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山
(辽宁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国家诞生之初,统治者需要寻求有效治理国家的良策以维护其统治地位。从国家发展历程来看,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其根源在于不断探索各种解决个人或国家问题的知识资源,具体表现如政民关系、党政关系、国家规模、历史传统等。国家治理和个人知识之间存在着某种直接联系,国家治理的本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即知识的运用。[1]国家治理涉及到多个知识领域,既有标准化的专业知识,也有综合性的社会知识。国家治理的效果是否显著,取决于国家治理过程中应用知识的程度,也就是取决于个人知识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汇聚和运用。为此,本文从个人知识出发,探究个人知识介入国家治理的影响机制,以为当下的国家治理提供某些理论支持。
国家治理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技能,这些知识决定了国家治理形态,国家治理是否有效,取决于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状况。正如个人行动需要知识一样,国家治理同样需要知识的支持,社会所采取的行动应该以知识为基础[2]。国家治理可以把知识比作是神经系统,从而体现出其对国家治理效果的影响作用[3]。国家治理关系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但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且无法在短时间内予以纠正,这就要求在进行国家治理之前充分掌握各种知识,从而尽量减少国家治理产生的不足或缺陷。官僚知识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显性知识(如有序化的制度设计等),而个人知识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隐性知识,其具有较低的结构化程度,且根据个体不同有着较大的认知差异。制度和知识不是单独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知识是存在于制度之中的,制度设计通过利用知识让制度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能够通过制度验证知识是否具有正确性;另一方面,制度是知识的应用方式,通过把知识进行整理并系统化,从而形成具有可参考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比如常见的食品安全回溯制度、匿名投票制度等,均以制度方式体现知识的汇集特征。官僚知识是一种以分工为基础的知识整合,其在运行过程中比较注重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在制度执行时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如果管理的规模较大,使用该种制度则可以有效提升效率。制度革新的本质是对知识的转化,制度改革需要概念化处理官僚知识被应用的社会事实,并把一些可操作知识根据种类不同进行提炼,比如行政文书的格式、贫困人口的标准等;反之,如果在制定制度时,以社会事实为基础,不仅不会提升效率,反而会破坏制度的公共性。总之,用于建立官僚制度的知识具有高度集中性,是一般知识的概括和归纳。
个人是知识的载体,而个人知识是理性认知的个体表达。官僚知识与个人知识有很大不同,前者表达的是高度集合并提炼出的知识。在官僚制度中,各级官僚均贡献了自己的知识,因此每一个人都是官僚知识的一部分,比如采集有用信息、过滤无用信息等。在官僚知识体系中,还有很多学者和专家参与其中。在人们现有的思维理念中,对官僚知识的认知是具有高度的理性,不仅十分连贯,还具有系统性。官僚知识是对集体知识的提炼,是对集体知识的不断实践和完善,从而产生多种不同的政策,制定这些政策的主体基于各部分和各个时期的知识经验而形成,因此,经过这种提炼而产生的知识更加具有概括性,其不仅体现了社会的普遍需求,还体现了社会的集体利益诉求。但是,正是因为官僚知识是集体知识提炼的结果,导致其在形成过程中必然会有矛盾,比如有些法律条款间存在冲突等。
由于官僚知识是为国家服务的,因此官僚知识在进行提炼时,更加侧重于社会和国家层面的有关的公共知识,并把这些知识分散在国家的各个部门中。官僚知识是官僚制度的本质,其存在奠定官僚制度运行的基础,对官僚机构有指导意义,对官僚制度的实践起引导作用。官僚知识应用的可信度较低、风险度不高、产生的矛盾较少,但这种知识具有一定的强势性,因此导致了其有本位主义倾向,从而会对某些个人知识选择性地排斥。由于统治者垄断国家治理,普通百姓被认为是国家治理的“门外汉”,从而导致百姓的众多真知灼见不被采纳并禁止其参与国家治理。统治阶级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削弱了百姓的个人认知的正当性,从而使被统治者和统治者之间竖起了知识壁垒,通过宣传百姓的无知和统治者的有知,使二者之间建立了明确的阶级立场。在国家治理时,只有统治者知道应该如何应用权力进行治理,百姓对其则一无所知,因此就导致百姓永远无法获得与国家治理相关的公共知识,从而导致百姓一直处于被统治地位。社会事实具有模糊性,同时伴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于其结构比较复杂导致的[2],无论国家掌握多么先进的生产力,国家也只能掌握有限的知识,从而导致很多的社会知识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没有发挥作用,甚至有些社会知识都没有被汇集起来。在社会知识中,有被国家系统化收集的信息,但更多的社会知识被国家制度故意隐藏或消解,这些知识经验通常不连贯,因此在进行收集和整理时,比较难以对其进行标准化的处理,如个人对选举所持的态度、个人对某一政策的态度等。
如果对结构相对比较简单的社会进行国家治理,那么不需要丰富的治理知识就可以获得很好的治理效果,此时的治理知识也能够满足国家治理的需要,即国家不需要额外扩展其它知识,也不需要对个人需求进行甄别。如果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较低,那么其科技知识必定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因此导致其在收集和整理信息时无法有效地及时更新。如果一个国家具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那么这个国家的结构也会相对比较复杂,社会应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那么治理技术、权力关系等因素都会时刻随着社会变化而发生变化,从而带给国家治理一系列的问题。这种国家在进行国家治理时,需要时刻了解社会的动态变化,从而不断地进行国家治理实践。在国家治理时,不仅要从宏观上掌握整个社会系统中体现出的信息,还需要从微观上了解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能够及时掌握社会的发展趋势,比如个人的薪资水平、个人需求等,从而在进行国家治理时能够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对策,使百姓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使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分配。随着民主意识在世界蔓延,越来越多的人们参与到国家治理中,并且还能够深入学习和了解官僚知识,同时也让个人知识得到极大的丰富,这使得人们不再处于过去那种无知的状态,而是能够对个人知识进行转化,从而使其能够为国家治理服务。
国家治理引入个人知识,不仅有利于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正确认识,还有利于认识国家治理的目的,从而使国家治理能够更加具有针对性。在国家治理时引入个人知识,可以有效引导国家治理的方向,从而使官僚知识的弊端得到有效弥补,弱化官僚知识的强制性,纠正官僚知识的教条主义倾向,使国家治理更加灵活,适应能力更强,比如国家想要兼顾不同社会团体的利益,就可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了解不同社会团体的意见,从而避免不同社会利益团体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还能让社会的公正性得到提升,通过共同协商解决的方式让不同的社会团体达成共识,使国家治理能够更加具有行动力,决策上也更加合理,避免出现行动的任性和专断。比如,市民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向政府提意见,个人向警察部门提供逃犯的相关信息等。在国家治理引入个人知识时,需要明确这个过程本质上是个人知识和官僚知识之间的竞争。个人知识和官僚知识是有区别的,因此彼此之间无法兼容,个人知识强调的是个人信息,而官僚知识强调的则是中立和非个人化,当国家治理是以官僚知识为基础时,虽然可以有效提升公平性,避免受到个人的干扰,但是也会导致视野受到限制。由于民众对官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在国家治理时,也会对官僚知识抱有极度的不信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区别,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联系。总之,官僚知识的形成是通过不断收集和总结个人知识形成的,而个人知识的形成和完善,也都是从官僚知识中获得的,因此可以认为二者之间是相互区别与相互影响的互动关系。
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发展,知识也从朦胧经验状态分化为满足人们各种实践目的的多种形态。此一过程,既包含个人知识从经验到科学的知识飞跃,同时也在分化中生成各种公共层面的专业或社会性知识,从而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从个人知识向社会知识过渡的转化机制及其相关的应用形态。虽然个人知识是对个性追求的产物,但这并不代表个人知识需要完全独立。认知者获得的知识体系,其建立的基础也是其他认知者的知识。在认知者需要使用个人知识解决具体问题时,就需要将其知识和其他认知者的知识结合,从而使其能够与其他认知者之间产生联系。需要明确的是,虽然认知者能够与其他认知者产生联系,但是这种联系通常仅是与其他认知者的知识产生的联系,而不是与其他认知者个人产生的联系。因此,认知者的这种联系,其本质是一种学习的联系,其目的是对其他认知者知识的一种超越。但在对其他认知者知识超越的过程中,是不可能脱离其他认知者知识的,因此这个过程就使得认知者和其他认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看不见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并不需要认知者和其他认知者同时在场,所以在对个人知识进行定义时,认为知识虽然本质上是一种个人活动,但其实质还是一种团体活动。当认知者对自己的认知进行承诺时,就说明该名认知者与其他认知者建立了合作关系。不同的认知者掌握的知识不同,可能会导致其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财产收入,因此认知者之间也存在一种竞争。认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与知识产生的过程没有直接联系,认知者的知识差异仅对其社会属性造成影响,对其知识的产生没有任何影响。当认知者对其知识进行承诺时,就等于该名认知者获得了其他认知者的知识,因此知识是没有等级区分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获得知识,这种对知识的获取和认知者的社会地位、财产收入、宗教信仰、家庭状态等没有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认知者之间确实存在不公平,这是由于知识的社会性和个人性之间存在冲突导致的,这种冲突也促进了学术制度的发展。
如果把知识生产比作是知识分子的本职工作,那么专业知识对于专家来说则是一种工作。当然,专家也可以把专业知识作为本职工作,但是当专家完成知识的产生之后,已经失去了对知识负责的能力。对于专家来说,虽然需要对自己产生的知识负责,但是这种负责和对本职工作的负责有明显不同,这种负责与其职业责任无关。波兰尼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指出,“作出上佳表现的运动员或舞蹈家是他们自己的表演的批评家,而行家也被承认是样本的精华的批评家。一切个人识知行为都以自定的标准鉴定它所识知的东西”[4]。所谓的知识职业化,指的就是知识转变为专业知识。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职业指的是从事这个职业的人隶属于某个团体,自由职业指的是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是独立的,所以,在选择职业时,就相当于完成了一次身份选择。组织作为分配体系是通过制度完成的,因此,当个人完成对身份的选择之后,就相当于完成了一次特定分配。高斯(John Gaus)指出,所谓职业责任,事实上就是一种同行责任,其主要用于控制职业内部人群,从而使其不会受到外部控制。[5]只有严格履行职业责任,才能促进职业活动的发展,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在知识生产过程中,需要集合大量的资源并对这些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这个过程就导致了知识生产发生变化。知识职业化是文明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认知者对个人知识进行探索时,都是对认知者道德理想的体现,这个过程是一个不可复制的过程。波兰尼指出,认知者对知识的追求是一种自我追求,知识诞生的过程需要以“默会”机制为基础。虽然最初个人认知被认为是一种知识生产的理想方式,但是知识生产很可能会面临无法传承下去的尴尬境地,这种无法连续进行传承的知识会导致无法把其应用于社会的建设。和专业体系化的知识相比,这正是个人知识所体现出的不足之处。因此,森内特(Richard Sennett)认为,传统手艺人精神之所以会逐渐没落,和个人知识无法得到有效传承有直接联系。[6]个人知识的产生主要受到认知者个人兴趣的影响,如果认知者没有这方面的兴趣,那么他就不会在这方面产生个人知识,而专业知识的产生和生产有关,导致其能够一直得到传承。个人知识受到认知者个人内部因素的驱动,而专业知识则受到非个人的外部因素的驱动,个人知识可能无法继续和传承,而专业知识可以得到有效传承。
任何智力正常、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积累产生专业知识,因此就可能会导致知识的生产供大于求。“受到研究精神熏陶并拥有专业技能的毕业生数量越来越多,以至于他们不可能都被吸纳到学科体系之中。他们中的一些人进入了政府实验室,一些人进入企业,而还有一些人建立了自己的实验室、智囊团和咨询公司,结果,人们可以在越来越多的场所进行合格的研究”[7]。越来越多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产生,而社会中又没有那么多可以让其充分运用知识的职位,这就导致社会上诞生了很多让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运用其知识的社会研究机构,从而使产生的学术知识能够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实践。这些让接受高等教育人员运用知识的社会机构与大学机构不同,这种机构在运用知识时目的比较直接,其对知识进行运用和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某种现实需求,而不是单纯地为了研究,因此就导致了这种机构在运用知识时更加灵活。这种社会化导向的研究结果,本身就使知识的运用发生了变化,使其不再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产生,也不是以特定的专业标准为基础,而是为了解决某些现实问题而产生。虽然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员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但是这并不代表社会对知识的需求减少。相反,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复杂化不断提升,从而导致一系列比较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仅靠个人经验难以解决,因此需要运用更加有效的系统性知识。虽然社会化机构能够让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运用知识,但是这种为了某种目的而诞生的知识质量和大学诞生的知识质量相比有所不同,即使社会机构诞生的知识具有较高的质量,但是和大学知识相比,依然缺乏权威性,从而导致了这种知识无法得到社会认同。因此,人们在知识产生时逐渐引入了交换关系。罗宾森(David Robinson)认为,“在OECD国家的所有大学中,从1981年到2003年间,政府资助的学术研究的比例平均减少了10%,企业资助研究的比例则翻了一番。企业资助的绝对比例仍然不高,只占所有学术资助的6%左右,但它近年来的迅速增长显示出了产业界与大学研究者间不断加深的联系”[8]。随着企业和大学的交换关系不断深入,企业逐渐开始对大学资金的应用进行限制,并严格规定大学研究的知识内容,因此,企业的权利之一就是对大学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问责。随着这种制度不断地加深,认知者开始需要对非认知者负责。到了这个阶段,就产生了多种可以用于评价知识产生的标准。此时,在对知识产生进行评价时,已经不再单纯以专业和真理为标准,当拥有专业知识的人群开始学习非专业知识时,就说明这些专业人士的知识发生了转变,开始向社会知识发展。
任何国家治理都需要运用知识。近代以来,人们才开始对个人知识进行研究,并在国家治理时引入个人知识。传统国家治理,一国之君通常会通过多种方式(倾听朝廷大臣的言论等)来进行决策,其本质就是对官僚知识的集中提炼过程。现代民主制度推广,使得个人知识能够在国家治理时被充分运用,比如有些国家通过民意调查的方式来反馈人民的需求。对于民主制度来说,其核心是对个人知识的推广和利用,因此在推行民主制度时,就需要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让个人知识得到充分运用;相反,国家治理失败主要是由知识汲取和运用不当所致,即人类的认知局限导致诸多产业政策失灵[9]。如果社会中的个体一直保持沉默的状态,或者不参加公共活动表达个人意愿,那么其个人的需求将不会被体现,国家也无法了解该个体的需求,自然也无法满足该个体的知识需求。因此,让个人知识在国家治理时能够被充分运用,就需要让个人能够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从而使其个人需求得到充分体现。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国情不同,在收集和发掘个人知识时,采用的方式也不同,现在比较常用的收集途径有两种:第一,自下而上地呈现个人知识,也就是个人主动向国家呈现个人知识。个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知识,比如个人提出权利、反映社会情况等。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个人需求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国家治理能够更加明确人民的根本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国家治理。第二,自上而下地吸纳个人知识,即国家通过自身能力,在人民中渗透国家权力,从而在社会中吸收个人知识,比如部门领导如果想要对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解,就可以主动向人民询问,了解人民的根本需求,从而更好地采集和发掘个人知识,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有效提升国家的民主性,还能激发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使国家治理更加深入。
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促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话语权的重要意义,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国家治理中,个人知识也得以被收集。在个人知识收集方式中,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为了自己利益需求而对个人知识进行呈现,这种方式有利于促进个人对个人需求的表达。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有时候也会诞生很多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的个人知识,比如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一些社会问题从而向警察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等,这个时候人民的行为基础就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在个人为了实现个人需求而提供个人知识时,个人知识的可靠程度决定了个人利益能否得到实现,因此个人为了能够尽可能地让个人利益得到实现,其提供的个人知识也更加具有准确性。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个别个体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虚假的个人知识,通过夸大的方式让官僚机构对个人需求给予足够重视,从而使个人的精神需求、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但是这种情况也仅仅是个例。“个人知识能为国家治理提供合法性支持,具有‘强化和钝化’政策的效果。”[10]在个人知识收集方式中,对个人知识进行收集的主体是官僚,他们向社会或个人传达治理目标,有针对性地收集和发掘个人知识,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知识处于被动状态,官僚机构处于主动状态。在对个人知识进行收集和发掘时,官僚机构掌握着收集的节奏,官僚制度决定去什么地方收集什么知识,简言之,官僚机构决定个人知识的吸收速度和个人知识吸收的量。比如,在进行个人知识吸收时,官僚机构设定议题,然后在有限的范围内对民意进行调查,最后官僚机构把收集到的个人知识进行提炼和加工,从而使其能够为国家治理贡献力量。
对于国家治理来说,个人知识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的个人知识都是准确的,也不代表所有的个人知识都有利于国家治理。“不同的个人‘拥有不同的知识’,这些个体知识之间存在巨大差异性或分歧。”[11]个人知识存在的这种冲突,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所以,在进行国家治理时,应该区别对待个人知识,特别是那些想利用个人知识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个人知识,或者那些想利用个人知识为自己谋取非法权力的个人知识。比如国家实行的廉租房政策,廉租房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人群的生活需求而提供的,因此在对申请廉租房的人民进行筛选时,是以调查家庭收入为基础的,但在调查家庭收入时,由于有些人想要获得租住廉租房的权力从而隐瞒了自己的家庭收入,因此就导致政府机构收集的家庭收入信息不够准确,从而给这些人可乘之机。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这是由于法律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种缺陷,有些人利用这些缺陷为自己谋福利,比如我国在进行扶贫时,由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导致了国家在甄别贫困信息时出现误差。个别个体为了满足自己的权利,提供虚假信息,钻法律空子,从而导致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合理分配,不仅对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还让政府的威信受到影响。因此,在进行国家治理时,如果不能对个人知识进行有效甄别,就会对国家治理造成重要影响。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国家治理面临很多挑战,因此需要利用和收集个人知识,国家通过利用和收集个人知识,可以让国家治理的效果得到有效改善,可以让国家和人民的信赖关系得到提升,可以有效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发展,可以让国家获取有效知识的成本得到大幅度降低。但是,随着个人知识的不断运用,也会导致国家治理出现与个人需求不符的情况,从而使国家治理的矛盾加剧,甚至可能会影响国家治理的效果。对于国家治理来说,个人知识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利用和收集个人知识时,依然还有很多问题存在,这种不足是由个人知识自身拥有的特性决定的。“如果说官僚知识是‘写入到规则’中的知识,那么个人知识则是‘通过行动显现’的知识,具有‘个人的品性’。”[12]第一,由于个人知识是由不同个体产生的,因此这种个人知识就具有差异性,因此在对个人知识进行选择时,需要官僚机构对其作出判断。这个判断的过程,就让个人知识的价值被弱化。第二,个人知识是一种隐性知识,因此在对其进行收集和利用时,很难有标准化的收集依据,也很难对其进行批量处理,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需要投入较多的资本。第三,在所有的知识体系中,科学知识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官僚知识则比较理性和专业,因此无论是科学知识还是官僚知识都体现了精英特征。个人知识则正好相反,个人知识的诞生是个人经验和技能的不断积累,因此在对个人知识进行论证时,往往缺乏逻辑和证据,从而导致了个人知识趋于草根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服务类型也发生转变,从而使其能够符合不同个体的需求,此时个人知识的价值就得以充分体现,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在国家治理时引入个人知识,可以有效地改善国家治理效果。随着互联网应用普及,现代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时,经常会以大数据为基础,这个过程本质上是对个人知识的收集过程。在通常情况下,具有隐形特征的个人知识和具有显性特征的官僚知识具有良好的互补作用,从而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官僚知识的形成是通过不断收集和总结个人知识形成的,而个人知识的形成和完善,也都是从官僚知识中获得的,因此可以认为二者之间是互相影响的关系。在进行国家治理时,应该正确认识到官僚知识和个人知识之间的特征,并有选择性地进行利用。通过合理利用个人知识,可以有效弥补官僚知识的不足,从而提升国家治理的效率。同时,人民也应该对个人知识给予足够重视,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建立正确的责任观念,在国家治理时积极参与其中,让个人知识能够为国家治理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