“毋讫籴”摆在前面,甚至没有“诛不孝”这一条。这样的差异给人留下了思考的余地。一方面,假若宗法保证的继承人确实有严重恶行,单纯的“无易树子”恐怕不能解决问题。用焦循的说法,此时需要以孝为法则,“白之天下,公论诛之”[10]847。更重要的是,《孟子》在此继承了儒家对“孝”的强调。所谓“事亲,事之本也”(《离娄上》),尤其他还津津乐道于心目中的圣君典型舜无条件孝悌的故事,“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告子下》)。无论是《尚书·康诰》的“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逸周书·宝典解》的“九德:一孝,子畏哉,乃不乱谋;二悌,悌乃知序,序乃伦,伦不腾上,上乃不崩”,还是《左传》隐公元年演绎郑伯克段于鄢而归结于孝悌,都可引为同调。《左传》这一段重点突出,大概熔铸了作者的思想倾向,《孟子》也未必不如此。

盟约一般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此有必要考察其诞生的具体背景。“诛不孝”最直接体现在《左传》僖公七年郑太子华受其父文公委派参加甯母之盟时,试图以事齐为条件,借齐之手除掉国内的反对势力。管仲说服齐桓公不要接受:“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子华既为大子,而求介于大国以弱其国,亦必不免”。最后子华在郑国不得善终。可见管仲在辅佐桓公会合诸侯的过程中,是坚持捍卫君臣父子之礼的,并以此为凝聚诸侯的一大依凭。但相反的例子更不乏书,晋申生就是背着不孝的罪名而死。这也是赵岐、焦循等弥缝“诛不孝”与“无易树子”矛盾的考虑所在。

同样,“无易树子”和“无以妾为妻”往往有密切的关联。稍远但影响甚巨者如蒙上传奇色彩的褒姒。李峰在《西周的灭亡》中揭示了“以皇父为核心的老资历官员与新立的幽王两派之间的政治斗争。幽王得到她的新宠褒姒的支持,褒姒则试图通过将自己的儿子抬上王位继承人的位置,从而使自己成为合法的王后”[11]264。当然,春秋时期人们对褒姒的认识才是这里要关注的重点,可以看到在主流观念中,她已有被妖魔化的趋势[11]228-232。刚刚经历的则莫过于周惠王和王后宠叔带,太子郑怕不能顺利即位,靠齐国之力三次举行盟会,终于巩固了自己的地位。此外如庄公二十二年陈宣公杀太子御寇,据《史记·陈世家》载,是因为他“有嬖姬生子款,欲立之”,齐桓公虽未干涉,却善待了因此逃亡而来的公子完。

至于《榖梁传》的“毋使妇人与国事”,除在上述部分事件中有所反映外,对通于庆父且合谋两年内连杀二君的哀姜,“齐人取而杀之于夷”(《左传》闵公二年),可谓用毫不留情的行动申明了禁令。

以上举例可能稍嫌繁冗,其实不外乎在春秋初年宗法制遭到极大破坏(主要表现为小宗取代大宗)的情况下,齐桓公力图代替周王室,维系宗法这一政治伦理根基。《左传》中其他列国盟誓,再也不见这类条款,除记载不全的的因素外,可能与这些盟会并未从正本清源的思路来解决同盟诸侯国内部的纷乱有关。《孟子》中将它置于首位,大约有确立为政之要的意思在内。

2. 尊贤育才,以彰有德

根本树立之后,接下来的一条是关于人事方面的基本原则,突出了对“贤”“才”“德”的崇尚。这与《孟子》甚至与战国时期的总体风尚都是一致的。战国表达类似观念的文字可谓比比皆是,仅《孟子》本身,就多次论述“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公孙丑上》),商汤“立贤无方(不以常法)”(《离娄下》)成为这方面的杰出代表。然而尚贤观念究竟兴起于何时,则很难判断。这关系到齐桓公时是否会制定这样一项盟约。下面试着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 《左传》《国语》等书中存在大量涉及“贤”“才”“德”的文字,由于其史料来源复杂,有早有晚,其中载于春秋前期的部分很难说确切反映了当时的人事思想,但也不宜一概指其为战国以后的产物。赞美周文王的《大雅·思齐》就有“肆成人有德,小子有造”,与盟约的意思比较相近了。然而无论《诗经》《尚书》还是西周、春秋时期的金文都未见个人道德与能力意义上的“贤”“才”二字。“德”作为周文化的代表性观念,运用极为普遍。不过金文中的“德”多与天命或祖先的传承、禀受有密切关联。[12]27这意味着它带有很强的血缘、身份印记。

(2) 周代的用人,主要以亲亲、尊尊为原则,这也是宗法制的一个表现。到了春秋以后,它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肯定和实行。如邲之战前,晋诸卿讨论要不要与楚军交战,范武子观察楚国“其君之举也,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左传》宣公十二年),内政无隙可乘,建议先避其锋芒。童书业这样总结:“自西周晚期以来,诸国出现卿大夫之大族,大致迄至春秋中叶,是‘诸侯立家’之时”[5]110,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公族,可以理解为“宗法系统的扩大”[5]330。当然,亲亲并不意味着仅以血缘和年齿为序,在实际运作中,才能因素多少会得到突显与考量。齐国在尊贤用才上看来是走在前列的。管仲的出身,从《齐语》到《史记》,无一例外地指出较低,虽未必去经商,但也不会离事实太远。即使给人以保守印象的鲁国,也不乏曹刿帮“肉食者谋”(《左传》庄公十年),以及臧文仲因为重馆人(重地守候馆之吏)提了好的建议就“出而爵之”(《国语·鲁语上》)的事。只不过管仲即使身为齐桓公霸业的主导者,仍不能逾越国氏、高氏而接受上卿之礼(《左传》僖公十二年)。说明在正式场合,齐国依然恪守亲亲、尊尊的原则。

(3) 不以亲亲、尊尊为前提而单纯倡导“尊贤育才”,这样的表述更着意于对出身无所依傍的才德。这种才德,则是士人阶层兴起时所标榜的了,《孟子》有所谓“用下敬上,谓之贵贵;用上敬下,谓之尊贤”(《万章下》)。它对于宗法观念,构成了完全意义上的破坏。直到春秋晚期,“弃亲用羁”已大为增加,可它还是受着习惯观念和势力的抗拒。如《左传》昭公七年,“单献公弃亲用羁……襄、顷之族杀献公而立成公”;定公元年、二年,“周巩简公弃其子弟而好用远人……巩氏之群子弟贼简公”。

通过上述或可推断,春秋前期对贤才的尊崇和任用,还处于比较朴素的阶段,缺乏充分的自觉。即使存在尚贤的观念,也并不普遍,更不会公开挑战亲亲、尊尊的宗法伦理原则。因此这项盟约,就显得很可疑了。

3. 敬老慈幼,无忘宾旅

敬老慈幼是儒家理想社会的重要构成因素,《孟子》也不例外,“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梁惠王上》)就是这样的展望,周文王也被描述为“善养老者”以至天下归之(《离娄上》)。但如果它作为一条盟约,是要求各国都需达到这般祥和境界吗?就在罗列葵丘盟约之前,《孟子》描述了三王时代的政治风貌。天子巡狩诸侯,“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反之“则有让”(《告子下》),将尊贤育才、敬老慈幼都包含在内,由此与葵丘之会形成了呼应。“五霸桓公为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离三王之道最近。然而,且不论禹、汤时是否如《孟子》所述,西周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周王有条件如此考察诸侯国的内政。同样,齐国很难像《管子·大匡》所说,如此广泛而深刻地对各国治理情况进行赏罚。

必须承认,儒家敬老慈幼的思想是有深厚历史渊源的。《齐语》载桓公要求乡长定期报告乡里“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晋文公初定位,也“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国语·晋语四》)。又如楚平王上台后,面对灵王留下的国力大耗局面,“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左传》昭公十四年),休养生息,获得了《左传》“礼也”的评价。可以发现,这些大多是诸侯恤民力以自强的方略。换个角度看,敬老慈幼也可以先从国君卿大夫族内做起,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葵丘之会上宰孔代表周襄王赐齐桓公胙,让桓公无下拜,也算敬老之举。但当它作为一种共同的义务提出,和“尊贤育才”一样,就显得很特立,可以说更具纲领色彩,而与前述常规的盟书形式不同。

“无忘宾旅”与其说与《管子·大匡》的“弛关市之征”及“问病臣”相当,似毋宁更接近于第一次宋之盟“交贽往来,道路无壅”(《左传》成公十二年)的盟约,也就是诸国得以常相聘问的意思。如果敬老慈幼是国内教化的理想状态的话,无忘宾旅就是“国际秩序”的理想表现了。而“巴子使韩服告于楚,请与邓为好。楚子使道朔将巴客以聘于邓,邓南鄙鄾人攻而夺之币,杀道朔及巴行人”(《左传》桓公九年),则是宾旅接好的一个反例。由于国与国之间交往频繁,行人之职便显得极为重要。例如巫臣为扶植吴国对付楚国,留其子屈狐庸为吴之行人等。

《左传》文公二年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除此之外,会葬、嫁娶、固盟、吊灾等都要聘问,“问病臣”大概也是其中之一。齐景公生病,“期而不瘳,诸侯之宾问疾者多在”(《左传》昭公二十年),虽然是国君的情况,或许也可以推及重臣。正如后来晋国新上任的执政会聘于盟国,盟国也要报聘(参考《左传》昭公二年韩宣子与鲁国事)。齐桓公时期“无忘宾旅”的意义更多的在于保持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不像后来晋、楚以此为名压榨小国,索取贡赋。后者集中体现在《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晋人征朝于郑”时子产的应对:“不朝之间,无岁不聘,无役不从。以大国政令之无常,国家罢病,不虞荐至。”

4. 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无专杀大夫

这一条还是关于人事问题的,对政治权力与事务的分配作了进一步的要求。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士”到底特指士阶层,还是贵族及知识人的泛称。本文以为它泛指有做官资格的人。不在其位时是待“取”的“士”,在其位时就是不得“专杀”的“大夫”,整项盟约针对的主体是一贯的。这样一来,“士无世官”几乎等同于反对世卿世禄。这与我们对西周春秋时期政治制度的认识有偏差。

这一时期产生了大量世族,而(族长)世官制乃是世族存立的基础,“贵族因世袭官职而有资格继续保有土田、民人,加官晋级则土田、民人益增,失去官职,则旧有经济地位亦不能保证”[13]374。且他们对所得的土田附庸“拥有实际的经济政治主权”[13]373。春秋前期依然如此。晋景公问钟仪的“族”,他回答的却是“泠人”之职,并说“先父之职官也,敢有二事”,可见其世代居此官。当然,乐师属于技艺需世代相传的特殊职务。一般的官职其实也不例外。如王叔陈生与伯舆对讼,后者的代理人瑕禽力陈平王东迁时伯舆先祖“七姓从王……王赖之,而赐之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左传》襄公十年)。又如周襄王因晋文公平乱有功,赐其阳邑,此地之前一直由“樊仲之官守焉,其非官守,则皆王之父兄甥舅也”(《国语·晋语四》)。子产说明不可“以政学”的一大缘故是“大官大邑,身之所庇也”(《左传》襄公三十二年),不能轻易交给没有经验的人治理。

即使家臣也多有世官现象。栾氏之臣辛俞,在解释为何违抗命令跟随栾盈出奔时说:“臣闻之曰:‘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自臣之祖,以无大援于晋国,世隶于栾氏,于今三世矣。”(《国语·晋语八》)这与“大夫之家臣亦有食邑或食田”[5]331是配套的。如果“士无世官”确如焦循所言,相当于《管子·大匡》中的“为赋禄之制”的话,取谷禄为俸要待到春秋后期才兴起,此前“无不得封土、食田之贵族也”[5]331。前引管仲赐上卿之礼一事也可证,国氏、高氏世为齐卿,若按《齐语》的说法,还各“帅五乡”。余如“管氏之世祀也宜哉”(《左传》僖公十二年),鲍叔“子孙世禄于齐,有封邑者十余世,常为名大夫”(《史记·管晏列传》),莫不如此。足见齐国当时世官现象同样普遍,在思维观念上也是认同这一制度的。

与亲亲、尊尊一样,世卿世禄也不是单一而绝对的。总有一些家族会因为政变、战争、没有勋劳、管理不善等原因衰落消亡,未能“守其官职,保族宜家”(《左传》襄公三十二年北宫文子论“臣之威仪”)。“专杀大夫”就可能导致其家族失去地位。其次,具体职务、等级未必世袭,西周的政体已包含一些官僚制因素,考绩与赏罚都是存在的,故仍有一定流动性。[14-15]齐桓公时期大体上还是如此。

“官事无摄”可以理解为不得同时承担多项职务。商周时期普遍存在官事可摄、臣仆用事的现象,文武同途,“军将皆命卿”就是一大表现(《周礼·夏官·大司马》)。大盂鼎、眉县杨家村出土的逨器等铭文也显示,“西周王朝虽官职已有较细的分工,但对同一任职贵族所担任的官职及其职事可以是两种及两种以上,而且所担任的职务及职事未必有内在联系”[13]669。如果说齐桓公反对的正是这一点,那恐怕是得不到支持的。“桓公自莒反于齐,使鲍叔为宰”(《国语·齐语》),“宰”正是西周中期以后职权逐渐扩大的近臣之一。又鲍叔之孙所作素命镈自称“余为大工厄、大史、大徒、大宰”[16]630,兼任四个职务。齐国内部尚没有做到“官事无摄”,恐怕不能也没必要禁止其他同盟国如此,毕竟看不出这有什么礼制依据或直接好处。

至于《论语》中孔子批评管仲“官事不摄,焉得俭”(《八佾》),与《孟子》中评价标准正相反,或许如包咸注所云:“礼,国君事大,官各有人,大夫兼并”[17]124,主要是说管仲家臣过多,分工过细,可谓汰侈。“官事不摄”思想的兴起,可能伴随着春秋战国时期官僚制进一步发展、官职分工的日益明确而来。其中,春秋晚期以后士人教育背景的差异带来的文武才能偏重起了一定作用。[18]同时从“主势能制臣,无令臣能制主。贵为列侯者,不令在相位;自将军以上,不为近大夫”(《战国策·赵策一》)来看,这还迎合了君主或强卿集权的要求。

“取士必得”与“尊贤育才”相近,这里不再分析。“无专杀大夫”跟“士无世官”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矛盾。官职有限,大夫不死、世族不亡则其他没有世荫的人很难有机会得到官职。不过这一点作为葵丘之会的盟约,还是相对可信的。春秋初期列国专杀大夫的例子不胜枚举。代表性的如郑厉公从栎武力入郑复位,途中俘虏了傅瑕。傅瑕以“杀郑子及其二子”为条件与郑厉公盟誓,请求赦免,但最后仍因“贰”被杀。不久原繁又被厉公以“寡人出,卿无里言;入,又不念寡人”为由逼死(《左传》庄公十四年)。可谓助之亦死,不助亦死。晋献公“尽杀群公子”(《左传》庄公二十五年),遏制曲沃代翼过程中强大起来的桓、庄之族,更不待言。前述管仲反对帮郑太子华除去泄氏、孔氏、子人氏三族换取郑国服从的交易,认为应“绥之以德,加之以训”(《左传》僖公七年),也算做出了“无专杀大夫”表率。因为专杀大夫往往与政治变故相伴,而这么做多半会使局面更为动荡不安,既不利于同盟国的稳定,又有违亲亲继祀之义。订立这样一条盟约,还是有苦心的。

孟子说过“所谓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有世臣之谓也”(《梁惠王下》),可见他对世官制不是没有认识,但是在这里,进贤治官从而让士人得以发挥才能的意识占了上风。

5. 无曲防,无遏籴,无有封而不告

“无曲防”和《公羊传》的“无障谷”、《榖梁传》的“毋雍泉”大体相近,是杜绝擅修堤坝,“无遏籴”则是当邻国歉收时,不得囤积封锁粮食。两者都事关国计民生,也易引发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如秦晋韩原之战的一个诱因,就是“晋饥,秦输之粟;秦饥,晋闭之籴”(《左传》僖公十五年)。这种情况下,齐桓公倒确乎不吝施以援手。鲁国曾“大无麦禾,臧孙辰告籴于齐”(《春秋》庄公二十八年),臧文仲以“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铸名器,藏宝财,固民之殄病是待”为理由,带着“鬯圭与玉磬如齐告籴”,最终齐人“归其玉而予之籴”(《国语·鲁语上》)。

“曲防”似是一件饱受非议却不断有人在做的事。周灵王试图壅防榖水,使其北流而不致冲坏王宫,太子晋劝谏道,“古之长民者,不堕山,不崇薮,不防川,不窦泽”,又举禹治水之法,“高高下下,疏川导滞,钟水丰物”(《国语·周语下》)。战国以后,更发展出利用堤坝决河灌城的战术。到了秦始皇,还在碣石刻石中夸耀自己“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功绩。只不过太子晋主要从顺应天地造物的角度着眼,秦始皇更侧重于消除以邻为壑的现象。

“无有封而不告”通常解为不得擅自有所封赏,但它当不是一般的封赏。“封”字本义为植树以定疆界,《孟子》这里的“封”似乎可以对应《公羊传》的“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僖公元年)。则齐桓公率诸侯“迁邢于夷仪”,“封卫于楚丘”(《左传》闵公二年),“城缘陵而迁杞”(《左传》僖公十四年)等,照《公羊传》的意见,都是专封之举。故而焦循以为这一条如指告天子,那桓公岂非自犯其禁,应是指告霸主[10]848。其实在当时的情境下,告天子、告霸主乃至告诸国都没有太大的差别。像召陵之盟后,郑申侯在回师路线问题上设计出卖陈辕涛涂,使“齐侯说,与之虎牢”(《左传》僖公四年),次年辕涛涂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为申侯“请于诸侯而城之”,回头又对郑文公说申侯修城要借以叛变。既然大筑此“赐邑”要向诸侯请允,当年赏赐时想必也是遍告诸侯的。我们取《公羊传》对“封”的释例,但不妨搁置它阐发的大义。

《孟子》中预防国与国纠纷的两条位列第五命,正与其修好内政则可以王天下的思想一致,或许包含了先本后末的考虑。然而后来的霸主却是比较看重这两条的。《左传》襄公十一年内,郑国在晋楚间三次改换阵营,晋国伐郑迫使其求和后“同盟于亳”。范宣子认为“不慎,必失诸侯。诸侯道敝而不成,能不贰乎?”写定的载书有“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是《左传》记载的与齐桓公盟约最接近的一份载书。它制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更好地笼络诸侯,而这正好有意无意地效仿了齐桓公。可见除了抵御非中原势力的入侵外,齐桓公在诸侯国秩序的协调上,也有影响深远的创举。

五、 齐地·士人:关于文献中齐桓公盟约内容形成的史源蠡测

通过对《孟子》中葵丘之会五项盟约的讨论,我们看到其中“尊贤育才,以彰有德”及“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是比较可疑的。而且五命的排列次序,与其他文献不同,更符合儒家思想。相较之下,“诛不孝,无易树子”与“无曲防,无遏籴”几种文献都有记载,于春秋前期的政局有很大针对意义,是最可信的部分。那么是不是只要采信《榖梁传》中的葵丘盟约就可以了呢?恐怕没有那么简单。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孟子》《榖梁传》等书记载的这些盟约有没有根据什么更早、更直接的材料。[11]22

通常盟书会制作副本,保存在当事国专门的“府”中,《左传》僖公五年宫之奇云“虢仲、虢叔……勋在王室,藏于盟府”,定公四年史鱼也提到践土之盟的载书“藏在周府,可覆视也”。以此类推,葵丘之盟的载书也会得到保管。由于齐国霸业后继乏力,相比践土之盟,它的盟书更容易被淡忘,几份副本大多会在几百年中毁失于一次次变故。但齐国人可能有所不同,他们愿意铭记和回味祖先的光荣。一直到田氏掌握齐国政权之后,无论官方还是民间,都很推崇管仲和齐桓公,并津津乐道于此。以至于公孙丑问孟子“夫子当路于齐,管仲、晏子之功,可复许乎?”孟子不以为然地说:“子诚齐人也,知管仲、晏子而已矣。”(《孟子·公孙丑上》)关于《管子》主体的性质,一种观点就认为“是战国时代齐国推崇管仲的学者的著作汇集”[19]7孟子在这样的氛围中浸染多年,自然会受到影响。事实上,《孟子》和《管子》颇有一些相似的观点和表达,如本文未展开讨论的“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公孙丑上》)与《大匡》的“弛关市之征”。换句话说,《孟子》与富齐学色彩的《管子》有不少共同的思想资源。记载葵丘之会(或其他齐桓公会盟)盟约的几部作品都有齐地或齐鲁背景,这大概并非巧合。齐国可能长期流传着齐桓公盟约的内容,它们未必就是盟约的原貌,但应当保留了其主要内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孟子》中葵丘之会的盟约大多能与《管子·大匡》管仲回答齐桓公的话对应,后者中其实只有“诸侯毋专立妾以为妻,毋专杀大臣,无国劳毋专予禄;士庶人毋专弃妻,毋曲堤,毋贮粟,毋禁材”是回答“会之道奈何”的问题,可见这几条与盟约关系更紧密。所以严格来讲,只有这几条能视为《大匡》对齐桓公盟约的记载。

若要弥合相似的盟约条款在几种文献中系于不同的盟会之下的分歧,前文也已提到过,如果把它们看作齐桓公盟会诸侯的核心条款,曾经多次重申,那就不必将其限定在葵丘之会了。就阳谷、召陵、葵丘这样单个盟会而言,实际达成的盟约可能不止文献留下的这些内容。不过葵丘之会既为齐桓公霸业的总结与顶点,再考虑到“诸侯国家本能的扩张倾向、理性的对外策略与政治原理的融合应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它随着齐桓公霸业的发展而日趋丰富”[1]18,直接采用《榖梁传》的记载,也还是可取的。而《孟子》中其余如“无忘宾旅”“无专杀大夫”“无有封而不告”,依然可以作为齐桓公会盟的参考史料。

至于为何《孟子》记载的部分条款不太符合齐桓公时期的历史情况,一个首要的原因或许是,孟子并不是从相对准确地记录历史为出发点的(其他诸子同样如此),能支持、论证自己思想的材料方有成立的必要。他自己就坦白:“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尽心下》)从《孟子》这一段的大意来看,形成了从三王到五霸再到今之诸侯的等而下之的序列,与其尊王黜霸的政治思想一致。最终归结点是对当今诸侯和大夫的批评,即赵岐总结的“博思古法,匡时君也”[10]851。在此,齐桓公和葵丘之会只是次一等的理想典型,给现下的当权者指明一个改进的阶梯。而魏惠王与齐宣王正好是特别热衷于效法齐桓晋文的君主。

从《孟子》可能采用的资料来看,关于齐桓公盟会的记载与传闻,在保留原本主体内容的同时,不排除渗入后代思想和政治现象的可能。“尊贤育才”“取士必得”之类不仅是孟子,而几乎是士人阶层共同的诉求。很多战国君主也乐于把自己塑造成这样的形象,但这显然还远远不能令士人们满意。在这种背景下,战国著作中齐桓公更举用了饭牛的宁戚(可能是卫国宁氏家族的失意者,性质与陈完相似)、百里奚、孙叔敖等等,五霸身边的重要辅佐,已然组成了一个曾经低贱偃蹇的贤才系列。在此并不是要否定他们都困顿过,但这段经历可能在叙述中实现最大化。孟子无需自己编造,就可以直接利用这些思想资源,那么《孟子》中葵丘之盟的内容与《管子·大匡》多能呼应便不难理解了。当然,《孟子》也可以在复述的过程中以己意稍加损益,如调整一下五项盟约的先后顺序。至于《公羊传》和《榖梁传》,一方面它们在这个问题上依据的材料或许相对单纯,另一方面,齐桓公会盟的条款并没有成为二者解经所关注的重心。

总之,在讨论葵丘之会的时候,我们可以直接采用《榖梁传》的记载,或者把“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作为齐桓公举行的多次会盟的核心精神看待。因为这几点既合乎盟约条款格式,又很针对春秋前期的历史形势,同时齐国也的确付出了相应行动。而对《孟子》的记载,由于其中渗透了春秋晚期以后的思想,或是与常规盟约形式有所不同,我们不妨采取较审慎的态度。战国人在使用前代历史材料时,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理想,会选择性地有所放大、淡忘或附加,葵丘之会盟约的记载就是一个例子。当然,即使将“尊贤育才,以彰有德”和“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几项排除在外,仍然无损于我们对齐桓公霸业的高度评价。

注释:

① 史料记载黄池之会盟主有分歧,《国语·晋语》《公羊传》及《史记》中《秦本纪》《晋世家》《赵世家》以吴为盟主,《左传》《史记·吴太伯世家》则称晋为盟主。本文取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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