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推出后,在业内引起极大关注,行业相关人士已做了许多解读和分析。2020版《示范文本》实施的有效性与外部和内部二个因素有关,今后一段时间内2020版《示范文本》能否有效落地,笔者结合自己的思考,就相关内容与大家做一交流。
2020版《示范文本》的构成
2020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外加6个附件。此20条对通用合同条件中对应条款进行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其中,6个附件需要重点关注,应尽可能明确且有利于操作,分别是: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2发包人供应出来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和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影响企业未来发展定位的要求
《示范合同》中关于分包条款
《示范合同》“4.5.1一般约定”中明确:“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示范合同》“4.5.2分包的确定”中明确:“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在2019年初稿中,“4.5.1”有“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规定;“4.5.2”有“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除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之外的工作事项”的规定。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实行“双资质”后,具体实施与单纯的施工总承包还是有些差别。
《示范合同》中关于“工程师”职责
《示范合同》“3.3.1”中明确:“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示范合同》中“工程师”的职责沿用了国际通用的做法。“工程师”一词初稿时选择的是“总咨询工程师”,开始试图由全过程工程咨询负责人来担任此职位,但最终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工程师”。
国家标准对项目合同管理的要求
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实施企业和项目来说,项目执行中的合同管理需要做到的内容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16项目合同管理”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项目合同管理分“一般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和“分包合同管理”三个部分,分别对企业在合同签订和生效后所实施过程中履行、变更、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终止或结束的全部活动提出管理要求。同时在主合同的框架下,对企业的项目分包合同提出相应各阶段的管理要求。
其中,在第二部分“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条款中,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了解和明确项目发包人的要求;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检查、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对项目合同变更进行管理;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索赔和争议处理等事宜进行处理;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在第三部分“分包合同管理”条款中,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分包招标的准备和实施;分包合同订立;对分包合同实施监控;分包合同变更处理;分包合同争议处理;分包合同索赔处理;分包合同文件管理;分包合同收尾。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要做好哪些工作
房建与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虽与国内石油、化工、加工制造和电力等行业特点不完全相同,但因其量大面广,又决定了它与其他行业相比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在国家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下,宏观经济将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将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基于此,工程承包企业要不忘初心,提升工程总承包实施水平,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健全企业组织架构,落实实施过程责任制
按照2020版《示范文本》的要求,为了能够把控风险,确保项目顺利收尾,在合同签订前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要求,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和利益。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现全过程管理。
在企业矩阵式管理框架下,项目部接受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因此,无论是单一资质还是“双资质”企业,要实施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必须先行,将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企业要健全和优化企业资格机构,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的、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联合体模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联合体管理结构,切实进行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加强项目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中明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应建立满足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策划、项目设计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试运行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安全职业健康环境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收尾要求的项目管理体系,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设计、采购及施工在内的企业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标准体系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及施工在内的相应管理制度。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经营、项目策划、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及投资控制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逐步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国内和国际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做好投资控制和管理,使项目控制在概算内
完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当其立项或备案完成时,项目投资是刚性的,不能突破有关规定。单一的设计、施工费用是整个项目投资的一部分,其中有一定的调剂空间。因此,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与单一的设计、施工不同,需要进行综合全面考虑。为了真正达到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应该从项目设计前端开始,结合施工中的工法、做法和经验,做到“费用概算内容齐全、细节无遗漏、存在问题说清楚”,摒弃“设计不管后续施工闭门造车、施工先拿项目后出联系单增加费用”的习气。
实现设计与施工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设计与施工融合,是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核心。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持续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工程总承包设计产品;要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要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并与装配式建筑协调发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实施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2020版《示范文本》在说明二中明确了2020版《示范文本》的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在说明三中明确2020版《示范文本》的性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2020版《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是说,2020版《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执行,但一经采用,就应根据相应的合同履约要求来执行。
因此,2020版《示范文本》能否有效实施,除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以外,业主、招标、监管、验收、审计等环节也需要形成共识。
示范合同宣传培训推广
通常,2020版《示范文本》是指通过有关的专业法规、商业习惯等确立,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参考的文本。2020版《示范文本》在推广使用中,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采取会议、媒体、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使得实施2020版《示范文本》的相关人员和组织达成共识,共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的发展。
前期招投标是首要条件
2020版《示范文本》能否有效落地,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能否采用是第一步。招标书不采用或任意删减变动内中条款,将会影响项目的实施、收尾和合同的履约。因此,负责招标的业主和相关方,应优先采用2020版《示范文本》,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项目实施的要求。同时,根据当地的工程开工、实施等实际情况,做好竣工验收、监管、项目审计等与合同的关联。
甲乙双方的诚信履约
2020版《示范文本》是甲乙双方的条款,需要双方共同熟悉当地的法规和政策等,在共同努力和平等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签订和诚信履约。
准确体现当地监管等要求
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2019〕12号),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出台相应的配套通知,能否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履约2020版《示范文本》,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积极营造氛围,出台相应的监管配套政策,才能使2020版《示范文本》真正有效落地。
竣工验收审计履约
2020版《示范文本》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受”条款“竣工验收”中出现了需要遵守的14天、42天和“过程的接收”中出现了15天、7天等天数,应在预先策划时准备到位,才能使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和被接收。在具体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还应预先策划考虑审计工作对合同条款和时间节点的影响。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出的2020版《示范文本》,是在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出台的,是推进我国工程总承包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不管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前方道路有多艰辛,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终将会“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