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柳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2.华中农业大学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0)
近年来,国内外学界以及普通民众围绕转基因等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原因在于其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经济贸易、国家安全等方面存在潜在威胁。本文认为,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深远,在重视科技创新的同时,更应注重其涉及的技术伦理、国际法治等问题。探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不仅能挖掘现代生物技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优势,而且有利于开展全球治理、积极应对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威胁与挑战,从而推动现代生物技术更好地为全人类造福。
现代生物技术以1953年美国科学家詹姆斯·沃森(James Watson)和英国科学家弗兰西斯·克里克(Francis Crick)发现DNA双螺旋结构为开端。它是以生命科学为基础,利用生物体或其组成部分,设计构建具有预期性状的新物种或新品系,并结合工程技术手段和其他基础学科的科学原理,为人类生产出所需产品或提供新型服务的综合性技术体系[1]61。现代生物技术主要包括细胞工程和基因工程(又称“转基因技术”)[2]11。它本身只是一个自然科学问题,但当其发展导致生物安全问题出现时,便受到了来自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领域的关注。从狭义上看,生物安全是指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2]13。现代生物技术具有以下4个特征。
现代生物技术是21世纪科技创新的前沿,是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重要推动力量,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有助于提高国家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的国际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动植物的性状和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前景[3]。然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发展红利的同时,也如同打开了的“潘多拉魔盒”。因其广泛研究与应用而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并深刻影响农业生产、国际贸易等领域。可以说,这一技术的前瞻性决定了其发展进程的不确定性和曲折性,导致科学界、政界、商界及普通民众对其的态度呈现两极化趋势,国际社会也将其作为关注重点。1982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自然宪章》开启了生物安全全球治理的序幕;1992年通过的《21世纪议程》在肯定该技术对人类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强调只有谨慎地发展与利用,才能获得其最大惠益,要求各国通过达成包括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可适用原则的国际协定,来确保其安全开发、应用、交流和技术转让[4]。
现代生物技术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和战略价值的技术。例如,运用传统生物技术获得1毫克生长激素抑制素需要用10万只羊的下丘脑,所耗资金相当于借助阿波罗宇宙飞船从月亮上搬1公斤石头回地球。而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将人工合成的生长激素抑制素基因重组一个高效表达载体在大肠杆菌中表达,只需该大肠杆菌培养液10升即可,大大减少了经费使用和精力耗费。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巨大冲击力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作用和影响,将推动未来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并重塑国家核心竞争力。美国公布的《2016-2045年新兴科技趋势报告》显示,未来30年该技术可能在影响国家力量的核心科技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对此,发达国家纷纷从战略全局出发,推出系列政策与措施,加大研究力度,抢占技术制高点,促进产业发展。美国推出《国家生物技术产品监管体系现代化战略》《为未来生物技术产品做好准备》等文件,进一步推动现代生物技术产品监管体系现代化,预测并把握未来5~10年相关产品的发展趋势。欧盟发布“地平线欧洲”(Horizon Europe)计划提案,其三大核心之一的全球挑战与产业竞争力部分与生物科技息息相关。英国发布《生命科学产业战略》,宣布未来5年持续投入3.19亿英镑,支持生物科学研究,构建生命科学产业的全球领先地位。德国制定“国家生物经济政策战略”,将发展生物经济提升为国家战略;在其发布的《高技术战略2025》中,1/3的具体任务与生物技术相关。日本政府制定《第2期战略创新推进计划》,将智能生物产业和农业基础技术作为重点领域。中国也紧跟时代步伐,发布《“十三五”生物技术创新专项规划》等文件,并于2018年启动对生物技术发展进行中长期布局的《国家生物技术发展战略纲要》的编制工作,加快推进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5]。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关乎国家利益。在国际实践中,现代生物技术很可能导致国家间的利益冲突。以现代生物技术最具争议的成果之一——转基因产品为例,具有技术优势的美国采用“实质等同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Equivalence),认为其与非转基因产品无实质差别,提倡发展和运用,以此为本国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争取更多话语权,获得更大经济利益。而欧盟则在科学态度和伦理准则上更为审慎,以“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作为规制的理论基础,用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规避转基因产品发展中的风险,同时保护和发展本地区传统农业。双方对转基因产品采取了不同的伦理准则、法律规制态度和方法,并影响着具有相同或相似特点的国家。目前,国际社会针对转基因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已形成了在规制理念、规制措施和规制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两方:一方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另一方以欧盟、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双方在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中产生了激烈的摩擦和争议。这一冲突在2003年美国诉欧盟转基因案中表现得非常明显。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3国于2003年5月20日正式启动了WTO争议解决机制,就欧盟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口的做法向欧盟提出磋商请求[6],并在磋商未果后于当年8月18日要求WTO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裁决;而欧盟除积极应诉以外,还顶住美国的压力,于当年9月22日通过了两部新立法以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监管,进而使欧盟成为世界上规制转基因产品最为严格的地区[7]115。
现代生物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长期存在,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伦理道德和粮食安全等方面。首先,依据现有研究,该技术及其产品对损害生态环境具有潜在性和缓慢性,不仅需要足够时间和空间,还需要通过多种因素的长久复合累积才能显现,是否存在损害以及存在何种损害均未知[8]。更为重要的是,该技术及其产品所造成的风险不同于普通风险,损害一旦发生,其灾难后果难以想象。如利用该技术对基因资源进行研究与利用,将很可能造成打破原有物种之间分子屏障的基因污染,使自然生物的后代同质化,致使生物适应性下降和遗传完整性受损,甚至引发生物种群消失。此外,尽管国际组织、政府等因生物安全意识的提高对科学家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但突破职业道德底线的科学狂人比比皆是。比如2018年被爆出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的始作俑者。由于科学家能很容易地操纵基因材料,而与该技术有关的研究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是各国竞争的科技前沿,拥有大量的科研经费投入,部分科学家是否会为了追求短浅利益而忽视可靠性检验也存在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同样,对于现代生物技术公司来说,它们对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商业开发、产品生产和流通等环节都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可在业务上进行有效的全链条整合,而政府对此进行监管的能力往往不足。在追逐高额利润的过程中,这些公司将不遗余力地推销其产品。近年来,它们已在世界很多地区发挥“影子政权”功能,为公众提供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9]。以转基因技术跨国公司孟山都为代表,通过与美国政府合作、推动高管在政府任职等方式,积极推动转基因产业在美国的发展以及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并试图影响有关产品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进而影响其他国家和地区农民留种权的实现及粮食安全保障。
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影响是多维度、多层次的,范围广、时间长。就人类社会而言,主要影响个人、国家和国际3个层面。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10]。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不仅体现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很多国家的宪法中也明确提出保障这些权利是实现人权的重要基础。因此,在法律制度框架下,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拥有生存权,拥有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并不断完善自我、提高生活品质的权利。
联合国发布《2018年世界粮食安全和营养状况报告》显示:全球饥饿人口连续3年(自2016年以来)持续上升,目前的饥饿水平已重回10年前;在应对儿童发育迟缓等营养不良问题方面,由于进展速度非常缓慢,数亿人口面临健康风险[11]。因此,需要采取积极行动,才能尽早实现联合国在《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设定的“零饥饿”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以转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被认为是解决世界粮食危机的重要手段[12]。 然而,食用转基因产品是否会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发展构成潜在威胁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虽然,自1996年商业化种植以来,转基因作物已在全球70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应用,但生物安全的复杂长期性导致可能对人类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长期存在,即便是当前种植总量占全球总种植面积91%的转基因种植大国——美国、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和印度,仍未种植和生产主粮。未来,现代生物技术能否有助于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保障,将由技术研发水平、国家粮食战略、国际法律规制共同决定。
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不正当运用和不平衡发展导致主权国家受到一定威胁。美国等发达国家因在技术研发方面的优势,通过运用知识产权、掠夺生物遗传资源、研制转基因产品、基因武器等手段,不仅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军事等领域处于不平等地位,更在国际上对其他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正如《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中指出的,“各国必须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免受现代生物技术产品及其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第一,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基辛格(Henry Kissinger)指出:“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13]粮食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是保障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战略物资。确保粮食安全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1983年的定义:粮食安全就是能够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物。1996年《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则把安全和营养作为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认为 “人人都有权获得安全而富有营养的粮食”[14],这使粮食安全的内涵更为丰富,各国不仅要保障本国粮食的数量,更要保障粮食的质量安全以及膳食多样化。
作为转基因种植大国和产业大国,美国在对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等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粮食援助时,将国内剩余转基因食品转嫁至当地并将接受转基因食品作为人道援助的附加条件[15],这一援助方式常常使很多粮食自给能力不足的国家无从选择。对此,一些国家只能选择采取限制或抵制政策。如2002年,美国向因旱灾遭受饥荒的南非国家运送转基因玉米进行国际食品援助,许多国家出于维护国民健康、预防对本国传统作物的污染等因素的考虑拒绝接受美国的援助;2004年苏丹和安哥拉再次予以拒绝[16]。
第二,军事安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等军事强国已开始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秘密研制生物武器,其杀伤威力巨大,可以不费一兵一卒达到军事目的,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进入21世纪,随着基因技术的蓬勃发展,人类基因组图谱顺利完成,基因武器标靶人群更精准、更快速,威慑力更大,将有可能成为比核武器影响更深远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此外,现代生物技术在信息探测与处理、军用生物材料、伪装隐身、军用功能性食品、军用仿生导航系统、纳米生物技术、生物标记追踪等军事领域的研究已取得重大进展,对各国保障国家安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美国调查委员会的军队科学技术理事会提出,到2025年,现代生物技术将可能带来巨大发展,如由基因工程生产的蛋白质制造的计算机存储器、便携式太阳能、可用于敌我识别的生物标志物、可监测出生物或化学因子的传感器等[17]。
在美国、欧盟等现代生物技术发展领先国家的推动下,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积极发展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也为应对现代生物技术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制定、发布和实施了一些生物安全方面的法规、条例、指南和规定。如美国从20 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关注生物安全问题,制定修改并不断完善了有关法律;加拿大从1985年开始制定有关法规;欧盟于1984年成立协调委员会,协调相关技术政策,欧洲各国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印度、巴西等国也发布了管理法规。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导致他们对生物安全有不同理解,进而影响生物安全全球治理过程中国际关系的调整。
自1988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始起草和谈判以来,国际社会围绕生物安全进行了长期而漫长的利益博弈和协调,国际斗争错综复杂,各种矛盾多重交织。以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生物安全议定书》特别会议为例,尽管来自133个政府、非政府组织、工业组织和科学界的750多名人士经过多方磋商,最终达成了《生物安全议定书》,但起草议定书的过程十分艰辛,自1994年开始历经了两次缔约国大会、6次生物安全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会议和1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特别会议及续会,各方在谈判协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观点不一的五大集团:“迈阿密集团”(包括美国、加拿大、智利、阿根廷、乌拉圭和澳大利亚)、欧盟、发展中国家集团、折衷集团(包括日本、墨西哥、新西兰、挪威、韩国、新加坡和瑞士)和中东欧集团[18]。矛盾主要体现在两大集团的对立: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以及以欧盟为首的保守集团。前者主张自由贸易,后者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生物安全全球治理方面虽有利益冲突和观念冲突,但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应在确保本国安全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生物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体系。《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最终签署就是各方利益协调的结果。截至2020年10月,已有173个国家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它们为加强生物安全全球治理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面对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多重挑战,中国作为生物资源大国和粮食大国,应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生物安全观,从战略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相关政策与法律措施:积极构建和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并将现有的硬实力转化为国际制度性权力、对外关系的影响力和领导力[19],努力提高我国在生物安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
重视人类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的基本经验和行动方案[20]。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新时代国家外交和人权建设中的核心指导地位,这一思想是全球人权治理的中国方案[21]。 在实践过程中,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维护人类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利既是中国的责任,更是中国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当前,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越来越依赖主权国家开展国际合作,调整相互关系,共同解决安全使用和规制问题,才能在制度框架内确保其发挥最大效能。因此,中国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有必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树立“以人为本”的生物安全观,以维护国家主权为核心,注重个人安全、国家安全和全球安全的协调统一,在促进本国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国家科技核心竞争力提高、生物安全有效管理的同时,为生物安全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1)积极应对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维护公民个人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权利。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到2025年,人均可耕地面积将从1990年的0.3公顷减少到0.24公顷,而目前全球已有8亿以上的人口存在饥饿或营养不良问题[22]。到21世纪中叶,全球人口将达到近90亿,人类仍将面临饥饿问题,现有的农田必须提供比当前多1~5倍的食物才能满足需求。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用全世界不到9%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1%的人口,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同样面临耕地面积减少、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短缺等问题,甚至更严重。因此,需积极稳妥推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鼓励大胆研究创新,实施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口粮绝对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让人民吃得放心。
(2)不断完善国内生物安全立法,确保涉及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相关领域有法可依。我国现代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起步较晚,迄今为止仅30余年,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部分领域仍处于“跟跑”状态。众所周知,法律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实生活的需求。此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与现代生物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更短,差距更明显。国内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和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原农业部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管理程序。这些大多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存在。在管理方面,政府部门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存在交叉或真空现象。新冠肺炎(COVID-19)爆发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23]。因此,应抓住机遇,积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和完善国内生物安全立法,以解决现有立法措辞含糊、指导思想不够清晰、标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制度覆盖不全面等问题,确保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及其生物安全问题的解决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而构建和完善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粮食安全保障体系。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于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外来生物入侵防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涉及与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的问题,是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并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3)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国家安全。现代生物技术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物遗传资源,生物遗传资源是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没有生物遗传资源,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便成了无本之木、无米之炊。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但在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等方面较发达国家仍然处于劣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用于消化吸收再创新。然而,在开展国际合作的过程中,由于“生物海盗”行为的存在以及跨国公司的“强势态度”和垄断地位,发展中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很容易被无偿使用。发达国家利用其开发先进技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享有不同程度的独占权,从而获取巨额回报,致使发展中国家遭受巨大的损失,如美国孟山都公司对我国野生大豆资源的攫取[24]。因此,我国在开发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一是要确保安全,二是要自主创新。也就是说,在研究上要大胆,在推广上要慎重。转基因农作物产业化、商业化推广,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规范进行,稳打稳扎,确保不出闪失,涉及安全的因素都要考虑到。要大胆研究创新,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不能把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都让外国大公司占领了。”[25]其他现代生物技术也存在同样问题,必须坚持以自主研发为主,国际合作为辅,特别是在关乎国家核心利益的军事领域。
(4)主动参与生物安全全球治理体系。目前,生物安全国际法主要包括《世界自然宪章》《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生物技术安全技术准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S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生物安全技术性文件。不同国际组织出于不同的宗旨和目的,对生物安全进行规范和调整。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程,且已由发达国家主导制定形成了系列法律规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其中未得到充分体现。对于我国来说,如何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做出有利于国内政策立法的选择,既不违反国际规则和相关国际义务,同时又为本国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推广争取更多的国际资源和技术支持,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应高度重视的问题[26]。一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有关生物安全法律规则的修订以及进展过程中的磋商,维护本国利益;另一方面还应主动参与、主导和支持联合国框架内生物安全相关规则的谈判和新规则的制定,积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高我国在生物安全全球治理过程中的制度话语权和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