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斌,任永忠
(1.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 兰州 730070; 2.兰州工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我国装配式建筑的雏形是发展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当时在部分地区以一批装配式建筑项目而开展[1]。随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较为缓慢,几乎停滞。从“十二五”开始,我国装配式建筑政策的逐步落实,装配式建筑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2]。但目前在我国仍是现浇建筑方式占主导地位,在建筑的生命周期中现浇建筑是将预算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服务等分割或交给不同的实施主体。装配式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周期[3-5]。有些项目或地方将现浇建筑的监管机制借鉴挪用至装配式建筑上,出现了生搬硬套的现象。尽管有些城市给出了临时性的监管措施,但这些措施难以在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起到相应的作用。本文从监管主体、范围和发展方向的角度分析目前装配式建筑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基于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相应的项目工程有一定的借鉴促进意义。
1.1 监管的基本模式
在我国建设行业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监管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但由于建设行业工程的复杂性及工程行业的专业性,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将监管职责的权利委托于第三方机构,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等。从范围来看,我国建设工程政府监管制度涵盖了建设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在项目实施前,监督是否有相应的行政许可再确定是否有资格进入建设市场;在项目实施中,监督各参与方的建设行为、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达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项目实施后,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从手段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宏观管理的经济手段;二是微观控制的行政手段。一方面政府制定宏观性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市场行为和准则,起到引导性;二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起监管责任,即监管各参与方具体实施是否达标。监管的趋势目前从为微观转向宏观,从单一转向多元化,即从单一的政府监管转向多元化的社会监管。
1.2 现浇建筑监管方式
针对现浇建筑工程的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安全;二是质量。在安全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但由于项目种类繁杂,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于安全事故比较重视,故需要靠企业的自觉性约束。在质量方面,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现场检查监督,并且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约束文件,但由于现浇建筑的自然属性,质量通病仍然大量存在,时有相关报道。
1.3 装配式建筑监管方式
随着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亟需解决装配式建筑的监管方式。目前还没有形成相关的监管方式,在一些地方或项目中,仍采用现浇建筑监管方式;或采用组建领导小组等方式进行监管,系统性欠佳,这与装配式建筑的特性不符,也不利于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2.1 缺少管理机制
装配式建筑最明显的特征是将产品策划、规划、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维等全产业链融合,并将建筑、结构、设备、智能化、装修、家居等有机结合为整体解决方案。突出体现了“系统性”。而现有的建设行政体制是将工程“碎片化”,如分部分项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因此,现有建设行政体制不符合装配式的“系统性”。
2.2 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不足
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必然要求全产业链协同。目前产业链各环节认识不一致,且实力差异较大,发展进度不同,需要尽快弄清各个环节之间存在的问题,减小各环节之间的差异,逐步确定先导、引导和主导企业拉动机制。基于目前现浇建筑的机制,设计院与施工单位独立进行,即上下游的关系,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是设计方现场指导施工,二是施工方凭自身的施工经验加以解决的,目前绝大多数为第二种。但装配式建筑不能以这种模式开展,需要相应的标准体系建立。
2.3 审批管理流程亟需调整
目前装配式建筑的报批审批流程还不完善。在装配式建筑刚开始应用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相应的规范或流程,为此首先由建筑企业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相应的企业标准,然后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论证后上升为地方标准。这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给装配式建筑大规模推进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为此需要从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生命周期内实施环节等因素,然后规范化审批管理流程,结合企业或项目的特征而实施。
2.4 组织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决定了全产业链必须通力合作,遇到问题和困难时,需要各方共同来解决。不能停留在单个问题上,需要运用系统性的思维从全局性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解决。
3.1 加快装配式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针对现浇式建筑而制定的,关于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并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如亟需修订《建筑法》,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其中,此外还要修订《产品质量法》,将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的产品调入建筑工程范围,解决多部门管理的问题等。建立装配式建筑的性能评价体系,制定装配式建筑性能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2 加强全产业链能力建设
由于现阶段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等环节的从业人员不多,为此需要积极培养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化设计、施工和咨询人才。不仅应对产业工人进行培训,而且还对管理、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和全过程进行装配式建筑培训,形成全产业链的培训机制。鼓励总承包企业和专业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建立以装配式建筑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化队伍。此外,作为人才输出主体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应增加装配式建筑的教学内容,及时承担起培训的职责。
3.3 加快完善行政管理机制
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审批流程尚不完善,应尽快使得各省、市尽快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分管机构和职责,实现权责统一,以提高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速率。明确装配式建筑管理的相关部门之间的系统性,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并且明确责权,不能混为一谈。
3.4 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
目前,在现浇式建筑工程中信息化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更突显了信息化的优势。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构建信息化监管平台,可系统性地解决各方的责权,基于物联网技术的5W1H(who、what、where、when、why、how)质量信息体系的建立可很大程度上解决亟需的问题。
装配式建筑在我国建筑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监管主体、范围和发展方向的角度分析了装配式建筑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基于问题,从4个方面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及解决对策,以期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