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成伟 任红 牛俊奇 侯金林 贾继东
2020年11月21日在重庆召开的第十二届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难点和热点学术会议上,庄辉院士发言评价了当前颇受争议的两个药物在某一领域的收益问题。演讲一开始他就声明与这两家药企无利益冲突,以表明自己发言的独立和公正立场。这种利益冲突声明在国内学术活动中很少见,因为并没有被明确要求。因此,庄辉院士主动进行利益冲突声明的做法更显得难能可贵,值得我们学习。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原是政治学概念中用作反腐败术语,泛指其自身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一般定义是,基本利益被次要利益过度影响,危害了职业判断和活动。利益冲突存在于各行各业。专业服务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必将伤及专业服务的职业精神和特定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很多国家从法律层面和职业道德规范层面,要求专业服务业者或相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加拿大于1973年颁布实施《利益冲突章程》,1985年制定《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的《利益冲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国针对高级官员制定了 “利益声明”制度,要求官员在参与决策之前首先说明拟决策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中共中央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多处提及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探索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追求真理是科学研究的第一要义。但在利益或权利干扰下,有可能产生下述学术不端行为:(1)隐瞒研究者与资助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2)忽视临床研究的伦理学要求和受试者权益;(3)在资助者的压力下改变研究设计、方法或结果;(4)在发表过程中隐瞒与自己研究结论相矛盾的数据;(5)在进行非头对头比较时,无原则地夸大或贬低某些药物或诊疗技术;(6)虚构、炮制、扭曲或剽窃数据。
因此,为避免利益冲突,研究者、出版者、资助者和监管者均需承担各自的责任:(1)研究者有责任向监管机构公开自身与资助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以保证研究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必要时向公众公开;(2)出版者有责任将待发表论文转交与作者无利益冲突的同行进行公开或匿名评议,保证自身在同行评议过程中的中立、客观立场,并保护作者与评审者双方的权益;(3)资助者有责任、有义务尊重研究者的独立自主权,不干扰其研究进程,有责任向监管机构公开其资助研究的细节,必要时向公众公开;(4)监管者有义务定期对资助者和研究者的利益冲突关系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资助者和研究者向公众公开其利益冲突关系,以防止涉及利益冲突关系的不良事件发生。
医务人员的基本利益是指职业或活动的首要目标,如患者健康、学术诚信和职务责任等,而次要利益不仅包括个人、家庭成员或亲朋好友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职务晋升、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等。医务工作者的利益冲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相关医药企业的股份、股票,个人或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和子女等)在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接受相关医药企业的顾问费、咨询费、讲课费、差旅费,以及接受相关医药企业的研究经费等,这些均有可能影响其临床和科研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在医学临床和研究领域,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临床医生、医学研究人员等因为接受了医药企业的经费资助和个人报酬,在论文发表、学术报告、专业指南或专家共识、市场准入及医保报销目录等活动中,倾向性、片面性、夸大性、误导性地宣传、推广或支持某个药物、治疗方法、检查项目或仪器设备。
目前国际上对利益冲突管理的思路并不是一律不准接受来自企业的项目资助、经费赞助和合理限度内的报酬,但要求各方要正视、公开和管理利益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最早重视并对医学领域利益冲突进行最严格的管理。国会通过的医生支付阳光法案,要求自2010年开始相关企业每年在网上公布支付给每个医生及医院的财物及其他经济利益;政府机构、专业协会、大学及医院等层面均有专门针对利益冲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随后是西欧和北欧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也陆续出台有关利益冲突管理的措施。其同行做法是,要求参加学术演讲、文章发表、项目评审、指南或共识制订的专家必须进行详细的利益冲突声明,并根据利益冲突的程度决定是否有资格参与某些学术活动或公共政策咨询活动。
在国际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几乎都要求作者进行利益冲突声明(conflict of interest declaration),以便于杂志编者、审稿者及读者监督评判其学术内容是否客观、独立和公正。作者必须按照杂志和学会规定,披露研究经费来源(特别是来自企业资助的经费),是否领取企业顾问费或咨询费、是否拥有相关企业的股票、家庭成员是否在相关企业任职等等个人财务信息。这是一种基本的学术规范,是对于科研人员自身行为的道德约束,旨在防范类似“你出钱,我选择性出阳性结果”等学术不端现象。
近10余年来我国医学界也开始重视利益冲突管理问题。早在2008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就发表了关于保持学术公正和学术独立的建议,并于2013年进行了大幅度修订。2015年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与感染病学分会联合发表了关于临床实践指南制订的规范。2017年《中华肝脏病杂志》、《肝脏》及《临床肝胆病杂志》发表联合述评,针对浮躁的学术气氛和一些临床指南、共识及专家意见制订程序及继续教育活动中的不规范现象,呼吁加强利益冲突管理、保持学术公正和学术独立。然而,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和明细的管理制度,导致了以下两种现象并存的尴尬局面:一种是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管理意识,放任企业以资助之名干预学术,难以保持公正和学术独立;另一种是采取简单机械的管理办法,不准在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中接受任何企业赞助和支持,导致宝贵的第三方资源无谓地流失和浪费。
总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存在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难以完全避免的客观现实。国际社会的经验是让阳光驱散阴霾,通过正视、公开和规范管理利益冲突,实现科学利益、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我们再次呼吁有关部门出台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能有效管理利益冲突、又有利于医学发展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而医药相关的专业学会、协会及各大学、科研院所和医院也应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明确什么是底线、什么是红线、什么是高压线。我们也向广大医务界同仁呼吁,大家一定要正确认识利益冲突、坦然公开利益冲突、有效管理利益冲突,在自尊、自信和自律的基础上,适应乃至习惯于接受业界同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以诚信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为促进医学科技的创新发展、实现医学造福于人类的崇高目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