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飞
(罗平县马街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罗平 655813)
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杂乱,人工造林和天然林存在比例不协调等问题,没有对树木品种进行分类种植,部分区域林层构造缺乏合理性。在生态公益林建设初期,没有加强规划,限制了林分质量的提升,导致生态公益林防护能力下降,防护功能发挥不完全。一些生态公益林因为所处位置较偏僻,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导致生态公益林管理比较粗放,没有按规定开展管理工作,管理技术也比较落后,使得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低下,林木长势情况不佳[1]。
近年来,林业经济发展水平日渐提升,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了新的路径。对于生态公益林来说,具有生态与社会经济效益,这与林农试图利用林地从事农业生产来谋求经济效益的想法相违背,给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困难。很多地区都是通过聘请护林员进行日常巡山的方式开展公益林管护工作,但这种方式过于单一,无法为公益林提供有效保护,导致违法砍伐、私占林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公益林的生态恢复[2]。
生态公益林补偿普遍存在标准低下的问题,国家明令禁止以商业性目的对生态公益林实施砍伐操作,农民无法获得直接利益,使得他们对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心存抵触,不能积极参与其中。
管护力量薄弱,未能聘请专职护林员,导致一些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无法及时得到有效遏制。对于现有的生态公益林来说,林地使用权大都划分至农户手中,但每个农户分得的面积比较有限,分散性较高,再加上农民未能充分认识到管护工作对于生态公益林发展的重要性,其管护水平也比较有限,也有一些农民缺乏全局意识,认定生态公益林管护无法为其带去可观收益,损失也在合理范围内,也就缺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积极性,影响了管护措施的充分落实[3]。
随着生态建设与林业发展日益受到重视,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上都有明显提升,但在生态公益林建设过程中,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第一,缺乏健全的管理机构及体系。对于生态公益林而言,覆盖面广、分布缺乏规律性,导致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漏洞重重,极大地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发展。第二,在生态公益林管理过程中,“重造林,轻管护”的问题比较突出,尽管森林覆盖面积一直在不断增加,但是林木成活率以及生长质量不理想,对生态公益林的持续性发展极其不利,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社会与生态效益的发挥。
最新《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国家公益林林地属于环境敏感区,对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同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在实际工作中,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以及林地补偿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林地审批范围与实际使用范围往往有一定出入,最终导致已审批工程项目占用未审批公益林林地。 另一方面,民生工程也存在部分违法占用公益林情况,比如修建机耕路,石料厂等。
对于已颁布并实行的林业保护政策,应当严格遵守,及时清除病虫害,加强巡山巡林操作,以防人畜或社会因素对生态公益林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动用相关资源,实施人工造林作业,依托人工手段,大力种植优良乡土阔叶树种,着力实施林分改造工作,促进林分质量提升。加强重点管护区域规划,聘用专职护林员,开展定点巡逻工作。部分生态恶劣的环境区域,必须大力执行防护工作,加强监管力度。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应当设立生态公益林定点扶持项目,正式将林业发展提至日程。为更好地调动重点区域的护林员,在招聘护林员时,应当重点考察专业知识是否扎实、看护知识是否丰富,工作经验等因素,并根据其自身能力为其安排相应的片区进行管理[4]。此外,定期组织护林员进行专业知识教育与管理培训,使其理论知识更加扎实、实践技能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原则上,护林项目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农户完成的,也就是说,该片林木能否得到有效管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群体的态度。政府部门应当发挥主动性,帮助护林农户改善生活与食宿条件,对他们所从事的护林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增强他们的工作荣誉感与责任感的积极性。另外,在补贴上,应当设立奖励机制,保证农户的基本诉求得以满足,坚决不再使用木材补贴等奖励方式敷衍了事,从而有效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形成规范科学的经营管护方式。对多数人民群众而言,应就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及社会价值进行全面普及[5]。强化法律监管,以法律为依托,向广大群众宣传林业管护的重要价值及作用,让他们意识到保护珍贵树种和物种的意义所在。为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还要做好普法宣传,利用法律条例,准确划分各个护林员的护林责任区,增强其保护意识,同时,严格的法律条例能够打击那些对觊觎生态公益林效益的人员,及时消除隐患。
就生态公益林的产权而言,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所有权;二是经营权。第一,实行权力分离,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相互分离,建立健全产权制度,合理划分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第二,为实现对生态公益林的统一管理,应当组建一个团体,实行集体管理模式,负责一个片区的管护工作。第三,在管护生态公益林时,应当赋予农户相应的经营使用权,以防其权益受到损失。如果农户承包了生态公益林,获得经营使用权,既能增加其经济收入,也能有效增强其防护能力,还能有效落实其防火防盗责任。
地区不同所制定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有所区别。鉴于我国民族众多,不同的民族有其特有的民族文化,可以根据各民族文化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模式。如地处偏远地区,应当安排更高额度的补偿资金,突出公益林管理的人性化特色。与此同时,组织当地民族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宣讲,强化当地群众对于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意识。长此以往,就会产生一种文化,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6]。
长期以来,由于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影响了农户进行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积极性,为此,就需要加快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比如说,在国家财政为核心的基础上,通过征收生态税费,面向社会广泛筹资等方式,使得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采取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偿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使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第一,政府部门应当构建补偿基金制度,与地方财政预算互为补充,逐年增加补偿基金的规模;第二,对于经营利用生态公益林,并从中获益的人员而言,应当向其适当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费用。比如说森林旅游开发项目,所取得的部分收入应当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7]。第三,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动员社会群众进行捐资,为生态公益林保护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加强对国家与省市工程使用林地审批范围的监管,一切以林地审批范围使用,派出专人监管,如果出现超范围使用公益林林地,立即叫停。因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以及林地补偿等多种因素确实需要占用未审批公益林的,必须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公益林,违者将依法报森林警察大队进行立案处理。对于地方民生工程,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违者将依法对承包方、施工方以及相关领导进行处罚与问责。
总之,开展好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既能使生态环境得以改善,又能维护生态平衡,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重要价值与作用,正视现阶段生态公益林管护中的问题,尤其是管理乏力、补偿标准低下、重造林轻管护、工程使用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如合理把控基础管护工作、构建完善的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保障机制等,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水平,从而有效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