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内涵、时代价值与建设路径

2021-03-25 08:24张贵群
关键词:共同体建设

张贵群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公共管理学教研部, 重庆 40004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这是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理念后党中央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再次强调,也是继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后党中央提出的又一共同体概念。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因此成为了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其成效将直接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有鉴于此,准确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把握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加快推进其建设进程、确保其建设质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

作为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运用和体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并非是为了迎合潮流偏好而人为制造出来的一种口号,而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对社会治理过程和模式的一种创新。具体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拥有共同价值认同和目标追求的社会治理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关系模式。通过这一关系模式,可以有效聚合多元主体的力量和优势,避免各自的局限和不足,实现社会治理合力的最大化。

(一)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为核心理念

参与社会建设是人人都应承担的责任,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则是人人都应享有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人”并非专指单个的社会个体,还包括组织、机构、团体等社会单元或者行动者。如库伊曼(Kooiman)所言:“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3]现代社会是由国家、市场、社会构成的三元建构,无论是政府、市场还是社会力量,都无法成为公共事务的唯一治理者,独立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事实上,包括政府、社会、公民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不同环节各有优势也各有局限,惟有在合理划分相关治理主体职能职责的基础上,强调治理主体的履职尽责和协商合作,方能有效聚合多元主体的力量和优势,避免各自的局限和不足,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质效,让每一个个体享有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二)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价值目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社会建设方略之中,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4]。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5]。从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到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对社会治理实践要求的精准把握,为我们在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实际上,无论从应然还是实然层面来看,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毫无疑问都是达成这一要求、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路径,其意义本身就在于通过自身建设实现多元主体对社会建设和公共事务的共建共治,最终达成发展成果的共享,进而让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实质性、持续性的提高。

(三)以治理主体、客体、平台、资源、机制的有机整合为基本要求

社会治理共同体并非空洞的概念,而是包括主体、客体、平台、资源、机制等一系列关键要素,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效发挥作用的实体。而且,社会治理共同体功能的体现正是上述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在党的领导下,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要求,基于实体化运作、信息化支撑、智能化管理的“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人、财、物、信息、权威等资源,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等社会规范体系和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社会发展的不同环节等进行组织、服务、监督、管理的过程。

综上,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它将推动社会治理主体用一种新的视野和框架去认识和思考何种社会治理模式对社会的效益与效用是最大化的。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自上而下发号施令式的、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是上下互动的、共同协商的、多元网络化向度的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过程,是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协商、博弈,最终达成合作共识并采取集体行动的过程。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都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优势,协商交流,共同参与,实现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的多元互动,实现治理效果最优化。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提出及建设的时代价值

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代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我们党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在对我国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等方面经验进行深刻总结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文明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和未来模式做出的新判断、新表述[6],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的理论价值

首先,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传承和创新。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是以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发展历程为依据建构的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就是生活本身,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对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方式的本质彰显,“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7]。“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正是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创造性运用和传承性创新[8],是坚持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基本立场、运用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基本原理、解决中国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所面临现实问题的具体表现。从二者关系来看,马克思共同体思想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提供了思想来源和认识论基础,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则通过传承和创新,展现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属性和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并为实现其所追求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次,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如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那样,“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1], 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社情、民情、舆情,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从“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随着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对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也在不断向前发展并逐渐趋于完善。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正是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代表了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的趋势和实践探索的方向。

再次,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科学把握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大势,在深入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的崭新的历史创造过程中,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9],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形成了集思想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于一体的系统完整、逻辑严密、有机协同的治国理政科学理论体系[10]。党的十九大正式将这一科学理论体系明确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将其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社会治理共同体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集中体现和最新成果,本身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南。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现实意义

首先,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应对转型期社会问题激增这一严峻挑战的现实要求。社会治理始终是与社会变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的问题与我国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一客观事实是密不可分的。从现实来看,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双重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经济超前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集中投射、释放于社会层面,各种因利益分配、贫富分化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时有发生,因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对社会治理的压力重负不言而喻,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社会风险甚至形成社会危机。因此我国社会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地变革和创新来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实践证明,面对日趋复杂的治理形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要有效应对并最终战胜复杂因素作用下导致的社会问题激增的挑战,仅凭政府的“一己之力”难免力有不逮,必须加快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化解社会问题、处理社会矛盾的合力。

其次,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整合社会资本,提高社会治理质量和效率的客观要求。社会良序的实现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合作互动的结果,是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结合。作为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形式和力量来源,以强制力为保障的政府治理和以民主协商为基础的社会自治相辅相成,相互补充,政府治理之所短正是社会自治之所长,社会自治之所短正是政府治理之所长,两者共同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然而,从现实来看,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在有机结合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在社会资本的培育和整合上,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有学者提出,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关系嵌入式资源,凭借信任、规范、网络三要素所共同构成的稳定内部结构,对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的结合具有价值融合、资源整合、秩序再造等生产性价值[11]。不过,社会资本并非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社会实践中加以培育并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过程在本质上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有一致性,即通过明确职责分工、整合资源优势、建立信任关系、完善互动机制等方式,打破集体行动困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进而提高社会治理的质量和效率。

然后,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民主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一切权力均源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民主政府本质上应是公民自主的政府,政治现代化的历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公民政治参与广泛化、实质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一个好的政府不是人们要求什么就提供什么的政府,还应该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人们积极参与管理自身事务的政府。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在于人民当家做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广大人民群众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参与共同体建设、开展群众自治活动,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和基本途径。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努力形成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各尽其能、相互支持的合作共治。

最后,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统筹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基本要求。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人人都有义务和机会参与其建设并享有其成果的社会[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再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和谐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始终占据着重要位置。如张成福和孙柏英所言,在高速变动的开放社会要确保社会的和谐有序,其难度不低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繁荣[13]。随着专业分工、利益分化、社会分层的不断深化,和谐社会建设面临零散化、碎片化的风险,亟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加强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事业、优化公共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党的领导下,整合包括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在内的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路径

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理念上的先进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代表了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就是水到渠成、理所当然的;相反,作为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系统工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注定难以一蹴而就,甚至会因为面临思维定式、制度惯性、技术瓶颈等导致的路径依赖而出现曲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尊重规律的同时积极发挥能动作用,破立结合,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要求

第一,发挥政治的统领作用[14],把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全过程,凝聚社会治理合力。党建统领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最大特点和显著优势,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要坚持党建引领,严格落实各级党委领导社会治理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组织建设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深度融合,逐步构建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各方协同的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将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现实效能。

第二,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14],强化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释放社会治理活力。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社会治理的客体和对象,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力量来源,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和实现自我管理的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成效。要坚持社会治理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明确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激发基层群众自治热情、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丰富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加强基层群众自治保障等多种方式,提高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和能力,让人民群众成为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和最大受益人。

第三,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14],将法治思维运用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增强社会治理定力。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现代社会中的成熟形态,是塑造社会秩序、缓和社会冲突的重要方式[15],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和有序发展。要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个维度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强化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和基本作用,提高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创新难题的能力。

第四,发挥德治的先导作用[14],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建立在较高的道德水平之上,激发社会治理潜力。德治是一切良治、善治的基石,是人类社会通过发挥道德约束、规范、引领作用实现道德控制和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手段[16],具有循循善诱、潜移默化的先导作用。要重视道德教化功能,强化宣传引导和实践养成,将道德要求融入社会治理,建立健全德治体系,深入挖掘德治资源,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公民道德教育,切实将其转化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

第五,发挥智治的支撑作用[1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赋能,提升社会治理效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社会治理环境日益复杂化、诉求日渐多元化和场景日趋网络化,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更具时代感的应用场景和实现方案,智能化成为社会治理创新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17]。要强化互联网思维,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科技手段,推动社会治理体系架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的智能化再造,促进决策科学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便捷化。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理论指导、实践创新。针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特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治理创新发展规律,推进思想观念、技术手段、制度体系等的创新,增强社会治理创新典型经验推广的适用性、时效性,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强化治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治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第三,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切实履行好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营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强大合力。

第四,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以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把工作重心从治标转向治本、从事后处置转向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法治的框架下,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经济调节、道德示范、科技引领、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尽可能通过平等沟通、民主协商、教育疏导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第六,坚持重心下沉、因地制宜。以社区为支点,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推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把与社会治理相关的人财物和权责利对称下移至基层,促进服务资源和治理力量向一线聚集,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基层自治实现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现路径

第一,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主体协同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在民主国度里,合作的科学是科学之母,所有进步都取决于合作的进步,基于平等身份的相互协作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经之路[18]。对于社会治理而言,亦是如此,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绩效,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这种协同合作本身包含了3个层面的要求:一是要有一定数量主体的参与,二是参与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不应过于悬殊,三是要有相应的平台和适当的机制来保障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社会治理中还存在着明显的“强政府、弱社会”的特点,距离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主体协同机制为核心,明确不同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责定位,促进多元主体间的分工协作和良性互动。具体而言,一是将政府职能转变与其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统一起来,打破政府对社会治理事项的“包揽”,把本应由社会行使的那部分社会治理职能交还给社会,使政府能专注于自身职能的履行并为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二是加快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与意愿,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和途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团结群众、凝聚共识、化解矛盾、优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三是将合作机制与竞争机制引入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完善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多元主体合作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实践参与不断增强治理能力,避免出现因社会组织自身力量不足导致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难以得到有效承接的情况。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资源整合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作为管理活动和服务过程的结合,社会治理必然伴随着资源的投入与消耗。换言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质量和作用发挥情况与其所拥有资源的丰富程度以及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可以说,社会资源汲取能力的改善和配置方式的优化本身就是创新公共服务与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19]。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日益将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在相关领域投入的人、财、物也在逐年增加。但总体而言,相关资源来源仍以政府为主,社会资源相对缺乏,而且已经投入的资源由于整合力度不够,尚未发挥出最大功效。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资源整合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丰富来源渠道,促进治理资源的合理流动、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具体而言,一是充分重视社会资本在改善民生、优化治理方面的作用,在尽可能增加政府资源投入的同时,积极吸纳、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社会治理体系;二是从制度设计入手,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破除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藩篱,提高资源整合的系统性、协同性、前瞻性,促进人、财、物、信息、组织、权威等资源在不同主体、不同层级之间的流通、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实现治理资源的“大联动”[20];三是按照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要求,以网格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治理力量和服务资源下沉,让社会治理的触角延伸至社会的末梢,切实解决基层资源紧张、服务短缺的问题,以“微治理”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技术创新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作为现代科技对社会治理赋能增效的过程,社会治理的智能化代表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应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我国社会治理智能化发展趋势及其带来的治理优势日益显现。但总体而言,社会治理智能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还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导致一些传统低效的技术和方式仍在一定范围内被沿用。因此,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技术创新机制为支撑,统筹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促进社会治理智慧升级,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预见性、精准性和高效性。具体而言,一是把握社会治理智能化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构建开放协同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围绕大数据、智能感知、人机交互、智能物联网等领域,加强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不断增强社会治理智能化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二是把现代科技的应用作为提升社会治理质效的强大动能,强化政策支撑和财政支持,构建一个天上有云计算中心、地上有社会管理网格、中间有互联网的新型社会服务管理体系[21],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对社会信息的搜集、对社会动态的感知、对社会风险的应对、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对社会需求的回应能力。

第四,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制度优化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水平。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以及制度创新的关系来看,制度创新对于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制度创新有利于打破既有的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创造条件、破除障碍;另一方面,制度创新有助于巩固和提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所取得的成果,使之广泛、持续地发挥作用。近年来,党和国家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设定了基本的价值标准和行动逻辑,有效推动了社会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总体而言,一些深层次的制度障碍依然存在,制度创新的系统性、协同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创新活力尚未得以充分释放。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制度创新机制为保障,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以中国之制推进中国之治,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具体而言,一是在明确多元主体社会治理职能职责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创新破除原有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社会力量培育,促进先进技术应用,完善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表达、民主协商、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技术应用、服务供给等机制建设,提高回应社会需求的制度保障供给力;二是在对实践探索进行系统分析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找准时机将经实践检验切实有效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巩固实践创新取得的成果,让治理资源和治理力量以组织化和程序化的方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防止治理创新中“运动式宿命”的出现。

第五,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人才培育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专业化水平。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是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生产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迫切、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元,社会治理的变动性、复杂性不断提升,迫切需要大批专业人才、专业组织的参与,以此来应对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要求。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水平仍相对滞后,社会工作者人员规模、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等与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急需进一步壮大社会治理人才队伍,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人才培育机制为关键,加强对社会治理人才的选拔、培训、任用、监督、激励,扩大人才增量、优化人才存量,提高其运用先进理念、系统知识、专业技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素质。具体而言,一是进一步充实社会治理人才队伍,按照扩大人才增量、优化人才存量的要求,将基层干部、社会工作者、平安志愿者、网格员、群防队员等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治理人才的多层次储备;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人才培训机制,加强理论武装、突出实践导向,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切实提高社会治理人才的政策运用、风险防控、群众工作、科技应用、舆论引导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大对社会治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保障力度,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全方位关心,充分肯定其工作价值,激发其工作热情,通过专业人才的带动作用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专业化水平。

四、结语

作为一种明确、系统的表述,“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不过其核心理念、基本价值、具体要求等关键要素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是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为新时期我国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通过加强主体协同、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制度优化、人才培育等机制建设,推进政治、自治、德治、法治、智治的“五治融合”,真正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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