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和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基于新兴经济体的监管数据分析

2021-03-23 03:36丁建臣宋海燕吴晶晶
税务与经济 2021年1期
关键词:总体股东银行

丁建臣,宋海燕,吴晶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北京 100029)

一、引 言

近些年的金融危机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但也给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过去的二十多年,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通过放松资本管制、促进商业银行私有化、加速市场化改革、放松外资准入门槛等方式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同时也加剧了金融业风险,由此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与日俱增。大部分新兴经济体金融业以银行业为主,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由于经营的特殊性,其面临的风险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决定了银行监管的重要性。我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在银行监管方面已形成“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的监管框架,并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行为监管有机结合。

新兴经济体国家企业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大股东属性对银行经营状况有很大影响,很多研究发现政府所有的银行往往比其他类型大股东所有的银行风险和成本都相对较高。而大股东为金融类企业或工业类企业的银行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和较低的盈利波动。因此大股东属性对银行的风险具有哪些影响同样值得研究。

作为新兴经济体国家的一员,我国的经济经过多年的快速增长后进入新常态。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差收窄、互联网金融冲击、金融脱媒、放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商业银行为此探索发展渠道,开展不同程度的金融创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与券商、信托开展合作,增加利润来源,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无疑增大了银行业的风险。十九大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我国当前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突出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现有研究中的银行监管、股权结构、银行风险等相关文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

(一)银行监管相关理论

Llewellyn(2001)指出有效的银行监管应该包括明确的监管规则、市场纪律、银行出现经营风险时监管机构的干预措施、银行股东治理结构等系统性体系。[1]罗平(2004)提出应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银行披露更多有关经营活动的信息,提高市场对银行的监督和约束,但过度的信息披露监管也可能导致银行风险的不利信息给市场带来恐慌,引发不必要的挤兑和银行危机。[2]龚明华(2004)发现,加强利率监管能较大程度地降低银行风险。原因在于,在利率监管下,银行特许权价值上升,进而银行倾向于稳健经营,减少可能带来风险的经营活动。[3]李雯(2018)通过比较美国、英国、日本的有关流动性监管政策,认为我国监管当局首先应完善流动性监管的法律条款,其次监管机构的现场与非现场检测应考虑到市场情况变化的潜在风险点,动态掌握流动性情况。[4]

(二)股权结构理论与大股东控制的相关理论

Shleifer和Vishny(1997)提出,即使是在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模式下,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度将有利于银行的大股东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从而使银行经营稳定,降低银行风险。[5]Caprio G和Levine R(2007)认为,当股东的持股比例高于10%时,才会对银行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可将银行中持股比例高于10%的股东界定为大股东。[6]Saghi和 Zedek(2016)对欧洲的银行进行研究后发现,家族类银行更具有违约的可能性,其风险较大,而工业类股东和金融类股东持股的银行风险较低。[7]

(三)银行风险相关理论

刘鹏飞(2016)认为,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在利率汇率不断市场化、经济增速放缓、不确定性持续增加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表外风险等,银行需清楚认识自身面临的问题,建立并完善有关风险识别、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抵抗风险能力,构建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8]王帅、傅颖(2018)通过对民营银行经营管理的研究发现,民营银行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也存在诸如公众信任不足、关联交易、利率风险等潜在危机,监管机构需要通过严把民营银行设立准入关、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关联交易制度和建立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等方式规范民营银行经营,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9]银行监管的必要性主要源于四个因素:保护存款人利益、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银行的脆弱性和银行风险的传染性。在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理论基础上,一些学者认为严格的银行监管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同时,很多学者发现银行的股权结构也能影响公司的风险水平。之前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经济体国家银行监管的研究较少。另外,笔者在回顾相关文献时发现,学者们既有研究银行监管对银行风险影响的,也有研究银行股东结构与银行风险相关性的,但将这三者的关系结合进行研究的较少。

本文对12个新兴经济体国家的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及银行风险这三者关系进行探究。选取的新兴经济体国家样本经济发展和机构发展水平均落后于发达国家,其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政府行政效率较低,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存在资本限制等约束。在数据与指标选择方面,以往学者仅研究了世界银行2003年和2007年两次调查问卷,且监管指标仅为7类,本文将世界银行2012年银行监管调查问卷加入,并进行定量打分,扩展了数据,涵盖了金融危机后的银行监管变化,同时,监管指标完全按照世界银行划分标准分为12类,指标更加全面。大股东属性方面按照Bankscope数据库划分为政府类银行、工业企业银行、金融企业银行、家族银行、外资银行,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优化股东结构有很强的启示性;在实证分析方面,不仅论证了银行总体监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也研究了银行分项监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使研究结果更加客观和全面。

二、银行监管、股东属性识别与银行风险的度量

本文选取12个新兴经济体国家共计123家银行数据,运用系统GMM方法,研究新兴经济体国家银行监管、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影响。银行监管按世界银行标准划分为总体监管和12类分项监管,分别是准入监管、资本监管、流动性监管、监管效率监管、内部管理监管、股东所有权监管、经营活动监管、外部审计监管、存款保护制度监管、资产分类配置监管、信息披露监管、退出监管。大股东属性包括政府类大股东、工业企业类大股东、金融企业类大股东、家族类大股东和外资类大股东。银行风险衡量包括总体风险指标和破产风险指标。

(一)变量定义

对于银行监管的度量,参考以往的文献,对世界银行面向100多个国家收集的有关银行监管调查问卷中超过80%的问题进行量化打分得到银行监管数据,并在12类分项监管的基础上,加总得到总体监管指标(Total regulation)。

对银行风险度量的指标选取中,本文采取CAMELS指标法度量银行风险。CAMELS指标是目前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进行规范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大量实证研究显示,CAMELS指标在度量银行风险方面也十分有效。CAMELS指标包含六大因素,分别是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和市场风险敏感性。本文从Bankscope数据库收集样本银行的CAMELS指标数据,对CAMELS六大项十三个具体指标运用因子分析法,将所选样本国家的银行进行综合计算,得到总体风险指数。

银行股东属性的度量中,本文对银行大股东的定义为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根据Bankscope数据库分类,按大股东类型将银行分为政府类银行、工业企业银行、金融企业银行、家族银行、外资银行。

控制变量的选取考虑到银行自身规模、反映新兴经济体国家宏观经济指标、金融稳定性和自由化程度的指标。银行自身规模方面选取的指标是银行资本金规模。反映宏观经济指标方面的控制变量选取经济增长率(GDP growth)、人均GDP(GDP per capital)、贸易冲击(Trade shock)、经常账户收支平衡、通货膨胀率(Inflation)。反映金融部门稳定性的控制变量选取存贷款利差(Interest Rate Spread)、M2比外汇储备(M2/Foreign exchange reserve)。反映金融自由化水平的指标选取股票市值占GDP比重(SMC)、外国银行数量占总银行数量比(Foreign Bank)。将银行在金融危机中是否会发生债务危机作为哑变量,若发生债务危机则取值1,若无则取值0。主要变量及测度方法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及测度方法

(二)模型构建

构建相应模型实证分析银行监管、大股东属性与银行风险的关系。考虑到内生性问题,对12个新兴经济体国家中的123家银行2002~2012年平衡面板进行回归。

主要的回归模型如下:

BankRiskikm代表在i时刻k国家的银行m的风险指标,在此代表银行总体风险;BankRegulation代表总体监管和十二项分项监管;Shareholder代表银行的不同大股东属性类型和大股东持股比例,C 为控制变量,δikm为扰动项。

根据回归模型公式,银行监管包括总体监管和十二项分项监管,以五类不同类别的银行大股东,对银行总体风险(CAMELS指标)进行回归分析,综合研究在银行监管的基础上当银行大股东属性不同时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本文收集的样本银行数为12个新兴经济体中的123家银行,其中具有大股东的银行数量为69家,样本涵盖了金融危机发生前和发生后的相关数据。基于2004~2012年Bankscope银行数据,可进行CAMELS指标分析的观测值为976个。

大股东属性数据和银行风险数据来源于Bankscope数据库,银行监管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问卷调查。控制变量数据大多来源于世界银行数据库,其中银行规模数据来源于Bankscope,IMF援助项目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样本国家具体包括巴西、中国、埃及、印度、马来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菲律宾、波兰、俄罗斯、南非和泰国。

各国样本银行数量及具有大股东属性的银行数量如表2所示。

表2 各国样本银行数量及具有大股东属性的银行数量

三、实证分析

本文实证分析主要分为两方面,分别是总体监管、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分项监管、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运用Stata软件,结合系统GMM方法得到银行监管、股东属性与银行总体风险、破产风险实证回归结果。回归结果通过AB检验,并通过Sargon检验,说明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工具设定合理且不存在过度识别问题。

1.总体监管、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实证研究银行总体监管、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结果见表3。

表3 总体监管、股东属性对总体风险的回归结果

分析银行总体监管、股东属性对银行总体风险的影响时,实证结果显示在不考虑银行大股东属性时,加强监管能显著降低银行的总体风险,即银行监管程度越强银行总风险水平越低。当加入五种大股东属性的变量后,银行监管水平和银行总体风险之间的负相关仍很显著。

大股东属性方面,存在五类大股东的银行其总体监管与总体风险均为显著负相关。回归结果发现,控股股东为工业企业的银行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股东可以较大程度地降低总风险;其次是政府控股银行和金融类企业控股银行。而家族控股的银行,相同程度的银行监管对银行总风险的控制力度有限。本文认为,原因在于家族控股银行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意识较弱,导致银行总风险水平较高。大股东持股比例方面,银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银行总体风险正相关,说明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加强监管越能降低总体风险。

因此,实证结果表明:在不考虑银行大股东属性时,总体监管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当加入五种大股东属性的变量后,银行监管的加强仍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破产风险。

2.分项监管、股东属性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实证分析十二类分项监管和大股东属性对银行总体风险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4、表5所示。

表4 十二类分项监管对总体风险的回归结果

表5 大股东属性对总体风险的回归结果

十二类分项监管对总体风险均呈现显著关系,其中所有权监管、流动性监管、资本要求监管、经营活动监管、外部审计监管、存款保险力度监管、退出监管和监管效率监管与银行总体风险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这意味着加强该八项分项监管可以降低银行总体风险。

对于银行所有权加强监管,要求各类商业银行详尽报告股东基本信息、股东穿透信息、负面信息等资料,有利于解决股东不合规履职问题;加强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监管,可使银行提高对负债的最后偿付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加强对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管,可以有效规范银行经营活动,减少银行参与风险敞口大的业务;严格外部审计要求,会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更加谨慎,披露更多的数据信息,强化“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及时发现经营中的风险点;退出监管方面,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配套的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化解银行的危机,实现银行平稳退出。

然而银行准入监管、内部管理监管、资产分类配置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这四项分项监管与银行总体风险呈正相关关系。加强这四个方面监管可能增加银行总体风险。

较严格的准入监管,提高了银行的准入标准,使得银行数量变少,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造成市场的低效,因而造成银行业总风险水平上升。对于内部管理监管而言,内部风控过于严格,可能导致银行的金融创新减少,而集中于传统业务,缺少多元化的业务使得业务范围较为集中,不利于分散风险,导致总体风险增加。在资产分类配置监管方面,资产的五级分类标准越严格,被定性为不良资产的数量越多,导致风险敞口变大。信息披露监管之所以会增加银行总体风险,原因在于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更全面更详尽地披露其经营状况,会使得银行自身的风险暴露得更充分,导致银行风险水平提升;另一方面,银行风险的披露可能会带来市场恐慌,造成一定程度的挤兑和传染,使整体风险水平变高。

大股东属性方面,五类大股东中,金融类大股东、工业企业类大股东、外资类大股东和政府类大股东在分项监管中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的总体风险;而家族类大股东会增加银行总体风险。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新兴经济体国家总体监管和分项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的总体风险和破产风险。

在总体监管方面,通过银行总体监管、大股东属性和银行总体风险回归分析可知,存在五类大股东的银行其总体监管与总体风险均为显著负相关,控股股东为工业企业的银行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股东可以较大程度地降低总风险;其次是政府控股银行和金融类企业控股银行。对于破产风险而言,家族控制的银行,相同程度的银行监管对破产风险的控制力度有限;其次是外资银行。而金融企业类股东银行、政府类股东银行和工业企业类股东银行可较好地控制破产风险。在分项监管方面,对十二项分项监管、大股东属性和银行风险的回归分析表明,加强所有权监管、经营活动监管、外部审计监管、流动性监管、资本监管、存款保险制度监管、退出监管和监管效率监管可降低银行总体风险,而加强银行准入监管、内部管理监管、资产分类配置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这四类监管反而会增加银行总体风险。考虑到银行大股东属性,除了家族类大股东属性会增加银行的总体风险,其余四类股东属性可有效地降低银行的总风险。

(二)政策建议

通过实证分析,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为提高我国银行的监管水平,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有关加强银行监管方面的政策建议

目前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主要有隐形不良资产规模较大,高风险机构增多,影子银行风险突出,流动性风险上升,大额风险暴露问题突出,新型业务存在潜在风险,地方政府债务和房地产业务隐患大,公司治理存在缺陷等问题。针对这些风险,监管机构主要应从深入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等方面加强监管。

(1)经营活动监管的相关建议

第一,有效防范重点领域和新兴业务风险。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降低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减少大型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银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样化趋势明显,由于缺乏政策约束,合作中可能出现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现象,造成潜在的信用风险外溢和传染,给银行的稳健经营埋下祸根。要高度关注新业务风险,在开展新业务时实行审慎监管,加强对业务合规性的前置审查,建立动态跟踪预警和相应业务的风险评估机制,重点对存量业务规模较大,存在突出风险的机构加强监管,对于存在合规隐患的业务及时叫停,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制定和完善应对预案,防范声誉风险。

第二,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影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但也存在着银行监管套利,隐匿不良,空转投机等违规行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仍深藏其中,随着强监管的推进和资管新规等法规出台,这些存量业务的风险化解至关重要。

第三,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按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进一步降低国有企业杠杆水平,防止银行“垒大户”,避免把有限的金融资源集中到高杠杆、高负债企业和产能过剩领域,在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探索支持企业退出市场的便捷有效途径;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应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提供更有针对性、更便利的金融服务;建立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机构向内向下下沉资金、下沉机构、下沉市场、下沉渠道和下沉服务。

(2)资本监管的相关建议

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体系时,政府应完善目前的资本监管框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加以调整。实现资本监管“吸收损失”和“资源配置”的二元定位,通过对监管标准的严格限制,对银行审慎经营做出“强制约束”,守住银行的风险底线。并积极发挥资本监管对银行的资源配置功能,实现精细化的资本管理。

(3)退出监管的相关建议

商业银行的退出涉及众多参与人的利益,影响到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成熟的金融市场应该为商业银行的平稳退出提供市场通道。针对目前市场退出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一,应构建完善的银行退出法律制度,强化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第二,为银行退出提供配套机制,保证市场退出过程的顺利进行,只有有序的退出,才能减少寻租行为,保障相关者的利益;第三,需要由有效的资金救助机制帮助银行退出,主要方式包括向问题银行注入资金,注入优质资产和减税等,维护金融稳定。

2.有关银行股权结构方面的政策建议

(1)优化银行股权结构的相关建议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股权结构表现为商业银行股权较为集中,多数银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国有股份占据主导地位,大股东为工业企业类的银行较多,政府类大股东较多,金融类大股东银行相对较少,这符合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但是在有政府隐性担保情况下,银行可能会参与有一定风险的项目,且国有银行有时需完成一定的政治任务而向经营不善的企业发放贷款,可能会导致银行成本提升,效率变低。家族银行更多地将管理职务限定于家庭成员内部,导致专业的优秀人才匮乏而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

实证研究表明,股东属性为工业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政府的银行,加强监管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尤其工业类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大股东是先进技术、经验和知识的来源,可以使银行从事自身缺乏经验的多样化活动。因此银行在优化股权结构时,可优先考虑引入工业类、金融类企业作为大股东,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

(2)股权结构管理的相关建议

第一,探索最佳银行股权结构模式。对银行的股权结构进行评估,研究股权结构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严控资金来源,防范匿名投资者“曲线”入股;注重银行长期发展,适时引入资金雄厚、经营稳健、管理层经验丰富的战略投资者,促进双方联动发展,有利于银行多元化发展,降低单一经营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落实股权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明确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对于大股东在进行股东转售时,需明确转售目的,严格调查新股东的企业资质以及持股目的,并需要向监管机构及时备案;监管机构也要及时关注动向,开展股东依法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提升绩效考核科学性,推进存量问题股东清理规范。

第三,强化对民营银行控股股东审慎监管。在民营资本准入上,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由入股银行业来从事关联交易,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在机构准入方面,监管当局应持审慎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业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仍需慎重。

第四,开放中提升外资银行股东监管效率。我国正在加大银行业开放,为防范外资入股银行引发风险,首先,要做好外资银行准入的负面清单设计,在兼顾扩大开放的同时,也需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划定银行准入的“红线”,在此基础上制定准入标准,做好平稳有序过渡;其次,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创造相对平等的经营和竞争环境,秉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开展更多的业务合作,共同扩宽市场,推出更多的金融服务;最后,要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评估和调整目前有关外资银行准入的法律政策体系,适时做出调整和修改,制定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评价体系,完善法律制定的程序,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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