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婉茹 张鹏
摘 要: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是产业扶贫政策的有效载体,具有天然的益贫性,是农村中弱势群体联合起来治理贫困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与扶贫的目标相一致,在脱贫、完善和巩固扶贫成果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深刻理解农民合作社扶贫效应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其在扶贫效应实现过程中的限制因素,进一步提出优化内部管理方式、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改善生产销售模式、提升品牌竞争力等破解路径。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扶贫效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困境;破解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3-0022-03
引言
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人类一直追求的全球性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中国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消除绝对贫困,探索各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是一直以来党和政府向人们做出的庄严承诺。改革开放以来,扶贫工作在中国得到了有效的开展,并获得了丰富的扶贫经验,扶贫模式也实现了由“救济式扶贫”到“开发式扶贫”再到“攻坚式扶贫”的转变,目前我国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9 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绝对贫困历史性消除,为世界减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中国样板。虽然中国的减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脱贫攻坚的战略目标也如期完成,但是经济增长脱贫的“涓滴效应”日渐式微,扶贫投资的“边际效应”减弱,“硬骨头”逐渐增多,扶贫工作依旧刻不容缓。
农民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经济载体,其贫困治理的作用不可忽视。一方面,农民合作社通过把单个的农民集合起来,增加农民共同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的抗逆力;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发挥实体平台作用,将农村较为优良的资源聚集起来,发挥资源整合效应,提高农村优质资源的利用率,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降低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但在实践中,农民合作社的扶贫功能可能会失效,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农民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其扶贫的能力和其成员参与扶贫的意愿均较弱,需要投入较大的扶贫成本以及寻找贫困农户参与的有效激励方式,然而,扶贫资金无法有效利用、贫困农户内生发展能力缺失以及其内部的“精英俘获”现象的存在,使得合作社的扶贫效果大大降低。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合作社与扶贫的内在联系,扶贫过程中的出现的困境以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推动合作社扶贫功能的有效实现,助力农村发展。
一、农民合作社在扶贫过程中的作用机制
(一)经济作用
首先,农民合作社可以提高贫困户的收入。一方面,贫困户可以通过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销售活动,获得合作社的利润分红,提高其资产性收益。另一方面,合作社可以为贫困户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从而增加贫困户的工资性收益,并且贫困户每月都能得到收入,增加了其收入的稳定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其次,农民合作社可以降低农户进入市场的成本,更好地防范市场风险。贫困户小规模又分散的经营方式使得其抵御国内国际市场波动的能力很低。合作社能够扩大生产销售的规模,使农产品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了市场的进入门槛,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最后,农民合作社可以为农户提供担保,使其获得小额信贷的支持,从而获得生产发展资金,保障其收益的取得。
(二)管理作用
首先,农民合作社可以整合农户的各类资源和扶贫资源。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形式将贫困户的各类资源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扶贫资源收集起来,统一管理,应用于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其次,农民合作社可以优化资金和收益配置。合作社通过能人的带头和有效管理,使资金和收益合理配置,产生最大的效用。最后,农民合作社可以优化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合作社整合优质的生产资源,对其进行有效的加工,然后统一销售,能够增加其销售渠道并提升其品牌效益。
(三)社会作用
首先,农民合作社能够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合作社通过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农户的生产技能和产出效率,同时也能生产出品质更上乘的农产品,提高农产品在质量上的竞争力。其次,农民合作社可以转变农户的发展观念。合作社将贫困户联合起来,实行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打破了贫困户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思想,转变了现有的观念,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最后,农民合作社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打造特色农产品,提升其品牌效应。
(四)组织作用
首先,农民合作社可以为贫困户提供与其能力相当的就业岗位,增加其收入的同时,还能对其他贫困户产生正的外部性,有利于脱贫减贫。合作社不仅能够广泛吸收贫困户加入,还通过招聘社会上的专家、人才,使贫困户和专家、人才共同进步,提高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另外,农业合作社可以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合作社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其收益关系到每一个社员的利益,贫困户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不仅会积极参加合作社的活動,同时也使贫困户获得了对合作社业务种类的决策权。
(五)中介作用
“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是定向扶贫的有效措施。合作社通过对贫困户的生产资料进行整合,对农产品进行质检、分类、包装,并能有效地销售渠道扩大农产品的市场份额,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品牌效应。
二、农民合作社扶贫的限制因素
(一)资源使用不均
合作社是同时具有经济性和互助性的组织,其建立的目的不仅是要获得利润,更重要的是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进而脱贫。但在实践中,一些合作社将扶贫资源直接发放给贫困户,使其暂时性脱贫,却并未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助其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稳定脱贫成果。一些合作社为享受国家扶贫资源、政策而吸收贫困户,却又限制其参与经营、管理,减少对贫困户的分配。贫困户的参与权与收益分配权都得不到保障,偏离了合作社的扶贫目标,削弱了扶贫效果。
(二)無法满足贫困户的利益诉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真正实现其扶贫效应,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对贫困户的正确识别,其次是将合作社发展目标与贫困户利益的有效结合,激发农户参与合作社发展的意愿。
对于贫困户的正确识别,虽然国家已经运用数字信息化技术进行了统计,但是由于乡村作为一个共同生活体长期存在着“人情社会”的现象,合作社中的管理者有时会基于人情方面的压力和行政权力,使真正的贫困户无法建档立卡,从而无法享受合作社带来的福利,长期处于贫困当中。另外,贫困户贫困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合作社制定的发展目标也只能综合协调大多数贫困户的利益诉求,很难实现其发展目标符合所有贫困户社员的需求。其次,有些合作社被能人控制,贫困户缺少话语权,导致有关合作社的重大决策无法符合贫困户的需求。
(三)政府扶持政策不合理
农民合作社的扶贫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但在实践中,政府扶持政策的不合理也限制了合作社扶贫效果的实现。首先,扶持政策缺少可操作性。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大多是对合作社宏观层面上的指导,缺少针对性,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法律效力,指导作用弱,无法将合作社的扶贫效应发挥到最大。其次,扶持政策容易被曲解。扶持政策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发挥合作社的互助性功能,实现其扶贫效果。但在实践中,部分干部扭曲了合作社利益主体创立合作社的初衷,合作社更多时候是被地方政府作为承担扶贫任务和承接扶贫资源的工具从而被过度载体化,导致扶持政策无法起到对贫困户发展的带动作用。
(四)品牌效应弱
农民合作社品牌效应的实现主要依靠合作社产业链的延伸和产品价值链的提升。但在贫困地区多数合作社产业链短,价值链的附加价值难以实现。首先,有些合作社的经营业务还停留在简单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且集中在对传统的种、养殖业的生产制造上,不仅产业链短,而且农产品品种单一,难以进行品牌建设。其次,大多数合作社的领头人品牌意识淡薄,不重视对农产品质量的把关和质量标准的认证,也很少有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新品种研发的想法,使得农产品的附加价值难以实现。
三、实现农民合作社扶贫作用的路径
(一)优化内部管理方式
优化内部管理方式,保障贫困社员的权利,激发贫困社员的内生发展动力,实现合作社的扶贫目标。优化内部管理方式,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首先,在合作社内部应该明确每一个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贫困户,让贫困户积极参与到合作社的管理工作中,保证贫困户的话语权和知情权。同时,合作社为了保障像贫困户这样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对重大事情的决策上,应保证一人一票制,保证贫困户的表决权。此外,在合作社内部还要有明确的利益分配制度,使贫困社员与其他社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化。
(二)改善生产销售模式
通过改善合作社的生产销售模式,可以与贫困户自身能力相适应,满足贫困户的利益诉求,增加合作社收益,从而增加贫困户的收入。
合作社若采用“直接生产,直接销售”的方式销售农产品,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达到合作社收益的最大化。合作社可以利用市场资源,加强与企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获取有用的信息,增加自己的销售渠道。例如“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此种销售模式下,两者采用订单式的合作方式。贫困户根据订单的数量进行生产,这样就避免了剩余农产品的浪费。同时,龙头企业还会为合作社提供冷链运输、物流配送等现代化的服务。其次,“合作社+互联网”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商,可以降低合作社获取生产资料的成本,并且扩宽销售渠道。
(三)建立全面的监督机制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的阶段,为推动其稳定、健康地发展,需要建立多方位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合作社在扶贫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纠偏,使其更好地保障贫困户对扶贫资源的获取以及在合作社经营活动中合理收益的获得,推动农村经济更好地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1.合作社要重视其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合作社要进行专业化的财物管理,保证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与分配。具体做法:第一,合作社要聘请懂财会知识的专业财物管理人员;第二,对于合作社获取的扶贫资源要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合作社内部的财物管理要接受每位社员的监督。
2.合作社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公共部门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会迫于扶贫绩效的考核而将扶贫资源输送给有能力的种养大户,导致对合作社的扶持出现了“扶强不扶弱”的问题,也推动了合作社向着“精英俘获”的方向发展。因此,完善公共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督机制,除了利用政府的力量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实现有效的监督。
3.合作社要加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克服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主导而造成的市场机制失灵的问题。具体做法:第一,国家应积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合作社内部的财物管理可以依托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审计机构),保障扶贫资源的落实和合理利用。
(四)提升品牌竞争力
品牌是最好的市场通行证,提高合作社的品牌知名度,可以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其在扶贫过程中的高效、高质发展。
1.合作社领头人要转变发展观念,培养出具有现代农业发展意识的管理人才。第一,应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主体参与的培训系统,构建完善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第二,重视人才引进,完善人才引进的福利政策,吸引有能力的大学生、社会青年等自愿加入到合作社的建设当中,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提升合作社的扶贫效果。
2.合作社要确立农产品品牌化发展的方向。第一,坚持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第二,加强品牌认证;第三,因地制宜,打造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优质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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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