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想与路径

2021-03-25 18:38
关键词:著作合约区块

朱 凌 珂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著作和录音著作的授权市场上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其核心业务包含处理音乐著作或录音著作等权利人委托管理的著作权授权和后续使用报酬的收受分配。关于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缺陷及面临的问题,学界与实务界有着广泛而深入的讨论[1]。从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趋势来看,集体管理组织面临共同的问题。如授权利润分配不均、程序不透明、应记载的权利信息不规范、不统一,这些问题也衍生出集体管理组织权能不彰,无法代理权利人管理好著作对外授权、内部稽查松散无人监督、权利信息有篡改变造以及权利金流向不明的可能,未能分配到应该获得使用报酬的权利人手上等问题[2]。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无法发挥其管理的权能,松散的授权方式、权利信息并未规格化管理、资料记录无法齐全、歌曲清单或相关信息被变造篡改、报酬分配不均或流向不明,都一再打击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信心。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海量著作利用型态

数字科技从根本上改变了著作权的经济活动,著作使用型态由以往的实体物重新制作或翻新转变为接近创作内容的利用权,而载体媒介趋于简便以及格式标准化均使音乐创作能在网络上大量散布,并使多种型态的著作物使用方式与商业模式并存[3]。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网络平台对于数字音乐创作在价值与价格上的认定不一、数字音乐创作的授权模式弹性低等因素,使得现阶段的商业模式渐渐无法适应数字时代下大量且多样化的著作利用型态[4]。并且,由于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片公司以及串流服务平台这些中间人,仅能依其著作数据库的内容提供有限的著作类型,导致商业价值较低的数字著作无法受到重视,形成独立音乐人更加依赖大型中间人提供上架与营销服务的现象。

近年来,新创公司在实际运作上遭遇到如何取得精确的数据、如何协调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个别音乐创作者、艺术家之间取得的数据、运算数据的结果、资料来源的真实性、与正确辨识贡献者等信息透明性的相关问题。虽然个别艺术家与唱片公司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均分别签有合约,但是整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太大,个别成员难以形成撼动核心的影响力[5]。

2.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

由于现阶段在实务运作上欠缺一套良好的著作授权机制,以及能够辨认真正著作权人的全球著作权数据库,因此,市场上对于能够建立完善商业模式的新技术具有隐性需求。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体的运作不仅欠缺透明性,管理架构过于老旧,跟不上高新技术的发展,支付权利金的流程庞杂且容易被中间人隐匿而难以追踪现金流,进而出现“由谁分配、如何分配、为何分配、何时分配”的现实困境,即真正权利人如何取得合理报酬以满足其经济利益的问题。因此,音乐产业核心的问题依旧存在,音乐人的收益从产业的源头被中间人层层剥削,不仅运作效率不彰且欠缺公平性,更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法精确评价每一位产业内参与者的贡献度,进而无法对于特定著作人从著作进行最佳化的商业运用[6]。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针对广播收入的权利金分配为例,其权利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不透明且不明确的概括授权合同条款,不仅导致跨国款项无法实时收取,大部分的款项还会分配给对于该收益并无贡献的最大权利人——唱片公司。这不单单是运作流程调试或主要标准技术转换的问题,最根本的症结在于如何追踪著作人并处理突然对于著作主张权利的著作人权益分配问题。

3.音乐创作人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

互联网时代带来网络、社群媒体、行动运算、大数据以及云端运算,开始出现数字串流、点对点传输等数字传输技术,数字音乐创作的利用型态日趋复杂且多样化,而形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管理著作的情形。著作权人渐渐无法仅通过中间人(即出版商、音乐娱乐公司、广播电视公司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中间媒介组织)掌握所有的利用行为。并且,这些中间人通过掌握所有的利用行为与著作授权交易来搜集信息数据,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取得市场垄断的地位,使得整体市场的深层结构更加根深蒂固,无法改变音乐创作人居于层级制度底端的运作型态[7]。权利仍旧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叠床架屋的授权模式以及交易信息的不透明是造成音乐创作人无法取得合理报酬的主要原因。

另一个让音乐创作人收益锐减的原因在于,音乐创作人可以销售的产品变少了。在过去有实体唱片即可获取大量的收益,但是数字科技让音乐创作内容的价值消失。在数字时代下的交易环境中,著作权与著作物的区分界线模糊,且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的保护采用“创作保护主义”,即在著作创作完成时起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无须另外进行注册或登记,而非采取著作权登记制度。因此,在发生著作权的争议时,著作权人必须自行就真正著作权人的身份、著作权存在及其存续期间等事项负举证责任,因而在数字音乐产业创作与交易的流程中出现确权难、授权难、维权难、取证难等现象。

消费模式的转变让音乐著作的内容价值消磨殆尽,消费者现在仅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取得使用音乐服务的使用权,市场上几乎只剩下音乐服务的服务费用,著作本身价值已渐渐流失。若产业生态与环境无法让音乐创作人能够持续提供创作内容,则没有创意著作的创意内容产业将面临产业瘫痪的局面,最终使著作权人陷于著作创作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且无法实时取得权利金的窘境。因此可以看出,以著作物为合同标的之授权框架已经渐渐无法应用在数字时代下的经济活动型态,整体数字音乐产业随着既有商业模式的失败,不论是身在此产业内或是在产业外的参与者与相关人,均认为音乐产业需要革新,商业模式需要跟随科技发展进行调整而对于新技术与科技具有隐性需求,以解决长久存在的问题,包含交易信息不透明、权利金因错误的交易信息数据或是未将数据完整保存而产生分配不均等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人、音乐创作人等各方压力下,为了增进竞争力,已开始拟定相关规范与政策以促进信息与数据应用上的透明性。例如,欧盟特别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透明性提出跨境许可建立数字单一市场,被称作“欧盟数字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虽然数字化打破了固有的领土疆界,但在线上与线下交易仍存在市场间的隔阂,因此若能将遍布全球的在线上与线下市场整并为单一市场,将能消除跨境交易的障碍,并重新分配数字领域的出版权以及录制权以谋取更有利的授权条件。虽然这项政策的目的是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透明化,有助于运作的效率,但是其本质上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性。英国的音乐著作集体管理团体就意识到上述问题,并通过区块链技术结合智能合约事前设置的条款,不仅能够实时记载权利内容发布,还可以自动履行相关条款,进而协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服务[8]。植入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能够协助表演者了解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合约条款内容、合约义务及权利状态。在英国的管理模式下,音乐表演协会和公开演出许可协会分别代表不同的权利人,并各自有不同的授权条款与相关政策。前者是代表歌曲创作者、音乐出版商管理音乐著作,包含词、曲著作的使用、授权等管理,后者则代表音乐表演者以及唱片公司管理录音著作,授权他人使用、并代为收取和分配权利金。由此可知,在全球音乐数据数据库建立之前,要建立数字单一市场、单一授权窗口仍具有一定的困难。

部分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新技术辅助其集管业务的执行,建立更加完善的权利信息数据库、定期追踪著作被使用的情况,过往成效不彰的管理方式有所改观,总体上能达到权利信息记录完善、财务透明、利润分配公平的目标。此外,通过新技术的运用,建立音乐作品和录音作品间的搜寻比对系统,还能借助音乐著作和录音作品间的关联搜索确认授权与否,盗版、未经授权的作品经过比对后能够立刻出现,以此遏止盗版流通市面。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可行性论证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般原理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导入。与传统合约相比,智能合约是一个能在代码的定义编写之下,经由预先编写的条件触发后,自动执行相应合约内容的计算机化交易协议。也就是说,将合约条款转换为程序逻辑,当合约条件达成时,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将会适时自动履行合约。由于相同的程序码指令会得到相同的结果,在代码编写下会自动履行特色而有自治、自足和去中心化的三要素要求。智能合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创建一个不被约束、不受暴力威胁的虚拟社区,能够在完全自由状态有效合作而创造的交易系统与合约执行系统,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9]。从技术原理上来说,区块链节点上的矿工通过支付矿工费将智能合约部署在区块链架设的平台上,实行可程序化的运作机制,并以定型化合同架构连结实体资产建立智能合约的虚实整合应用系统,进行无形数字资产的移转与授权,上述智能合约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尼克萨博当年所提出的智能合约[10]。这种结合不仅是纸本合约的电子化或程序化,更是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在无形资产的转让与授权交易中。总的来说,智能合约允许一系列的规则设定,并会依照这些预先设定的规则执行合约内容,不仅将合约条款自动复制到网络中的每个节点,确保各节点执行相同的程序逻辑,产生一致化的账本记录,也在直接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毋须第三方等中间机构来进行对账以保证相关信息的正确性,节省交易成本。如果智能合约能够被广泛运用,将对于知识产权的授权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且智能合约的发展将是区块链是否可从金融领域进入其他领域的关键因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合约一经部署即难以修改,当合同履行条件达到或被触发即会自动履约,无须任何人为操作,故难以在事后加以管制、监控或赔偿损失,因此必须做好事前协商以及合同框架的设计。尽管如此,在将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时,我们仍然需要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设计理念、运行制度、作用空间等几方面论证其可行性。

1.区块链技术符合集体管理组织的设计理念

现阶段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色和智能合约带来的授权次数明确化、金额可以精算到单次授权的特性,均与集体管理组织概括授权旗下所有著作,与此降低单次授权的成本的目的相冲突。使用人和权利人间如果就每次授权都必须通过区块链平台个别取得授权,将大幅拉高交易成本,反之采用概括授权方式,使用人仅需一次性向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即可在授权的时间和范围使用该集体管理组织旗下管理的所有歌曲[11]。

由此来看,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传统方式更能降低中间交易成本,并且对不特定范围、次数音乐著作或录音著作的使用人来说,如果必须通过区块链平台取得权利人的授权,除了改变商业习惯、使用区块链平台外,其付出的授权金按其使用规模未必较概括授权的费用花费低,甚至可能会出现更高的情况,反而增加使用人的授权成本。如此一来,区块链技术将使每一次的授权使用精确化,故权利人和使用人间就每次的著作授权使用会耗费较多的缔约成本,与当初集体管理组织制度设计欲降低单次小权利授权使用的成本理念相违背。

若将降低缔约成本作为优先考量因素,则区块链技术并无法取代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在音乐授权领域一无是处。使用人和权利人点对点之间就特定目的所进行的授权,反而需要区块链技术发挥其功能,详实地记录下所有授权的条款细节、著作使用情况以及报酬流向,条件达成时可以自动分配权利金报酬,不仅保障权利人能适时查看自己的著作被使用的情况,也能确保收到应得的利润,使用人也可按明确的授权条款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著作,不会有侵权的疑虑或负担额外的风险。并且,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保有集管权能的前提下,使用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辅助进行权利信息记录和变动管理,在授权条件达成后发出指令自动分配利润提升报酬分配效率。因此,区块链技术虽然无法完全取代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但可以在权利信息记录或著作权有变更时,以区块链技术的特性提升权利人和使用人对集管业务的信赖。

2.区块链智能合约与集管程序不存在冲突

集体管理组织是集结著作财产权人著作的优势,与使用人缔结协议时能以有利的筹码提供使用人概括授权的渠道,获得较为丰厚的报酬收入,且免去著作权人与使用人间的缔约成本。同时,当合约执行遇到困难时亦能代表会员与使用人进行协调。区块链智能合约能精确记录资料的特性与集体管理制度的概括授权有本质上的冲突,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现阶段仍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故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点并无法取代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然而,这并不表示区块链智能合约在集体管理制度下完全失去作用。

区块链智能合约可帮助记录授权合同双方的必要条件、详细条款,甚至能在收取报酬后自动执行利润分配,整个流程十分迅速[12]。区块链音乐平台提供权利人与使用人中介的场域,权利人与使用人间就特定使用标的通过区块链平台建立个别授权合同,其著作授权的目的、标的以及范围明确。例如,使用人张三想在演唱会上使用权利人李四的歌曲,那么使用人张三欲使用的权利归属于权利人李四的著作标的歌曲,使用的特定目的是在演唱会类别,其使用的范围限于音乐著作的公开表演权,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可完整保存个别缔约授权的详细信息,其特性与个别授权的需求相符。

3.区块链智能合约在集管制度下仍有较大作用空间

区块链技术并非完全不能为集体管理组织使用,其去中心化的思维不是让所有中心化的机构都失去其功能,而是使用节点间资料记录以递散方式向周围节点扩散,达到资料保存去中心化的目的,中心化的机构仍然握有管理权能[13]。节点也非必须要求权利人和使用人自行提供,只要愿意提供报酬或事后以利润、虚拟货币发行为诱因,邀约世界各地的矿工提供算力,则一本账册多本记录的模式即可进行[14]。值得思考的是,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否适合移植到集体管理制度下运用,甚至区块链智能合约本身是否能取代集体管理的制度。

将歌曲新增至集体管理组织的数据库时,为确保歌曲没有不实新增,投入歌曲创作的著作人均能获取报酬,使用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这些内容一旦被正确输入后,就不能被篡改、变造。通过区块链音乐平台可以追溯最初始权利创作人为何,使用人可以直接向音乐创作人取得歌曲授权,而创建区块链数据库供公众查询,也能防止音乐平台或个人伪造取得授权,致使使用人混淆误认取得虚假不实的授权。智能合约可以确保使用报酬收入均按照规定的报酬费率,扣除掉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能够完全分配给权利人,避免出现过去利润分配不均的弊病。整套集体管理运作如有涉及到信任机制属性的问题,还能通过区块链得到解决。

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去中心化的核心思维以及精确每笔交易、无法被篡改的特性,现阶段虽无法直接取代集体管理组织降低“小权利”授权缔约成本的集体管理授权模式,但是其不可篡改的特点仍能在著作权利信息记录和变动、使用报酬分配的效率等方面辅助集体管理组织履行其管理权能[15]。另外,如果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单曲费率授权,其授权的著作和使用方式特定,这种情形自然有智能合约适用的空间。当前串流音乐平台结合区块链或区块链以外的新技术,推出让权利人个别授权其音乐著作和录音著作的服务,若能改变过去将著作委托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习惯,由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管理其著作授权,搭配更优惠的单曲授权费率,使权利人和使用人以更低的交易成本取得授权、获得使用报酬收入,那么区块链智能合约仍可能成为音乐授权市场的重要工具。或者由集体管理组织导入区块链技术,建构自己的区块链平台或在公链上分别与权利人、使用人间缔造概括授权方式的智能合约,使整个音乐授权流程能通过区块链保护其缔约的条款内容、缔约双方当事人等不被篡改,还能自动收取报酬收入、执行利润分配,减少集体管理组织执行集管业务的成本,同时能免去权利人、使用人双方个别授权、单曲授权所耗费的中间交易成本,更能促进著作的合法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仍能找到与集体管理组织互利的方法。

综上所述,区块链智能合约或许难以即刻取代集体管理组织下的概括授权制度,但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仍在发展阶段,其智能合约的授权模式并非必须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未来若发展出概括授权形态的智能合约,或是使用人与权利人能以较概括授权优惠的单曲、单次授权费率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授权,那么区块链智能合约不失为一种纾解音乐产业授权困境下的有效方法之一。

4.区块链技术符合音乐创作人的实质利益

如果有这样的方案,即如果音乐平台或者是集体管理组织能够提供一个快速记账、全透明、分布在全球并可以对部分音乐内容实施实时小额授权的系统,那么就不需要区块链技术[16]。另外,如果数字平台的发展能直接提供数据给中心化管理中心,侵权者即会停止破坏行为,则数字平台的发展将会是一片繁荣景象[17]。但是这些推论是一个过于“乌托邦”的假想,在实践上有许多障碍,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平台的使用者遍布全球,如何逐一提起诉讼以遏止滥用不法使用行为是一大难题。再加上目前尚未有一套机制能够检验使用者能够通过数字平台支付合理报酬给真正权利人,因此,对于每一个不合法、不公平的行为均采取诉讼的方式加以遏止,将耗费过多成本而无助于产业的发展。

根据前述,中心化管理的失败经验为去中心化管理提供了契机。因为音乐产业的发展导向是整体内容创意产业发展更广泛地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催化剂,其转型将为整个创意内容产业的发展提供创新模板,并促使市场上的挑战者或新创企业,抑或是供应商产生相类似的需求,因而在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区块链技术的商业应用。特别是创作艺术家,使音乐产业成为区块链技术相关应用场景最具吸引力的试验场。如果一家公司尝试为电网建置区块链网络,但是结果失败,那么不仅影响范围大,客户不满意的程度可能会立即反映在市场上,直接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但是,如果同一家公司运用区块链技术在独立乐团的验真系统上,虽然最终也是失败的结果,然而其所遭受到的反弹会较小。

另一方面,新创企业若能成功说服知名艺术家的参与,将能使公司营运快速达到规模化,并同时取得公众与媒体的注意。媒体通常对于投资者而言是非常有价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且若实行结果为正向,相关概念的实施经验将作为其他领域的参照,可向其他产业获取合作方案以扩大经营,可以说失败的损失成本小,成功却可得到可观的获益。随着在其他行业领域对于区块链技术投资的增加,音乐产业已渐渐可以在低风险且潜力无穷的市场中找到自己的定位,并且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愿意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建立音乐产业的区块链网络,而非投入能够获取更多利益与价值的金融服务和能源产业,均足以反映音乐产业在内容创意产业和经济中的独特地位。

在技术层面上,一个运用新技术所建立的新型态商业模式,其技术发展大概需要10到15年的时间。因此在全球区块链热潮中,市场上对于区块链相关产品与服务的回应还不如预期,消费者对于去中心化的商业生态系统与加密货币的接受度仍不明朗。再加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于音乐产业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是特定族群而言,无法在技术转型上获得利益。因此,目前市场上采用区块链技术者多为个人利益,仍无法确定区块链技术与数字平台的合作成效[18]。并且,数字平台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只是造就下一个中间人时代的出现,不仅无法消弭市场龙头企业的势力,反而成为更无法攻破的高墙。因此,本文认为若要让音乐产业能在数字时代得到良好的发展,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一套去中心化的数据授权机制是产业发展的核心,而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上,除了与唱片公司、网络平台等中间人合作以外,和研究音乐产业相关的学术机构合作或许也是一条出路。美国伯克利音乐学院创意创业学院和麻省理工学院媒体实验室共同领导的一个项目中就汇集了音乐产业利益相关者,包括主要唱片公司、音乐出版商、串流音乐服务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艺术家及技术开发人员,建立一个提供互通全球音乐著作权利数据交易服务的技术框架,以实现新型态的音乐产业生态运作系统[19]。其希望通过学术机构的中立性,发展出一个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途径相互分享权利且符合数字音乐商业模式的开源技术架构。由于其所提供的功能不具有破坏性,在生态圈中的任何一个人均可从此项目受益,因此,该项目对唱片公司而言有极大的合作诱因。

据此,虽然区块链技术整体效能并未在目前市场上取得绝对的优势,对于运用在音乐产业的成效不宜过早下定论。但是区块链技术的确能带来3个潜在的效益。其一,对于音乐产业的相关数据与信息建置新形态的授权框架,通过搜集交易纪录,建立关于著作权人身份辨认与储存资料的全球数据库以引导全球分布式的授权交易。其二,针对长尾效应下的商品设计可行的商业模式,建立全然独立的平台,允许低成本交易的进行,让更多音乐创作人能够进入市场,扩大使用者范围。其三,增强当前领导者的运作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唱片公司以及出版商使用私有链技术,使算绘、演译系统在去中心化的模式下达成运作规模化而更具效率,最终成为全球标准。

区块链技术或是所谓的智能合约,是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以及自动化来解决音乐产业现阶段的问题,是一个最有可能解决长尾效应中新兴艺术家生存问题的技术。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新创企业争先追赶这股区块链热潮,即使交易成本可以降至零,市场营销的成本费用将会加重采用区块链技术者的负担而降低运作效率,但有可能出现每一位艺术家均拥有一条区块链,这将是消费者的噩梦,也失去原先让区块链技术进入市场的意义。并且还将会有主体在这些区块链之上建立一项集结这些信息的应用层,让原本的直接性与透明性失去功效。尽管每位艺术家都享有一条区块链是不太现实的,但比较可能出现的情形是链上有多种不同版本的区块链,且由不同的艺术家使用,使创造出来的价值无法确切预测。因此在区块链技术能够与中心化系统的运作相抗衡之前,中间人与区块链技术间如何协调运作创造真正的共享经济是现阶段能够做到且符合市场需求的商业策略。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效应

1.有效解决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无法处理的身份验证问题

音乐经济权利的运作方式,如同其他经济制度在群众外包时一样面临新的挑战。社会大众普遍认为中心化的运作系统和管理方式早已产生偏见,不论这些运作系统进行何等努力的改进,都会受到大众的置疑。在数字时代下,群众外包模式所建置的在线数据库,任何人均可直接对平台上的信息进行编辑、修改并认证,信息来源充沛,因此基本归因谬误的情形已非常态,中心化的管理方式已非唯一选项。在众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出现的纠纷中,以伴奏乐手的问题为例,由于伴奏乐手不专属于任何乐团的伴奏乐手,不在任何中心化组织的编制中,且通常须临场根据业主的要求融合各种音乐种类的元素进行乐曲的改编与即兴发挥,故时常无法得知最终作品来自哪几首作品。因而其无法事先取得相关著作的授权,行为亦难以被单一机构预测与管理,进而出现使用纠纷与欺诈事件,就算行为之初不具有欺诈的意图,仍无法避免这些情形的发生。因此,著作权的所有权认定、表演者贡献认定,或是录音著作人身份认证等问题,可通过身份认证系统解决这些问题[20]。在区块链技术下,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数字时代下的加密技术架设一个自主身份认证系统,给予每个使用者一个永久的身份,无须输入账号、密码,故不会受到中心系统针对特定言论内容进行管控,因此可以在在不同商业背景下运作特定群体共识与信赖。这套系统可以广泛运用到各领域,以取得更大的市场,过去银行与邮政的中心化管理系统就是通过这种类似的身份认证作为解决方案建立一个声誉登记认证系统,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易对象的声誉评估。

事实上,许多公司均在集中解决著作所有权人的认定问题。瑞典的Auddly AB公司架设了一套能够记录录音著作权人以及内容创作著作权人等数据资料的系统。同样的,区块链技术没有办法解决所有问题,关于工作流程相关信息不透明的问题需另寻他法[21]。然而,著作权人认定以及共同著作贡献比例认定问题却可获得大幅度的改善,因此音乐表演协会和公开演出许可协会均考虑运用区块链技术来解决著作权人贡献评估问题以及表演者著作权认定问题,相较于目前依照各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来认定著作权益,以群众验证交易对象的方式更具有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或有论点认为比特币挖矿技术是一种验证交易的方法,不适合用于音乐表演贡献的归属认定[22]。持该观点者认为,交易的验证是通过矿工解决复杂的加密问题,而这跟著作权的所有权认定或表演者贡献认定无关,亦非处理交易纠纷与相关请求索赔等事项,而是关于验真交易对象是否具有足够的资金来进行交易[23]。然而在发现其他解决著作权人贡献评估问题以及表演者著作权认定问题前,目前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身份认证可以同时解决著作权人认定问题以及著作权授权架构的建立。因此,本文认为,可将区块链技术与上述自主身份认证系统进行结合,这可以分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心管控权力,削弱其垄断地位,成功将著作利用权回归到音乐创作人手中,并促进市场运作效率的提升,以同时实现数据的搜集、身份认证以及处理相关交易信息等目的。

2.音乐创作人通过智能合约取得授权管理的自主控制权,实现权利金的自动获取

现阶段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中,音乐创作人存在难以及时获取应得合理报酬的现实困境,区块链技术可以赋予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进行授权管理的自主控制权。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智能合约程序的运用,也能使权利信息记录不被随意篡改、财务流向记录公开透明、利润分配按约定自动执行的效果以及时间戳记载著作权源和所有权变更,这些技术特质让区块链智能合约与著作权授权相当契合,并可能一定程度上取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就可以自己管理著作的授权并对著作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24]。

区块链技术从虚拟货币的应用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将去中心化的思维运用于智能合约程序,并带来信赖机制的突破与落实,让双方之间的约定可以通过虚拟平台落实,辅以能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条款,并且以非对称加密技术提升账户及信息传递的安全性。虽然区块链智能合约仍有安全性的风险,如基础程序码过于单一,不过总体来看,区块链和智能合约能带来的便利仍远大于其风险,将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应用到音乐平台授权是完全可行的,甚至超越以往国界和语言的限制,如果进行跨国的音乐授权,权利人也能通过音乐平台从国外收取报酬收入。

事实上,在音乐著作和录音著作的授权上,国内外已有较为成熟的先例。如Musicoin、Soundscape,开始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技术辅助著作权授权合约,使过往不易透明化的著作使用情况和具体使用报酬数额、流向得以向著作人真实呈现,除使用人和权利人可以信赖双方约定的条款不会被篡改变造外,还能确保合约能按照条款约定在各个阶段条件成就后自动履行。银行也与区块链音乐平台合作,在约定的条件达成后,区块链平台通过网络连线与银行进行确认,银行确认其上的区块链记录是真实的,使用报酬就自动打款到权利人的账户。如此一来,音乐创作人就可以借助区块链技术,在平台赋予权利人通过智能合约进行授权管理的自主控制权之后自动获得相应报酬。

3.改变单一市场格局,协助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全球资料数据库

全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面临着身份认证问题,还需要解决如何在单一系统中为离散的数据与信息建立数据库的难题。毫无疑问的是,目前尚未有一个全球性的数据库,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拥有的数据库并不完整。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仅可以在特定区域内取得著作权人的部分授权,再加上数字时代出现不同型态的著作权益,促使著作分割为出版权、录制权以及表演权等多元权利,各国在立法架构上亦对上述权益有着不同的定义[25]。因此,多种不同功能的权利种类、不同区域以及再授权合约整合上述信息需耗费大量成本,而难以建立统一全球交易信息的数据库。基于此困境,英国、瑞典、德国早在2010年就已组成欧洲版权中心,该中心关于整治以及协调音乐出版相关数据等相关工作已进行大约10年,希望建立一个跨境连结各数据库的信息库,带动整个产业健康发展。

不过这种尝试最终却不尽如人意。欧洲版权中心遭遇到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难以消除、去中心化的共识难以达成等挑战,不过也从另一个层面益彰显出音乐产业最根本的需求是欠缺一个全球性的数据库。全球数据库建立失败的现象并非为音乐产业独有,关键问题源于在这些数据库均是以中心化的方式进行管理的[26]。另一方面,给予产业相关数据与信息将让特定人在市场取得垄断地位,并让特定群体可以运行其他项目,却无法带给自己相对应的利益。此外,中心化系统的权力源来自于形塑这套系统的管理中心,而中心化的管理方式即需与所有利益相关参与者间达到一个“乌托邦”等级的共识后才可运作,但是要达成该程度的共识非常困难,因此交易往往是在不信任的情形下进行,故中心化管理系统的崩坏来自于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不信任[27]。所以,尽管欧洲版权中心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的解决方案却无法负担重整系统的巨额成本,最终迎来失败的结果。

过往全球性的数字单一市场改革成效均不太理想,根本原因有二。一是在于线上与线下交易仍存在市场间的隔阂,而数字单一市场试图进行中心化管理,但是中心化管理带来的弊端颇多,此处不再赘述。中心化管理的失败成为去中心化解决方案提出的契机,采用区块链技术与分散式账本所建立的全球去中心化著作数据库来发掘产业长期价值,而不可避免地造成权力移转,整体产业将有机会重新分配利益,且相较于建立数据库的成本,去中心化的管理方式能让更多人获取合理利润,而现实中,的确也有依照上述解决方案架设去中心化系统的运作者——Ujo music。去中心化的分散本质可以避免被关键参与者破坏,且相较以劳力密集建立的全球著作权数据库更能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基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可以协助集管组织建立全球资料数据库,改变全球性的数字单一市场格局。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要建立一个能把著作权人权利状态、现场表演以及所有实体资产的数据记载在内的系统仍旧十分困难,且尚未设计出一套激励机制能让音乐创作者、艺人等产业内部的相关参与者进行参与的行动,这些核心参与者是否愿意成为早期使用者将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四、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后面临的困境

现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越趋普及,但是如同许多依赖资料搜集与分析的新兴科技一样,区块链技术同样面临无法突破的技术难点以及商业化的运作困境。

1.区块链技术无法验证确保资料来源的真实性

区块链技术目前尚无法克服的首要难题是如何确保输入资料是否正确,或是确认输入资料的人是否有权输入该资料[14]116。另外,即使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全部作品的集体权利登记并非代表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实际上,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无法阻止一位表演者声称自己在特定作品中演奏特定音轨,且该事件由其朋友、家人加以认证,即使事实上其并未参与演奏。或是一位非专属授权人对于单一作品所有权的记载请求,虽然对于此种情形各国一般都设有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目前仍无法确定区块链技术能否解决权利记载重叠的问题。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虽然可以让信息上链之后防止这些信息难以被篡改,却无法作为验证信息真伪的工具并确保资料来源的真实性。

若开始就是无权处分该著作的人将伪造的资料输进区块链数据库,那么使用人将无法信赖记录在数据库的权利归属是否为真。因此,在输入资料时应有类似银行或会计的稽查制度予以辅助,或是与独立的行政机关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对此,域外的一些有益经验可供我国参考。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虽然整个区块链的应用仍处于萌芽阶段,并且仍有安全性风险存在,但是区块链技术现阶段已提供了不可被篡改功能,大幅改进过往信赖机制的不足,使大众对虚拟交易信赖度提升,不应当由于输入信息存在一定的风险就因噎废食,仍应正面看待区块链技术乃至智能合约在改进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区块链增加交易量与保障运算效率的技术壁垒尚未突破

首先,我们必须思考的是为什么音乐产业适合使用区块链技术。由区块链技术建立的数据库是最慢、最贵、低效能、高成本的运作方式,如果结合区块链技术来运作智能合约,和在普通服务器上部署运作相比,其网络速度将慢上1000万倍,且成本方面将贵2000万倍。另外,在公有链上所有人必须下载自开始以来的所有交易资料,但是区块链本身对于资料处理的速度很慢,每秒能处理的交易数最多是15笔[28]。因此,如果应用要求更高的性能,大多数人会选择创造自己的私有链进行交易,然而私有链交易将会失去将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化的目的,而如何将区块链相互打通也成为了尚未解决的技术难题之一。如何扩容、增加以太坊每秒交易量,同时保障运算效率与处理信息与储存的成效,也是该技术运用于商业化的一大困境。

3.数字音乐市场可能排斥去中心化交易执行模式

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运作系统结合数字资产的防伪技术可避免资金走失。通过去中心化的运作机制与加密技术来保障资料主体隐私与资料掌控权,同时可掌握交易的流向,知悉交易的客体,这正是音乐产业所需要的透明化交易过程、精确的交易信息。另外,其还能使报酬分配明朗化,因为透明反而有助于产业的运作。事实上,特定音乐创作的著作权人是谁,该音乐目前由谁代理发行与授权,均不值得企业花大量金钱与时间进行保密,因为这些信息作为保密性的信息来管理,无法让市场或是音乐创作人得利,而对于消费者而言,私密的信息更不是其消费音乐的理由与主要诉求。

然而,目前市场上对于去中心化的交易执行模式,以及去中心化的信息管理接受程度尚不明朗。也就是说,对于区块链技术的依赖程度并不高,且企业与供应商在这之中所扮演的角色亦不清楚。根据美国Gartner咨询公司于2018年的调查结果,仅有1%的企业已投资与使用区块链技术,8%则正在进行试验性计划,但是大多数仅属于概念性的验证,而无法通过初始的试验性阶段。对于传统企业来说,超过85%的区块链相关措施缺乏说服力、可行性与持续性的商业应用,虽然区块链技术已通过许多概念性的验证,但是在技术安全性、界面使用弹性、市场扩张性、资料管理、标准建立与企业大规模商业使用方面均面临挑战[29]。因此若要顺利进入商业及技术具有可行性的阶段,必须先对现有市场投注规模性进行广泛宣传与普及,以提升市场最终使用者对于区块链技术开发潜能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进而带动整体消费行为。

企业投资区块链技术将会在组织结构、商业模式与营运模式等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而区块链技术所提供的服务与产品与目前的电子商务平台相似,但是增加了信息真实性认证的部分。而由于分散式账本着重于解决企业内部商业的问题,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商业化过程中将会面临企业不再是商业活动的中介者,以及采取破坏式创新的新创企业成为市场运作的潜在威胁等问题。再加上市场上对于区块链系统纪录具有整合现有记账系统运作的需求,这些均是区块链商业化面临的挑战。因此,即使许多地区与产业对于区块链技术能解决市场效率运作不彰的问题而保有高度兴趣,但是以目前的技术成熟曲线来看,仍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问题才能被产业应用,距实现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与市场仍有一定的距离。

全球不少数字音乐公司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抱持怀疑的态度。他们不认为音乐产业内的消费者可以轻易接受数字货币的新形态交易方式,他们认为艺术家在现阶段采取区块链技术,只代表他们想塑造一个新潮、跟得上时代脚步的形象,不代表他们真的接受这项技术。音乐电子商务平台也纷纷认为虽然串流媒体是目前音乐产业的主要消费型态,但目前没有人可以在串流订阅服务上适用区块链技术并采取下一步的行动。因此,区块链技术在音乐产业中成功实施的关键点在于要找出音乐产业内有哪些需求是新技术能满足,且什么样的需求是区块链技术才能达成,并在理论上验证可行的方案,才是让区块链技术在音乐产业界实施落地的方法。

4.集体管理组织引进区块链技术的意愿有待强化

区块链技术能否导入概括授权的业务,最大的难题还是在于集体管理组织有没有意愿引进区块链技术。在区块链技术蓬勃发展以前,各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就已经纷纷导入科技技术来完善权利信息的记录。如英国就将音乐作品和录音作品进行对比确认关联性,以此强化整个音乐授权机制、打击盗版。因此,已经引进相关技术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必要增加成本导入区块链技术来加强权利信息的不可篡改程度,可能是该项技术未来应用中将会遭遇的一大问题。而没有发展相关技术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愿意将区块链资料上链至完全公开透明的程度,目前来看也是一大疑问,因为如果将区块链资料上链,就意味着将会影响这些集体管理组织既有的使用报酬和分配的模式。事实上,权利人自然希望其报酬收取的过程能尽量公开透明,实时掌握这些信息来确保自己的权益,但是集体管理组织不一定有对外披露其营业详细信息的意愿,况且使用区块链技术需要负担额外营运成本。因此,在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意愿这一问题上,权利人和集体管理组织两者的立场存在着明显对立,究竟该如何取舍,尚有待使用人、权利人还有集体管理组织三方沟通协调。

5.区块链技术的建置成本分担有待明确

引进区块链技术需要建置成本,这些成本应由谁来分摊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如果是集体管理组织要引入区块链技术,那么这些成本是否变相由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进行分摊;抑或是行政机关应建立区块链数据库供大众查询使用,由国家来承担区块链建置成本。依目前实务的发展来看,多由串流音乐平台或电子音乐平台自己开发区块链项目的应用,因为这些音乐平台若能直接管理权利人的权利信息和了解授权情况,其使用这些著作的成本可以下降,甚至有朝一日取代集体管理组织的集管业务,音乐平台就可以代理权利人授权、管理监督使用人的使用情况。目前区块链建置成本多为提供者付费,但是权利人是否愿意负担这些技术更新的成本,有待商榷。

五、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实现路径

1.智能合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导入路径

智能合约结合区块链技术是目前实务上一个很重要的应用,其可运用的领域非常多,音乐产业中的著作权授权管理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应用领域。区块链的技术内涵是由程序语言与代码所组成的软件与电子商务运作协议,具有时间戳,以及一经载入即无法篡改的技术特征,因此可用于著作权登记以及创作过程文件的保存。另外,根基于区块链上程序码的以太坊,进一步可通过燃烧交易费用的方式部署智能合约,以方便著作权让与及进行授权。

智能合约是通过程序码自动履行的方式实现合约的条款与条件,比起传统合约,在分配报酬部分具有可预测性,使整个流程更加透明清晰。不过尽管如此,在可预见的未来,智能合约仍无法完全取代以自然语言制定的法律合约。目前仍有很多类型的合约不能完全用程序码表述或用电脑执行,如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的不完全合同。即便可完全自动执行合约,但是一旦合约双方遇到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仍需参考法律条文和相关内涵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愿以定义合约双方权利的内容,才能继续依约履行。智能合约的出现,让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均重新评估了目前的法律合约是否符合产业的发展,但是仍然需要通过持续地尝试、辩论与调整才能界定出适合以程序码实现的合约类型和条款,以及如何将两者结合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取得合宜的法律位阶,让智能合约落地实现。

2.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于集体管理的主要情形

著作权利可依授权的著作是否特定以及使用方式区分成“小权利”和“大权利”两种性质。大权利的使用,是指特定著作所为特定使用的授权,著作被替代性比较低,单次著作使用授权金额相对小权利高,并期待以市场双方经谈判后协议出能反映市场价格的授权金,故大权利的授权不宜有过多外力干涉。小权利则尽可能让使用人付完授权费用后在不特定著作和不特定方式、范围内广泛使用,其著作替代性高,单次著作使用的报酬金额低廉,故授权成本比例相对较高,如广播电台节目需要点播音乐、咖啡厅播放音乐。大权利主要以特定著作为特定使用的重制权为主,如电影配乐;小权利以公开传输权、公开播送、公开表演等权利为主[30]。

集体管理制度是为了降低中间交易成本而产生,其管理的著作多以概括授权使用为主。在集体管理制度下,使用人向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概括授权,其授权的标的包含了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所有歌曲[31]。使用人毋庸向集体管理组织告知会于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使用哪首歌以及个别歌曲的使用次数,在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授权的著作权利类别可以任意使用著作。例如,广播节目上点播歌曲、音乐串流平台提供用户歌曲在线点击播放的服务等。概括授权本身以大数法则取代精确的计算,以此节约精确计算授权的成本,其授权的标的、条件和范围不需太精确,旨在方便使用人取得授权后加以使用。不过,由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性在于完整记录信息并保存,虽然可以精细记录授权条件、使用目的及次数,却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本质相违,使用人每次点播一次歌曲,均须向权利人取得一次授权,反而不利于使用人迅速广泛地使用著作,且徒增中间缔约成本。而在大权利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情况下,区块链智能合约倒是可以提供独立的著作权人点对点的授权辅助,将其授权目的、方式跟范围通过区块链技术留存记录,并使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保障其权利金收取。

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是否适合应用到著作授权,应视著作授权的目的及方法、范围来决定。如果是特定目的、一次性授权金额高的大权利授权,为使授权的目的、范围、内容和授权金明确化,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自然可以选择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来辅助授权。如果是涉及不特定目的、反复使用的小权利,因一次授权使用的使用报酬低廉,在单次授权耗费过多的缔约成本会造成权利人承担利益损失,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仍应由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管理监督功能,区块链智能合约这种较高成本的点对点个别授权模式目前尚难以取代。

3.区块链技术辅助集管业务的具体模块

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一套去中心化的数据授权机制是产业发展的核心。根据前述,目前区块链技术的运作宗旨在于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开放性合作平台[32],本文亦不建议与既有市场脱钩,如何在不损及既有市场参与者利益下建立新型态的生态圈是首要之务。故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上,除了与唱片公司、网络平台等中间人合作以外,与研究音乐产业相关的学术机构合作也是另一种商业策略的选择,让创意内容产业中的消费者、音乐创作人以及相关企业体,在公平、公开、透明且有效率的数字生态系统中取得加密后的安全保障以及经过验真的身份认证,进而达成三者互赢的结果。

当然,采用区块链技术之初,由于其对市场而言还过于新颖,说服投资者与教育市场的成本将会比较高。并且市场经济的核心参与者是否大规模采用该技术取决于市场接受度、消费者易用性与效用、监管法规的审批和商业可行性等因素而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导致短期内无法彰显利益而影响长期采用该技术的市场信心。然而,上述技术成本可以逐渐分摊在长期的营运当中。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特征是追求长久利益,需要靠一步一步的累积以达成目标,其获取的利益将平均分摊于每年的收益中,与可以大幅度推进的他项技术大不相同。

因此,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来辅助其集管业务。例如:在权利金模块,可以建立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记录音乐著作使用权利金的收入信息;在授权资料模块,由于区块链不可篡改的特性,将权利人和使用人间的授权资料记录在区块链平台用于存证,能使授权资料更具有可信度,遇到诉讼纠纷时也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具有证明力的电磁记录;在报酬分配模板,则可以导入区块链智能合约,使利润分配过程透明且公正,权利人能够信赖智能合约分配的数额是其应获得分配的报酬。

六、结 语

由于内容创意产业市场是一个高度不可预测的市场,一件作品是否能够成功地被市场接受需要唱片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网络平台等文化中间人对于市场趋势的准确判断。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授权系统过于老旧,已渐渐无法同时处理数字时代下与日俱增的大数据,多个授权窗口、叠床架屋且不透明的授权模式导致大部分的权利金收益均在这些中间人的掌握中。再加上数字环境下对于信息的搜索成本以及分销创意内容成本等摩擦并未消失,仅仅是随着不同销售模式变换存在的形式,网络平台通过搜集交易双方之信息掌握数据,取得排他性的技术控制权,进而居于市场垄断的地位,使音乐创作人所处的环境更显严峻[33-34],不仅丧失直接与著作利用人缔约的能力,其权利金收益更是经过上述中间人的层层剥削之后才能分到残羹剩饭。

因此,目前音乐市场上亟需一个能够追踪权利金、搜集数据并同时将记录分布至各网点系统的现有技术以处理著作人权益分配问题。另外,这些中间人亦面临变革的需求,虽然每一个时代的新科技均预示着中间人的终结,但是市场上对于信任的需求,以及中间人对于交易双方因沟通频率高而产生的高质量联系关系,其所提供的价值无法被替代,均让中间人在市场上的地位不可抹灭[35]。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仍需要合作型中间人所提供的服务,才能让市场获益极大化,以达到音乐创作人获取合理报酬的终极目标。当然现阶段对于音乐创作人而言,驱逐市场上的“寄生虫”是其首要任务,以彰显中间人所创造的价值。

本文认为,尽管著作权集管组织在应用区块链技术时还会面临无法验证确保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增加交易量与保障运算效率的技术壁垒无法突破等技术难题,而且数字音乐市场对于去中心化交易执行模式的接受程度、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意愿意愿引进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建置成本应由谁来承担等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但是,如果能够有效设置智能合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导入路径,明确将大权利授权作为智能合约应用的情形,合理建立区块链技术辅助集管业务的具体模块,那么集管组织就可以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集管业务。区块链技术在音乐产业领域具有强大的应用市场,除了能够有效呼应音乐产业根本上的需求,更能够成为驱逐寄生虫型中间人的工具。由于产业中对于合并各大平台数据的需求节节攀升,以及音乐产业内的收益逐年消退,均代表着整体产业需要一个新的交易框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方面更彰显其重要性,不过最终仍旧要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愿意冒险进入更大、更公开透明的网络,以抢占使用者市场。投资区块链技术虽然在前期取得获益较慢,但能随着后期的积累可取得较多的投资报酬。而音乐表演协会或公开演出许可协会等机构,如果采用区块链中的私有链将可保有原先内部性的建置与运作架构,并可以选择部分透明,使得整个分布式系统的运作更具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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