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租住房至少交税10%

2021-03-24 10:01
时代金融 2021年4期
关键词:所得额租金公告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明确表示,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其它经济利益所得,應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内容

该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第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若是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公告》解读

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及对象作了明确,个人将云南省范围内自有房屋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房屋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作了强调,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了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及税率作了强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条,对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问题作了规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公告》对租房影响

以出租住房为例,若张先生今年1月向刘先生承租一套住房,并依据一年的合同租期一次性付清整年租金30000元。因为刘先生在修缮房屋时没有取得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按照公告发布之前据实征收方式,刘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元,即30000元×(1-20%)×10%,其中20%为税法规定可以减除的费用;公告发布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刘先生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元,即30000元×5%×10%,税费比之前大幅减少。

同时,根据中国房价行情网显示,以云南省会昆明为例,其2020年12月的房价平均价格为1.44万元/平米,位于郑州、泉州及佛山之上。此外,昆明的租金平均总价为每个月2253元,也就是每平米每月27元左右,售租比(售租比是房屋售价与租价的比值,是指出租多少年可以回本)达45年。也就是说,昆明一位房主如果想购买一套房产依靠出租赚钱,按当前平均售租比来看,就要在出租至少45年后,才可以真正赚到钱。

据悉,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制发了《公告》。该《公告》制发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以便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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