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学良,王宏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广泛深入到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形式由线下转为线上传播。我国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方式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成本,因此已经无法满足犯罪分子的需要。而借助网络这一载体使得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方式转变成互联网上这一虚拟空间的传播,此时传播主体的范围极其广泛,可以小到一个人远在千里用手机来传播,也可以大到一个完备的网络服务公司作为团队来运营,这极为便捷地满足了犯罪分子的需求,但给打击该类犯罪带来极大的困难,其危害性远远超过通过传统的图、文、音、影等淫秽物品传播的危害性。例如,湖南绥宁破获的一起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境外某公司通过短视频APP为境内提供色情视频播放平台,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通过提供涉黄业务、涉黄软件增值业务、制造传播淫秽物品以及为国外赌博平台广告引流,在境内非法牟利2亿余元,涉案资金10亿余元。其中该短视频APP自2020年6月在境内上线以来就接收充值3000余万元,平台注册色情主播1084人、注册“家族长”30余人,部分成员获利巨大①人民公安报.湖南绥宁查破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EB/OL]. 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4242954/n4841045/n4841074/c7850299/content.html.2021-04-21/2021-09-15.。自今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1”专项行动、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各地“扫黄打非”部门深入开展“护苗2021”专项行动以来,截至今年4月底,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刑事案件6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0余名②张明.公安部:今年已破获传播淫秽物品等案件600余起[EB/OL]. http://www.chinanews.com/gn/2021/05-07/9471813.shtml.2021-05-07/2021-09-15.。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借助网络这一手段,通过上传、下载淫秽电子信息,并在网络空间直接或间接地将其呈现给不特定的网页浏览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从犯罪经济学的视角,用成本—收益理论分析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人行为的原因、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相关部门在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中提供参考、借鉴。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案例数量逐年增长。近日,公安部指导上海、江苏、浙江、河南等地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大要案件10起,涉案金额高达15亿余元。笔者在无讼案例网检索出最近10年发生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相关案件,发现2011年全国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最少,只有190份。由于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除了2020年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数量有所下降以外,自2011年至2019年,每年有关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例数量呈持续上升态势(如图1)。
图1 2011 年至 2020 年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走势
1.信息传播速度快、犯罪收益高且成本低。在现阶段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淫秽电子信息可以便捷地在PC端和移动端之间传输、复制,特别是网络服务终端云盘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用户甚至可以轻松地在不使用个人终端存储的情况下仅通过发送指令进行云端层面的电子信息传播,在技术支持下存储淫秽电子信息的载体可以进行无限的复制、刷新、覆盖。在龙俊、钟泽锋、符亚群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主犯的犯罪收益达210万元,而低成本的付出主要是在购买犯罪所需工具、增加视频资源、招募会员等方面。
2.传播手段隐蔽,监管、取证困难。一方面,网络传播淫秽犯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犯罪人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谋取经济等利益,而购买淫秽物品的人通过付费获取视觉和精神上的收益。由于双方各取所需,犯罪对象往往不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揭露罪行,增加了此类犯罪的发现难度。另一方面,一些博主、主播通过自媒体、直播平台打着直播聊天的旗号进行淫秽信息传播,淫秽信息的受众范围广、不特定性强,给监管部门发现此类犯罪带来极大的困难。
3.传播主体多元化、低龄化,传播形式多种多样。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不具有一定外在形体,不占用任何物理空间,故在网络空间犯罪人可利用电脑、手机通过网络直播、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网盘分享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笔者从无讼案例网随机抽取发生在2020年的200份案例判决文书中,具有小学学历的犯罪人员27人,具有初中学历的犯罪人达133人,具有高中或中专的犯罪人数达59人,即具有中学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占到总数的78.8%,如图2所示。
图2 犯罪人受教育情况
1.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成本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人为着手实施犯罪、招募会员、管理犯罪团伙而进行物质和金钱上的准备所消耗的资源等成本。
(2)机会成本。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时间机会成本[1]7,即犯罪人从筹划犯罪到犯罪的最终完成这段时间里,因实施犯罪活动而放弃其他合法活动的机会或利用一定资源获得犯罪收益时放弃的另一种合法收入。
(3)间接成本。间接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人的精神成本,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经受的精神压力、实施后的紧张恐惧感以及良心和道德的自我谴责等;二是给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带来的各种感情伤害和名誉损失等负面效应[1]7。
(4)惩罚成本。这是指一种预期成本,即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以后因犯罪行为而遭到惩罚的期望值,其在数值上等于受到惩罚的概率与实际判定大小的乘积[2]。同时,犯罪人遭受惩罚的可能性以及因受罚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又是决定预期惩罚成本大小的两个因素。
(5)定罪的后续成本。定罪的后续成本主要是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人被判定有罪后社会给犯罪人所贴上标签后带来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犯罪人个人名誉的损失、人际关系的恶化、再次就业困难等方面。
2.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收益
(1)物质性收益。物质性收益主要指可以计量的、有形的财产性利益。追求财产性收益是犯罪人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首要诱因。
(2)精神性收益。精神性收益主要指犯罪人实施犯罪在精神上获得的满足。淫秽电子信息给犯罪对象带来视觉上、精神上的极大刺激,同时释放了犯罪人自己的生理需求,缓解了犯罪人来自生活、工作的压力等。
1.样本的相关性检验
笔者主要是采用案例研究法、数据分析法从无讼案例网引用了2020年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部分案例,对案例中的成本与收益数据进行研究剖析,揭示此类犯罪高发频发的原因以及实务中在打击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从2020年各季度的判决文书中提取200个案例,为消除同个案件中多人判罚不均所带来的误差,因此只选择了主犯作为研究对象,涉及298人次。
令一个主犯的犯罪刑罚成本与其对应的犯罪收益为一组数据,因此通过对298组数据的惩罚成本与犯罪收益进行相关性分析检验得到R=0.743,R2=0.552。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还要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家庭情况、主观恶性以及坦白、自首等诸多量刑情节,因此在该文章中只考虑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情况下,相关系数R2=0.552>0.5可以说明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之间具有较强相关性,可以预期惩罚成本对于抑制犯罪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能力是很小的;同时,加里·贝克尔认为犯罪成因是:“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它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活动”[3]47。
2.独立样本的T检验
根据两高发布《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①《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笔者将收集的298个犯罪人的数据按照其犯罪收益数额的档次分为“1万元以下”“1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25万元”“25万元以上”共四个组,并依次将其命名为A组、B组、C组、D组。在A组、B组、C组犯罪人的数据中,犯罪人数被判处缓刑的比例分别达到了44.3%、52.5%、20.8%,总的缓刑人数达104人,被判处缓刑的概率占总数的34.9%,较高的缓刑率对于抑制此类犯罪的可能性是有限的。
表1 提取样本的描述统计
为探究各个量刑层级中罚金刑的适用是否具有差异性,笔者将D组数据按照犯罪收益再分为“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两组,并分别命名为H组、G组。经计算得出H组惩罚成本的均值为187757.64元,G组均值为302925.39元,将H组与G组的刑罚成本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得出结果为F=9.05,T = 1.853,df= 26,p = 0.075>0.05。因此没有得出显著性的统计结论,即H组与G组的刑罚成本之间没有显著差别,刑罚在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犯罪时的反应能力较弱,罚金刑的处罚力度缺乏弹性。
贝克尔犯罪决策模型表明犯罪人进行犯罪决策的选择符合以下公式:犯罪净收益=犯罪总收益-犯罪总成本[3]47。犯罪净收益=犯罪总收益-受到惩罚的概率×判定有罪而受到的惩罚-其他犯罪成本[4]。假设净收益为T、总收益为Q、惩罚概率为P、判定有罪而受到的惩罚为F、预期惩罚成本以外的其他犯罪成本为C,因此贝克尔模型可转为数量关系T=Q-P·F-C。根据笔者对298个样本进行统计得出,犯罪人的平均收益为90312元,平均刑期为2.6年,罚金为69788元,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7917元①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方晓丹:全国居民收入比2010年增加一倍 居民消费支出稳步恢复http://m.ce.cn/bwzg/202101/19/t20210119_36237232.shtml.,因此惩罚成本为17917×2.6+69788=116372.2元。本文中惩罚成本以外的成本忽略不计,根据公式T=Q-C-P·F,当犯罪的预期收益大于投入的成本,犯罪人才会实施犯罪,因此T≥0,即P·116372.2≤90312,故P≤0.776,即当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被发现并惩罚的概率小于0.776时,犯罪人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对于犯罪人自身来讲,大部分犯罪成本取决于受到惩罚的概率大小和惩罚的严重程度,在公式中二者以乘积的形式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只是单向地并尽可能地增大惩罚概率虽然会减少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但是这样的结果往往需要公安机关等打击部门付出极大的打击成本,对于抑制此类犯罪会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为定罪可能性和惩罚的严重程度乘积之间此消彼长的特征可相互补充,符合刑罚特性间的相互作用关系[4];同时乘积存在最优解,因此将成本与收益随惩罚概率的变化关系用图形表现出来,如图3所示。
图3 总成本和净收益随惩罚概率的变化曲线图
在图3中,一直上升的曲线是总成本随惩罚概率的变化曲线,当惩罚概率P∈(0,1),总成本随着惩罚概率的增大而增大,并且增大的幅度越来越快;另一条为净收益随惩罚概率的变化曲线,净收益随着惩罚概率的增大先增大后减小。假设净收益在最大值时的横坐标惩罚概率为P0,当惩罚概率P∈(0,P0],净收益随着惩罚概率的增大而增大,而增大的幅度越来越小,因为此时正处在犯罪行为进行的初期,犯罪收益的增大幅度会大于犯罪行为被发现可能性(惩罚概率)的增大幅度;当惩罚概率P∈[P0,1),犯罪总成本的增大幅度已大于犯罪收益的增加幅度,因此净收益随着惩罚概率的减小而减小。
公安机关和国家网信部门坚持在成本—收益理论指导下,增加犯罪人实施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犯罪成本。围绕网络社交平台、弹窗广告、网盘文库等主要传播渠道,增加犯罪人的时间机会成本、预期刑罚成本,通过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主要传播领域,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以遏制犯罪人试图通过网络空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积极性[5]。首先,建立互联网的个人使用限制制度。将那些利用过互联网犯罪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序列,以此至今后的一段时间内限制其使用互联网的时间和频率,以此来提高行为人犯罪的后期惩罚成本。其次,当惩罚的可能性(惩罚概率)提高时,犯罪的成本就会上升,因而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净收益就会下降。当惩罚概率P=0.776时,此时犯罪总成本与净收益达到平衡,因此当惩罚概率P∈[0.776,1)时,行为人会停止实施犯罪。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都会将犯罪所需成本与预期的犯罪收益进行比较,当投入的成本大于犯罪预期收益时,行为人就会停止犯罪。在前文实证分析的四组数据中,样本中被犯罪人判处缓刑的概率达34.9%。由于犯罪人是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当其他成本固定时,通过调整惩罚几率或惩罚大小会降低犯罪率[5]。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可以判处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判处缓刑意味着对于一些犯罪分子来说只需要缴纳罚金即可重新回归社会,这给与了犯罪分子极小重新融入社会的心理压力;甚至于部分犯罪人无须缴纳罚金即免予处罚方可回归社会,较高的缓刑使用率并不足以实现其适用缓刑的初衷,同时使得刑罚对犯罪人的威慑力度大幅减小,而这与发挥刑罚威慑功能的初衷相违背;另一方面,因对于一些特殊的犯罪主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缓刑的使用也是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遥相呼应,因此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审判量刑中对于缓刑的使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其次,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加强执法信息的共享机制。国家电信网络监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运营主体和内容的审核和识别,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严格落实“事前审查、事中巡查”的责任机制,最大限度提高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直接成本。此外,探索建立网上实名登记制度。用户使用互联网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即注册一个类似于公民身份证号码的一个专属于个人的唯一认证账户,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以提高行为人在考虑实施违法活动时的潜在成本。各部门之间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绿色通道”,通过专线电话、电子信箱、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接受群众举报,以减少犯罪黑数,增大惩罚概率。
贝卡利亚认为,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6]。从前文的实证分析中可看出,当前的刑罚在对待涉案金额“25万元以上且50万元以下”时和涉案金额为“50万元以上”时在统计学上并没有区别,因此目前的刑罚针对此类犯罪没有体现良好的威慑功能。与此同时,不仅从“总成本—惩罚概率”“净收益—惩罚概率”曲线的走向,还是观察两个不同涉案金额档次上所体现出的无差异性的判决时,都可得出当前刑罚在应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时缺乏弹性的结论。针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刑罚,单一强调监禁刑的适用将导致刑罚的不平衡性。目前此类案件的金额往往达到百万元、千万元级别,甚至涉案金额达数亿元也是屡见不鲜。因此,处在千万元级以下的划分必然出现刑罚的不平衡,应进一步加大对涉案金额所在档次相对应量刑幅度的划分。
从成本和效益模型的角度考虑,首先,针对目前较低的罚金刑数额,应进一步完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有关量刑问题的司法解释;其次,设立罚金刑的最低限额,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对此数额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年收入予以确定,并以人均年收入3倍以上的罚金判处刑罚,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探索提高对犯罪人判处的自由刑强度。例如,在犯罪人获得100万元和获得25万元犯罪收益时,在判决应该体现出对前者相对更加严厉的刑罚。
社会联系的要素包括依恋、投入、参与和信念[7]。社会控制削弱时,行为人与犯罪同伴的交往会引起犯罪行为的产生。一方面,明确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道德教育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帮助未成年人积极融入社会群体并做好对淫秽物品相关信息的识别工作,坚决抵制低俗、淫秽色情网络文学,及时发现和遏制越轨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对于那些认知水平不高却好奇心重、性机能发育成熟但性道德观念尚未完全形成、心理发展常常滞后于生理发育的青少年这类特殊群体,父母要培育子女养成文明上网、绿色阅读、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有害出版物及有害信息的好习惯。
另一方面,学校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着力加强对未成年人道德修养与自律的教育以及正面宣传引导。学校等相关部门可组织志愿者在学校周边、小区门口、集市周围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扫黄”宣传活动,通过现场讲解、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扫黄”的重要性。同时,教育部门可通过积极开展“护苗”系列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融入到学校、家庭及社会等日常工作中,净化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环境。社会相关部门相应责任主体通过构建起学校、家庭、个人三位一体的防御体系,这样可以在预防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基于传统淫秽物品的传播由线下转为线上的新型犯罪形式,且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由于高收益、低成本、传播手段隐蔽等特征使得此类犯罪高发频发给网络空间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一定的现实威胁。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有关合作,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犯罪主体的犯罪成本,坚决将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抑制在雏形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严打方针的持续深入减少犯罪黑数的存在、相关部门通过加大司法解释进而加强刑罚的量刑弹性以增强刑罚的威慑功能。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大境内境外打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合作与联动;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加强与网络运营商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力量的协作配合,拓宽群众举报线索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社会相应责任主体在学校、家庭、社区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加强社会联系与宣传引导,落实好青少年、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活动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