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论述干部政策时曾指出:“当着解决一个干部的问题,关系到他的政治生命的时候,要很郑重、很谨慎、很细心地去处理它。一个参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往往对于肉体生命并不重视,对于政治生命非常重視,他宁愿牺牲一切,却不愿被党组织开除。如果在政治上发生这种问题,他就会认为他的前途没有希望了。所以不是到了逼不得已的时候,决不要开除党员的党籍。”陈云正是以这样的博大胸怀关心和爱护干部,珍惜和保护他们的政治生命的。
陈云一贯认为,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的。早在1942年10月7日,陈云在延安军事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共产党是做事业的党,共产党员是做事业的人,做事就不可能没有错误。无论何人,哪怕他再高明,哪怕他很有本领,但还是有犯错误的可能。”1950年6月18日,陈云在全国税务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指出:“只有死了的人和未生出来的人不犯错误,要做事就不会不犯错误。”因此,陈云主张对犯错误的同志要正面、坦诚地批评,不能进行打击。用他形象的话说,就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要减少戴大帽子(多穿衣服)”。陈云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1940年3月,陈云在延安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期间,处理过这样一件违反党纪的案例。有一次,两名知识分子新党员,在学校毕业即将出外工作前来找陈云谈话。第一个党员说:“有三件事过去没有向党报告过,今天临走时必须向你说一下。”接着他说了三件事,都不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但过去都未填在入党志愿书上。第二个党员也报告了一件他在党内从未说过的事情:某年在某地为了“饭碗”问题加入过国民党,但是既未开过会,也未领过党证。陈云问他为什么入党时和入党后不说,他的答复是,说了怕党不接收自己为党员,不准自己在党的学校读书。他们在讲完过去隐瞒的事情后,都表示:现在一切话都对党讲了,对党没有一点亏心的事了,痛快了。
陈云听后,认为他们临走时能把隐瞒的事讲出来,总算向党讲了老实话,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就原谅了他们的幼稚,但同时也批评说,党员对党隐瞒应该向党报告的事情是极端错误的,共产党不允许党员有这样的行为。为使他们认识这个错误,陈云要求他们每人写一份对党的声明。这种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方式,既维护了党纪的权威和尊严,又体现了组织的温暖和宽容,使这两名新党员放下了包袱,接受了教训。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陈云对犯错误的同志,主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批评方式,目的是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是打落水狗的办法”。
陈云虽然认为对犯错误的同志要正面、坦诚地批评,不能进行打击,但对事关党的根本利益、根本原则的错误,则主张要旗帜鲜明,不能放纵。1941年3月26日,陈云在讨论增强党性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言指出,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无原则地团结,既不打击也不放纵。陈云是这样提出主张的,也是这样身体力行的。他在延安时期对一起干部不服从组织分配事件的严肃处理,就体现了他对待犯错误同志的基本态度和原则立场。
1942年,中央组织部从在延安的东北籍干部中挑选10多人,准备派回东北敌占区工作。其中有些人因害怕敌占区工作危险而拒绝服从组织分配,后经做思想工作,仍有6人不去。陈云亲自找他们谈话,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于9月29日为中央党务委员会起草决定对他们给予处分。决定指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工作讨价还价的错误,而且是一种政治上的动摇。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以上同志由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其中一人给以严重警告。
从这起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陈云在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从不退让。正如王鹤寿评价陈云时所说的那样:“在党的原则问题上,在有关党的事业成败问题上,在党的思想作风问题上,他从不做老好人,他总是旗帜鲜明地与危害党的思想、行为进行不妥协的斗争,坚决捍卫党的根本利益、根本原则。”
(文/张金才 据《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