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率变动趋势及离婚态人群特征分析

2021-03-14 12:23杨菊华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离婚率分母人口

□杨菊华 孙 超

(1.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193;2.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北京100872))

2019年年初,有关我国人口离婚率超过38%、部分地区甚至超过一半的说法流行甚广①《2018年中国离婚率高达38%,这些原因,让家庭快速瓦解》。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877665408064529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24日;《中国离婚率高达38%,70%以上是老婆要离》。https://www.sohu.com/a/318775526_782033.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5日。。而民政部2020年公布的数据进一步显示,2019年结婚率为6.6‰,比上年降低0.7个千分点,离婚率3.36‰却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而且,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927.3万对,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②《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images3.mca.gov.cn/www2017/file/202009/1601261242921.pdf 2020-09-08发布,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2日。,离婚与结婚之比超过50%。由此进一步激化了社会对婚姻的恐慌心态,认为我国家庭面临大面积解体。那么,事实真是这样吗?数据之间的天壤之别从何而来?我国的离婚率究竟有多高?在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中,谁的影响更大或谁更可能处于离婚状态?将我国置于全球视野来看,我国的离婚率处于怎样的位置?

为此,本文从概念界定入手,采用多个指标,对我国离婚率的现状、变动趋势和基本特征进行白描,希望通过概念的辨识、数据的描述以及对数据背后意涵的简要阐释与初步的理论剖析,回应上述研究问题,纠正当下社会对我国离婚率的认识偏误。

近年,相关的舆论报道和社会风潮给生活压力已然很大的适婚或在婚人口带来了更大的婚姻恐慌,激化了因离婚率上升而引发的对家庭稳定性尤其是对年轻人 “闪婚闪离” 现象的担忧和焦虑。离婚虽是私人行为,标识夫妻双方的人口属性和契约身份,但因离异而导致的婚姻解体,牵及的不仅是多个家庭,而且直接关涉家庭的稳定性及其长期发展能力建设,进而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深刻的影响,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为遏制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的离婚行为,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愿离婚者,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即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澄清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不仅有助于引导社会对我国人口离婚问题的正确认知,了解我国人口的婚姻是否已经或即将走向死亡,而且严谨、科学的学术研究结果,可为提高人们对婚姻的敬畏之心和责任之情提供学理支撑。

一、离婚现象的度量指标

通常,婚姻缔结是指男女双方按照社会习俗或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程序结合为夫妻的行为。婚姻既具自然属性,也有社会属性。它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通过婚姻,两性之间的关系得到社会承认,受到法律保护。可见,婚姻状况虽是私人身份属性,却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步入婚姻殿堂之人,总有一些未能牵手白头,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我国人口的离婚率究竟有多高?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了解离婚率的度量指标。

(一)离婚率的主要测量指标

反映人口婚姻状况的指标主要有三种:一是处于某种婚姻状况的人数及其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二是处于某种婚姻状况的人数在某一适婚年龄人口中的占比;三是反映某一种婚姻状况本身的变动情况,如处于离婚状态占比等[1]。

其一,粗离婚率。在各类离婚度量指标中,最常用的指标是粗离婚率,通常简称或泛指 “离婚率” 。也就是说, “离婚率” 这个概念往往是指粗离婚率。粗离婚率表示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平均每千人口中离婚事件(人数)的发生数。用公式表示,则有:

需要指出的是,该指标的分子有两个统计口径:离婚人数与离婚对数。因离婚事件由两个人组成,与分母中的人口总量(或人年数)不配——若某年平均人口数都先结婚再去离婚,则离婚次数为1/2人口总数,离婚率只有50%,故以事件或次数来界定离婚率是不准确的。因此,分子需要将事件(次数)×2,或直接使用离婚事件的发生人数;分母或为年中人口,或为(期初人口+期末人口)÷2。下面介绍的一般离婚率和分性别年龄的离婚率指标也遵循这一逻辑。

该指标之所以 “粗” ,是因为分母是年中总人口或年初与年末人口的均值,而分子是离婚人数,即没有考虑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结构,故该指标深受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尤其是前者)变动的影响,并非离婚水平高低的精确测量。不过,尽管 “粗” ,但它依旧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群的婚姻状态及其变动趋势。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越大,离婚率就越高[2]。

其二,一般离婚率。该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离婚人数与同期适婚年中人口数(通常为15岁及以上人口)之比。因它排除了0-14岁非适婚年龄人口,故相较于粗离婚率而言,一般离婚率的测量更为精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此外,还有分性别年龄别的离婚率,以及基于分性别年龄别离婚率而形成的总和离婚率,但这些指标的使用频率较低,故不一一介绍。一般离婚率、分性别年龄别离婚率、总和离婚率,都是在粗离婚率的基础上演化而来,是相对而言更精细的测量。

其三,离婚状态占比。离婚状态是指失去婚姻之后持续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口(简称离婚态),也是一个与离婚率尤其是一般离婚率相近但却不同的指标。与一般离婚率一样,离婚态的分母是某个时点15岁及以上人口,无论该人口是否成婚;不同的是,其分子是截至这个时点,所有依旧处于离婚状态之人。也就是说,离婚态的分子是一个存量指标,分母是一个时点指标,是指到该时点,所有离婚后尚处于离婚状态之人(但这里不能分辨是第几次离婚之人)。比如,其分母可能是2020年15岁及以上所有人口,但分子是2020年所有处于离婚态之人,这些人可能是2020年离婚的,也可能是2020年之前离婚的。由于不同人群(如男性与女性、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在离异后再婚的比例不同,由此带来离婚态与粗离婚率和一般离婚率的另一个差异:离婚率是对与对指标, “率” 对男性和女性都是一样的,但离婚态没有这一属性,不同人群的离婚态占比可能存在较大差别。所以,离婚态指标揭示出至少两大信息:离婚率的高低(一般而言,离婚态占比越高,该人群的离婚率也较高)和失婚人群的再婚状况。其计算公式如下:

(二)离结比与离婚率之异

“离婚结婚比” 或 “离结比” 被用来度量离婚与结婚的事件或行为。离结比是指一定时期(如年、季节)内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具体公式表示为:

2019年年初以来,有关我国离婚率接近40%之说,实质上是将离结比混同为离婚率。然而,由上面的计算公式可知,离结比与离婚率是完全不同的离婚测量,二者背后的机制差之千里。

第一,离婚率是 “率(rate)指标” ,而离结比是 “比(ratio)指标” 。从人口统计学角度来说, “率” 通常用来描述时间轴上的动态变化,其分子是发生于某一时期的某种事件(如结婚、离婚、生育)数,分母是在同一时期由经历了相应事件的人口形成的 “人年数” ,通常用千分数表示。然而,因精准数据难以获得且不便计算,故在实际操作时,往往假设时期内事件均匀发生, “人年数” 的人数用期中人口或期初与期末人口的均数替代。可见,离婚率是一种 “年化” 的率指标:在计算离婚率时,时期的分析单位通常为 “一年” ,分母为一年内离婚风险人口形成的 “人年数” ,分子是一年内经历离婚的人数,从而消除时期长短这一因素的影响,反映 “离婚” 这一状态在时间轴上的变化速度。

与具有动态特征的 “率” 相比, “比” 则可以是任何一个数字与另一个数字比较的结果,可以是同一总体中相同指标不同时期取值的比较,也可以是不同总体中相同指标相同或不同时期取值的比较,还可以是同一总体两个不同性质指标同时期取值的比较。就离结比而言,其分子是离婚对数,分母为结婚对数;单位除百分数外,也可用小数、千分数表示。

第二,离结比与离婚率分母的人群覆盖范围不同。如前所述,离婚率的分母关涉某一时期全体或某年龄段人口数,分子涵盖的是相应人群中经历了离婚事件之人,即分子是分母的一部分,分母和分子包含了同批人。离结比则是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的直接相比,其分子中的离婚者与分母中的结婚者可能不是同一批人,甚至毫无关联,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总体。由此可见,二者虽均为时点指标,但这两个指标不仅不能等同,而且也不具有可比性。

第三,离结比与离婚率受制的因素有别。比较前面的公式(1)和公式(4)可知,离婚率更多地受制于人口总量,而离结比更多地受制于适婚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分母(结婚对数)尤其如此。就年龄结构而言,我国自1970年代末开始推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极大地控制了出生人口规模,出生率和生育率双双走向很低水平。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新进入婚配年龄的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相应减少。一般情况下,适婚人口中的未婚人数越多,结婚对数也就越多,反之,结婚对数就会越少。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表明,我国35—39岁人群中的未婚者占比很低,不到该年龄段总人口的5%,其中,女性只有2.3%,男性也仅有6.4%,与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相差不大[3]。其背后的意涵是,结婚事件主要发生在35岁以下的青年人群中。据此或可推断,当一个社会群体人口趋向年轻时,离结比的分母就会增大,离结比的取值便可能缩小,反之亦然。

离结比的分母还受到人口性别结构的影响。1980年代后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其影响是全生命周期性的:当处于性别失衡的一批人逐渐步入婚配年龄后,会遭遇婚龄期人口男多女少或女多男少(我国和周边一些国家或地区遭遇的是前者)的困境,很多处于婚配期的适龄人口因找不到配偶而无法成婚。

作为分子的离婚对数或人数同样受制于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结构,但年龄结构的影响低于分母。这是因为,离异并不必然集中于青年人口中,而是分散于所有的年龄段,尽管从分年龄的离婚率来看,50岁后的离婚率逐渐下降。

总之,离婚现象可用多个指标予以度量,而(粗)离婚率最为常用。离婚率与离结比是两个独立指标,意涵上与算法上均完全不同。当下社会流行的中国离婚率逼近40%之说,实指离结比,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离婚率。将离结比数据说成离婚率数据,在本质上混淆了率、比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与测量方法相比,以离结比来指代我国的离婚率,是一种绝对错误的认识,差之千里,也谬之千里。

那么,我国的离婚率呈现出何种变动趋势?离婚率究竟有多高?离婚态人口具有何种特征?在辨识概念的基础上,本文将利用普查和小普查以及相关数据,一一回应上述问题。

二、我国的离婚率变动趋势分析

本部分通过粗离婚率、离结比和离婚态三个指标论述回答我国离婚率的变动问题。在粗离婚率指标部分,结合国际相关数据,标注度量我国离婚率在世界各国中所处的次序位置,通过对比回答我国离婚率究竟有多高以及变动趋势的问题。多种途径的数据分析都一致表明,无论采用哪个度量指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攀升确是不争的事实。

(一)粗离婚率的历时变动

图1描述了1978—2019年40余年间,我国离婚率和结婚率的变动趋势。除部分年份略有波动外,离婚率总体上快速上升,从1978年的0.18‰升至2019年的3.36‰,增长了17倍。以2002年为界分,此前离婚率的升速较缓,年均增幅为0.03‰,此后的年均增幅超过0.15‰,增速平均提高了0.11个千分点。与离婚率单调上升相比,结婚率的变动模式较复杂。2005年前,结婚率除在1981年有较大幅度上升外,其余时间相对平稳,先是稳中略升,后是稳中有降,如此反复;2005—2013年再次出现大幅攀升,2013年的结婚率接近1981年的峰值,但此后持续走低,至2019年已经降至6.60‰。

由图1可见,我国离婚率增速的确很快。那么,从全球来看,这个水平处于什么位置呢?为回答此问,笔者选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欧美国家和与我国同属儒家文化圈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进行对比。出于数据的可比性,这里统一采用《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数据。该年鉴的数值总体上低于民政统计数据①《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计算年中人口数时是基于人口普查数据估计调整的,同时离婚事件人数获取渠道也不同,因此结果比民政局的数据低。,但总体趋势是一致的,即我国近年的离婚率持续上升,已然超过同年韩国和新加坡的2.1‰和1.3‰②数据来源于《国际统计年鉴2019》。https://data.stats.gov.cn/files/lastestpub/gjnj/2019/zk/indexch.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7日。,成为离婚率较高的国家之一。

图1 1978—2019年中国离婚率与结婚率变动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结婚率的较大波动、离婚率的快速上升说明,我国人口的婚姻行为着实发生了较大变化,而这些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修订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婚姻家庭文化制度的变迁等都紧密相关。比如,就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立法而言,1950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订,2001年又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修订,2018年继续对2001年的《婚姻法》进行修订与完善,离婚程序不断趋于简化,感情破裂逐渐成为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离婚成本大大降低。

又如,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同步快速推进、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极速提升、西方婚姻观念的传入等,都极大地冲击了我国人口的婚姻家庭理念,人们对离婚行为更加包容,过去贴在(女性) “离婚者” 身上的负面标签逐渐淡化。

再如,在经济立体转型与人口全面转变过程中,社会变得愈发多元化和多样化。一方面,婚姻的吸引力下降,婚姻的替代性增强;另一方面,婚姻从一种不可替代的身份属性转化为更为鲜明的契约特征,更加强调婚姻关系中的自主、自由、平等精神,故婚姻当事人更可能本着遵守契约的精神,而非道德要求来对待婚姻家庭。同时,在家庭内在和外在结构双双转变过程中,维系夫妻情感的纽带逐渐削弱。所有这些要素综合在一起,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也随之动摇。

除离婚率外,结婚率的变动也与婚姻法的修订密切相关。比如,1981年结婚率的迅速增长,直接受制于1980年《婚姻法》的正式颁行,一些省市区原来规定的初婚年龄较高,但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旧有规定的废止进一步推高了结婚率[4]。

(二)离结比的时空差异

图2描述了1978年以来的离结比。一个总体态势是,离结比随时间的推移而持续上升,尽管在2002、2006、2008等年份有过微降。对于任何一个年份,离结比都可能因人口结构的波动而出现相应的变动,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指标的上升与我国离婚率的攀升是相契合的。2019年,全国结婚对数为927.3万对,包括民政和法院的离婚对数为470.1万对,离结比高达50.70%。

分省来看,根据2019年民政部门分省登记数据(见图3),全国离结比最高的是天津,高达72.52%;其次是东北三省,离结比均超过60%;北京、重庆和上海也接近60%。这些数据既反映出这些地方的离婚率本身就较高,也折射出它们长期的低生育率。东北三省城镇化起步较早且水平较高,其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生育观念较现代,加之早年限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成效显著,故其总和生育率自1970年代以来便持续下降且长期低位运行,现已与高度发达的北京和上海基本持平,是生育率最低之地[5]。低生育率的长期效应带来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年轻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程度严重,从而使得这些地区的离结比位居全国前列。同理,考虑到离婚和结婚登记数据主要是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按年轻人口越多、离婚对数相应升高的原理,对四个直辖市高离结比的成因分析可发现,除受婚姻家庭观念、经济结构因素的影响外,人口流动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图2 1978—2019年我国离结比

图3 2019年各省(市、自治区)离结比

进一步分析历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趋势,并将其与离婚指标进行联合比较,便可更清晰地辨识出,离结比的上升态势与各省离结比之间的差异,是年龄甚至是性别结构的直接映射。联合国发布的2019年《世界人口展望》数据显示,自1950年代以来,我国15—34岁的人口总量在1995年前持续上升,但在此后,除30—34岁年龄组外,其他年龄别人数都在波动中降低(实际上,2011年后,整个劳动年龄人口的数量都在降低,但34岁及以下人口与本文的关系更紧密)。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15—49岁的育龄妇女总量约为3.8亿,但此后每年,该年龄段人口的总量持续下降,2018年约为3.46亿人,低于2017年约700万人。女性如此,男性亦然,虽然程度不完全相同。

(三)离婚态的历时变动

在越来越多的离婚事件中,谁更可能处于离婚状态或失婚状态(以下简称 “离婚态” )之中呢?在现有研究中,多数研究将处于离婚态之人的比例等同于离婚率或直接称为离婚率,但如上所言,这显然是不妥的。离婚态与离婚率不是同一个概念,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离婚率的高低。离婚率是一个时期指标,通常以一年为单位,分母是该年中人口数或年初人口和年末人口的均数,分子是当年经历了离婚事件之人。而离婚态实际上是指截至某个时点,失婚后依旧处于离婚状况之人(可能中间再次结婚又再次离婚),是一个存量指标,其分母是15岁及以上人口。尽管如此,它的背后依旧透视出离婚率的高低。

图4描述了1982—2015年年间处于离婚态之人的比例,特点十分明显:与离婚率一致,处于离婚态之人的占比随时间而上升,从1982年的5.94‰升至2015年的17.17‰(尽管1990年,处于离婚态之人的占比相较1982年略有降低)。

图4 1982—2015年15岁及以上人口的离婚态

从上面的数据分析中可以得出三点判断:一是我国的离婚率快速上升已成为规律性的趋势,无可否认也不必否认,值得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二是迄今为止,我国人口的离婚率与38%相去甚远,我国人口的婚姻依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社会不必谈婚色变,过于焦虑;三是离婚率、离结比还将持续攀升,且受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婚姻家庭观念变迁及计算方法等因素的影响,离结比的攀升将会更加明显。

三、处于离婚态人群的特征分析

那么,处于离婚态人群具有哪些特征呢?本文基于人口普查和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简称 “小普查” )数据资料,从人口、经济与社会特征出发,纵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离婚态特征。

一是随着时间推移,最高离婚态占比的年龄下移,由1982年的45岁以上降至2015年的35—39岁间。作为社会分析的基本要素,年龄和性别必然与所属群体的离婚态密切相关。首先,除个别情形外,无论哪个年龄组,离婚态均因时而攀升,且时代越近,离婚态越高;2015年,各年龄组的离婚态都居首位,而1982和1990年的离婚态在不同年龄组中互有交叉,且差别不大。其次,25岁以后年龄组开始显现时代差异:15—24岁低龄组的离婚态在各年份的差别不大,但后面年龄组的差异显著;1982和1990年,基本上是随年龄的推移而线性增长,而其他年份呈现明显的倒U型。再次,离婚态占比最高的年龄组在不同时点有别:2000年在35—39岁,2010年在35—49岁,2015年在35—44岁,即新世纪后,35岁是个重要的上升拐点,而40岁或49岁则是离婚率走低的年龄节点。最后,离婚态高峰呈现长期化和低龄化态势。相较于1982年和1990年离婚态随年龄增长而缓慢递增或缓慢递减的模式,2010年和2015年的离婚态高峰期分别长达20年,2010年更是明显的 “高原” 模式,且年龄向低龄过度。

图5 1982—2015年15岁及以上人口分性别的离婚态

二是男性离婚态的比例始终高于女性,但女性离婚态的占比涨幅快于男性。图5展示了15岁以上人口分性别的离婚态占比。由此观之,男高女低的离婚态格局一以贯之,但在这33年中,女性离婚态比男性离婚态上升更快。故此,两者的差距由1982年的6.63个千分点降至2015年的4.43个千分点,离婚态的性别差距明显缩小。

三是受教育程度与离婚态占比的关系经历了U型-线性-倒U型的模式转变。由图6可知,受教育程度与离婚态之间的关系并非线性,且不同时点的模式有别。1990年,离婚态占比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呈现 “U” 型,初中人口处于离婚态的占比最低,文盲、半文盲处于最高,但各教育层级离婚态的差别不大。2000年后,离婚态与受教育程度之间的关系先是线性,后演变为 “倒U” 型,但极低值均出现在文盲、半文盲群体之中;至于离婚态峰值人群,2000年与2010年均见于高中群体;2015年的峰值下移,初中人口的离婚态占比最高, “倒U” 型态更加明显。

四是商业服务人员的离婚态占比最高、农林牧渔者的离婚态占比最低或次低。在过去25年中,各类职业者的离婚态总体上均在上升,但不同职业群体的离婚态呈现出明显的时代差异。总体而言,商业服务人员处于离婚态的占比总是最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处于离婚态的占比次之;农林牧渔者处于离婚态的占比最低(但1990年次低);1990年,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处于离婚态的占比最低。在最高和最低的背后,透视出的则是职业性质、婚姻的可替代性、离婚成本和再婚成本等深层要素的影响。例如:商业服务人员处于离婚态的占比最高,可能与他们服务对象的流动性更大且与更多样化人群进行互动的工作属性有关——这样的属性使得婚姻具有更大的替代性,而离婚的制约也相对较小;反过来,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务农等声望较低职业者和干部等声望较高职业者处于离婚态的占比较低。

图6 1990—2015年15岁及以上人口分受教育程度的离婚态

五是离婚态占比的城乡差异因时代而增,且城市户籍人口处于离婚态的占比超过乡村。总体特征如下:一是市、镇、乡的离婚态占比同质变动,即都随时间推移而增长;二是市、镇、乡间离婚态的基本格局并未随时代而变,城市的离婚态占比总是高于镇,镇的总是高于乡村,市、镇、乡之间的梯次关系十分清晰;三是因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各类区域的离婚态增速有快有慢。数据分析显示,1990—2015年年间,市、镇、乡离婚态的年均增速分别达到60、38、33个千分点;城市人口离婚态的增长对全国总离婚态的贡献率达到132%。不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加上人口流动等结构性因素的作用,曾经多发生于城市的离婚行为也蔓延到镇、乡之中,故在新纪元后,镇、乡人口处于离婚态的增速也日趋明显。

六是在东北、东部、西部与中部四地区中,东北地区处于离婚态的占比上升最快,东部与中部的进程基本同步。1982年和1990年,四地人口处于离婚态的占比相差不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地区处于离婚态的占比差异逐渐扩大:中部和东部地区离婚态增速较缓;东北地区离婚态增速最快;西部地区次之。而且,1990年后,东北三省离婚态的占比始终居四地之首,东部地区离婚态的占比在四地中始终最低或次低。

七是离婚态占比北高南低、西高东低,略现东北—西南走向。在省级行政区划层面,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文化背景很不相同,故离婚态占比也存在明显的省际差异。数据资料分析表明,1990—2015年年间,多数省份的离婚态占比都稳步增长,但总体而言,离婚态占比呈现西高东低、北高南低的格局。1990—2010年年间,新疆的离婚率都高居首位,而东三省的离婚态涨幅最快,2015年黑龙江已超过新疆,居全国之首;增幅缓慢之地有西藏、海南、山西、广东和新疆等。北京、上海等最发达城市的离婚率虽也较高,但低于新疆和东北。

可见,结合前面离婚率和离结比来看,离婚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二者并非总是单调地降低或提升;经济发展带来的各项社会变迁可推升离婚率,进而作用于离婚态,而经济衰退同样可能刺激离婚行为,其作用机制受到各地文化特质、历史传承等要素的影响[6]。东三省工业基础较好,城市化水平及人口受教育程度较高,但1990年后的经济衰退及随之而来的低龄人口的大量流失,不仅使其离结比居于全国最高,且离婚态也长期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5];西藏、新疆的离婚态总是最高或较高,显然与各自的文化特质有关,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6]。

四、讨论与思考

在过去几十年中,因受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世界多国的结婚率都在不断降低,离婚率则持续上升,我国表现出同样的态势,而且离婚率升幅较快,由此带来家庭的不稳定。

(一)关于离婚态特征的讨论

通过概念辨识和数据分析,本文对近几十年我国的离婚率、离结比、离婚态等指标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主要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我国的离婚率究竟有多高?我国人口的婚姻真的已经走向死亡了吗?回应这个问题,既要看相关数值,也要辨识测量指标。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居民家庭的离婚风险持续加大,无论是离婚率、离结比还是离婚态占比等指标,莫不如是。比如,离婚率从1978年的0.18‰升至2019年的3.36‰,且国际比较也表明,我国的离婚率已属较高水平,超过儒家文化圈的其他主要国家;离结比从1978年的4.77%增至2019年的50.70%;15岁及以上处于离婚态的占比从1982年的5.94‰涨到2015年的17.17‰,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在离婚后并未再婚(或再次离婚)。

但是,2019年初 “中国人离婚率达到38%” 的媒体报道,却是混淆了离婚率与离结比这两个概念。38%实则离结比,而非离婚率。该观点的广泛传播,加之主观经验的判断,在社会上形成了 “可执子之手,但难与子偕老” 的印象,由此引发了整个社会对婚姻的恐惧和对家庭稳定性的焦虑。然而,尽管我国人口的离婚率的确持续攀升,家庭的不稳定性也在上升,且离婚的增长态势无疑还会持续,但通过国际比较可见,美国和俄罗斯都在不同时期达到过更高的离婚率水平,而且目前都在逐步回落。从我国人们依旧较强的在婚情结中或可推断,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尚未崩溃,在可见的未来,婚姻在社会层面仍旧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在个人层面依然是一个重要的身份属性。

其二,谁更可能处于离婚态?离婚行为虽然意味着一男一女同时进入 “离婚态” ,但是,男性群体与女性群体的离婚态占比不尽相同。通过对全国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样调查汇总数据的分析发现,处于离婚态人群的占比在不同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类别、城乡和地区之间,都存在很大差异。2000年前,离婚态占比随年龄的增长而持续上升,而新世纪后,占比最高的年龄组出现于35—49岁之间,且女性处于离婚态的占比涨幅快于男性(尽管男性的离婚态占比仍然大于女性)。离婚态占比与受教育程度之间的关系呈现出U型-线性-倒U型的演变关系。新世纪后,中等教育程度人群的离婚态占比最高。就职业来看,商业服务人员的离婚态占比最高,农林牧渔者的占比最低。城市市区人口的离婚态占比总是高于镇,镇总是高于乡村,但三类地区的离婚态比例增速不同。东北地区的离婚态比例上升最快,东部与中部的进程基本同步且均较低,离婚态占比呈现出东北—西南走向:在这个走向的西边,离婚态占比较高,东边的离婚态占比较低——这一特点,与省际之间离婚率的分布特点也是一致的。

为何离婚态占比的峰值模式在新旧世纪截然不同?为何女性的离婚态占比涨速更快?为何微观层面的社会地位、宏观层面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离婚态之间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的思考。概而言之,低龄人口的离婚态占比不高,既因离婚态计算公式中的分子是存量,而低龄人口的存量相对较少,也因低龄人口离异后更可能再婚之故。但是,这只能解释1982年和1990年的情况,却不能完全解释2000年及以后的倒U型模式,即低龄组和高龄组人群的离婚态占比都较低,而35—49岁人群的离婚态占比较高。从理论层面看,家庭生命周期、婚姻稳定性的自然演化、个体的异质性等都可以用来解释人们的离婚行为[7]。比如,从家庭生命周期视角出发,有无孩子是影响婚姻稳定性的重要因素[8],且孩子的年龄越大,夫妻的离婚风险也越高[9]。同时, “闪婚闪离” 被视为一种新时代特征,新世纪后年轻人的闪离,经过一段时间的累积,就表现为中龄人口离婚态占比的升高,这或许就是为何2010年离婚态占比在中间年龄段呈现高原模式之故;而2015年,离婚态的峰值年龄组向下转移,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 “闪离” 行为的进一步普遍化。

女性离婚态占比的快速增长,透视出的是制度、结构和现实情境的共同作用。性别平等理念的倡导与践行、婚姻法的修改,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独立性的增强,都不断增强自我和社会对离婚行为的包容性,同时也减弱了离婚的障碍与成本,增强了婚姻的替代性。过去40余年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提升了女性的独立性,女性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 “四自” 精神更加深入人心,且人力资本大幅提升、经济资本快速改善、社会资本极大延展,再加上宏观情境的改变,为她们追求 “有质量的生活” 提供了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离婚态的占比。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与离婚率、离结比、离婚态占比之间的关系表明,发展水平与离婚或婚姻行为之间并非线性关系,不是个体的社会地位越高,其离婚的可能性就越大;也不是地区越发达,离婚率(离结比)就一定更高。如同经济学家Levinger所言,离婚是婚姻的吸引力、离婚的成本和婚姻的替代性三要素的函数[10]。个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越高,对自身而言,婚姻的替代性越强;对对方而言,婚姻的吸引力也就越大,即便自己愿意离,但对方可能不愿意离,从而提高离婚成本。反之,若经济地位较低,则可能 “贫贱夫妻百事哀” ,由此加剧婚姻生活的张力,不仅可能带来离婚行为,而且也会影响离婚后的再婚机遇。从社会视角出发,婚姻的稳定性受制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要素的制约与调节:若经济发达之地的传统文化较强,离婚践行的难度较大,则会抑制离婚行为;反之,若发展程度较低之地具有更宽松的离婚文化或传统,离婚率则会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从过去几十年中,广东和福建的离婚率、离结比、离婚态占比一直较低,而新疆、西藏和青海的相应指标一直较高中可见一斑,也可从新世纪东北三省的相应指标及其变动中得到启示。

其三,应如何看待离婚率、离结比、离婚态的持续上升呢?一方面,必须认识到,这些指标数值的上升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是社会更为包容开放的显性表征。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且稳步增长,改善了人们的生命机会;同时,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推进,极大地提升了人们的资本禀赋,给予人们更多的选择。而且,西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传入我国,逐渐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的集体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个人主体意识不断增强,愈发追求生活质量和婚姻质量。而且,除生育政策外,国家对家庭的干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渐次减弱;在尊重个性、自由和民主的社会情景下,大家庭对个体的干预能力也相应减弱,私人事务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大大提升。因此,离婚这个在过去曾被贴上诸多负面标签的社会现象,在今天则被视为一种可得到宽容的个体行为。

可见,在离婚率攀升的背后,透视出的是政治、法律、文化和政策等制度因素的变迁,是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和市场化等结构禀赋的嬗变,也是个体和家庭的自我选择(虽然其选择受制于宏观要素)的结果。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婚姻稳定性,结婚率下降与离婚率上升开始共现。离婚率增长虽然会带来负向溢出效应,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透视出人们生活选择与机会的多元化与多样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与文明的进步(尽管这并非提倡离婚),帮助人们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离婚并非组建家庭的目的,尽管人们都希望执手之后能相伴偕老,但若双方经过严肃、认真、持续和真正的努力后,仍无法在经济上共担共享、生活上携手扶持、情感上彼此共情,那么社会不必对此类婚姻的解体过于焦虑。

总体而言,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人口婚姻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动摇,且在新的时代,对生活质量和婚姻质量的追求、对离婚行为的宽容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等,都会进一步提升离婚率、离结比,提高处于离婚态人群的比例。在新的历史时期,婚姻的契约关系将更为凸显,但其身份属性及由此而来的其他身份属性(如父亲、母亲)仍可能制约离婚行为,且利他的思虑和互惠的理性等与生俱来的自然禀赋,都可能驱动夫妻对离婚考量再三。当下,政府与社会对家庭的稳定性越发重视,《民法典》明确提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虽然该规定因刚刚开始执行,其效应还有待观察,但或可预判,它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冲动离婚行为。因此,在可见的未来,传统型的婚姻制度在中国还不会消亡。

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离婚率持续且快速上升的事实,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充分认识到它与个体发展、家庭稳定及其长期发展能力建设、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的裂变必然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这往往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大量研究表明,在个体层面,离婚未必一定带来 “一别两宽” “各生欢喜” 的理想结局,对夫妻双方,尤其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福祉会带来一定的负向溢出效应与困扰,虽然离婚效应也可能是正面或中性的[11]。从家庭角度看,作为社会的原子单位,离婚是家庭不稳定最直接且最主要的原因。从社会层面看,若离异仅发生在少量家庭中,则其引发的问题或可由家庭自我解决,不会给社会造成太大负面影响;若离婚率持续快速增长,波及面不断扩散,则离异的负面效应就可能激起层层涟漪,传递到社会的诸多组织和单元,加大对社会服务供给的需求和压力,挑战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关于对离婚行为社会治理的思考

为此,在尊重当事人自我选择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对离婚行为的社会治理,减少不必要的离婚行为。

首先,源头防微——厘清主要原因、化解离婚风险。切实厘清当下社会离婚率持续攀升的主因,辨识哪些离婚本可避免,并对症施策,使之止于未然。当下,宏观背景的确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但我们对离婚行为背后的直接驱动因素、离婚决定的引爆点等症结问题所知甚少。尽管离婚是私人决定,但很多离婚可能只是冲动的结果。比如,若离婚只因夫妻一时的意气之争,则这样的离异完全可通过夫妻双方或外界的介入,加强沟通交流而避免。又如,若离婚决定是因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过大,双方或一方难承其重,则可通过公共政策的支持(如育儿、养老、心理咨询)等手段,缓解当事人的身心压力而有效化解。加强研究,把握离婚主因,是清除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堆积、降低离婚风险的重要前提。

其次,过程阻断——完善调解机制,增强对婚姻的敬畏之心。尽管婚姻是私人事务,且多数婚姻裂变也是深思熟虑之果,但除家暴、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所致的离婚外,一些离婚事例若能得到有效调解,经过一个 “冷静期” ,离婚或可避免。中国人自古对婚姻就怀有很强的敬畏之心,价值取向都是 “劝和不劝离” 。但是,面对各种助推离婚的力量的冲击,敬畏婚姻的惯习受到巨大冲击,个人利益往往被置于家庭整体利益之上,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一些夫妻不是努力寻找解决方案、致力经营婚姻,而是一离了之。落实《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加强婚姻的调解机制,给处于不同婚姻阶段或寻求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调解和介入服务,帮助他们公正、客观地分析婚姻中面临的问题,提供有选择且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他们做出更理性的决策,可能是缓解婚姻张力的一种可行机制。

最后,后果关照——对离异家庭提供公共支持,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无论个体和社会多么努力,总有一些婚姻终究会解体。离婚率的持续升高,意味着更多的家庭因离婚走向死亡。西方的经验和我国的实情均表明,离异家庭尤其是母亲带孩子的单亲家庭面临更大的多维贫困风险和多重发展困境,贫困的代际传递更为普遍。若离婚的事实已然发生,则必须(在不给这类家庭贴标签的前提下)为确有困难的离异家庭提供更多种类和更大力度的政策性支持,使离异家庭中利益相关者的福祉与发展机会不会因此而降低,家庭长期发展能力建设也不会因此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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