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喆 陈冠潜 岑勇 蚁乐洲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广东广州 510623)
鉴于玩具产品和儿童的频繁接触,各个国家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安全,纷纷出台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其中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燃烧性能的要求、电玩具的要求、学有害物质的要求、微生物的要求等。其中的指标和数据,都是遵循儿童的行为和心理学进行制定的,并根据伤害案例、风险评估等不断修改和完善。如果玩具产品的生产能够严格遵守标准要求,就能大概率避免儿童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过程中受到伤害。
但是部分玩具产品的定义不清晰,如果需要严格遵守玩具的标准要求,就会限制产品本身的设计。因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玩具产品,对市场监督抽查的品类选择,以及产品是否需要纳入CCC认证等,都至关重要。
通常,玩具的定义和范围可以参考玩具国家强制标准GB 6675.1-2014或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并以此来判定产品是否可以作为玩具。
根据GB 6675.1-2014条款3.1中定义:玩具—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所有产品和材料。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第2条第1款对玩具的定义:产品的设计意图或预期使用目的,无论是否唯一专门用来玩耍;适用年龄为14岁以下的儿童。
2个标准的定义中都有年龄限制,即14岁以下儿童,这个概念非常清晰,但是对于“玩耍”及“玩耍价值”的概念,需要仔细辨析。玩耍是指做使自己精神愉快的活动或游戏,实际上所有产品对儿童都有玩耍价值,但并不是每个产品都应当归类于玩具。就欧盟玩具安全指令而言,判定产品的玩耍价值须由产品制造商的设计意图决定,一些不适用玩具类别的产品,可以在该指令的第2条第2款中找到,该指令的附件中列举了容易与玩具产品混淆的其他产品,还列举了一些不符合第2条第1款第1项中玩具的产品,但其仅为举例说明,并不是详尽列表。对于未在列表中列出的产品,并不能因此判定它是否可以作为玩具,依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第2条第1款第1项定义中的“无论是否唯一”一词,表示产品不一定仅仅专门用于玩耍这一唯一目的,才能被视为玩具,也可以具有其他功能,这也称为双重功能。例如,一个附有泰迪熊的钥匙圈能被视为玩具,脚上装有卷笔刀的塑料公仔也应被视为玩具,制造商声明的预期用途是要需要被考虑的依据。但是,合理实际可预见的使用应优先于制造商预期使用的声明。如果制造商将产品标记为不是玩具,则必须有能够支持这一主张的依据。例如,虽然某产品制造商在标识上宣称该产品不是玩具,但是该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儿童当成玩具来玩耍。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和欧盟玩具安全指令对玩具的定义,以及对应的解析和举例,可以对玩具和玩具边界产品进行一定的区别和判断。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区别玩具和玩具边界产品的差异点,更好的对玩具及玩具边界产品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
玩具产品的对象是14岁及以下儿童,要充分考虑到儿童在使用或玩耍过程中,产品不会存在对儿童造成伤害或潜在危险,同时,玩具产品所用原材料会更“儿童友善”(使用更轻或更软的材料)。例如,供儿童使用的球类玩具的原材料一般比较轻薄柔软。
玩具产品的外观设计要求会比一般产品更高,玩具可能是非玩具产品的较小尺寸版本,如汽车模型等。玩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颜色鲜艳、设计丰富,更容易吸引儿童的注意力,主题旨在吸引或娱乐儿童,包括产品上或作为产品提供的动画角色配件,如卡通人物贴纸等。若产品的广告包装的目标受众以吸引儿童为主,表明该产品应被视为玩具。
玩具通常在玩具专卖店、文具店、大型超市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区域、儿童游乐场、儿童公园等地出售。玩具产品部门/商店货架,基本上以实体商店为主,通常设有有体验区域。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线上玩具的销售异常火爆,同时,各类便利店兴起,一些非传统玩具的经营场所也开始销售。
产品的实际用途及实际使用区域也是判断该类产品是否属于玩具的重要因素。需要判断产品的实际使用区域是否位于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例如,悬挂在天花板上的悬挂类产品、永久固定或始终保持在儿童无法触及区域的产品,通常不应被视为玩具,而应作为装饰产品。但是,如利用弹性绳悬挂在天花板上的小玩偶或毛绒玩具之类的产品,如果能够被儿童触及,也应当被视为玩具。
一些产品会悬挂或安装在婴儿床或游戏围栏上(无论是悬挂在拱门上还是其它悬挂装置上),虽然年纪很小的婴儿无法触及,但当婴儿逐渐发育,能够坐起或站立时,就有可能触及这些悬挂产品,这种情况下,这些产品应当被视为玩具。但是和摇篮或婴儿车悬挂在一起的安抚小吊饰,即使被认为是悬挂在婴儿无法触及的地方,也应当被归类为玩具。
本文列出的指示性条款以及玩具边界产品的分析及判断,虽然没有完全囊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案例,但是对于玩具及边界产品的现场判断和监管工作都具有极大的参考意义。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查验产品的过程中,不仅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也应当参考相关的指导性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为保证判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如果在单独的条款下,不能提供足够的依据,应当将多条款相结合,进行全面判定,尽量避免受到制造商可控制的因素对判断产生的误导。同时,在进行产品判定时,应建立逐案评估及适用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