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民间文书》俗字构件的混同现象

2021-03-13 06:54
关键词:俗字部首中华民国

韩 健

(安徽大学文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陈支平主编的《福建民间文书》[1](以下简称《文书》)共六册,收录文书自明万历二十年(1592)至20世纪50年代共2 791件。所收文书分别来自厦门、泉州、惠安、寿宁、罗源等十八个市县,其种类主要有买卖、典借、找贴、施赠、租佃等交易契约与合同议贴等。由此可以看出,《文书》具有时间跨度大、覆盖地域广、文书种类繁多等特点。这批契约集中反应了明代以来,特别是清代和民国年间福建地区的经济、历史、文化、民俗的真实状况,具有鲜明的经济史、社会史、农业史和汉语史等多学科价值。但由于受特定时代和特殊地域方言文化的影响,且受文书秉笔人知识水平的限制,《文书》用字现象丰富而复杂,大量使用俗字、异体字、方言字和各种符号等。为提高《文书》整理的质量、为《文书》的相关研究提供语言文字上的参考,本文将对《文书》俗字构件的混同现象加以阐述。

“构件”也称“部件”,是汉字构形学中的术语,指“当一个形体被用来构造其他的字,成为所构字的一部分时,我们称之为所构字的构件。”[2]97构件因形体相似或变化,而与其他构件同形,导致构件之间相互通用,我们称为构件的混同现象。从汉字的发展过程来看,构件混同现象大约发生于汉字的“隶变”时期,尤其是在东汉的碑隶中。裘锡圭将汉字字体演变的过程分为两大阶段,“即古文字阶段和隶、楷阶段,前一阶段起自商代终于秦代,后一阶段起自汉代一直延续到现代。”[3]在古文字阶段,汉字的最大特点是“线条化”,“隶变”则使汉字进一步变成纯粹的符号性质的文字,裘锡圭称之为“笔画化”。陈淑梅认为:“隶变后汉字构件发生大量混同的直接原因,是在简化规律推动下的书写元素的笔画化造成的构件的偶然的混同。而这种构件混同现象得以存在,其本质原因则是文字的职能在实现过程中,书写和识别的矛盾不断运动的结果。”[4]关于构件混同现象或涉及混同现象的研究,陈淑梅《东汉碑隶构形系统研究》、齐元涛《隋唐五代碑刻楷书构形系统研究》和王立军《宋代雕版楷书构形系统研究》等专著的有关章节都有涉及构件混同现象;郭瑞《汉字楷化过程中构件形体的混同与分化——以魏晋南北朝石刻文字为例》、史晓丹《〈集韵〉异写字构件混同情况探析》以及裴凤丹《隋代墓志楷书构件混同研究》等论文对楷书构件的混同现象都做过专题研究。

俗字研究方面,曾良注意到在古籍流传过程中,文字由于有自己的书写特点和文字通例,往往会发生相混、相通的情况。例如“尃”“専”相混例,“由于‘尃’‘専’形近,古籍中从‘尃’旁的字往往也写作‘専’。”[5]53又如“口”“厶”相通例,“在古籍中,带‘口’部件的汉字往往会写成‘厶’,成为俗字。”[5]75在其所例举的八十一条中,有的是作为成字构件混同,有的是作为非字构件而混同的。(关于成字构件和非字构件,下文会有定义)黄征也注意到俗字混用的情况,“混用俗字是指两个字的部首、偏旁或部件经常混用不分的俗字。”[6]前言31并将混用俗字分为部首混用俗字、偏旁混用俗字和部件混用俗字三类。从汉字构形学来说,部首、偏旁、部件都可称为构件。在《文书》中,由于俗字构件的形体相似或讹变,很多构件常发生混同现象,下面我们从成字构件混同现象、非字构件混同现象和成字与非字构件混同现象三个方面,并以《敦煌俗字典》《唐碑俗字录》和《宋元以来俗字谱》(以下分别简称为《俗字典》《俗字录》和《俗字谱》)这些俗字字书作为佐证试作分析。

一、成字构件混同现象

“成字构件指既能独立成字,又能参与构字、体现构意的构件。也就是说,当它不做其他字的构件时,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字,与语言中的某个词对应。”①构意,也称造意,指“汉字形体中可分析的意义信息,来自原初造字时造字者的一种主观造字意图。”参见王宁《汉字构形学导论》第55页(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2]100-10《1文书》中这类成字构件的混同,我们按照混同关系分为一对一关系,即一个构件只与另外一个构件发生混同;一对多关系,即一个构件与另外几个构件发生混同;多对一关系,即几个构件都混同为同一个构件。以下根据这三种关系各举两例,以观概貌。

(一)一对一关系

1“.雨”与“西”混同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十月十五日裕泰公司金记业户缴纳地租执证》:“应完民国二十四年份地租,壹元贰角(零)分。”[1]315《嘉庆五年(1800)十二月张元鋕立卖契并道光元年(1821)十二月立契尾字》:“仍凭买主推割过户召佃耕作管业收租,且鋕不敢阻(霸)异说生端等弊。”[7]21《9咸丰二年(1852)十二月张文桂等立卖契》:“任凭买主永远管业收租耕作,桂伯叔侄等不敢阻(霸)异说。”[7]36《4光绪二十一年(1895)五月丁圣校立贴契》:“任凭银主起耕召佃管业收租,且卖者等不敢阻(霸)异言以及另生枝节等弊。”[8]190

按:“雨”和“西”都能独立成字,《文书》中的一些字常将成字构件“雨”混同为“西”而成为俗字,如上引例句中的“”“”都将“西”作为构件。“雨”与“西”的混同在其他字书中常见,如《俗字典》“霸”的俗写字形引《正名要録》作“”[6]8,引《愿文等范本》作“”[6]9。又如《俗字录》裴諠墓志“援毫涕(零)”[9]152,慕容瑾墓志“列二国之(霸)”[9]152。《俗字谱》“霸”有“、、”[10]104等字形,其构件都是“雨”混同为“西”。

2“.段”与“叚”混同

《乾隆三十九年(1774)正月□(“□”代表《文书》中空缺的字,下同)士謇立卖契》:“立卖契人弟士謇与母子相议,有承父祖业民田壹(塅)壹坵。”[11]3《8乾隆五十五年(1790)十二月吕兜哥立卖契》:“吕兜哥有承父李衙田佃一(段)一坵,载租贰石。”[11]5《7道光二十八年(1848)十月翁奶顺立居拼契》:“立居拼契人翁奶顺,承祖遗下置有轮流祭皮田壹(塅),坐落翁墩。”[7]34《6光绪九年(1883)十二月吕华龙立找断及加一契》:“吕华龙缘先年自手出卖,有皮骨早苗田贰(塅),坐落半坪。”[8]118

按:“段”和“叚”既能独立成字,又能作为构件而相互混同。曾良认为“‘段’字会写作‘叚’,大概是占优势的汉字‘叚’的类化,从‘叚’旁的字很多,如假、暇、霞、遐、瑕、瘕、葭、嘏等;且‘段’‘叚’二字相近。”[5]64并引《中国话本大系》本《型世言》认为,“叚”是“段”的俗字。上引《文书》例句中的“”“”,是“段”和“塅”的俗字。另外,《俗字典》“段”作“、、”[6]93等字形,《俗字录》豆庐望碑文“段”俗作“叚”[9]127,《俗字谱》“段”有“、”[10]121两种形体。

(二)一对多关系

1“.臼”与“旧、四”混同

《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七月德隆验契单》:“自十二年以前,已税之契作为(舊)契。”[1]7《7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十二月黄志川管业证明书》:“兹据业户黄志川声请,有民屋壹座,址在保(舊)路头地方。”[1]15《1乾隆五十二年(1787)十一月谢奶儒立卖契》:“即目东至(倪)宅田,南至郑宅田,西至传(倪)二宅田,北至谢宅田为界。”[7]20《9嘉庆九年(1804)十一月张立楼立卖屋契》:“说谕母(舅):张祖德。”[7]223

按:《文书》中的构件“臼”,俗写或作“旧”或作“四”,是一对多的关系。如上引例句中“舊”的俗字“”“”,其下的构件有“旧”和“四”两种写法;“倪”的俗字“”“”右上的构件作“旧”;“舅”的俗写字形“”其上部的构件也作“旧”。《俗字典》“舊”的俗写字形有“、、”[6]207等,其下构件作“旧”或作“四”;“舅”的俗写字形作“”[6]208,构件“旧”位于字形的左边。《俗字录》韦济墓志碑文“舊”俗作“”[9]162,其下构件作“旧”。《俗字谱》中“舊”和“舅”的俗写字形作“”[10]6“8”[10]67等。“臼”与“四”混同,盖是通过“旧”形成的。构件“旧”中的“丨、日”底部常连笔作“”,很容易讹变作“四”。

2“.矢”与“夫、天”混同

《乾隆二十一年(1756)十二月□脱官等立卖契》:“立卖契人,(族)叔脱官、教官、乾官有租佃乙(壹)段乙(坵),载谷伍斗。”[11]22《道光六年(1826)二月江定侯等立卖契》:“立卖契人江定(侯)仝姪澜孙、䘏孙,承父遗有皮骨祀田壹塅。”[7]26《7宣统三年(1911)六月初二日吴积旺立归尽契》:“今因无钱应用,将茶园送归尽与(侯)宅积斌兄边为业。”[12]38《6光绪十九年(1893)十二月吴德海立借字》:“立借字吴德海,今在(族)宅德考、德林二位弟边,借出大铜钱壹仟陆百文正(整)。”[12]300

按:构件“矢”的俗写字形在《文书》中作“夫、天”,如上引《文书》中的“”“”和“”“”字形右下的构件。《俗字典》“族”的俗写字形作“、、”[6]575等,“侯”的俗字作“、、”[6]154等。《俗字典》中其他由“矢”作为构件的字,俗写也多作“夫、天”,如“候”的俗字“、、”[6]156等。《俗字录》朱简墓志“侯”作“、”[9]20,另外其他的一些字如“俟”的俗字作“”[9]21,“候”的俗字作“”[9]22,二者右下构件“矢”都与“夫”混同。《俗字谱》“侯“”候”的构件“矢”俗写多作“夫”,如“、”[10]2等。

(三)多对一关系

1“.几、人、厶”与“口”混同

《中华民国六年(1917)吴治良立典卖田契字》:“其田坐在本(處)土名祖墓边,东至祖公墓西至祠堂边南至大溪边北至吴宅田,四至明白。”[11]38《0咸丰六年(1856)十一月二十五日欧阳煌立杜断卖民田契约》:“每年额支送城租谷贰石五斗,佃人付全科贰(處),共额送城租谷七石叁斗。”[7]38《1康熙三十一年(1692)十月陈嘉珍立卖契》:“店屋壹座贰落叁间,(坐)南门外。”[11]《1乾隆二十九年(1764)十月刘凤使立卖契》:“立卖契人刘凤使,有己置物业房屋壹(座)叁落半,坐在集贤铺登仙桥西畔第五间。”[11]3《1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月黄让文立卖契》:“上及厝盖,下及地基,门(窓)户扇凡木砖石俱全。”[11]53

按:曾良注意到“带‘口’部件的汉字往往会写成‘厶’,成为俗字。”[5]75在《文书》中,构件“口”不仅可以写成“厶”,还可以写成“几”“人”等,如上引例句中的“”“”“”“”“”。《俗字典》“处”俗作“”[6]59,“坐”和“座”俗写字形有“”[6]58“0、”[6]580等。《俗字录》牛进达墓志“坐”俗写作“”[9]71,李嗣庄墓志“座”的俗写字形为“”[9]61。《俗字谱》“处”俗作“”[10]68等,“坐”的俗写字形有“、、”[10]16等,“座”俗写作“”[10]23,“窗”的俗写作“”[10]60等。

2“.廾、殳”与“犬”混同

《中华民国元年(1912)李油记征收纳粮执证》:“倘印照与现管业户姓名不符,即係经收之人(弊)窦。”[1]3《1中华民国四年(1915)五月曾省记征收纳粮执证》:“倘印照与现管业户姓名不符,即係经收之人(弊)窦。”[1]5《3乾隆四十三年(1778)十二月詹奏世等立典契》:“银即日仝中收讫,其屋即日(搬)空,听银主管掌居住为业。”[11]4《0道光十五年(1835)十二月□举世立尽洗贴尽绝契》:“银即日仝中收讫,厝即(搬)空,听妈世居住永为己业。”[11]136

按:“廾”的构意是指“两手捧物”,《文书》中其他地方有作“大”的,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十一月陈君立等仝立洗贴尽卖断契》:“坐在育才铺梦菓巷内北畔第拾贰间,现(算)第拾间。”[11]5《0光绪十二年(1886)十二月陈作人立尽卖契》:“立契出卖善化里潭后村陈诚恭,砌坟安(葬)。”[13]28“6算”和“葬”字形下面的“廾”都作“大”,但上引两件文书“廾”俗写都作“犬”。“搬”的俗写字形《俗字典》和《俗字录》不见,《俗字谱》作“”[10]39。

二、非字构件混同现象

“非字构件指只能依附于其他构件来体现构意,不能独立用来记录语言的构件。这种构件无法与语言中的词对应。”[2]101根据《文书》中俗字的构形特点,我们将非字构件的混同分为笔画组类混同、部首变体类混同和部首变体类与笔画组类混同三种类型。笔画组是指由单笔画构成的组合,这种组合既不能成字,也不能独立体现构意。同样,部首变体也不能独立成字,像“水、刀、手、阜、火”这类部首只能称作成字构件,但是其变体“氵、刂、扌、阝、灬”不能单独体现构意,也不能独立用来记录语言。下面我们按照这三种混同类型,也各举两例试作说明。

(一)笔画组类混同

《乾隆五年(1740)四月黄良元立典契》:“今因欠银别置内(撥)出下照房屋壹间,并门路壹所。”[11]《7道光二十八年(1848)十月翁奶顺立居拼契》:“立居拼契人翁奶顺,承祖遗下置有轮流(祭)皮田壹塅。”[7]34《6光绪二年(1876)五月刘满棋立卖小苗田契字》:“未立契之日,先问亲房伯叔兄弟人等各不愿受,后凭中引到下(漈)坊民人游世樟边为业。”[8]84

《嘉庆十五年(1810)九月徐沛观等仝立洗贴尽绝卖契》:“晋江县城(區)由义镇天福保5段14号。”[11]74《道光七年(1827)五月林节世等仝立卖契》:“中见:陈以昌、韦廷(蕚)。”[11]114《中华民国六年(1917)元月十五日吴萱芬等立卖尽割断鱼行字号账底器椇及移徙字》:“讬中向宅上卖尽割断鱼行字号(器)椇及移徙,出银小洋贰仟贰佰元。”[11]373《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二月庄善贡等仝立合约字》:“承公众(僉)议,将此龙眼丛听庄谢氏备齐大洋壹仟壹佰元,向宋姓赎回。”[11]404

(二)部首变体类混同

1“.⺮”与“艹”混同

《乾隆九年(1744)七月陈子丰立尽卖断契》:“立尽卖断契人,陈子丰有承父阄分应分店屋壹座壹间,坐在善济铺水门巷内(第)八间。”[11]1《2乾隆十八年(1753)二月□耀璨等仝立卖断契》:“今兄弟(等)公议,愿就存公估价卖与华亭祖前去起盖为祠字。”[11]1《9光绪十九年(1893)十二月缪赞詠等立尽断契》:“(筆)下亲收足讫,並未少短分文。”[12]30《1一九五三年二月庄淑莲等立认租店屋及傢私字》:“明议租金每月白米伍拾市觔正(整),共店屋及傢私租金白米贰佰市觔正(整),逐月清还,不得挨延短欠或别生枝(節)。”[7]119

按:《文书》中一些字的部首本是从“⺮”的,往往写成“艹”而成为俗字。如上引例句中的“第”“等”“筆”“節”四字都是从“⺮”,现俗写从“艹”作“”“”“”“”。《俗字典》“第”作“、”[6]83等字形,“等”俗写作“、、”[6]80等,“節”俗写作“、”[6]196等。《俗字录》中这四字的俗写字形分别作“、、、”[9]100-101。《俗字谱》中这四个字从“艹”的俗写字形作“、”[10]61等。

2“.阝”与“卩”混同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1937)□月三日裕泰业户缴纳地租执证》:“兹据业户裕泰,管有开元路街第二四三二号屋地一所,计面积二方丈(陸)肆方尺。”[1]32《4乾隆十七年(1752)八月黄良元立找贴洗尽绝契》:“乾(隆)拾柒年捌月。”[11]1《8乾隆十八年(1753)二月□耀璨等仝立卖断契》:“立卖断契人姪(卯)俊、耀璨、世侹、世路、世琼、世郎,有承父在日买得黄宅民屋壹座。”[11]19《乾隆三十六年(1771)三月蔡裕老立典契》:“典契人,留墩(鄉)蔡裕老。”[11]36

按:汉字中左边和右边的“阝”分别是“阜”和“邑”的变体,“卩”则是“人”的变体,在《文书》中,二者经常混同。“陸”“隆”“鄉”字形中的构件本是“阝”,但在俗写字形中,构件变成了“卩”;而“卯”字形中的构件是“卩”,在俗写字形中变成了“阝”。《俗字录》未见这几个字的俗写字形,《俗字典》“陸”作“、”[6]255等,“鄉”俗写作“”[6]449。《俗字谱》“隆”作“”[10]101等,“鄉”俗作“”[10]93等。

(三)部首变体类与笔画组类混同

《中华民国二十年(1931)十二月黄志川管业证明书》:“兹据业户黄志川声请,有民屋壹座,址在岐西保(舊)路头地方。”[1]15《0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王其□地产税缴款书》:“共征税额:(大写)柒(萬)贰仟壹佰元。”[1]40《7光绪二十五年(1899)四月詹朝观等仝立缴卖空圹契字》:“现已将骸移去他处安(葬),存此空圹无用。”[11]31《9顺治十四年(1657)□月黄景钰立卖契》:“立卖契人黄景钰,承父置有早田壹段坐落周屯,计(苗)白米壹萝单五。”[7]129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一月警察捐收据》:“厦门市公安局收到开元街66(號)商屋。”[1]18《1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十一月警察捐收据》:“此(據),征收员:□。”[1]20《4道光八年(1828)三月蔡衷老立给批字》:“坐在本(處)土名后园大路下。”[11]11《9雍正六年(1728)二月曾君敬立缴卖契》:“今因移住别(處),奉母命将此屋托中就与黄宅上。”[11]《6同治十一年(1872)二月全忠房分家阄书附中华民国六年(1917)十一月复立关书》:“一段杨梅岭,土名(虎)仔垅,大小苗谷陆担。”[8]58

按:“虍”义本指“虎皮上的斑纹”,在现代文字中只作为部首出现,不能独立成字。《文书》中从“虍”部的一些字通常俗写成“”,也有左边写成长撇作“”,如上引《雍正六年(1728)二月曾君敬立缴卖契》和《同治十一年(1872)二月全忠房分家阄书附中华民国六年(1917)十一月复立关书》两件文书中的“處”字和“虎”字。《俗字典》“據”作“、”[6]212等,“處”作“、、”[6]59等,“虎”的俗写字形作“、、”[6]158等。“號”“據”“處”“虎”四字从“”和从“”的俗写字形《俗字录》中不见,但其他从“”和从“”的俗字如“虚”的俗写字形“、”[9]145,“靈”的俗写字形“、”[9]145,“虧”的俗写字形“、、”[9]145等,都可以看出“虍”与“、”混同。《俗字谱》“號”作“”[10]69等字形,“據”作“、”[10]40等,“處”作“、”[10]68等,“虎”从“”的俗字作“”[10]68。

三、成字与非字构件混同现象

除上述成字构件和非字构件内部间的混同外,《文书》中一些俗字构件的混同是在成字构件与非字构件之间的,如成字构件与笔画组类构件的混同,成字构件与部首变体类构件的混同。以下我们同样各举两例。

(一)成字构件与笔画组类构件混同

《道光十六年(1836)五月陈炎观等仝立卖尽断契》:“门窗户扇窗枋楼阁(遮)阳,凡木砖石俱全。”[11]13《7乾隆八年(1743)十二月杨兆铠立卖契》:“並无货物准折债负之类,亦无逼(勒)重叠之理。”[7]15《0嘉庆五年(1800)十二月张元鋕立卖契并道光元年(1821)十二月立契尾字》:“自卖之后,仍凭买主推割过户召佃耕作管业收租,且鋕不敢阻(霸)异说生端等弊。”[7]21《9光绪二十五年(1899)十二月陈以松立典卖断契字》:“又壹片土名(蔗)厂边,东至周宅地,南至路西厂基,北至陈宅地。”[8]221

《大正元年(1912)十二月二十五日刘嘉辉借用证》:“自大(正)元年拾贰月贰拾五日至大(正)贰年壹月贰拾五日止。”[1]3《3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七月德隆验契单》:“逾限不呈验者,于诉讼时不能作为凭(証)。”[1]7《7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十月二十四日方诗竹推收执照》:“兹据古浪屿社业户方诗竹报称,承得古浪屿社陈清福名下(歷)管园壹坵。”[1]316

(二)成字构件与部首变体类构件混同

1“.女”与“丬”混同

《乾隆十八年(1753)二月□耀璨等仝立卖断契》:“立卖断契人(姪):卯俊、耀璨、世侹、世路、世琼、世郎。”[11]1《9乾隆三十六年(1771)三月蔡裕老立典契》:“(如)有不明,裕自抵当,不干宅之事。”[11]3《6道光二年(1822)二月□辉山等仝立卖尽断佃契》:“坐在南关外廿九都钱塘乡,土名(媽)宫口。”[11]9《2中华民国三十年(1941)倪德成等仝立卖公共厝地基字》:“仝立卖公共厝地基字人,倪魏氏顺(娘)、倪德成、倪天恩共仝相议。”[7]1

按:在《文书》中,成字构件“女”常和部首变体类构件“丬”混同,如上引例句中“姪”“如”“妈”“娘”四字的俗写字形“”“”“”“”。《俗字典》和《俗字录》皆未见这几个字字形中构件“女”和“丬”混同的现象,《俗字谱》只有一例是“女”“丬”混同的,即所引《岭南逸事》中的“好”俗作“”[10]14。岭南包括今福建、广东、广西等南部地区,《文书》中“女”混同为“丬”可能反应了俗字的地域性特点。

2“.又”与“攵”混同

《中华民国十六年(1927)四月蔡承德征收纳粮执证》:“除(收)贮汇解外,合给执照。”[1]8《8乾隆二十一年(1756)六月□敏使立卖契》:“其田限至六年(取)赎。”[11]2《1乾隆三十九年(1774)八月王志高立卖契》:“即日仝中(收)讫,屋即搬空。”[11]3《9嘉庆二十年(1815)十二月林世梁立当契》:“即日现交(收)得清钱,肆仟文足讫再照。”[7]242

按:《文书》中“又”“攵”不仅可以混同,还可以和“力”构成三者间的混同,如《中华民国二十九年(1940)二月叶廷近卖契》:“已逾二月之契约尚未成立者,原领契纸失其(效)力。”[1]35《8光绪二十五年(1899)十一月张世祚立典契(局部二)》:“完粮钱陆百文,又(取)纳钱叁百文。”[13]403等,其中“效”和“取”右边的构件作“力”。《俗字典》“收”的俗写字形作“、”[6]371等,“效”的俗写字形作“、”[6]453等。《俗字录》有字形“”[9]126,但作为“败”的俗体,“效”俗作“”[9]17。《俗字谱》中“收”的俗写字形作“、”[10]43等,皆可见“又”与“攵”的混同。

四、结 语

以上我们将《文书》中俗字构件的混同现象分为成字构件的混同、非字构件的混同和成字与非字构件的混同三大类,为论述方便,非字构件的混同、成字与非字构件的混同不再涉及混同关系。《文书》中构件的混同现象是复杂的,但又是有规律可循的。正如曾良所说,“这些规律性的东西是很值得研究和总结的,它可以直接指导古籍整理的实践,减少在古籍整理中出现的一些常识性的错误,提高古籍整理的质量。”[5]52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地扩大化,希望本文的分析能为其他学科的相关研究,多提供一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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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民国首次司法官考试
蓝、绿台湾政治定位变化新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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