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晓
(郑州轻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作为一个价值多元主义者,以赛亚·伯林与其他自由主义者的区别体现在他对传统自由主义赖以生存的理性主义这一基础的颠覆,并且力图在价值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对自由的位序进行重构,认为唯有价值多元论才能一以贯之地保护个体自由,使其不受体系建构者的劫掠与侵夺。伯林的自由理念的主旨体现为对提倡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的消极自由的辩护之上。但是,同样需要我们关注的是,伯林并非毫无理由地拒斥积极自由。对伯林而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隶属于人类终极价值范畴。但他并没有把消极自由的位序视为可以凌驾于积极自由之上,而是视其为自由的两个不同的面向,亦寻求把这两种自由观念作为对多元主义价值认知的一个方面。而通过对消极自由的辩护,我们可以得知伯林的自由并不会落入“原子论的自我观”的窠臼之中。因为对伯林而言,个体借由法律保障的“消极自由”,在价值多元和冲突的现实境况中不可避免做出的选择并非一种漫无目的的任意选择,而是一种涉及自我认同、攸关生命意义的抉择。在这个意义上,价值选择关乎自由之位序,而捍卫选择权利的消极自由应该是更为优先性或更为基础性的自由之面向。
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的目标是通过自由之区分来捍卫消极自由的观念,同时反对将积极自由的观念强制性地延展至否定人自身的能力上来。伯林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种概念之间的差异做了详细的阐述:(1)两者都受到理性主义的歪曲。积极自由作为“致力于争取某物”的“善”,彰显的是其积极的面向,且被曲解为某种唯一的、绝对的普遍物而居于优先之位序。而消极自由作为“致力于避免某物”的“善”,彰显的是其消极的面向,但其重要性一直未得到应有的足够重视。(2)消极自由是一种更真实、更能消除妨碍人之自由的因素,因此在元伦理学的意义上,它是一种更应该居于优先地位的自由之面向。(3)人道主义理想的目标是始终保持人的尊严作为目的性存在,因此捍卫选择权利的消极自由符合人道主义的价值诉求。在关于两种自由的详细辨析中,伯林辩称,其用意不是低估或忽略积极自由的要求,他之所以强调消极自由,只想基于一种提醒:当我们追求其他的理想目标时,不能忽略消极自由之目标——这是一个确保每一个个体可以公开和自由地去追求一些其他的异质性价值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按照自己的目的选择我们所需的生活方式,没有人可以替我们做出这样的或那样的选择;同样也没有人可以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其他人之上,因为这样做就是剥夺了人的基本能力并导致他们尊严的缺失。人因其有自身的目的而必须得到尊重,一个人不能被当作一种手段去达成另一个人的目的,这也会导致其自身尊严的丧失。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必须捍卫选择权利的消极自由。伯林认为,自由的这一面向(即消极自由)是对人的选择权利的捍卫,它是人类尊严的基石,也是自由社会的基石。
伯林之捍卫其消极自由的主张,是基于对自由之“面向”价值选择时的功能类型及其实践合理性之权衡而提出的。他明确地宣称消极自由并非超越其他价值的绝对价值,对消极自由的赞同亦不是“无情的一元论”(1)[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53页。的另一种形式。伯林显然打算通过否定理性主义的基本假设来避免其所导致的错误,即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人的完美的生活方式,为此不惜付出牺牲“消极自由”的代价。在这一点上,伯林指认说,是密尔发现了人剥夺他人自由的三种原因。首先,因为他们期望把自己的意愿用强权加于他人之上;其次,他们渴望看到人们的顺从,不会容忍多样性;最后,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发现了人们应该如何生活的真相,不允许任何偏离它的事情发生,因为这危及人类的救赎。“密尔把前两个动机斥为非理性的,因为它们没有提出任何合乎理智的要求,因此也就无法通过理性的讨论予以回答。惟一一个他准备严肃对待的动机是最后一个,也就是说,如果生活的真实目的是可以发现的,那么,反对这些真理的人就是在扩散有害的谬误,因此必须受到压制。”(2)[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61页。伯林赞成密尔敏锐的洞见,即对人类自由选择自身生活方式的最大威胁是那些声称知道什么是最佳生活的人所造成的。对于人类而言何谓美好生活的愿景,一元论者不会容忍任何其他的关于人类美好生活的意愿。囿于现实的、人的美好生活方式的观点,这些一元论者并没有给多样化或多元性留有余地。人的目地被纳入了集体的目的之内,任何社会成员的目的被提升到所有人追求的社会价值的状态,从而否定个体成员的目的。但是,提倡消极自由作为一种社会目的,则意味着提倡创造和捍卫一个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目标的领域。
事实上,伯林在心中似乎把自由的问题转换为权利的问题:确保选择领域的方式是建立和保障这些选择的权利。自由的面向不仅是积极自主,而且还是宽容和权利的代名词。例如,在讨论密尔在倡导几种不同的事业中自由的重要性时,伯林认为密尔是自由和宽容的捍卫者:“他致力于的问题是“个人自由的扩展,特别是言论自由。”(3)[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53页。通过列举自由的清单,伯林把权利的清单也列举出来,如果没有其他蕴意的话似乎意味着相似的关切:“妇女、工人或殖民地人民的权利……”(4)[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53页。最后,他对这一段做了总结,对密尔而言,他更像是一个倡导和捍卫人权的人而不是功利主义的支持者:“这些事情的共同之处并非它们可能与被称作‘最大幸福’原则的东西的直接关联,而是这样一个事实:它们触及了人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触及了自由与宽容的问题。”(5)[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54页。对自由的辩护转向保护权利的确立。这种受保护的人的权利是“消极的”,因为它是对人的某种防护,而非对人的某种增益。
此外,伯林在讨论不受限制的自由放任作为理性主义颠覆自由的罪恶时,指出它导致了与最初的意图完全相反的条件。作为使一个阶级能够剥削弱势群体的许可形式,这就导致理性对消极自由——基本权利(通常是“消极的”概念:反对压迫者的壁垒)的野蛮侵犯,包括自由表达或联合的自由。显然,伯林把捍卫选择权利和消极自由等同起来——捍卫选择权利是以这种消极的方式保护人类的选择。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的逻辑学方面与后现代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他将自由视为实现人类幸福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对伯林来说,自由是有自身内在价值的。实际上,密尔放弃了功利主义而折回到洛克的某些观点之上,在这种消极的意义上捍卫自由。
最后,在列举了密尔所捍卫的所有的自由和权利后,伯林得出结论:“很难相信他心目中最重要的东西不是自由与公正(不管付出多大代价),而是功利(它是计成本的)。”(6)[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54页。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如果一个人像密尔捍卫自由一样为了自由而争辩,如果密尔对自由的辩护是有说服力的,那么消极自由就必须具有某种逻辑上的优先权,在这种优先层面人们不能将其他价值的成本与之相比——它本身就属于一个类。当然,大多数义务论者都提出了这样一种主张: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对集体善的考虑也不能凌驾于权利主张之上。在这些描述中,伯林似乎非常接近地提出了一些类似的要求,即将自由的价值优先于其他的价值。部分原因在于自由是实现其他目标的条件,主要原因在于自由的状况对人而言是最适合的。
伯林似乎把道德概念划分为两个领域:权利和善。两者之间的位序似乎各司其职,并无冲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两者之间隐含着某种一触即发的紧张:(1)伯林宣称的“目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些“目的”之间的差异使人们可以意识到某些价值的增加并不能弥补自由的丧失;(2)他声称没有合理的标准来选择任何一种价值,而任何一种选择都是一样有效的。就目的维度而论,对伯林而言,他一直宣称没有任何一位理性主义的一元论者会支持消极自由。虽然伯林花费大量的篇幅去论证消极自由是同等的终极价值中的第一位,但依然强调所有的价值之间的平等至关重要。伯林提醒人们,即使是对自由的重要性异常欣赏,也不能消除面对不同选择而没有做出抉择的必要性;即使承认自由对我们人类尊严的重要性,也不会给我们带来伦理上的确定性。伯林认为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和令人痛苦的是:当人们面对不同的价值并做出自己选择的同时必须要牢记其他的价值。有时不同类别的自由可能会相互冲突,最引人瞩目的是自由和这些不同的价值之间相互冲突:“满足其他同样终极的价值的要求的至高需要,如公正、幸福、爱、创造新事物、新经验与新观念的能力的实现、真理的寻求。”(7)[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54页。
伯林的观点在这里并不能得到确证。“把自由说成是一种目的太‘笼统’了,这可能意味着从概念上讲,这里有些地方不对劲,可能是消极自由不能被恰当的认定为是一种目的——也许把消极自由粗略地视为一种追求新颖的和不同的经验的方法,就等于犯了某种类型的错误”②。但是,伯林并没有阐明他提出的“以自由为目的过于笼统”的意思,这段晦涩的段落似乎涉及澄清伯林在元伦理层面上对多个相互竞争和同等终极的价值的承诺之间关系的理解。他更实质地宣称消极的自由必须得到捍卫,无论付出任何代价。
伯林将保护人们不可侵犯的疆域的个体自由视为他认可消极自由的条件(8)[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59页。,但是,即使是自由也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或绝对的。事实上,伯林提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论点。一方面,他捍卫消极自由的条件等于坚持自由对人没有特别的价值,因此不需要特别考虑权利。显然,伯林的批评者断言自由的价值并不具有绝对优先性,但这样糟糕的推断也凸显出,对人而言自由的必要性在于可避免极端事件。伯林同意这种说法,这符合他的元伦理学理论。另一方面,伯林紧接着就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推翻了前面的结论:“不过,例外可以验证规则。”(9)[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57页。自由在与它同样的终极价值中没有占据特殊地位吗?显然不是这样。只有在异常情况和令人憎恶的结果下才能正常接受和排除的规则是:“这些疆域是神圣的,也就是说,侵入它们将导致不人道的后果。”(10)[英]以赛亚·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59页。大多数情况下,对自由的侵犯所导致的不人道并不意味着自由在这些终极价值中没有特殊地位,而是赋予了自由的权利和保障一种超越的能力,并在苛刻的和特殊假设的情况下才能够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正常情况下,并不存在同等的多样化的终极价值观,其中之一就是自由。通常其他的价值只能在自由的范畴内得到保证。一般而言,在考虑周全的情况下,最好是保护我们的自由,而不是牺牲它们来达到其他目的。
这样的论证并不能解决伯林价值多元化与自由的伦理之间的冲突。伯林仍在试图解决这一冲突。他承认很多评论家都误解了他对作为目的的消极自由的论述,对于这个误会,伯林本人可能也得负有部分责任,伯林建议道:“最好不要对任何一个原则的彻底胜利所带来的可能危险视而不见。”(11)例如,这似乎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弗拉斯曼认为这是一种令人信服的理由,就是偏向于道义学的理论,而布列布鲁克认为这是理性的定义。然后,在脚注中继续指出:“反对不宽容的一元论是对多元主义而不是消极自由的辩护”②。随之又在文本的变化中找出符合他对同等最终价值目标的要求之间的冲突的元伦理承诺。文本的变化中有一些与他伦理学理论中自由地位的资格无关。澄清和辩护自由的变化体现在文首,原文如下:“多元主义以及它所蕴含的‘消极的’自由标准,在我看来……显得更真实也更人道”(12)[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56页。这意味着并不是消极自由,而是多元主义和衡量消极自由的尺度是更真实和人道的理想。显然,这一修正后的观点反映了伯林更清醒的认识,即对价值多元主义的承诺不能容忍任何一种价值具有特殊地位;很明显,他打算以此作为消除冲突或矛盾的可能。这里有两件事需要详细阐述。首先,更严厉的是,修订取决于一类错误。伯林的批评者们意识到这里存在着一些冲突,伯林试图通过将多元主义变成“目的”而不是“人类的普遍特征”来消除冲突。事实上,伯林似乎通过在“似乎是一个更真实、更人道的理想”的句子中插入主语来约束语境;多元主义如何成为理想?多元主义是人们重视和仿效的东西吗?或者,这是一个他们所生活的道德世界的真相吗?人们能“努力实现”多元主义并争取实现自由吗?
但是,这个论点只不过是埋下怀疑的种子而已,它无法证明价值之间的冲突是真实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让我们重新审视伯林对多元主义的承诺与他对自由的承诺之间的关系问题。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一种更真实的(因为它更准确地反映了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我们选择的能力和我们的欲望不相容的情况)和更人道的目的(因为理论上它不太愿意牺牲实际生活中一切纯粹的个人目的),而不是积极自由。否认消极自由就是否定我们的人性。人的本性规定了人应该自由地需求,人性论包含道德规范。而在修改后的论述中,这种逻辑发生了变化:价值多元主义使消极自由成为必需的,元伦理理论使道德规范成为必需的。一种关于道德本质的主张(在所有同等的终极价值之间)是需要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人们在这种可供选择的价值领域中)。虽然一种人性理论被用来证明两者都是正当的,但是,考虑到我们存在和生活的方式,我们应该能够预料到人的欲望会相互冲突,而人应该是自由的。尽管如此,这两者仍然是一个比积极自由更“真实、更人道的理想”。
然而,适当的和与之前截然不同的论据在于仍然存在一种观点,即消极的自由而不是积极的自由是一种更好的、更加被认可的目标,一种“更高级”的善。但即便消极自由拥有所有的资格,这也并非是可以按照某种方式去给不同的“善”排序的论据;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我们所生活的人和世界的情况,为我们提供了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相比较的理由。
维护消极自由是伯林思想的核心,尤其是他认为人是不可预测的自我改造和有能力达到目的的存在物。但是伯林并没有强调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或概念关系,而是认为价值多元主义的核心理念并没有在直接的程度上支持消极自由,因为消极自由作为一种终极价值,是内在于多元主义之中的。对伯林而言,消极自由一直是以多元主义为基本构架的。在伯林之前,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一直是两种互不相关的理念,通过对自由主义历史的回溯,我们可以得知既秉持多元论又坚持消极自由的核心性的自由主义者如凤毛麟角。密尔则是首先将人类良好生活的差异性和多元性糅合进自由主义之中的自由主义者。在密尔所构建的自由主义内存在着多种自由主义哲学概念,这些概念之间并不和谐共处。其著作中的论点,一方面坚持启蒙运动的信念,肯定良好生活方式的存在;另一方面则抨击自由主义的启蒙理性,着重于人性的差异性和多元性。对他而言,“异教徒的自我肯定与基督教的自我否定,同样属于人的价值。”(13)[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5-196页。由此可知,事实上密尔是充分肯定了人类良善生活的繁杂性样态,甚至意识到生活中我们所信奉的价值是不相兼容、相互冲突的。伯林在对密尔的评价中曾经指出:密尔一方面希冀人们在何为人类良善的生活方式之上可以达至理性共识,但是另一方面却也肯定人类所拥有的不同的良善生活方式。因此,伯林认为密尔对人类拥有不同良善生活认知的肯定背离了其之前所提倡的理性共识自由主义的基本设定,从而成为把多元主义糅合进自由主义之内的自由主义者先驱。
对伯林而言,密尔虽然把多元主义糅合进自由主义中的论证很不成功,但他在构建自由主义体系时对多元论的重视对伯林还是具有很大的启发性。密尔《论自由》的主旨在于个体自由的保障是个人天才与伟大文化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他认为除非人们能够自由地按照他们的希望,按照只与他们有关的生活方式去生活,否则文明不会进步、真理不会彰显,而人类的自发性、原创力、天才、心智能力、道德勇气亦无从发挥。
尽管对于密尔力图把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进行结合并不满意,但伯林却遵循了密尔这种自由主义的走向,试图在多元主义的基础之上重构自由主义,从而弥补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不足之处,伯林力图以一种价值多元主义的伦理学说去确立自由主义的基础。伯林认为自由的本质在于对多元事实存在的明了和对一元论虚妄的拒斥,这亦是伯林在其自由主义伦理思想之中一以贯之的主题。对伯林而言,理想的生活方式、美好的生活价值是多种多样的,这些生活方式以及价值之间是不相和谐甚至相互冲突的。如果对这种境况不甚明了,从而渴求各种生活方式和善的价值之间和谐共处的完美状态,这将会造成巨大的灾祸。此外,伯林也意识到多元价值存在的世界亦需要消极自由对其的支持。“我们在日常经验中所遭遇的世界,是一个我们要在同等终极的目的、同等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且某些目的之实现必然无可避免地导致其他目的之牺牲的世界。的确,正是因为处在这样的状况中,人们才给予自由选择以那么大的重要性。”(14)[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5页。对伯林而言,人们不能在终极目标上达成一致,因此能够支持人们对这些冲突做出衡量和判断的政体制度才更能保障人们的自由的权利。而对人们而言,亦只有处身于自由的境况之中,才能致使人们有能力在维持自由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多种价值之间做出妥协。伯林的自由主义思想的主旨明晰地体现为对价值多元主义、消极自由的信奉,以及对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的论证。
这种对多元主义的论证,在伯林的文章中多处出现。例如,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他指出:“我必须建立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必须存在着自由的某些疆界,这些疆界是任何人不得跨越的。它们或许被称作自然权利,或许被称作神的声音、自然法、功利的要求或‘人的永恒利益’;我可能相信它们是先验有效的,将其确定为我自己的终极目的,确定为我的社会或文化的终极目的。这些规则或命令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得到了广泛的接受,深深地扎根于人的现实本质中,就像它们经历了整个历史的发展,如今已成为我们所说的正常人的基本组成部分一样。对最低限度的个体自由不可侵犯性的真实信仰,必须要求这样一种绝对的立场。”(15)[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37页。仔细理解伯林的文本我们可以得知这是伯林自身的立场,而非是“十九世纪的自由思想家”的立场。他的意图不但在于偏袒这种立场,而且还在于把注意力放在两种自由之间的相互冲突之上。在文章中他清楚地指出:尽管是根出同源,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它们不属于对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解释,而是关于生活目的的两种分歧深刻、无法调和的态度。最好还是承认这一点,虽然实际上在它们之间进行妥协是必要的。因为它们的每一个都是绝对的要求。这些要求不可能同时获得完全满足。但是,不承认两者所寻求的满足,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道德上看都是终极的价值,都有权被归入人类最深刻的利益之中,却是根本缺乏社会与道德理解力。”(16)[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39页.与其说是对消极自由的完全的承诺,不如说是以他的名义,刻画两种同样合法但互为对手的表征,这种相互竞争的自由以价值多元主义的范围为目的。这个论证最突出的是伯林并不仅仅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终极价值,而且把它们视为两种源于同根的合理的终极目的。
这给我们带来了可能是被引用的最广泛的支持消极自由被赋予特权的观点。之前我们所引用的伯林的文本中,他被误认为为消极自由辩护,其实他的真实意图是为多元主义辩护。这段内容如下:“多元主义以及它所蕴含的‘消极的’自由标准,在我看来,比那些在纪律严明的威权式结构中寻求阶级、人民或整个人类的‘积极的’自我控制的人所追求的目标,显得更真实也更人道……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17)[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44页.在这里首要的一点是伯林在这里把多元主义描述为一种理念、一种标准型的价值,而不是一种对我们目前境遇的权威性的描述。此外,与这种标准的多元主义理念相比较的不是积极自由本身,而是一些积极自由的变种。这些积极自由的特征被描述为:(1)作为非常遵守纪律的专制结构,同残忍的一元论是非常接近的;(2)作为着重于自治的理念,因此成为自由的内在障碍(因此意味着区分了自我的层级);(3)同“阶级、或人民、或整个人类联系在一起”(因此被赋予许多超人的实体)。同这些独裁形式的积极自由相比,依据伯林的解释,多元主义的理念赋予消极自由一种终极的人类价值,并且作为可供选择的价值之间的“尺度”。伯林强调消极自由按照这种特殊的主题可以解释成为两种必不可少的但形式不同的自由中的一种。此外,伯林认为积极自由较易成为一些一元主义的牺牲品。多元主义可能并非依赖于一种自由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伯林认为多元主义是比一元论更值得人们采纳和保护的理念。需要指出的是伯林并没有断言多元主义是客观的真理,或者在每个方面都凌驾于他所批评的一元论之上。就像伯林所论述的那样,对多元主义提供一种解释性的、有争论的说明,从而来反对一元论,并不是提供一种“空白背书”。消极自由被看成是多元主义的组成部分而非是对它的限制。
伯林散论在不同著述中的描述也澄清消极自由对于价值多元主义而言,是被其赋予了在可供选择的价值之间作为一种衡量基准的特性。因此,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过分强调和价值多元主义本身强调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的特质让我们认识到,他对狭隘的一元论观点的反对。换言之,这种对狭隘的一元论有敌意的观点也蕴含着对自我创造力的理念提供一种“空白的背书”。然而,遗憾的是,由一种充当衡量基准的消极自由到价值多元主义的转换,却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与积极自由分析共同核心的消极自由的意蕴依然可以被人们所理解,但其真实的和绝对的最小化领域所具有的延续性却与伯林的意图相悖反。对伯林而言,消极自由的最小领域并非“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甚至这种连接看起来并不能赋予消极自由的核心以完全的正当性,或任何对多元主义领域的限制。同样,这也可能不会限制这种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此外,伯林也明确指出消极自由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被侵犯的:“它并不是不可侵犯的,因为不正常的状态是可能存在的,在其中即使贡斯当所说的神圣疆域,也可能被溯及既往的法律、对无辜者的惩罚、司法谋杀、孩子对父母的指责、虚假的证言所侵犯;如果要避免某种特别可怕的选择,这些状态也有可能被无视。”(18)[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59页。由此我们得知,伯林的消极自由的核心范畴看起来在某些境遇下是可以侵犯的。如果在社会中,对无辜者的惩罚、司法谋杀、孩子对父母的指责、虚假的证言等被纵容,那么似乎“人们在特定的领域内的行为可以不受他人阻碍”就变得毫无特殊之处。
让“自由”的面向支持(而不是反对)人的“价值选择”,是伯林强调消极自由的根本理据。就此而论,那些人类生存所需的规则和基础虽然违反历史的原则,但是必须要保存。然而,在此种情况之下,有可能会赋予侵犯消极自由核心领域的行为以正当性。因此,需要列出在那些可以允许侵犯的境况中最低限度要予以避免的清单,例如伯林列举了对“潜在的饥饿”和“谋杀”的避免——这可以作为一种侵犯消极自由最小领域的正当性证明,同时他也提出包括不公正和其他人类的基本需要在内的挫折的避免。此外,伯林在《自由论》中也再次强调:“尊重正义原则或耻于公然的不平等待遇,就像自由的要求一样,是人的基本特征。”(19)[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243页。当然,伯林始终坚持认为,积极自由“是一种人类的基本需要”,“本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存在”。换言之,虽然自由的此一面向并非伯林文章的主旨,但仍然是基于正义和平等的最低限度的需求,就像积极自由一样,都是人类的终极价值;其本质上同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一样,目的都是尽可能避免人类的退化和非人化,这样就能合理的证明“侵犯的正当性”。这些相互竞争的原则,在伯林的思想核心体系中被认为是与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同等重要,它们或单独或联合地证明这种侵犯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事实上,伯林认为最显著的例子莫过于“惩罚无辜者”“正义的谋杀”或“做伪证”。这些例子看起来似乎违背正义的法则大过侵犯消极自由。这种终极价值之间的“令人无法忍受的选择”或悲剧性的冲突,可能对伯林而言,是急切想让其读者重视并尽可能避免的。这种冲突可能很罕见,但我们必须警惕它们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必须决定我们所决定的”;“机械的或演绎的方式并不能达成正确的政策;不存在知道我们的固定不变的规则”(20)[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53页。。
综上所述,最终需要考虑的事项是重新全面地把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整合进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之中。这样就同他所宣称的为价值多元主义辩护,以及反对任何以消极自由作为绝对基准的观点相一致。伯林提供了捍卫消极自由的比较全面的多元主义论证,特别是对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的捍卫是其重构自由的重点。不容否认,“让自由的面向支持价值选择”所展开的价值多元主义论证,远远优胜于他所批判的一元论,因此也为作为一种衡量基准的消极自由提供了其所必需的力量。这是与他所描述的所有的终极价值都是平等的观点,以及与建立一种规则去预先调整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可能性相一致,而且,也与他对个体的关注,首要的是对任何可以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的价值的合理性论证的拒绝相一致,同时,最终亦与他强调终极价值之间可能会发生悲剧性的冲突相一致。此外,还与他温和的历史主义以及自由多元主义也是相互契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