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梳理案例发现,敷衍应付、逃避监督、怕麻烦是领导干部漏报瞒报的常见心理。那么,在填报时,领导干部应报告哪些内容,又有哪些方面是漏报瞒报的“高发区”?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一关。然而,某些领导干部也“摔”在这一关。不按规定填报,甚至欺瞒组织,是粗心大意还是另有隐情?
干部漏报瞒报的常见心理
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指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背后,往往有更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前不久,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湘潭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陈震龙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提到陈震龙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瞒报个人财产、投资情况。
“陈震龙的巨额财产来自贪污公款和受贿赃款,投资入股建材厂也是违反规定的,所以他既不敢也不想如实报告。”湘潭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企图通过虚报瞒报来蒙混过关,是一些领导干部打的“如意算盘”。如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坐拥36套房产。这些房产中,有的是直接索要的,多数则是利用职权通过他人运作低价买入的,再高价卖出从中获利。据办案人员回忆:“文民每年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都不如实填写,仅填报三四套房产蒙混过关,用以规避组织监督。”基于此,最终认定其违纪事实包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问题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因为做贼心虚,知道自己有问题,不敢报告就干脆不报。或者为了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胡编乱造、混淆虚实、避重就轻。”云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分析,还有部分领导干部纪律意识和组织观念淡薄,认为“个人情况是私事,没有报告的必要”,不重视、不认真对待个人事项填报。
除了敷衍应付、逃避监督,怕麻烦也是领导干部漏报瞒报的常见心理。
如何避免踩“红线”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制度安排。“如果组织不了解、不掌握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那么管理监督也无从谈起。”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报告个人有关事項是党组织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手段,也是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途径之一。“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来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起到了抓早抓小、防止带病提拔的作用。如果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总想逃避组织监督,可能就是出问题的前兆。”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在填报时,领导干部应报告哪些内容,又有哪些方面是漏报瞒报的“高发区”?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清晰列明了领导干部应报告的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和子女从业、配偶和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专家建议,每年年度填报前,领导干部应做足“思想功课”,认真学习政策纪律。同时,做足“数据功课”,仔细核对材料单据。此外,填报前也要与家属沟通到位。对涉及配偶、子女的相关信息,比如从业、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对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事项内容、时间节点、填报要求和漏报瞒报后果讲彻底、问明白。
既报又查,凡提必核,形成强大监督合力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按照中央有关规定,2015年开始全面实行“凡提必核”,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后备干部人选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都要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重点查核。2016年以来,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中,既对新提名人选“凡提必核”,又对拟继续提名人选全部查核。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制度威慑力不断增强。
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无论领导干部因何种原因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一律不提拔重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取消换届继续提名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如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作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途径,将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时可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为了让监督更加精准,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建议,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申报内容的系统审核、信息查核,真正让制度“长牙带电”,形成强力约束。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