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性不可抗力事件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影响研究

2021-04-01 09:28王林崔逸青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21年4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工期

王林,崔逸青

(1.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100029;2.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430023)

1 引言

不可抗力同时具备3 个必要条件:(1)不可预见;(2)不能避免;(3)不能克服。不可抗力包括:(1)自然灾害;(2)社会突发性事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下列事件及情况列为不可抗力:(1)合同一方无法控制;(2)合同签订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3)事件或情况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4)不主要归因于合同另一方[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将地震、海啸、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战争、骚乱、暴动、放射性污染、瘟疫等列为不可抗力。

从合同约定看,具备不可抗力必要条件的事件属于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即使该事件没有对工程造成损失。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利用其在合同中的单方优势和主导地位不予确认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交易达成,且合同履行处于可控制、可执行,必要时,还应设置可协商的机制[2]。本文结合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合同条款,以实现合同目的为出发点,探讨瘟疫类不可抗力事件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提出处理建议,以期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

2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21.1.1(5)项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瘟疫。

瘟疫类不可抗力事件的特点:(1)不对工程、设备、材料等实体或实物造成损害;(2)对施工人员健康构成威胁;(3)造成工地停工或者施工功效降低。

不可抗力的认定分2 步:(1)不可抗力的类型;(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损害程度需由承包人举证,并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

3 不可抗力的后果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21.3.1 项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分担原则:(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后果包括工期延误、费用增加以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免责,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需根据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来判定,就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瘟疫对施工合同影响的时间段是有限的、是可计算的,且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因此,一般不因此解除合同。

4 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

合同当事人处理不可抗力的基本原则是遵从合同约定,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当地出台的疫情防控的政策处理,合同没有约定且当地政策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文件》“3.5 商定或确定”“21不可抗力”“23 索赔”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在基于公平原则及交易习惯友好协商处理时,可收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24.1 款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合同纠纷审判的相关文件或判例,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4.1 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增加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21.3.1(4)和21.3.1(5)目约定了停工期间照看工地及赶工发生的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没有约定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引起费用增加的处理原则,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增加费用的确定是处理疫情引起合同纠纷的难点和重点,合同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疫情防控期间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文件可作为计算合同增加费用的借鉴或参考,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作为计算疫情期间施工合同增加费用的依据。

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增加的费用主要有疫情防控费、人工增加费、材料增加费。

4.1.1 疫情防控费

疫情防控费包括防疫专职人员、检查设施(如出入口设施、测温设施)、隔离设施(如工地隔离用房、办公隔离设施、生产作业隔离设施、生活隔离设施、专用运输设备)、防护用品(如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设施及用品(如消毒喷雾器、消毒液)等。疫情防控费可由承包人根据需要在监理人的监督下购买使用凭票据实计量支付、由发包人统一采购发放承包人使用或按一定额度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为便于合同管理及简化费用计算,推荐包干使用方式,部分地区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包干计取可作为参考。

4.1.2 人工价格异常上涨增加费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一般不调整人工费,若出现受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控等影响,人工费大幅上涨,对项目影响较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等情形,可协商增加人工费。为便于合同管理及简化费用计算,推荐简化人工增加费的计算方式,如协商按人头费用包干计算人工增加费,并与疫情防控费一并考虑。

4.1.3 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增加费

材料增加费应结合《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16 条约定进行分析处理,若原合同已约定材料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则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协商调整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价格;若原合同已约定按材料信息价调整材料价格,按原合同执行;若原合同已约定按价格指数调整合同价格,可协商增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指数调查频次。为便于合同管理及简化费用计算,若原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的,实际需要按不可抗力调整材料价格时,采用材料信息价格调整主要材料价格便于比对。

4.2 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包括直接停工的工期延误、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工期延误。

1)直接停工的工期延误。直接停工的工期延误为监理人通知停工日到监理人通知复工日,部分项目的停工日为当地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工期延误。受疫情防控影响,施工人员返岗不及时,材料采购困难材料供应不足,因此造成施工效率低下,滞后于正常进度。该部分工期相对难于计算,推荐不予考虑。若因此出现严重滞后,可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正常工期与现行进度比较后,折算延误的工期,但应收集翔实的证明文件。

5 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处理不可抗力的条款主要有第3.5款、第21 条、第23 条及第24 条。合同当事人协商处理不可抗力的方式主要有2 种:(1)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2)按索赔程序处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不可抗力增加费用及工期延误的计算原则相对简明、快捷。

处理不可抗力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及按程序处理,尤其是承包人应加强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按程序上报。《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21.2 款约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21.2 款的规定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最终报告,包括临时停工令、复工令等往来文件,现场隔离的人员数量、身份及隔离图片等,现场管护工程的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及图片等,现场停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图片,疫情期间复工生产的资源投入、市场环境、市场价格,政府发布的有关优惠政策等。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23 条约定了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及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按索赔程序处理时,承包人在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21.2 款报告不可抗力事件的同时,还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第23.1 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索赔诉求,包括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连续影响的持续索赔通知,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及延续性。

为了便于合同管理,避免走相对复杂的索赔程序,可以补充协议方式统筹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问题。

6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出以下结论:

1)疫情类不可抗力事件不对工程、设备、材料等实体或实物造成损害,但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及时尽到通知义务和承担举证责任是承包人获得不可抗力损害赔偿的前提。

3)疫情防控期间停工的,施工设备及施工人员停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疫情防控期间需施工的,施工增加的费用主要有疫情防控费、人工增加费、材料增加费,由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或指导性意见可作为协商的参考。

4)疫情防控期间,受防疫管控影响,材料、设备、施工人员到位困难,施工进度因此严重滞后于正常进度的,可申请工期延误,但应收集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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