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秉坤 张思琦 张安东
根据新华社相关统计数据,到2020年,我国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群已高达4200万,同时在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群已达到2900万?就目前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看来,我国的老龄化情况已经越来越严峻,失能?高龄?空巢和独居等养老服务重点对象将大幅增加?此外,人口流动的日益突出也加快了代际分离现象的发生。论文在界定了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基本概念后,重点研究了中国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发展现状,发现存在养老方式缺乏制度的支持、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相关建议三个问题,提出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同居式养老模式的推广、加强同居式养老模式宣传四个对策,力图为满足中国老年人养老的不同需求提供理论与政策建议。
“同居式养老模式”是一种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养老模式,学术界通常认为,它是由“空巢老人”自发组织的,在一定的空间和生活自由下通过老人们自给自足、相互帮助,顺利完成养老活动的养老方式 。“同居式养老模式”作为一种结合“互助”和“同居”的混合养老模式,在运行上有经济成本低、成员之间彼此熟悉、生活上互助、精神上相互慰藉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所接受和实践。“同居式养老模式”模式自 2011 年发展至今,在全国范围内共有约 20 例成功的报道案例 ,“同居式养老模式”一般以团体形式出现,团队人数一般控制在 5-15人左右,团队规模大小相对灵活。主要以同事、朋友、邻居为主,团队关系相对熟络,生活经历、饮食起居和兴趣爱好等类似,生活上有利于相互照顾,情感上能够相互慰藉。
缺乏制度的支持
同居式养老模式缺少正式的规章制度。各地方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相关政策阐述中曾简单提及有关同居式养老模式的相关内容,但也仅仅局限在形式说明方面,并没有将其发展成进一步实施的方案,而同居式养老模式是近两年才开始试点推行,没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更别说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支持其发展,导致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发展缺少权威性,这也就意味着缺少制度支持的同居式养老模式,在发展的道路上可能面临很多挑战。
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
同居式养老模式中人际情感的处理上较易产生偏差,缺少血缘关系的联结和部门制度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群体间产生矛盾。首先,矛盾频繁发生。由于老年人和青年人年龄结构的差异,导致他们在价值观、生活习惯方面截然不同,正是因为两个群体生活规律的巨大差异可能导致两者关系产生纠纷,再加上两代人之间交流太少,以致没有共同的语言,不可避免的造成关系紧张和隔阂产生。其次,缺少监管致使权益受到侵犯。同居式养老模式多是自发进行的,没有经过任何书面形式的登记,不仅缺乏政府部门的主导,也没有相关组织的约束,使得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未掌握入住青年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养老机构在不了解对方的前提下,难以保障老年人的安全与生活不受到伤害;缺少协议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造成青年人不尽力照顾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现象发生等。此外,纵使青年人是经过层层步骤、百里挑一选出的,也可能会在其中混进保健品推销员或者诈骗分子,而老人缺乏识别上当受骗和风险防范的知识,当一些诈骗分子冒充青年人对老人大献殷勤时,老人常常被其表象迷惑,导致出现养老金被骗、贵重物品丢失、高价购买保健用品的现象。
缺乏相关宣传
我国是极其重视孝道的国家,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就更加重视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忽视了其他养老模式,同时老年人普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对同居式养老模式闻所未闻,更不会主动接受认可同居式养老模式。而且,大多数老年人无论是对现行选择的机构养老还是居家养老或者其他养老模式都比较满意,不愿意改变现状,不敢触碰新鲜事物,也不想了解甚至接受同居式养老模式这种新型的养老方式,这种保守的传统观念可能阻碍了同居式养老模式的长期发展。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依托基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政府管理平台。由于自发组合形成同居式养老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介入,建立相应的政府管理平台,为愿意采用该种同居养老形式的老年人及青年人进行牵线搭桥,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2]。政府平台通过收集想一起同居养老人员的信息资料,掌握家庭情况、生活状况、组合需求等信息,建立完整的档案数据库,再经过专业系统的数字化分析,确保老年人在信息畅通、环境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更加快速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同居伙伴,以实现最佳的养老生活。
其次,明确角色定位,完善监管机制。政府监管主要是对青年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青年人的申请过程、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服务次数、服务效果等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出现养老服务中不作为现象、甚至出现欺骗老人、虐待老人的严重事件,使同居式养老模式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努力提高老年人对青年人服务的满意程度。再次,加大资金与政策支持。 一方面,政府可以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扩大推广范围,比如:对选择青年人参与同居式的养老机构进行土地补贴、住房补贴或者床位补贴,为投资该类养老的企业提供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对机构水电费运营方面的基本费用进行優惠等,积极引导各个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参加同居式养老模式的社会捐赠和助老志愿服务,从而实现对青年人参与同居养老的帮扶作用。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充实精神养老的相关法律内容。我国最初主要还是强调物质养老,满足温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由物质养老上升到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并重,甚至更加追求精神养老。目前,我国既有的法律制度对老年人经济供养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完整,老年人的经济养老基本上都能够实现,而对于精神养老这一层面并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导致部分人缺乏精神养老意识,忽略精神需求的满足。
其次,充实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内容规定。政府应该出台将同居式养老模式纳入我国养老服务的政策体系中,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求中增加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内容,尽量用全面的、具体的制度规定对同居式养老模式的组织结构、选拔标准、监管机制、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使同居式养老模式发展有章可循,有制度保驾护航。
与此期间,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养老志愿服务方面的内容规定,通过老年人和青年人双方共同签订《同居式养老模式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避免矛盾冲突的发生,让选择该养老方式的老年人和青年人不会因制度的不健全而受到伤害,还要对志愿服务流程、质量标准进行详细化设定,形成一套通用的志愿服务标准体系,确保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制度性发展。
加快同居式养老模式推广
政府帮助人们转变传统观念。政府在学习理解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前提下,积极在全社会宣传养老新理念,努力帮助人们摒弃传统的养老旧观念,从传统的养老模式中走出来,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同居式养老模式并不是政府和家庭摆脱养老责任的借口,而是通过对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关注和了解,认识到同居式养老模式的独特优势,从而能更容易地接受同居式养老模式,降低推广同居式养老模式的难度,进而推动其有序发展。
同时,全社会人员应积极转变传统思想观念,树立养老新理念。只有转变传统观念,同居式养老模式的新理念才能深入人心,使更多人认识到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必要性,该方式是弥补我国现行养老模式不足的补充性选择,既符合我国立足于社会主義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符合我国的社会伦理,通过盘活青年资源,有益于帮助老年人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子女养老压力,缓解社会养老服务困局。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老年人参与到该养老方式中,消除传统观念和对同居式养老模式的误解,增强新型养老的认同,从而促进养老服务的长远发展。
加强同居式养老模式宣传
同居式养老模式在国外取得了较好的发展,而我国受传统观念的束缚难以跨出这一步,因此,全面有效推广同居式养老模式,必须采取多种方式。首先,加强宣传。养老机构、政府等主体应主动加大宣传力度,对同居式养老模式的事件、优秀案例、优秀青年人物等给以宣传,或者在社区、街道、企业进行普及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内容,提倡鼓励同居式养老模式,为同居式养老模式的实施增强支持力度,让更多的老年人、青年人、家属了解同居式养老模式的新理念,从而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接受,加强该养老形式顺利进展的可行性。其次,利用宣传媒介多元化进行推广。
政府、养老机构、社区等主体应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报纸、宣传栏、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同居式养老模式讲座等多种宣传方式,通过传统媒介与新媒体媒介两种方式结合,顺利达到全面宣传、增强社会责任感的目的,让更多的人尤其是青年人了解该养老形式的内容,从而吸引他们参与到同居式养老模式中,主动为养老服务贡献力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自我,彰显人生价值。
(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