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适用机制

2021-03-22 19:08陈超然王端端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2期

陈超然 王端端

摘 要: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客观中立专业的第三方人员积极参与十分重要。要组建符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名录库,必须确保人员来源的多元性,并对其权责、义务予以明确规定。在名录库使用过程中,保持随机抽取与适当灵活,突出独立公益属性。此外,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动态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的外部监督,保障专业人员的规范履职以及名录库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企业合规 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 适用机制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会同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固化前期企业合规改革成果,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1]《意见》第8条明确提出,“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是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职责之一”。该规定为组建和管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提供了原则性依据。对于具体的构建路径,笔者认为应该在全面收集、充分借鉴其他领域有关专家库、人员库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结合企业合规工作特点和需要,从名录库的组建、权责、使用和监管等多方面进行探析。[2]

一、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组建

(一)专业人员的来源

任何专家人才库的组建,首先要明确相关人员的来源。与一般专注于某个行业的专家库不同,合规名录库的人员来源必须多元,类似深圳市宝安区仅从律师事务所中选任独立监控人的模式,[3]我们认为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名录库中除了律师或法学专家型人才,也需要有财务类专业人员、税务类专业人员,同时不能忽视行政监管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的监管或专业人员。此外,社会各级智库或各领域内具备丰富企业管理或合规经验的人员也可以纳入名录库。日前,上海自贸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首批专业人员名录库建议人选已经公示,首批拟入选名单共72人,涉及法律、金融、知識产权、税务、审计等各领域。[4]笔者认为,这种由多方来源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名录库才是可以解决实践需求的专业人才库。

(二)专业人员的选任条件

考虑到人员背景不同,专业人员选任条件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可以从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进行明确。如正面条件应该包括:身体健康、政治过硬,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具备行业中等以上职称或职级。虽然专家库对职称要求一般比较高,如《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财务审计类专家应当是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法学专家需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律师需是事务所合伙人等,但我们认为,企业合规系新兴的、实践性较强的工作,相关职称仅是参考,达到中等以上即可。除正面条件之外,还应该列明禁止入选的情况,如近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曾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均不适合入选。特别需要注意,失信虽然属于道德范畴,但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具有法律意义,如最高检印发的《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工作办法(试行)》中,就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为不得聘任的情形。同理,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不宜纳入名录库选任范围。

(三)专业人员的遴选程序

专业人员的遴选入库在程序设计上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择优遴选的原则。由各级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本级工作实际,制定包含选任数量、评审办法及管理规定等内容的遴选方案。管委会应当在有关成员单位或其所属或者主管单位等官方网站上提前发布遴选公告,明确遴选名额、遴选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材料、工作程序、意见反馈等相关事项。为了确保择优遴选,管委会可派员组成评审组,通过审查材料、走访了解、面谈测试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对拟入选名单有异议的,管委会应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管委会作出入选决定,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供社会查询。

二、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的权责义务

(一)名录库成员的权责

按照是否已入选第三方组织,名录库成员的权责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一般权利和履职权利。一般权利主要包括:被抽选为第三方组织成员的权利、获得培训的权利、自愿退出和申辩的权利。其中前两项是为了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后两项保障了退出和申诉的通道。履职权利指的是名录库成员入选至第三方组织后在履职期间享有的权利,主要应当包括:有权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回避、获得必要信息、独立发表意见等。需要说明的是,专业人员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补充相关资料,但应经第三方组织审核同意。此外,虽然考察报告系以第三方组织的名义作出,但有必要在书面报告中保留个人不同意见,避免集体决策掩盖个人意见。

(二)名录库成员的义务

与权利相比较而言,名录库成员的义务要求应当更为细致和谨慎,以促进更好履职,保证企业合规结论的公平公正。

1.一般义务。一般义务是指报告义务、接受管理义务、接受培训义务。主要是指名录库成员需要按照管委会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材料,如果技术职称、工作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备。需要说明的是,培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类似于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样。作为名录库成员,应该接受管委会组织的培训,学习新知识、提高工作技能。

2.履职职责。履职责任是指名录库成员入选第三方组织后需履行的职责义务。我们认为专业人员要诚实、信用、谨慎、中立地履行以下职责义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参与审查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在合规考察期内,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参与计划的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参与制作完成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根据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的要求,参加涉案企业的听证会;合规考察期限内,发现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新出现的不合规行为,及时向管委会及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报告等。

3.禁止性要求。考虑到企业合规工作的涉企性、复杂性、社会性,以及最终可能产生的司法影响,我们认为有必要适当增加一些禁止性义务:如名录库成员不得妨碍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正常进行及案件公正处理;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不得利用成员身份发表与履职无关的言论、从事履职无关的活动等。如有以上行为,要承担相应职业风险和纪律、法律责任。

三、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使用

(一)抽取保持随机性

抽取人员的方式既非指定,亦非轮流,而是随机抽取,目的是尽量避免有意识的偏见或可预测性。如《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专家库管理办法》中第10条规定,“专家选取采取轮换原则。同一专家被连续选中两次后,在下轮抽取活动中自动轮空。”我们建议,在企业合规专家库中,可参考上述的下轮抽取轮空方法。主要考虑所有专业人员均是兼职担任,且合规案件一般较为复杂,如果同时参与几个,会占用其较多的工作时间,从而降低专家及其所在单位支持企业合规工作的积极性。

(二)人员具有独立性

“第三方人员”必须要独立和区别于“第一方”(涉案企业)、“第二方”(检察机关),才能避免和克服主观化、内部化、非专业等问题。除了评估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不能接受该涉案企业的业务之外,我们认为需要针对个案对相关人员先前业务进行回溯。比如《山东省科技專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就明确要求专家如在过去2年之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或合作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由于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人员既是名录库的主要人选,也是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主体,为避免业务交叉,导致社会对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工作产生质疑,可以参考借鉴以上条款,明确抽选的人员如在2年内曾与被监督评估企业有过聘任、委托、合作关系,或与被监督评估企业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管委会申请回避。

(三)适用坚持灵活性

考虑到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刚刚开始,还要依赖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名录库在组建之初也难以网罗到所有人才,因此在名录库的使用上要有一定灵活性。第一,内外灵活。如被监督评估企业所涉事项有特殊要求,或难以抽选出可胜任的人员,在符合程序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可由管委会在名录库内直接指定人员或协商邀请名录库外的专业人员参加第三方组织。第二,区域内灵活。《意见》出台后,各地均在积极组建本地名录库,但名录库应该是可共享的,同一区域内上下级、同级管委会之间可以共享,否则组建人才库会成为“抢人大赛”,反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名录库的良性发展。

(四)总体突出公益性

据考察,一般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均系有偿服务,常见的专家报酬模式是“谁委托,谁付费”,如《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专家酬劳按有关规定支付;《成都市城市建设发展研究院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开题、结项评审每人次1000,咨询每人次300元。目前,《意见》中对相关组织运行和人员履职的费用未有涉及,实践中监督评估人员的费用由谁承担暂无定论。我们认为,企业合规工作根本上是为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恢复和维护,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整体公共利益的保护而非为个别企业或人员服务。因此,第三方监督评估绝非一般的市场盈利性行为,而是带有公共利益或公共服务性质的工作。专家的履职费用,一般仅考虑交通费等必要支出,且不宜由企业来承担,否则容易影响合规激励与最终结果的公正性。相关经费可以参考人民监督员的规定,统一纳入财政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管理。

四、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的监管

(一)管委会的动态管理

《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了管委会对专业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很多专家库中都会采用动态管理的管理方法,如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咨询机构库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印发的《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均如是。为何要强调动态管理,主要是因为名录库以人为主体构建,而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管委会需要配套建立台账制度、考核评估制度,明确“工作不合格”的考核标准以及“自愿退出”“责令退出”等不同处理情形,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考核情况以及本人意愿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补充名录库人员。此外,管委会需每年定期审核本级名录库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告,供社会查询,并结合不定期的随时调整与每年定期审核,实现对名录库的动态管理。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不宜介入到名录库的具体管理,需要守好职能边界,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间接督促名录库成员正确履职,如发现在库人员存在明显履职不当情形的,及时向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或向有关主管机构、协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意见;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1.检察机关可通过对本级名录库组成人员的备案审查来进行监督。备案审查体现在多个程序步骤,管委会在向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公示名录库拟初入选名单、公示期满公布确定名录库入选名单、具体组建第三方组织成员名单时,均应当向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备案。

2.检察机关可通过对第三方组织最终报告的审查来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第三方组织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提供的报告严重失实的,检察机关可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协会等提出惩戒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将相关人员列入专业人员名录库黑名单。

3.检察机关可通过受理涉案企业或社会公众的控告、申诉来进行监督。受理控告申诉系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涉案企业或相关社会公众认为专业人员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三)社会的外部监督

社会外部监督是对除管委会、检察机关之外的包括涉案企业、社会公众、专业人员所在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内的外部监督形式的统称。

1.涉案企业和社会公众均可提出异议。涉案企业作为合规监督评估中的被评估方,除了要为第三方组织人员的履职提供保障和支持,也可对相关人员的资质、工作表现提出异议。如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或要求其回避的,管委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视情况作出调整;涉案企业或其他人员认为第三方组织或其组成人员的检查、评估行为不当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除了向检察机关控告,也可以向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管委会反映或者提出异议。

2.单位、行业协会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责。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更加熟悉专业人员的背景和情况,要加强对专业人员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检察机关和管委会报告专业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

[1] 参见徐日丹:《真严管真厚爱,做好服务企业“后半篇文章”》,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s://www.spp.gov.cn/zdgz/202106/t20210604_52036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0月22日。

[2] 我们收集了超过50份的各类专家库、名录库的生效规范性文件,其中企业合规领域的名录库文件2份,其他行业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53份,级别涵盖国家、省、市、县四级,涉及科技、交通运输、环保、药品监管、建筑、税务等多个领域。

[3] 参见《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网站,http://www.baoan.gov.cn/basfj/gkmlpt/content/8/8040/post_8040099.html#5161,最后访问日期:2021 年8月12日。

[4] 参见《上海自贸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首批专业人员名录库建议人选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业联合会网站http://www.pdgsl.com/article/content.html?key=61a42b2f3dd8cb2f4d8b456a&lanmu=shxx,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