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飞
(罗平县马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罗平 655813)
第一,国土部门所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不符合调查摸底数据,使得处在同一坡面的不同地块部分能够纳入到退耕还林中,而有一些地块却被排除在退耕还林范围外。第二,对于国土图斑而言,主要是依据小班地块坡度对坡度等级进行合理确定,而不是按照承载耕地的山体整体破角度进行确定。第三,在坡度为25°以上的坡耕地中,基本农田所占比重较大,使得国土图斑范围以外的25°及以上的耕地或低产农田就不符合可退耕地的认定标准,其中,坡度在25°以上坡耕地中基本农田占比达到80%以上。
第一,种苗造林费投入不足,这部分费用主要由苗木款、抚育管护费以及造林劳务费组成,其标准为4 500元/hm2,难以满足实际造林费用需求。为了实现林业产业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各区县大力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使得经济林比例明显增加,如此一来,单位面积种苗成本就会随之上升。此外,对于可退耕地来说,分散性程度高、立地条件不佳,进一步增加了造林成本,再加上近些年来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使得后期管护成本明显加大[1];第二,补助标准有待提高。一般地,退耕地的收益主要源于国家补助资金,如果能够达到国家级公益林划定标准,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当前,物价水平持续攀升,补助标准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不利于农户退耕积极性的提升;第三,工作经费短缺。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主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其中国家政策性补偿资金标准为1500元/亩,分3年兑现,云南省补助标准与国家补助标准一致,省市县按相应的比例进行配套,但是一些地区财政吃紧,只能获得国家与省级政策性补偿资金,没有任何工作经费,造成“上热下冷”的尴尬局面,基层单位受限于工作经费短缺、人员编制不足,无法积极地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不利于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一,尽管各级纷纷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其职责与权限进行明确,但却存在各自独善其身,责任状停留于纸质层面,比如说,在2016年,国土图斑以外25°坡耕地调查核实过程中,对于调查取得的结果,个别区县国土部门未能予以认可。与此同时,发改部门只认可工程“四制”管理原则,导致“订单育苗、先建后补”模式无法落实,导致种苗造林费用支付难度较大。第二,基层管理机构缺乏完善性。对于退耕还林工程而言,政策性比较强、涉及范围广的大型生态工程,无论是管理检查,还是规划指导、技术实施,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各基层单位退耕还林人员不足,很多区县也没有设置退耕还林管理办公室,待乡镇政府中心工作结束,基层林业站方可办理林业工作[2]。此外,因编制紧张、技术人员年龄偏大、业务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退耕还林信息登记、面积计算不够准确,难以把握退耕地块,导致整体工作推动受到不利影响。
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工作流程,先获得国家计划,然后将任务下达至县,紧接着根据农户意愿,对退耕地块进行逐一落实,加强作业设计,待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作业实施。通常情况下,每年都是11月后下达计划任务,使得外业调查、分户丈量、作业设计、合同签订等工作时间紧张,作业设计不全面,对工程实施效果造成不利影响。
第一,在此前的退耕还林工程中,那些连片区域、立地条件好的区域纷纷退耕完成,所剩下的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地块点多面广、交通状况不佳,给外业调查以及丈量等基础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影响了工作进程。第二,施工地块不符合作业设计要求,需要整改,因为时间紧张,很多区县都是先开展施工,再进行修编工作,造成重复劳动较多,工作量明显增加,也使得种苗造林费难以拨付,档案无法实现有效管理。第三,补助资金无法及时兑现,每年都有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经过逐户登记、核对信息、审核等环节后,财政部门才会向补助资金拨付至农商行,进而打到退耕农户的账户。由于前期诸多工作存在后移的问题,相关部门不注重协调,导致补助资金无法及时兑现[3]。
第一,退耕地块立地较差,交通缺乏便利性,地块分散性程度高,小班面积偏小,不利于集约化生产管理。第二,后期管护过程中,由于得不到技术支撑以及后续投入,不管采用的是农林复合模式,还是采用林下养殖模式,都无法取得持续性发展。第三,林业经济收益周期比较长,无法取得短期效益,农民自身的发展意识薄弱。第四,效益收入较低,近年来,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农村青壮年纷纷选择外出务工,所取得的收入远超过退耕还林地块所得的补助资金,导致农机发展退耕产业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第一,中央及省级应向地方政府作出指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土地的生产能力确定基本农田及耕地保有量等指标。如果所处地区位于石漠化地区、山区贫困县、土壤贫瘠、降雨不足的区域,那么土地生产力低下、水库库区周边坡地介于15°~25°之间的坡耕地都应纳入非基本农田的范畴。第二,确定可退耕区域及地块。结合实地调查所取得的数据搞清楚适宜退耕的区域及地块,而不是一味地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二调数据进行确定。此外,农户的耕地经营意愿与能力也应进行考虑,部分地区属于整村搬迁的情况、与农户住家距离较远以及无法继续进行耕地经营的地块与区域,都可以将其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之内[4]。第三,在确定可退耕区域时,还要考虑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能够取得的成效。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退耕地块分散性程度高、图斑面积不足,导致成本偏高,退耕效果不佳,对此,必须重视起来。倘若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退耕地块的确定,而不考虑退耕的成本大小,那么在发放退耕工作经费时,就要按照实际工作执行成本进行核销。
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为了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这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民生工程,既能帮助农户实现增收的目的,又能为精准扶贫提供抓手。鉴于当前退耕地分散性程度高、小班面积比较小,就要将乡镇作为基本单位,进行小班地块设计,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政府部门加强引导,并与退耕农户就造林树种进行磋商,然后加强规划,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将各环节工作最低时限进行科学估算,灵活把握任务下达时间,保证土地丈量以及作业设计准确无误,使退耕还林工程得以顺利实施[5]。
第一,保障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应当严格按自身职责办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并将退耕还林工作成果纳入到政府与部门年度量化考核指标,发挥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使“慢作为”“沟通难”的问题得以迎刃而解。第二,细化责任主体。为保证退耕还林工程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全过程控制,各环节都应明确责任,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6]。第三,合理整合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渠道用途,与部门加强沟通,整合易地扶贫搬迁、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资金,加快推动特色产业发展,使农村产业结构得以有效调整。
总之,退耕还林作为重要的治理措施,对于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现,必须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正视,还要合理确定可退耕地范围,加强科学规划,精心设计,加快完善责任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如序推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建设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