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琪 张冰
摘 要 数字媒体技术的进步催生出虚拟文化空间新形态,带来了虚拟文化的繁荣。虚拟文化空间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社会面临众多风险和挑战,如何认识并分析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实现虚拟文化空间的风险治理是提升网络安全治理能力的基础。文章对虚拟文化空间产生的风险进行了原因分析,将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划分为主流意识形态风险、技术安全风险、伦理道德失范风险和社会失序风险四个方面,并从多元主体治理、立法构建、技术创新和文化自觉等方面提出了虚拟文化空间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 虚拟文化空间;虚拟文化空间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G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21)21-0058-04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文化产业项目社会效益评价体系理论及实践研究”(2019S052)阶段成果。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带来了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变革,新兴媒介传播方式催生出数字时代虚拟文化空间这一文化生产空间新形态。司法部201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中提出“国家鼓励创作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丰富创作生产手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生产空间。”[ 1 ]与图书馆、社区公共文化活动中心等传统文化空间相比,虚拟文化空间的包容性使之与传统的线下文化空间相互融合,网络受众可通过互联网所搭建的虚拟文化空间,利用数字文化资源,方便有效地进行文学创作交流、在线阅读、VR全景式观展等线上文化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文化参与空间。但虚拟文化空间的隐蔽性更强、文化形态模糊,文化空间监管难度更大,也使得虚拟文化空间风险隐患不断滋生。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盗版侵权、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传播、网络伦理道德“严重失范”等现象层出不穷,虚拟文化空间已呈现出媚俗化、娱乐化、价值观功利化等严峻态势,严重影响了虚拟文化空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传播力、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力和教化力,严重威胁国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目标是建设新时代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环节之一[ 2 ],网络强国战略以国家的文化安全作为一切发展的前提条件与重要内核,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基础。基于此,本研究立足于我国虚拟文化空间研究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问题,通过对虚拟文化空间风险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有效防范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对策建议。实现虚拟文化空间的良性治理,对推动虚拟文化空间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政治安全及文化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1.1 关于虚拟文化空间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关于虚拟文化空间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成果,并且主要是在虚拟空间,即“赛博空间”(Cyberspace)、网络空间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国外学者对虚拟文化空间的研究主要涉及维度划分以及效用分析。阿姆斯特朗(Armstrong)和哈格林(Hagel)[ 3 ]基于网络受众的需求将网络空间划分为关系空间、交易空间、兴趣空间和幻想空间四个维度,他们也是最早对虚拟空间展开维度分析的学者。罗伯特(Robert)[4]认为虚拟文化空间以最低的成本促进了虚拟社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地方”。吉姆(Jim)等[5]从心理学的研究角度出发,提出虚拟空间的沉浸式三维表现主要包括特定人物、人的行为对象和意义环境。
国内学者较多集中于虚拟文化空间的应用及空间转向等研究,并对虚拟文化空间进行划分。张之沧[6]认为互联网条件下的虚拟文化空间与“人、地、机”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是集文化空间、精神空间、社会空间、物质空间和客观知识空间而构建的一种“超空间”或“后空间”。崔莉、雷宏振[7]从产业转移使用方式、内容侧重和主体间关系三方面将虚拟空间和传统物理空间进行对比,分析了虚拟空间进行的产业转移内涵、机制与特征。裴萱[8]从美学研究视角出发,以网络游戏、网络文学为例进行分析,指出赛博空间所具备的虚拟性、开放性、仿真性和实践性带来了多元审美文化时代。
1.2 关于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的研究
目前学者们对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空间风险特性、空间风险源分析、空间风险评估及空间风险治理与重构等方面。胡正荣、姬德强[9]指出文化数据化形成新的文化权力结构,并从“内生性”和“虚拟性”两个角度思考文化安全;张永杰[10]认为可从规范、制约等硬措置以及提升公众素养等软措置两方面对虚拟空间进行治理;申晓玲[ 1 1 ]将文化安全分为实体文化安全和虚拟文化安全,并认为虚拟文化安全的隐蔽性更强,形态更模糊,监管难度更大;刘兴华、李冰[ 1 2 ]从国际安全的视角审视网络文化,认为网络文化安全具备传递功能、纠正功能和塑造功能。Alireza等[ 1 3 ]认为虚拟文化空间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且知识共享行为能够有效降低信息安全风险。李婵等[14]从风险源视角出发,通过“管理、法律、市场、技术、价值”五个维度,构建了视频类知识付费内容侵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阙天舒[15]通过深入分析现实与虚拟的互换逻辑,提出应该从现实向虚拟、虚拟向现实以及虚拟向虚拟三个维度对网络空间秩序进行重构与风险规避。
总体来看,国内外学者分别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不同角度对虚拟文化空间进行创新研究。虽然目前有关虚拟文化空间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学者们均将虚拟文化空间作为一种新型文化空间形态给予认同,就整體虚拟文化空间研究而言,虚拟文化空风险防范方面的研究亟待展开。
2.1 虚拟文化空间内涵
在对虚拟文化进行阐释之前,需要对其与网络文化的内涵进行区分。虚拟文化相较于网络文化,是人类社会进入到数字化阶段必然带来的文化变迁,是智慧化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兴文化形态,虚拟文化更加注重对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科学技术创新性进行研究,因而“虚拟文化”这一概念更能体现出虚拟与现实相融的社会下人的真实生存状态[16]。文化空间又可分为具象文化空间和抽象文化空间,具象文化空间一般包括服务性文化空间、社区文化空间、经营性文化空间和旅游性文化空间,它们在现实中有具体位置和场所,如图书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电影院、旅游景点等;非物质载体的虚拟文化空间则属于抽象文化空间,它从现实中剥离出来但又离不开现实,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社会互动空间和文化生产场域,具体可体现为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影视、博客/微博、网络出版、网络广播、微信等[17]。因此,该研究所界定的虚拟文化空间是指集数据、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于一体,具有聚集性、互动性、开放性、功能多样性等特征,由智能社会特有的精神价值取向、制度行为规范等内容构成的相对独立于现实社会,并与现实社会互动影响的一种空间表达形态。
2.2 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类型及原因分析
虚拟文化空间在内容生产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均会产生风险,与一般的风险相比,虚拟文化风险不仅具有一般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还具有隐蔽性强、辐射广、传播快、频发性和难控性等特点。本研究参考李超民[18]、何杰等[19]的相关研究,根据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的特性及其产生原因,将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具体划分为主流意识形态风险、技术安全风险、伦理道德失范风险和社会失序风险四个方面。
2.2.1 主流意识形态风险
主流意识形态风险是指西方国家利用网络推行文化霸权主义,传播西方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渗透意识形态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权威性造成冲击和侵蚀,以达到削弱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颠覆我国传统文化、主流价值观念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虚拟文化的价值多元化、数据化和信息碎片化为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意识形态入侵提供了空间。西方国家通过大肆输入网络视频、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等虚拟文化产品传播西方价值观,恶意歪曲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弱化民众的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对我国网民的政治制度和价值取向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我国的虚拟文化空间利益。
2.2.2 技术安全风险
技术安全风险是指网络黑客、网络侵权和网络病毒对虚拟文化空间产生的破坏性影响。目前虚拟技术广泛应用于计算机学、电子学、数据库和多媒体技术等多门学科,围绕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随着媒体融合技术不断普及,对文学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网络文学等进行剪辑切条、非法传播等虚拟文化空间技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数字全球化时代,虚拟文化沟通空间在信息霸权控制和强势文化的冲击下变成了单向渗透,失去了公平交互性。西方国家凭借虚拟空间的开放性、无门槛性,利用网络技术优势,不仅对我国权威话语权进行解构和意识形态渗透,甚至盗取和监听国家机密,导致数据信息泄露,破坏网络空间秩序,进而严重影响了虚拟文化空间安全。一旦企图依靠技术解决一切问题,计算机病毒便会肆意横行,设备漏洞、恶意程序、数据流量劫持等空间威胁轻则侵害个人隐私与财产,重则损害社会与国家的正当利益,令人猝不及防。2020年我国计算机安全漏洞达到5 188个,计算机恶意程序传播源IP地址高达51.99万,其中境外控制IP地址竟有20.93万[20]。以上问题严重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政治安全和稳定的国家秩序,危害巨大。
2.2.3 伦理道德失范风险
伦理道德失范风险是指传统文化安全问题所滋生的网络个人主义、网络虚无主义等虚拟文化空间安全问题。网络个人主义也称为网络自由主义,是一种以个性自由、人权解放为特征的反主流虚拟文化。西方国家利用虚拟文化空间大肆宣扬个人英雄主义,使得个体与社会逐渐分离,错误地认为“网络无主权、网络无政府”,无视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制约束,任由个人自由发展,最终导致个人与国家的极端对立,沦为西方网络话语权的附庸。同时,不少诋毁英雄人物、歪曲历史的谬论出现在网络视频、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等虚拟文化载体中,这些历史虚无主义信息以“娱乐化”和“自由化”的伪装方式进行传播,以此来逐步淡化网民主流意识形态和优秀传统文化认同度,降低文化自信,不仅不利于虚拟文化的有序传播,也模糊了网络受众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价值评判标准,更加冲击了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理论根基。
2.2.4 社会失序风险
互联网给虚拟文化空间所带来的“社会失序”风险主要体现为网络犯罪和信息安全,包括暴、黄、赌、毒、骗、迷信等网络腐朽文化和落后文化。如今网络暴力色情、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拜物主义等消极非主流文化充斥着网络,导致部分网民理想信念缺失、文化价值取向扭曲,严重混淆是非善恶美丑界限,封建迷信更加使得虚拟文化空间成为网民发泄不理智情绪的舆论阵地,极易引发“社会失序”。2021年2月,国家网信办部署的“清朗·春节网络环境”專项行动共发现暴力色情网站2 300余家,App520余个,违法违规信息208万余条,书旗小说、淘宝、拼多多、5号房等均存在色情低俗信息引流、网络暴力等问题[ 2 1 ]。腐蚀性虚拟文化超越了社会道德底线,腐蚀和荼毒人们的心灵健康,消弭了虚拟文化背后的精神价值,对网民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造成冲击,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导致社会主流文化边缘化,不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养成,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1 多元治理:构建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多元治理模式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提高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能力,需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的多元综合治网格局。落实到虚拟文化空间安全领域,就是要构建由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及虚拟文化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和公众构成的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多元治理模式。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应对复杂的虚拟文化空间安全态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虚拟文化空间领域工作的领导,虚拟文化空间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必须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深化各种虚拟文化空间产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网络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以此确保网络受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创新政府监管模式,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界限和多部门统筹协调职责,既要防止部门职能交叉,也需避免网络执法过程中的相互推诿问题,同时构建共享数据平台,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从而提升虚拟文化空间风险防范能力。第三,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相比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仅仅依靠政府监督无法有效保障虚拟文化空间安定有序,更需要企业自律和全社会公众群体共同参与。明确虚拟文化空间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理及安全防护等制度,决不能让虚拟文化空间成为传播有害信息、造谣生事的平台;动员民间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维护虚拟文化空间安全,提高公民辨别能力及对错误思潮的“免疫力”,树立虚拟文化空间安全观,规范虚拟文化空间行为。只有政府、行业与社会公众相互沟通协作,才能够有效解决虚拟文化空间矛盾,消解和规避虚拟文化空间风险。
3.2 立法构建:加快虚拟文化空间领域立法进程
立法是虚拟文化空间治理的基础,积极发挥法治对虚拟社会的引领作用,完善虚拟文化空间法律法规体系,是筑牢虚拟文化空间安全防火墙的根本保障。为建立完善的虚拟文化空间法律法规体系,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快推进虚拟文化空间立法进程,及时弥补虚拟文化空间安全领域存在的法律真空。由于虚拟现实技术发展迅速,虚拟文化空间下新业态发展态势凶猛,已出台的多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难以跟上虚拟文化空间的发展速度。第二,加强对现有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研究。现实中虚拟文化空间的数据运行更加复杂,现有网络安全法仍需对政府、企业和社会角色扮演、企业数据共享等方面予以明确标准。第三,保证虚拟文化空间安全相关立法内在统一性和协调性。由于与虚拟文化空间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由不同部门颁布实施,导致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不仅出现与相关网络空间安全标准界定不清晰的状况,更加造成执法行为的不便。因此,应该认真分析并清理相互抵触的条款及规定,保证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第四,加快建立健全虚拟文化空间的问责保护机制。如针对网络非法泄露他人信息隐私权的网络侵权行为,相关法律应充分考量虚拟文化空间这一特殊环境因素,明确网络空间信息隐私权的责任制度,并逐步完善虚拟个人(或企业)身份管理相关立法,也可设立专门的虚拟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机构。
3.3 技术创新:推进虚拟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虚拟文化空间的健康发展与虚拟信息技术的革新息息相关,创新研发核心虚拟信息技术是维护虚拟文化空间安全的关键所在。第一,以核心技术创新提升虚拟文化空间安全。政府应加大科研信息技术资金投入,积极研发具有我国独立知识产权的虚拟文化空间技术产品,以此增强国家虚拟信息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如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控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及时获取虚拟文化空间风险预警信息,对网络虚假信息、网络诈骗信息等有害信息坚决予以删除,为有效防控虚拟文化空间安全漏洞提供技术支撑,主动占据虚拟文化空间安全防控主动权。第二,积极引进高水平网络安全技术人才,强化科研成果奖励、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虚拟文化空间安全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技术人才多擅长网络系统使用、操作维护,但在网络空间风险监管、应急处置和综合防护等方面能力较弱,难以适应保障虚拟文化空间安全的需要。因此,要高度重视虚拟文化空间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第三,加强与高校、企业及科研机构的合作,完善网络安全学科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更多能够满足现实需要的应用型人才,进一步形成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问题专业解决团队。
3.4 文化自觉:形成全社会虚拟文化空间自觉保护意识
当下,虚拟文化空间是意识形态阵地中最不容忽视的部分,打造良好的虚拟文化空间需要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虚拟文化内容建设中。第一,政府需要对虚拟文化空间中各媒体平台中的视频、文字、图片和声音等信息加以引导监督,借助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和文化底蕴,创新虚拟文化空间语言表达方式,推动虚拟文化守正创新,在面对其他国家虚拟文化入侵时展示出强大的民族文化自信,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二,虚拟文化空间良好的伦理秩序是一种自觉的社会秩序,而虚拟文化空间中媒体社交平台传播具有“去中心化”、以“受众”为主导的特点,无论是互联网文化行业还是社会公众,不仅需要依靠全社会提高道德素养,面对网络不良诱惑保持正义良知,更加需要将虚拟文化空间中的网络伦理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学习了解虚拟文化空间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塑造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增强虚拟文化空间信息安全辨别意识,对于网络侵权犯罪等非法行为主动进行举报,强化虚拟文化空间自我保护能力。第三,网络公众需严格遵守虚拟文化空间社交行为准则,在参与虚拟文化活动时应合法行使自身的权力与义务,自觉抵制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等网络腐朽文化,具备正确的虚拟文化空间价值取向,在全社會营造起虚拟文化空间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从而使虚拟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和谐的伦理状态。
文章从虚拟文化空间风险相关背景出发,指出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带来的安全问题,并对虚拟文化空间风险及其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最后该研究从多元主体治理、立法构建、技术创新和文化自觉四个方面对虚拟文化空间风险防范提出对策建议。虚拟文化空间安全是保障国家网络文化安全的重要条件,新时代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强,维护国家网络文化安全的任务愈加突出,这也使得虚拟文化空间风险防范的任务更加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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