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力木·沙塔尔 姜明坤
(1.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2.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长期以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大多秉持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观,以培养司法人才(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导向[1],“对立法人才及新型法律服务业所需人才培养几乎处于空白地带”[2]。虽然已有高等院校陆续在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设立了地方立法理论、地方立法实务方向,但整体上当下高校缺乏专门性地方立法学任课教师团队。面对高等院校地方立法人才培养中所存在的诸般问题,当下需要从高等教育活动服务于社会现实需求出发,明确以教研资政作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与日常教学的目标指向,在结合日常教学工作规律与地方立法过程规律的基础上,合理设置教学专题,通过地方立法学课程“寓研于教”的实施助推教学、科研、育人、资政回应地方立法现实需求有效性的提升。
地方立法实务工作目前深受人员配置不足、立法实践经验匮乏、立法专业知识薄弱、立法培训平台缺乏等的困扰[3]。高校开展资政实践育人,既具有建言献策的历史传统优势,也具有育人阵地优势,还具有跨学科综合研究的优势[4]。在当下高校培养地方立法人才的现实语境中,应当讲求将重心置于教学的“寓研于教”,而非将重心置于科研工作的“寓教于研”。“寓研于教”即将研究因素纳入教学之中,在过程性教学的意义上讲,即是将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成果带入地方立法的课程教学过程之中,将科研能力培养与课程教学相结合,鼓励学生参与科研项目的教学模式。
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为了舒缓立法人才队伍不足、立法能力欠缺等困局,不少研究者提出多种措施予以解决。从需求侧角度,实践中出现了“引入外脑支持”与“厚植内生动力”两种认可度较高的方案。前者如建立专家库、聘请立法顾问、邀请专家学者参加法规草案修改论证等方式[5];后者又如推进人大常委的专业化、尝试推行立法助理制度等[6]。然而,外脑支撑来源的“智囊团”在地方立法领域尚未步入理想状态。目前,国内地方立法研究领域的研究者以高等院校教师为主体,数量初具规模但研究力量较为分散;青年学者与科研机构等虽不断涌现,但以少数高产作者与高产机构作为主要的研究者和研究阵地[7]。换言之,以在高校中从事地方立法相关的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体的地方立法工作的外部智力支撑较为不足。在已展开的法学研究中,研究成果近三成服务于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时也有为立法者、执政者建言献策的成果[8]。由此可见,短时段内的地方立法工作的外部智力支撑需求已为法学研究者察觉并自觉地带入了科研作业之中。但是,地方立法相应的科研作业受到其他因素诸如研究成果刊发与转化等的考量,相应科研主体尚未能够形成稳定的群体。在此背景下,一方面,需要肩负地方立法教学与科研任务的既有研究者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另一方面,亦需要从专业化的科研资政之外寻求补充性的方案。在此意义上,地方立法工作的专业人才与外脑支撑需求既是地方立法教研的一个思考起点,亦提供了地方立法教研成果社会性转化的“市场”。
“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增加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理,这是当前我国立法追求的基本目标。”[9]从社会科学的学科提供者的自觉性而言,地方立法学的人文社会科学属性决定了围绕地方立法所展开的相关教学、研究的功用适宜定位在“资政育人”[10]。在专业性地方立法研究人员不足的情形下,科研资政虽具备了自觉性,但略显乏力。不过教学作为高校教育活动的重心,亦可生成资政成果。按照王晨光教授的理解,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的二重对立[11]。由此,可以按照在教学、研究二者间的侧重,将开展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划分为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大学四种类型。前两者中,教师大多存在着“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在后两者中,教师大多存在着“重教学、重科研”的现象。前者,对于培养高层次地方立法后备人才不利;后者在科研资政方面有所欠缺,久而行之易使教师脱离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最终影响教学质量。实际上,地方立法领域的科研与教学具备一致性,二者是共生互补的关系。一方面,教学对科研具备着促进作用,如教学可以促进教师造就雄厚的基础和渊博的学识,为科研准备好扎实的功底;教学过程对于科研课题的发现具有独特的有利条件;教学有利于科研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出色的教学有利于创造性思维的活动;教学也是检验和加工科研成果的有效途径之一[12]。另一方面,科研亦对教学起到促进作用,如良好的科研有助于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活动内容,完善教学体系;有利于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升教学效果,促进教学改革;有助于提高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的质量[13]。此外,教师良性持续地从事地方立法相关科研工作,可以促进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最终将良性互动的成果反映到人才培养成果之中。在地方立法领域的教学与科研良性互动中,不仅仅是研究成果可以起到资政作用,教学成果尤其是融入了实践性教学、研究性教学的“寓研于教”下产生的地方立法学教学成果亦可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资政效应。概而言之,有的地方立法科研资政实践奠定了地方立法教研资政的基础,在展示地方立法教研成果社会性转化市场的同时,向高等院校意向从事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作业的师生提供了研究中教学、在教学中研究的动力。
从短时段来看,地方立法工作需要高校提供外部智力支撑,从长时段来看,地方立法工作需要高校持续输出高素质创新型地方立法人才。对于高素质创新型地方立法人才而言,科研意识、科学素质、科研能力的培养十分重要。目前,地方立法学相应的专门性课程开设不足;部分地方立法实务课程沿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而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相应的课程设计与地方立法实务工作需求不相吻合。地方立法人才的高校培养模式中的教学、科研作为供给侧的影响因素,需要进行调适。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正是对此关系存有清晰认知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在日常教学方面,部分高校开设了地方立法实务课程,体现出了对实践性教学的重视,然而培育高素质地方立法人才仅仅传授地方立法工作技能是远远不够的。法学研究性教学则在此方面对实践性教学形成了有益补充,其“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团体合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将其贯穿于法学研究性教学的始终。”[14]地方立法学研究性教学强调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为提高学生参与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效率性奠定基础。由此,在地方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中,课堂教学应该与地方立法实务需求和理论研究紧密结合。“寓研于教”作为研究性教学、实践性教学共同的实施进路,要求教师不断提升自身教科研能力,能够促成地方立法领域研究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同时要求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注意指导学生不断获取专业前沿知识、进行探究性学习、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正是结合需求侧状况对供给侧作出变革的一个回应。
高校承载着地方立法人才培养的功能,主要通过层次性的法学课程教学具体落实。在法学课程设置上,国内存在着核心课程与非核心课程之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存在着一个演变过程,1997年教育部设定了14门核心课程并于1998年开始执行;2007年将环境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亦纳入了法学核心课程;2018年《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发布,将法学课程设置模式变更为“10+X”模式。然而无论法学核心课程如何设置,地方立法学乃至立法学皆未被纳入核心课程体系。就纳入了法学核心课程体系的学科教育而言,通常由大学本科阶段先行讲授基础性入门知识,而后在相关二级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完成向高层次法治人才的培养的过渡[15]。然而,地方立法人才的培养工作并不完全符合此种规律,在未被纳入法学核心课程的情境下,高等院校师生可以投入地方立法学研究、教学的时间较为有限。由此,决定了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的实施有限的时间分配给需求度较高、转化率较强的点线面上,以期激发师生持续推进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参与地方立法实务工作的积极性。
在“教研资政”的价值取向指引下,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的实施需要与地方立法工作的阶段性需求相符合。在教研资政的语境中,地方立法学的教研成果得以成功转化为公共政策、法律法规,亦能实现教研成果的社会效益。然而,目前地方立法学相关的教研成果转化成功率不甚理想。提升地方立法教研成果的转化率,前提条件之一即是合理分析地方立法过程的外部智力需求生成的可能阶段。结合地方立法实务工作中特定领域的立法项目推进而言,地方立法过程一般包括决策、立项、规划、起草前调研、草案文本起草、立法中论证、利害关系人听证、正式立法程序、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解释与修改、立法清理等环节。不同的环节中,潜在存在的需要理论研究的问题点和对于外部智力支撑的需求亦不相同。比如,在起草前调研中多由地方立法机关完成,而高校从事地方立法研究的师生受资金和时间等条件限制并不一定能够胜任,而在草案文本起草方面尤其是立法技术运用、具体制度设计则属高校从事地方立法研究的师生优势所在,可以成为高校地方立法学教研的着力点,对此需要加以仔细研判。
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的实施,需要在合理分析地方立法过程的阶段需求规律的基础上,加强与地方立法实务部门的对接。一方面,可以确定研究课题的问题来源;另一方面,可以判断地方立法学教学工作推进的中心如何设置。比如,在当前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成为一种趋势的情境中,高校教师在分析本地区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的基础上,可以组织学生围绕纳入了规划的特定立法项目展开模拟教学,重点就其中的立法调研、草案文本设计、立法中论证、正式立法程序等设计分组教学内容。通过模拟立法的教学推进,融入基础性地方立法理论知识,提炼可供研究的问题点,引导学生从实务成果与理论成果两个方面着力。在“地方立法学”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为了讲求效果,提供给学生应有的知识结构,引导学生树立基本科研兴趣,可以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具体而言,即结合地方立法过程中的需求生成点,以“专题性”取代“概论性”,以“重点性”取代“系统性”,属于正式地方立法学教学规律基础上所采取的适恰策略。同时,地方立法的研究中体现出了两类不同的切入进路,一是制度设计,另一个是技术运用。两种研究进路的分歧决定着地方立法学教学侧重的选择,需要结合地方立法实务中的争议在制度设计与技术运用两者中作出灵活取舍。
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将重心置于教学,实务方面的相应成果主要通过模拟立法起草教学形式展开,成果的具体输出可以结合模拟立法教学所采用的不同形式作不同处理。模拟立法过程的中心选用,以法案文本模拟起草为宜,其能够最大限度地串联起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其他环节的理论知识,贯彻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理念。相对于传统案例教学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跨部门法知识和多种法律技能的整体性训练、案例分析和跟踪的多元视角和个案全过程的具体处理环节的最大限度还原等价值[16]。具体展开过程中法案文本模拟起草可以划分为粗放式参与与精细式参与两种:其一,粗放式参与。组织学生组建地方立法模拟科研小组,不同小组选择地方立法过程中的特定环节围绕法案文本起草需要展开各自的工作,按照地方立法过程的推进顺序,展开各小组的成果汇报,并在教师的指导下予以修改,最终形成一个特定立法项目的完整性模拟立法报告。在此过程中,每一阶段的成果形成皆可寻求独立的科研项目支撑,成果成熟之后即时与地方立法机关互动沟通。此种类型下偏重地方立法理论知识的系统性传授。其二,精细化参与。所有教学班学生均参加模拟立法,每人负责一至二条然后集合协调。此种方式中,每个学生负责的条文较为固定,可以结合所掌握的素材在理论研讨层面深挖,在输出应用性成果的同时输出理论研究成果,并可与毕业论文设计结合。每个学生独立地推进着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全方位调动已学习的部门法知识斟酌、打磨具体条文表述。此种类型下,能够较好促成学生的研究能力,但是研究成果阶段性转化难度较高。理论方面主要是通过研讨式问题论证展开,其需要在面向实务成果输出的作业已有实质推进的基础上,对相应的作业争议加以提炼概括而后设计教学环节,可细分为两种形式即对抗式研讨、平等性研讨。对抗式研讨可以围绕具体法律制度设计、立法技术运用的争议焦点分为正反辩论方,引入辩论赛的形式展开教学工作;平等性研讨则属于学术会议模式在地方立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应当注意引导学生从不同切入视角、不同学科立场出发对同一问题发表见解,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思维。在此基础上,提炼学术研究议题,展开理论研究工作,而后将研究成果在团队式合作的基础上或提供地方立法机关参考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完成成果的社会性转化。
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属于加强地方立法特色学科建设之举。加强地方立法特色学科建设有利于培育地方立法人才,有利于服务地方发展,有利于继续深化改革[17]。与相对成熟的法学学科的课程建设相比,目前“地方立法学”开设的时间短、节次少。在此情境中欲在“寓研于教”理念指引下融合实践性教学、研究性教学,适宜采取的践行技术即是专题教学。
在地方立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尚不齐备,高等院校法学教研人员地方立法知识储备程度不一的情境中,高等院校落实地方立法学“寓教于研”,应当首先基于学校之间、院系之间、专业之间的合作研究与地方立法机关协同建立实践教学平台。在学校内部成立跨学校、跨院系、跨专业的教科研平台,促进各专业的交叉融合,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等院校可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和律所等合作进行教科研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培养既有专业知识,又有研究能力的创新人才。实践教学平台搭建后,可以吸纳有志于且有地方立法理论知识储备或实务经验的教研人员与实务工作者进入,精心指导学生;选拔优秀学生组成动态的地方立法研究学团,以上一年度的优秀参与者作为下一年度的助研助教,保证教学、科研的连续性;在实践教学平台与科研中心运行良好的基础上,教师团队可以组织参与课堂教学的学生成立课题组,进行探究性学习,丰富教科研活动内容助力教研资政效能的提升。
在目前各地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地方立法咨询基地和立法联络点等逐步建立的趋势下,模拟立法逐步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推广开来。模拟立法更能使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自主创新,纳入模拟立法的对象可以包括已经实施多年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亦可考虑未来几年内难以出台,但又迟早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还可考虑纳入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研究的问题意识生成于实务争议之中,地方立法学教学的多元趣味亦需具体的立法例加以支撑。在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理念指引下展开专题教学,增进教研资政的实效,需要高等院校从事地方立法研究与教学的人员通过平台对接地方立法机关当前需求。在明确需求的基础上,调整教学侧重,适恰进行学生的分组模拟训练。
具体承担地方立法学教学任务的主体为教师,但是教师亦非全能。由此,展开教学专题设定,需要教师能够将学科前沿的热点、亮点及时介绍给学生。在此过程中,教师应当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及老师自己的科研方向,引导学生去阅读、观察、讨论和思考,指导学生的科研课题。同时,教师应当围绕地方立法机关的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的研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在具体的教学专题设定过程中,建议由实践教学平台内的教师各自分析自己的研究专长,组建教学团体。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定的专题供学生选择。在特定教师所擅长的专题领域内,教师的有效引导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能挑战学生的高层次思维,能促使学生将多方面的知识融会贯通。当然,教师也可以引导已有一定地方立法力量知识储备或实务经验的学生,围绕地方立法工作需求自主地选取专题。当然无论是教师提供专题还是学生自选专题,教师皆应准确扮演专题教学推进的引导者角色,事先讲解特定专题需要准备的材料以保证研学活动围绕教学主题有效进行;还要明确讲解材料的呈现形式以便成果能够顺利完成资政转化。
在当前的法科学生群体中,受高等院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向的影响,有志于从事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的整体学生数量并不可观。多数高校在法律硕士中招收地方立法实务方向的学生。相应的课程设置亦偏向技能培养,此种培养倾向造成的一个结果是学生科研基础相对薄弱,畏惧参与科研项目。在专题教学的语境中,不求知识传授的体系性但求特定方面能够引导学生深入钻研,以点带面培养学生的地方立法理论研究热情。地方立法学专题教学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托体系性的教材,但更应侧重选择科研论文融入教学。所选论文应当符合几个基本标准:一是前沿性,已经形成通说的内容在教材中基本有所体现,原则上不宜重复推荐;二是易懂性,地方立法学的有限课时中深入讲授论文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理论知识几无实现可能,一知半解的论文阅读极易消磨学生的研学兴趣;三是相关性,所选论文应当围绕选定的教学专题展开,并在每一学年的教学任务完成后动态更替。此为理论研究成果的教学融入。需要考虑到未来可生成的教研成果,吸纳师生参与地方立法相关的项目,应本着服务区域法治建设的宗旨以科研项目带动教学,增加相关实践内容,深入研究设计成果转化。
面对地方立法工作的人才需求,高等院校专门从事地方立法相关教研工作的人员不足的现实,应该将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结合起来考量梳理“寓研于教”的理念。一方面,通过课程教学充实研究队伍,提升地方立法教研成果产生能力;另一方面,为地方立法工作储备高素质后备人才。由此,需要完成地方立法学科教研规律与地方立法过程客观规律的协调,并在专题教学中予以践行。构建以专题为核心的地方立法学“寓研于教”教学模式,可以加强地方立法学理论知识与地方立法实务工作的结合,切实提高地方立法实务、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方向,学生运用地方立法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地方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学以致用。当然,作为一项初步提炼教学经验展开的探讨,此种教学模式的推广应用需要持续的改造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