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华
(中国船级社 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 200135)
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航行非自航工程船舶呈现出了大型化、多样化和载人增多的发展趋势,为规范不适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公约)的非机动船舶和小型机动船舶的建造和营运,并确保此类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水平与主要海船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水平相当,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CCS)受中国海事局(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MSA)的委托,在我国原有的“非公约船舶”检验有关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对大量实船进行了调研,制定了《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非公约船舶法规》),并将其纳入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船法规》)2019 年修改通报的第9 篇。该《非公约船舶法规》已于2019年9 月1 日生效。本文根据风险程度,对“非公约船舶”提出既能满足其功能需求,又能确保其安全营运的技术标准,重点研究“非公约船舶”的通则要求和船机电各项安全衡准。
由SOLAS公约第Ⅰ章第1条和第3条可知,该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航行的客船和大于等于500总吨的机动货船,不适用于国际航行的非机动船和小于500总吨的机动货船。不在SOLAS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船舶一般称为“非公约船舶”(见图1),一般可分为2类,一类是小于500总吨的机动货船,其特点是主尺度小,若按常规公约的要求,则相关安全设备(如救生艇筏的配备)会因船上的空间不足而无法布置;另一类是未设置用于航行的推进设备的船舶,如铺管船、起重船等,其特点是船上没有主机、轴系和螺旋桨等推进设备,在作业时船上往往有大量作业人员,对该类船既不能完全遵从SOLAS公约对常规机动货船的要求,更不能因作业时船上有较多作业人员而直接套用该公约对客船的要求。
图1 国际航行海船分类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曾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尝试制定针对亚太地区的《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制定该规则的初衷是为亚洲地区新造的在当地及其沿海区域航行的非公约尺度船舶和驳船提供区域性的安全标准,从而达到改善亚洲水域船舶事故多发状况的目的;制定该规则的原则是在尽可能合理的范围内充分考虑各主要海船国际公约中适用于不符合公约尺度船舶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该规则最终并未被IMO 批准通过。另外,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IACS)于2007 年发布了《低于公约尺度的货船安全建议案》,旨在为“低于公约尺度的机动货船”提供一套适用的安全技术标准,但该建议案并不完整,并未包括非机动船。
CCS 于2014 年发布了《非公约船舶检验指南》(以下简称《非公约船舶指南》),对2005 年以来制定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我国的国际及国内航行海船法规进行了梳理,汇总了适用于我国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设计建造标准。近年来,面对我国“非公约船舶”的发展趋势,考虑到业界对《非公约船舶指南》的应用反馈和国际海船技术标准的更新,MSA 委托CCS 进一步对《非公约船舶指南》进行完善,正式将其纳入我国的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体系。
对《非公约船舶法规》的研究从总体结构上看,可分为“通则研究”和“船舶安全衡准研究”2 部分。
1) 以国际航行海船为全集,按SOLAS 公约适用范围集合的补集定义“非公约船舶”,并明确以下情况:
(1) 500 总吨以下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和散装液化气体船虽然也是“非公约船舶”,但还应分别符合《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的要求;
(2) 载运散装货物和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满足《国际海船法规》中关于“货物装运”和“危险货物装运”的通用要求。
2) 对检验与发证的考虑:
(1) 根据“非公约船舶”的特点,列出船舶应获得的证书及对应的检验要求,并在附录中列出小于500总吨的国际航行机动货船舶适用证书和国际航行/作业非机动船舶(包括安装辅助推进装置的船舶)的适用证书;
(2) 在“公约船舶”的基础上梳理出不适用“非公约船舶”的证书/证明文件,如考虑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公约)对国际航行船舶不要求签发“防止垃圾污染证明”和“香港公约”尚未生效而不要求签发“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等。
3) 吨位丈量:考虑到《1969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仅适用于24m 以上的船舶,而“非公约船舶”既有船长在24m 以上的,也有船长在24m 以下的,同时无论是“公约船舶”还是“非公约船舶”,丈量吨位的方法都是计算围闭处所的容积,故明确“非公约船舶”(包括船长24m 以下的小型船舶)的吨位丈量采用《1969 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4) 载重线:
(1) 船长大于等于24m 的“非公约船舶”仍适用经修正的《国际载重线公约》。
(2) 船长小于24m 的“非公约船舶”的载重线核定条件和基本干舷则主要参考IMO《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除了距离陆地不超过20n mile 海域航行的船舶考虑到海况条件较好,各种开口高度相对于《国际载重线公约》有所降低之外,其他核定条件与《国际载重线公约》的安全水平相当。
(3) 起重船、挖泥船和半潜船在作业状态下的要求指向《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
船舶安全涉及的内容较多,包括构造、稳性、机器设备、电气装置、消防、救生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等。3.2.1 构造
1) 根据SOLAS 公约第Ⅱ-1 章和IMO《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第3 章的要求,并参考《国内海船法规》第4 篇II-1 章的要求制定。
2) 考虑到“非公约船舶”中的机动货船的船长通常小于60m,故不要求防撞舱壁距艏垂线不大于10m;考虑到非机动船舶不分艏艉,故不要求设防撞舱壁。
3) 对于小于5000 总吨的“非公约船舶”,由于其尺度较小,供人员通行和转移伤员用的出入舱口和人孔的最小开口尺寸可适当减小。
表1 为构造要求对机动货船和非机动船舶的适用情况。
表1 构造要求对机动货船和非机动船舶的适用情况
3.2.2 稳性
1) 完整稳性要求指向《2008 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但对船长小于24m 的“非公约船舶”的复原力臂曲线特性作了等效替代衡准;2) 起重船、挖泥船、半潜船和消防船在作业状态下的稳性和拖船的急牵稳性要求指向《国内海船法规》;3) 考虑到“非公约船舶”的尺度较小,破舱之后的进水量少,稳性损失较小,故对其破损稳性不作要求。
3.2.3 机器设备
1) 对于机动货船,关于维持或恢复推进机械正常运转的重要辅助机械及主推进机械的控制、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蒸汽锅炉及给水系统的配备、空气压力系统的控制、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舱底排水系统和操舵装置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SOLAS 公约基本相同。
2) 对于噪声防护,由于IMO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338(91)决议明确指出“噪声防护”要求适用于大于等于1600 总吨的机动船舶,因此“非公约船舶”无须考虑“噪声防护”的相关要求。
3.2.4 电气装置
1) 对于机动货船:
(1) 为保障机动货船的航行安全性,考虑到维持推进操舵和保证船舶安全所需设备的供电连续性,主电源的配备要求与IMO《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基本一致,即至少应由2 台发电机组组成。考虑到变压器在配电系统中的重要性,增加变压器的配置要求,即构成主电源必要部分的变压器应至少配备2 台。
(2) 现有“非公约船舶”虽然是国际航行船舶,但其航线基本上都是短程航线,原有对货船的应急电源供电时间18h 的要求较高,因此将非公约机动货船的应急电源供电时间放宽至12h。针对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接受比12h 更短的时间,但不应少于3h。
2) 对于非机动船:
(1) 主电源主要考虑非机动船的作业情况,针对不同的作业需求,由船舶根据具体情况配置,该法规仅作原则性要求;
(2) 应急电源的要求仅针对航行和/或作业时有人的非机动船,供电范围包括应急照明、航行灯、船内紧急通信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等,供电时间为12h。
3.2.5 消防
1) 对机动货船和非机动船予以区分要求。
2) 对于非公约机动货船,由于其尺度较小,燃油使用量和其他可燃物相对较少,因此总体防火要求相对于“公约船舶”有所下降;但对于油品和危险品的载运,考虑到其失火危险性与“公约船舶”相同,安全水平不予降低。
(1) 水消防系统:每艘船舶要求设有1 台主动力消防泵和1 台移动式消防泵;长度小于24m 的船舶的主消防泵可采用主机带泵的驱动方式;应急消防泵可采用移动式消防泵。
(2) 防火安全措施/结构防火保护:重点对A 类机器处所要求A-60 级保护;对其他处所仅提出最低要求,但防火分隔至少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如材料、通风、脱险通道、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等)要求均等同于SOLAS 公约的最低基本要求。
(3) 探火系统:所有A 类机器处所和货油泵舱均要求安装。
(4) 灭火装置:只在大于等于150 总吨的船舶符合以下2 种情况时,才要求其A 类机器处所配备固定式灭火系统。
① 设有总输出功率大于等于750kW 的内燃机的A 类机器处所;
② 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 类机器处所。
其他处所仅设置水灭火系统即可;手提式灭火器和其他消防设备与SOLAS 公约的最低基本要求相当;液货船的附加防火安全措施与SOLAS 公约的要求相同。
3) 借鉴《2008 特种用途船舶安全规则》的理念,由于一些非机动船(如铺管船、起重船等)可能搭载较多的人员, 基于保障人命安全考虑,对拖航状态和作业状态下有人的非机动船提出与“公约船舶”安全水平相当的消防要求。
(1) 对于有人船舶(不包括液货船),不论吨位大小、拖航状态或作业状态下是否有人,按船上人员是否超过60 人分为2 种情况,分别满足SOLAS 公约对货船和载客不超过36 人客船的要求;
(2) 当采用客船标准时,考虑到通常附近有守护船,对应急消防泵的配备和设计、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配备、客船安全返港和有序撤离、安全中心的配备等不作要求;
(3) 对非机动油船,由于失火危险程度相对于“公约船舶”没有下降,因此要求分别满足SOLAS 公约关于不同闪点液货船的有关规定。
4) 对无人非机动船的消防不作要求。
5) 对于载运危险品的机动货船和非机动船上危险品的装运,考虑到其失火危险性等同于“公约船舶”,具体要求与SOLAS 公约完全相同。
3.2.6 救生设备
1) 对于小于500 总吨的机动货船,考虑到其航程一般较短,距岸较近,易于实施救助,同时其尺度较小,救生设备的布置较为困难,在SOLAS 公约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救生设备配置标准,但其综合安全水平与“公约船舶”相当。
(1) 干货船:每舷配备1 只或多只救生筏,每舷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船长大于45m 的货船配备1 艘救助艇;对救生衣、救生圈和通信设施的配备和布置等提出要求。
(2) 化学品船、油船和液化气体运输船:因货物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性,考虑到该类船舶危险程度较高,其救生设备的配置要求与SOLAS 公约相当。
2) 对于有人非机动船,其一般为工程船,作业时船上有大量人员,而拖航时无人。考虑到此类船舶的作业水域距岸较近,作业人员身体素质较好且熟悉船上的救生设施,因此要求配备能容纳船上所有人的救生筏,而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通信的要求与SOLAS 对普通客船的要求相同。
3.2.7 无线电通信设备
此方面的内容适用于国际航行非机动船和小于300 总吨的国际航行机动货船,包括对无线电人员资质、无线电值班、记录、维护和测试、无线电设备配备(分机动货船和非机动船)及供电的要求等。
1) 机动货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见表2。
表2 机动货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
2) 对于非机动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仅有人非机动船需配备无线电通信装置,具体要求根据非机动船周围有无守护船而定。若周围有守护船,应至少配备常规VHF或便携式VHF,以便与守护船进行有效通信;若周围无守护船,则应根据其作业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如表2所示),以便与岸上进行有效通信。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的特点和功能既不同于常规国际航行的大型机动货船,又不同于运输型交通客船,目前国际上对此类船舶尚没有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为规范此类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有必要对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研究。本文根据“非公约船舶”的特点和功能需求,遍历与“非公约船舶”安全相关的各个方面,对各项安全衡准进行了分析研究,最终确定了合适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补充完善了我国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体系。然而,本文所述安全技术标准仅关注“非公约船舶”的安全要素,对于载有大量作业人员的非机动工程船而言,如何改善和提高其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比如作业人员的舱室居住条件是否应满足法规中关于船员舱室设备的要求,例如《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以及如何在满足最基本安全要求和不影响船舶功能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提高船上作业人员的生活起居条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