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检察办案的实践探索与优化举措

2021-03-22 21:29王廷祥姜安妮王莉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2期

王廷祥 姜安妮 王莉莎

摘 要: 新时代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方面肩负重要职责,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出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其中,在涉税犯罪领域,存在涉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刑行衔接上下位法律衔接不畅、国家税款追缴漏洞等多方面实务问题,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合理确定涉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建立完善涉税犯罪刑行衔接上下位法律法规。

关键词:民营经济保护 涉税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行衔接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过程中的涉税犯罪实务问题

新时代,检察机关肩负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也是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等意见和举措。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全方位发挥检察职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在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司法实践中,也凸显出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其中,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中,涉税犯罪实务问题较具有代表性。

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李沧区院”)为调研样本,根据办案数据统计,近5年企业涉税刑事案件占该院已起诉涉企刑事案件总数的63.6%,对区域民营企业发展影响较大。其中,涉税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小案件尤为多发、高发。需引起重视的是,此类案件案值虽小,却对民营企业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公司负责人被判处刑罚,将对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产生负面影响,由此造成企业融资难、经营难等实际问题,甚至存在倒闭风险,进而引发员工因案失业、国家税款难以追缴等系列问题。经调研分析,当前企业涉税犯罪司法实务中,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涉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标准不统一

调研发现,全国各地办理涉税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认定标准不一、差距较大的实际问题。除了受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导致的合理差异外,调研发现,同一省份不同地市之间、甚至同一地市的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制度适用标准差异。由此带来的影响是,涉案企业虽然具备同样的犯罪情形及偷逃税款数额,但在不同地区之间可能面临“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巨大差异。

(二)涉税犯罪司法实务中存在国家税款的追缴漏洞

基层司法实践中,从发案数量、发案频率方面考量,涉税刑事犯罪都是现阶段我国涉企刑事犯罪的重要类型。其中,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刑事犯罪又是目前我国企业涉税犯罪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此类犯罪高发频发,不仅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而且会破坏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1]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仅追缴增值税,不涵盖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造成其他税种的追缴漏洞问题。

(三)涉税犯罪司法实务中存在刑行衔接上下位法律衔接不畅

2021年1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增加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此条仅是概括性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情节较轻的犯罪案件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并移送税务机关后,税务机关应该如何作出行政处罚,而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专门法律均未及时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和措施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基层检察机关办理企业涉税刑事案件的实践探索

(一)会同相关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涉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李沧区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涉税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等文件规定,以及青岛市、李沧区近5年涉税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会同司法机关对本区涉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标准进行细化完善,具体包括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不批准逮捕标准、酌定不起诉标准、起诉案件的缓刑量刑建议标准等多项内容,通过对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的综合评价,对案件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以此鼓励涉案企业及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完善涉税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此类案件不捕率从2013-2017年的年均30.6%上升至2018-2021年的年均37.5%,酌定不起诉率从2018年前的空白上升至2018-2021年的年均51.47%,缓刑率自2013-2017年的年均60%上升至2018-2021年的年均81.48%。

1.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标准大都较为简单。通常情况下,只要交易的貨物、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与发票记载内容不完全相同,即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但从刑法当罚性角度研判,如将上述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难免打击面过宽。为此,李沧区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辖区公安、法院深入调研论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罪与非罪标准统一了认识,做出了明确界定:“具备下列情形,且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存在真实交易,但交易时未开发票,后期支付开票费补开,且补开数额未超过真实货物交易数额的;挂靠方或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上虽不存在挂靠关系,但是行为人以代销、代理或其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其货物真实来源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业务是真实的,开票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货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依法界定不批准逮捕标准。[3]犯罪嫌疑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般不批准逮捕:系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业务骨干等;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全部补缴涉案税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罚款、滞纳金的;涉案企业仍正常经营。

但存在下列情况的除外: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曾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曾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其他应当批准逮捕的情况。

3.依法界定酌定不起诉标准。[4]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下,企业仍存续且正常经营,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已补缴所有税款,并足额缴纳罚款、滞纳金的;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作不起诉处理: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起诉:曾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曾经受过其他刑事处罚的;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的;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抽成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后,发现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的;其他应当起诉的情形。

4.明确界定起诉案件的缓刑量刑建议标准。[5]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经营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企业仍存续且正常经营,虚开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二)会同税务机关建立涉税案件刑行衔接制度

李沧区院聚焦涉税犯罪涉及的刑行衔接实务问题,会同税务机关建立企业涉税案件刑行衔接制度。其中,针对追缴税种漏洞问题以及酌定不起诉案件可能出现的涉案企业逃避行政处罚问题,李沧区院会同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深入调研,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机制。根据该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将企业涉案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涉案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未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其他税种予以全面追缴,并向检察机关通报税款追缴情况,由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人员补缴税款情况作为自愿认罪悔罪的重要考量内容。[6]如该院办理的青岛市某电机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闫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增值税款10.6万余元,通过联合税务部门稽查核算,除追缴涉案增值税外,还追缴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各种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近15万元,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三)开展专项行动,强化监督力度

1.开展涉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着力纠正公安机关对涉税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乱立案的问题,并加大清理涉税案件“挂案”力度。对公安机关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挂案”现象,通过专项行动给予精准监督。截至目前,通过专项集中清查,已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0余件。在清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于2015年对青岛某鞋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立案侦查,涉税案件未向检察机关移送,存在侦查环节长期“挂案”现象,致使企业因涉嫌犯罪信誉受损、无法融资。该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涉案企业得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开展涉税案件捕诉审查专项行动。适应新时期涉税案件犯罪形势变化,保持对少数恶劣偷税漏税案件从严打击,同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2018年以来,李沧区院对于涉案数额较小(20万元以下)、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全部补缴税款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均作出“不捕”“不诉”处理。截至2021年7月,共对16人作出不捕决定,对52人作出不诉决定。

3.开展涉税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专项行动。对于涉案数额较大但能主动认罪认罚并及时补缴税款的案件,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截至2021年7月,李沧区院针对涉税案件向法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以及法院采纳率均为100%。

三、完善企业涉税犯罪检察办案模式的思考

(一)合理确定企业涉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标准

建议尽快完善企业涉税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全国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细化企业涉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标准。一方面,应坚持当宽则宽。对涉案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全部补缴涉案税款并足额缴纳相关滞纳金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慎捕慎诉”原则,积极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联系,及时、全面了解税款以及滞纳金的补缴情况,合理调控办案节奏,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從宽制度。另一方面,应坚持当严则严。对曾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抽成等严重涉税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7]

(二)细化完善涉税犯罪不起诉案件刑行衔接法律法规

针对涉税犯罪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刑行衔接上下位法律衔接不畅问题,建议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尽快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专门法律。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一是建议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的移送时限、移送程序、移送文书;二是建议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接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处罚标准、处罚措施;三是建议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税款追缴情况告知检察机关的时限、程序、文书。

(三)建立完善涉税犯罪涉案税款全面追缴的刑行衔接机制

针对涉税犯罪司法实务中存在国家税款的追缴漏洞问题,建议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完善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机制,由检察机关将企业涉税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企业未依法缴纳的税款种类及数额予以全面核算,全部追缴,同时要将税款补缴情况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结合案情综合考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1] 参见陈永州:《当前增值税犯罪的新动向及其防治对策》,《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

[2] 参见“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7月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以及青岛市、李沧区近5年涉税刑事案件生效判决。

[3][4][5]同前注[2]。

[6] 参见《税收征收管理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

[7]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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