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本主义内涵人权存量,成为促进人权实现的现代制度之一。现代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人权还只是作为应然存量而存在,只有社会制度进入稳态,人权存量才能进入释放渠道。经由制度完善,人权存量顺位释放,并按照被需要程度主辅相配地形成人权谱系。制度越完善,人权存量释放越快越多,越能形成真正的人权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蕴含着巨大的人权存量,4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推动人权存量不断释放,民众人权享有量越来越多,人权事业取得空前进步。
关键词:正位制度;人权存量;顺位释放;改革激发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02-0058-06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15JZD05)。
作者简介:王耀海(1979-),男,安徽宿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理学博士后,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改革学、历史唯物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建设取得了空前进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总结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制度保障体系是其中重要一环。制度是决定因素,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1]由此发现,人权实现与改革开放中的制度完善存在逻辑上的正相关。
回顾历史会发现,不论东方还是西方,人权厚度都是在制度变革与完善中逐渐形成的。普遍实现人权并不能在建立社会制度后就自然而然地出现,而是制度不断完善的逻辑结果。这就使得制度与人权实现的关系问题,成为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制度建立:人权存量的应然基础
人权作为社会结构运转的结果,是社会制度不断运行的衍生物。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根源于经济。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
出现普遍人权,必然意味着社会经济结构内部产生了持续的人权需要。经济结构及其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表现在制度上,就是建立能够支撑特定国家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制度基础。按照这个逻辑,建立能够催生普遍人权的社会制度,是人权释放的基础所在。
作为人权形态的根源,社会制度是特定生产力基础上所能常态实行的行為模式体系,是国家社会发展方向和发展形态的根本决定因素。不是所有社会制度都能够催生普遍人权的要求并实现人权架构。众所周知,人类从原始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制度不断从低级状态演变到高级状态。不同等位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人权要求、人权存量及其现实形态。
社会制度确定以后,该国家赖以活动的制度基本盘就由此固定下来,从中产生的制度本性为人权存量及其释放定下基调。如果社会制度本身就是压制人权的,如奴隶社会制度体系,就难以产生人权需求并释放普遍人权。这就意味着要想释放人权,必须实现制度对位,社会制度必须是能够催生普遍人权的制度,且人权构成社会制度的本性部分之一,即达到没有人权普遍实现、这个社会制度就不可能稳固建立的程度。这就要求相关社会制度成为普遍实现人权的制度母体,即成为人权释放的正位制度。
人权的正位制度,与人权的本质内在相关。所谓人权实际上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本质上是人自我主导而不被其他权力主宰的基本状态。这样的状态更有利于人本身的生存和延续,所以能够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而被人们普遍追寻。自主生存是人权的本质所在,自主权是人权的实质内涵。这就意味着,能够催生多数人自主权的社会制度将成为普遍催生人权的正位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建立自由平等的社会制度,人权才能因为被社会循环所需要而成为显性权利要求。
从人类演进现实观察,能够成为人权正位制度的即可以产生普遍人权的社会制度,只能是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以前的奴隶社会制度和封建社会制度,基本上是淹没和阻碍人权普遍化的社会制度,因此不可能成为人权的正位制度。这就意味着,人权的制度基础在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才得以出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是作为封建特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和出现的,“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3],“由于竞争——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4]546。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制度“针对着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针对着行会制度写上贸易与工业自由;针对着官僚制度的监督写上自由与自治。如果坚决彻底,资产阶级就应当要求直接的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废除反对居民中各个阶级的一切特别法令”[5],从此,“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4]546。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基础”[6]145。资产阶级在其政治解放过程中,“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7]。可见,人权是资产阶级为了进一步消除封建障碍而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取得的政治权利。用人权代替特权,适应了新兴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指出,实质上,“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6]145。
上述论证表明,人权的制度基础的建立有其历史性。这种历史性,在宏观上看是人权的正位制度在整个人类史上得以确立的过程;在微观上,则意味着人权正位制度在具体国家的现实确立。总之,只有内在要求人权的正位社会制度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建立以后,才可能催生普遍人权。人权的正位制度确立后,实行该制度的国家直接或者间接以人权作为重要目标,确定人权展现的可能大方向。人权的正位制度,又具体决定着人权的存量即其范围、数量、实际享有者群体等事关人权深度和宽度的诸多变量,更由此决定着人权及其释放的上限与下限。
制度基础建立后,人权就相应地拥有了自己的存量。为什么人权会有存量?根本在于社会制度能够提供物质支撑,使得人权得以存在并实现。在特定社会制度基础上,制度运转提供的物质支撑能够保障多数人拥有人权,促进人权作为存量而内含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基础上的人权存量,是顺位的天然内存,即只要这样的社会制度建立,就必然会内含着相应的人权存量。人权只要表现为存量,就会是大面积存在。因为只有大面积存在,人权才能作为显性权利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可以想象,如果人权只能被少数人需要和享有,它就不可能以人权形式而存在,而只能以特权形式存在,更不会被要求在社会中普遍实现。这意味着人权只要有应然存量,这个存量就是很大范围的,能够为多数人或多或少地享有,而不可能是只在某些狭窄领域内归属于特定人群。
在制度基本盘确定的前提下,人权的应然存量大小不一。一般来说,制度等位越高,人权存量就越大,人权建设就会越好。在满足人权大幅度存在的前提下,不同社会制度的人权又有存量大小、释放渠道宽窄以及释放度高低的区别。如前所述,人权存量大小根本决定因素在于社会制度提供的物质支撑力量大小。表现在客观上,在人群范围、实际享有者群体大小、人权深度厚度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上述所谓人权释放的上限,就是在相关制度基础上,社会通过最大努力能够实现人权的最大程度。人权释放上限受制于制度本性,是该社会最大化努力建设人权所能达到的最好水平。而所谓下限,指的是该社会制度顺利循环所必需的最小的人权实现程度,即最少要具备什么样的人权才能维持这个社会的稳定存续。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人权实现限度与之对应。在这个层次上,人权是作为潜在存在的事物而与社会制度内在关联,其作为内在存量,类似于矿藏深埋于社会制度这个土壤之下而存在。要想落实制度内含的人权存量,需要结合客观条件对之高效提取并使其展现出来。
二、制度稳态:人权存量的释放前提
人权有其内存并不代表它能够即时外显为现实中的人权享有,它需要被释放出来。要释放就需要释放渠道,如果制度不稳固,人权释放渠道就难以建成。建立人权释放渠道的首要前提,就是制度稳态。所谓制度稳态,指社会制度能够稳定建立并存在,不受内外各种因素的威胁,进而可以为各种社会因素的发展提供支撑基础。
在国家制度巩固期,人权虽然内含于制度体系之中,但仍然只能作为潜在可能性而存在,不能在社会结构中较快实现。在关系到政权生死存亡和制度能否最终建立的关键时期,国权第一,人权第二。人权实现需以社会结构内的各种支撑条件为基础,需要社会稳定存在并且足够发展才能实现。这样的要求,在建国初期特别是需要实现制度质变的国家建立初期,是难以很快满足的。那个阶段,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是第一位的,社会中的资源集中用来保证国家安全,而不是为人民提供足够的人权。临时性的制度收紧使得社会制度的人权存量基本上不得不处于冷冻的被锁闭状态,这种人权建设的非常态,需要持续多久才能解除,由国家能否及时巩固和安全来决定。总之,这个阶段的国家来不及提倡人权,更难以发展人权。这样的人权现象,在每个国家建立初期都是如此,也能够被普遍观察到。如在苏联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型国家,这种现象尤其明显,在面对西方国家绞杀最严峻的阶段,是难以保障国内人民基本温饱要求即生存权的。即便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在建立国家初期,在南北战争或者世界大战的阶段,其社会制度下的人权建设也很难释放出足够的保障。在这种制度状态下,即便人权已经成为制度本性要求之一,也只能被迫处于待位释放状态,即因为条件不具备,只能处于可能被释放的位置上,等条件具備以后再被现实地释放出来。
只有社会制度稳定存续,内含于其中的人权存量才可能获得释放的可能性。制度稳定存在,国家建设注意力才可能转移到发掘制度潜能上来。外压消失以后国家趋于稳定,才能有内在动力去展开国家建设,才能产生普遍的发展愿望,形成社会发展动力,寻求在本位制度结构范围内实现最佳配置,以发展社会并确立稳固的发展模式,逐渐展现制度基因以求进步。总之,进入稳态社会以后,才能释放人权。具体来看,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展开,内含于制度体系内的人权因子,会被发展式带出。如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起来以后,内含于其中的自由自主原则就会通过人权要求被提取出来并逐渐实现。人权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范畴,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自然而然地带出来并加以实现。这种人权释放,在制度潜能释放的早期阶段会比较常见。如果说这是自为式释放,那么人权释放到一定程度后,它本身就会成为自觉追求而向自觉式释放迈进。人权作为社会制度本性之一,会因为反复出现而被人们普遍地当作制度基本项,这样,发展人权就会成为社会的基本欲望。在发展人权成为社会欲望以后,人权建设就会逐渐成为自觉选项,体现出社会能动性,从而可以高效促进人权存量不断被释放出来。而促进人权存量不断释放进而建设人权体系,要求制度体系能够按照社会发展要求不断进行适应性完善。
三、制度完善:人权存量的具体释放
进入稳态阶段的制度,将在内部激发潜能实现发展以向民众兑现更好生活。这就需要不断根据现实需要来调整社会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使其能够最佳地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要求,表现为制度体系必然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完善之所以必然出现,是因为任何社会制度体系都是复杂多变的,都需要跟随着生产力发展而不断进行适应性调整。制度稳态基础上不断改革,是制度自我完善以释放生产力潜能的必经之途。水平比较低的生产力,支撑不了制度内处于待位的生产力潜能,由此支撑力比较低的制度也难以激发出足够的人权谱系;而水平较高的生产力,能够支撑起蕴含在该制度体系内的生产力潜能,从而激发出更多的人权需求。
制度完善不是受制于制度自我基因序列要求的随意调适,而是跟随制度必然性顺势而为,是克服制度任意偶然性的必然选择,即制度完善要顺势应位地展开。这意味着,制度完善本身是顺应基因要求的制度生长而不是难以掌控的任意乱窜。制度完善本身并不是为了释放人权存量,但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人权存量客观上由此得以顺势外显。社会制度进入稳态存续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可以促进原来作为隐态可能的人权不断释放出来。生产力在本身的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拉拽出隐蔽在制度背后的人权因子。生产力使内潜的人权因子显形,本身意味着人权存量由此进入释放窗口,出现人权等待被逐渐释放的启动点。表现在客观上,国家会放弃原来收紧状态下的诸多措施,积极地促进社会发展,释放人权,使其得以进入近位释放状态。
处于近位释出状态的人权因子①,其释出已具可能性。伴随着制度体系深入调整,该社会制度下的生产力基础推动制度内涵不断展开,人权存量应时释放,即进入人权的顺位释放阶段。顺位释放,意味着人权释放进入自然而然的生长状态。具体来看,制度稳定以后,人权的制度基础得到稳固确立。稳固确立后制度的持续完善会促使社会制度这个人权根源越来越得到诸多营养②,人权细胞也由此得到越来越多的营养供应。由此而来的制度输血,使人权细胞得以在本位制度体系内逐渐生长。人权因子生长到成熟阶段,意味着人权成为稳定有序的普遍需求,会因被民众广泛需要而分泌③和释出,逐渐稳固地成为被社会所需要的合适的成形人权。表现在人们的认识和文本上,就是对人权的普遍需要和通过文本展现的人权规则。这样,作为制度本性表现的人权存量在成熟以后就从潜隐状态逐渐显性化。从隐性到显性的转换,表明了社会的进步和在社会进步基础上人权存量的活跃激发。
一般来说,社会发展与相应的人权存量释放正相关,这使人权处于不断被释放的逐渐生成状态中。即便西方国家在推翻专制王权体制以后能够及时把人权写进宪法,也需要逐渐实现各种人权原则。如广大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初期,是不被当成人来看待的。随着劳动群众的廣泛反抗,才得以实现诸如八小时工作制等劳动权的改善。进入释出轨道后,人权处于顺位生产状态。伴随制度完善越来越深入,权利营养供应日趋丰富,人权细胞的生长速度会趋于加快。进入高效生产阶段,人权处于稳定高效的常态分泌状态,能够持续地被活跃释出,甚至可能在较短时间内成就高质量的人权体系图谱。从这种意义上说,改革能够释放作为存量的人权谱系,只有在不断改革中人权释放才能调整到最佳的释放刻度,符合制度本性要求的改革越深入,人权释放就越多且越体系化。
人权逐渐实现是存量激发和按需排序生成的过程。顺位释放机制表现在客观上,人权会不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出现自己的新形态,如在生存权以后会出现发展权,进而要求环境权等等。这些人权的不断出现,意味着人权存量的自然展开。此外,不断出现的人权在被民众认识以后,更趋向于往纵深发展。如生存权出现以后,享有它的人群范围会越来越大,人们对它的认可度会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人权感受力度越来越大。同时,已经出现的人权按照被需要程度,会调整出不同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形成逻辑自恰的权利体系。按照社会制度建设的具体需要,人权体系中被紧迫需要的那一部分会应时趋前,结合国内外条件而得以具体释放。制度完善有序可循,其中最紧迫的人权将最先被表达出来,次紧迫的人权将会后续成形。按照对于社会循环建立的重要程度,人权可以分为主干人权和枝节人权,最终根据紧迫需要程度和具体的条件支撑,形成主辅匹配的人权体系。人权越体系化,人权本身的发展越趋向于成熟,也意味着该社会的人权保护越成熟,更能为社会结构的发展提供保障。
上述人权释放机制,是否意味着只要是制度调整完善就能够必然释放出人权?当然不是,如商鞅变法并没有在秦国实现普遍人权。这意味着,必须在人权的制度母体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才能促使人权实现。以自主权为实质内涵的人权是社会权利的集成表现,表明社会自由的深度实现。在人权的正位制度基础上,制度完善的过程本身意味着人权逐渐应时释放。充分的正向调整,将更加深入地释放基于制度的人权存量。
总结上述,制度的适应性调整能够激发人权存量应时释出。改革是制度体系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制度完善会不断推动内蕴其中的人权要求释放出来,人权由此获得支撑而得以作为完整的权利模式被稳固建立。伴随制度日趋成熟,人权被不断释出而趋于成熟和有效。
四、当代中国:基于改革的人权涌流
上述人权与制度的正相关及其顺位释放机制,在当代中国得到充分体现。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人权存量后来的适应性释放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制度位阶上看,社会主义制度高于资本主义制度,是人权释放的更高位的正位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人权的范围、数量、实际享有者群体等都空前优化,人权释放的下限相对提高,其初步实现就比资本主义社会同期所获得的人权质量更高,如我国在建立政权以后就实行土改和妇女解放,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消除人剥削人的经济基础,由此产生的人权水平,实际上比美国等国家刚刚建立初期的人权水平要高得多。不仅下限比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期要高,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权上限也要高得多,因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按照社会整体需要均衡制定各种发展规划,能使全社会一体联动,逐渐在均衡中走向深度自由。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走向自由王国的过渡阶段,按照自由即人权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的人权水平将空前提高④。
这就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处于高位可能性上的人权存量就以前所未有的数量和深度内在地存储于社会内部。但不可否认的是,新中国刚刚成立时,人权只能作为应然存量而存在,还只是基于社会制度的可能性。当时的中国,建立和巩固政权是第一位的,即国权第一。特别是在帝国主义国家因为制度本性对立而妄图扼杀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形势下,国家政权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迫性。这个阶段上,人权因为已经有了制度基础而内含其中,但因为还没有获得释放渠道而只能被迫暂时内隐,处于待位释放的状态。这种待位释放状态,只有到了制度稳定以后才能得到释放渠道,进入具体释放阶段。
这个阶段经由改革开放得以到来。政权稳固以后,中国从1978年开始进入大幅度的制度完善发展阶段,促使隐态的人权存量进入释放的临近状态。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市场化作为基本取向,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内在融合,这样就建立了以高度自由和自主作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源源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自由自主的内在要求,表现在法律权利上,就是通过各种规则文本,赋予民众越来越充分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集成起来,展现为人权日益丰富的民主法治现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已得到稳固保障。旧社会,老百姓根本没有生存权,处于常态饥寒交迫中的他们迫切渴望生存和温饱。这种强烈的生存渴望,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得到制度支撑,进而在改革开放以后被最终实现。虽然目前我国仍有一些地区处于贫困状态,但是随着实施全面的扶贫战略,贫困人口已经大幅减少,我国人民的生存权得到极大保障。
生存权得到保障以后,民众寻求更好发展。我国用国泰民安的制度良性状态,保障民众的发展需求。政府提供越来越多的各种公共产品,帮助民众有效发展自己的事业和生活,进而在更高程度上保障民众的生存。改革开放以来,在寻求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中国遭遇到很多其他国家遭遇的共性问题和在本国国情基础上产生的个性问题,但都在发展中逐渐克服了它们。与之相应,中国的发展状态越来越好,为民众的发展权奠定了扎实基础。此外,中国先后加入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人权组织,并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不断推动我国人权建设深度发展。
无数人权得到保障和改善的事实告诉人们,中国的人权存量在制度基础稳固存续以后,经由改革开放,已经进入顺位释放状态。改革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起来,激发出越来越多的人权因子,并為人权生长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支撑。作为结果,中国的人权体系已经逐渐形成,能够为中国社会的发展提供越来越大的权利支撑,这也是我国能够发布各种白皮书的底气所在。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得到大幅度改善的事实,表明人权与社会制度呈正相关。正位制度的建立,使人权存量应然存在于制度之中;社会制度进入巩固以后的稳定状态,人权存量亦进入有效释放渠道;伴随制度完善开启和深入推行,内含于制度体系的人权存量逐渐被释放出来,按照被需要程度,主辅相配地成形为人权体系,进而为巩固社会制度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保障。制度与人权存量释放内在关联表明:第一,只有出现催生人权的正位制度,人权才能作为存量内含于社会制度之中。第二,人权存量要从应然性转为实然性,需要正位制度进入稳定存续状态。第三,通过制度完善,内含于制度的人权存量才能被释放出来并体系化联结,保障社会良性运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建设在制度完善发展中取得巨大成就。但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人民正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在稳步推进,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努力奋斗下,未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必将再上新台阶。与之相应,人权存量本身需要进一步研究,人权存量释放渠道的具体设计也需要结合中国的现实加以深入揭示。
注释:
① 人权因子往往附着在制度的不同部位,在制度因为发展而被拉出的时候,附着其上的人权因子也随之显形为正式的人权存在。
②这种制度营养,主要基于制度完善,它可以增加社会个体的自主权供应,提高个体生存不受异己力量控制,为生存权和自由权奠定基础。同时因为制度日趋成熟,会加大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资源供应量,如要想实现医疗保障权,需要社会资源量很丰富之后才能做到。
③在此引入的“分泌”一词,是对人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成熟而作出的类比论证。从根本上说,人权并不是自足范畴,不是第一位的决定因素,而是第二位的被决定结果。它必然要在其母体基础上成熟而展现出来。从这一点来看,用“分泌”一词来形容它是恰切的。
④可能有的同志会认为社会主义国家还有很多人权不太完善的地方,对此我们并不否认。因为我国包括其它社会主义国家,都还处于在帝国主义绞杀的恶劣环境下寻求制度存续的初级社会主义阶段,所以人权建设不可能完善,甚至在某些人权保护上暂时赶不上西方发达国家。但是本文在此讨论的是社会制度本性上人权的上下限,是同期可比性上的人权高低,而不是就某些个别人权保护的当下水平的高低,更不能由此作出判断,得出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人权上限并不高的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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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