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计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芜湖 241001)
在庆祝建党100周年前夕,党中央首次对检察机关提出加强新时法律监督工作要求中,其中之一明确要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自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并开启现代化的新征程,人民群众对美好的向往,其中就包括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有更新期待和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顺应人民群众新诉求,调整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思路,提出强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理念,其中之一要“做强民事检察”,早在2019年2月份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健全以精准为导向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去年2月份,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指出:“落实精准监督,切实补强民事、行政检察的短板。民事诉讼要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督的理念,发挥类案指导作用,力求案结事了人和”。[1]不久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通过了对新中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民事检察工作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广阔发展空间。去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旨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牢记习总书记的重托,贯彻高检院的部署,强化精准检察监督理念,确立民事诉讼精准检察标准,推进民事诉讼精准检察监督的实施,就成为新时代、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主题。因而,迫切制定出民事诉讼的精准检察监督标准,以规制当前高检院多次强调要做强的民事诉讼检察工作。鉴于此,本文现对于新时代确立民事诉讼精准检察监督具体标准及实施路径等若干问题,试笔探讨,以期对民事诉讼实行精准检察监督能有所裨益。
既然实行对民事诉讼进行精准检察监督是高检院顺应新时代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诉求新期待所作出的一项战略部署,也是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检察工作赢得公信力、得以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改变长期以来、包括现在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粗放监督有余的现状,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着力点放在精准监督上。而要对民事诉讼实行精准检察监督,就要迫切需要在司法解释上、至少应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确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具体标准,以指导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精准监督。
要确立科学的民事诉讼精准检察监督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我们不妨从精准监督具体标准的概念谈起,所谓标准,按照百由于有关司法解释及现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尚未有规定对民事诉讼实行精准监督的具体标准。为科学确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我们不妨从精准监督的具体标准含变谈起。所谓标准,按照百度词义解释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从这个角度上看,标准实质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实施规则或者准则。所谓精准,顾名思义,就就是精细、准确,或者非常准确、精确。犹如身射箭一样,目标定向,正中靶心。误差极小或者没有误差。笔者认为,所谓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具体标准,可以综合概括为就是人民检察院确立或者制订非常精细准确的监督民事诉讼具体标准。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确立制订出科学的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应当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按时高检院的部署要求,检察机关要做好一切工作,包括要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对民事诉讼进行精准监督,必须坚持讲政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别是习近平法骀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作为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工作根本统领和灵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总体国家和社会安全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等法治思想的论断,对于确立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具体标准,具有非常重要和直接的指导意义。这样可保证检察机关确立的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具体标准保持科学性和坚定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要确立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具体标准,在坚持政治发展方向的同时,不能仅凭主观意气行事,而要顺应和尊重民事诉讼的司法规律。民事诉讼的司法规律是民事诉讼司法工作及发展中所固有符合实际的、本质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人们只能顺应利用规律,不能创造违背规律。如,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等。这些民事诉讼司法规律,检察机关在确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具体标准时,也必须尊重民事诉讼司法规律,这样检察机关确立的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具体标准才能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事实,更能贴近民事诉讼的实际,具有科学性。
由于目前尚没有有关司法解释及其规章对民事诉讼精准监督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切需要上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解释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用以规制目前检察机关有失粗放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使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走向精准,鉴于此,为了保证制订出来的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具体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笔者认为,高检院应当授权某一基层检察院,最好设区的某市级检察院先行探索实践,努力探索实践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因为设计区市级检察院接触和办理大量鲜活的确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同时,市级以下基层检察院及其干警工作在民事诉讼监督第一线,紧贴工作实际,富有创新创造精神和活力。因此,授权市级以下基层检察院先行探索实践一套的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可切合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更有利于对民事诉讼进行精准监督。待市级以下基层检察院探索实践相对成热了,再上报高检院组织有关学者专家、资深民事检察实务工作者、有一定声望的基层群众代表等加强顶层设计,谋划研究出一套普遍于适用全国各检察院的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具体标准,并把它纳入《人民枞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之中,用以规范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可有力有效促进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工作。
实践证明,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只有作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具体标准的效能,起到规制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工作的作用,制订出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标准,应当具体明确,内涵和外延含义准确,便于理解和适用,即易理解得清晰,看得具体,体会得确定,对照适用得顺畅,也即对照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就可实现对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与此同时,制订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不能由检察机关一言堂、一家之言,而应得社会公众的认同或者认可。这样检察机关运用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来受理、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笔者认为,设计出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就是改变目前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粗放办案监督有余、精准监督办案不足现状,发挥及时对民事诉讼纠错纠偏的功能,实现对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以提升民事检察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也得以提升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办案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同时,设计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也要充分引导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功能。让司法人员了解通过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知道如果不依法准确办案,就必然引起检察机关的跟近精准监督,从而促使司法人员依法准确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将案件质量办到极至!果如此,不服判决裁定的上诉申诉及上访必然大为减少,有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根据上述论述的确立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精准监督民事诉讼的具体标准,应当作如下设计: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进行监督的本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高度契合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私权利救济。[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就是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诉讼审判权这一公权力时,存在具体的违法情形,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危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需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这也是检察机关找准监督、对民事诉讼进行精准监督的前提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底线思维对确立民事诉讼精准检察监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民事诉讼精准检察监督除了精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一情形,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外,还要把握民事诉讼司法审判违法程度超越司法公正的底线,也即民事诉讼审判违法情形程度,包括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程度超越社会容忍的底线,依法有必要进行检察监督。如审判权违法行吏,或者较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导致较严重的司法不公,或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较严重损害,就有必要对此进行检察监督。相反,如果民事诉讼审判违法,或者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程度显著轻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很少,在当事人、者社会公众都能普遍理解和接受的范围内,就没有必要进行对此检察监督。
在开展民事诉讼检察工作中,民事检察案件的主办检察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的检察官们,包括院领导,要精准研判和把握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是否需要检察监督,笔者认为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要看其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审结报告,对有必要检察是否有精准且透彻的论证,也即精准论证确有必要对某一民事诉讼审判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件事实根据、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根据和适用法律的根据。只有在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有精准透彻的审结报告,论证需要检察监督有确实、充分和合法的根据,才能为启动检察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就主办检察官本人来讲,无疑可为其决定开展检察监督增强自信和提供坚实可靠的根据,也是取得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检察官们、参加检委会会议委员绝大多数、甚至一致认同,进而取得社会认同、法院采纳检察监督主张的重要条件。
目前,民事诉讼检察院监督方式依法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个案民事抗诉、个案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类案检察建议或者检察意见书等方式。笔者认为,要确立民事诉讼审判进行精准检察监督,与民事诉讼审判案件轻重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度相适应,选择和确定精准的检察监督方式是重要标准之一。因为,选用恰当检察监督方式,对合理运用司法资源、讲究办案的影响力和三个效果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认为,针对过去及当前提出抗诉民事检察案件相对过多,动聑就提出抗诉,法院颇有微词,不利于贯彻最高检倡导共赢、多赢的理念,也浪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应当适用减速少用抗诉这种方式的确良检察监督,适当多采用较为缓和的监督方式。因此,笔者是不赞成对民事诉讼审判案件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采用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的。建议:对民事诉讼审判个案违法程度一般,或者违法程度较轻的,应当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对民事诉讼审判个案违法程度较重,以及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敏感个案,应当采取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对民事诉讼审判个案违法类案,则应当采取检察建议书的方式进行监督。
虽然根据最检院的规定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但同时,最高检又要求,要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对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精准办理包括民事检察案件所必须,笔者还认为,充分运用检察官和检察院组织的集体智慧,助力检察官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又可确保为检察官精准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的重要条件。为此,为了保证检察官精准办理民事检察案件,笔者认为,检察官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除了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外,也要与民事诉讼审判案件轻重复杂及社会关注程度高度相适应、精准履行办案下列必经步骤和程序:
(1)对认为民事诉讼审判个案违法程度一般,或者违法程度较轻的,拟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应当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且取得2/3以上多数检察官同意。如果承办检察官不同意2/3以上检察官意见的,且有充分确实合法的理由,可以坚持意见的意见独立行使职权,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由承办检察官负责。
(2)对认为民事诉讼审判个案违法程度较重、拟采用抗诉方式进行监督,除应当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且取得90%以上多数检察官同意外,还应取得分管检察长的同意。同理,如果承办检察官不同意90%以上检察官和分管检察长意见的,且有充分确实合法的理由,可以坚持意见的意见独立行使职权,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由承办检察官负责。
(3)对认为民事诉讼审判个案违法程度严重、重大复杂及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敏感案件,拟采用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则应当经过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对此,承办检察官应当服从检察委员会决定。
(4)对认为民事诉讼审判类案违法,拟采用检察建议书方式进行监督的,也应当经过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因为,这是要对认为民事诉讼审判类案违法现象进行监督,涉及面较广,从慎重行使民事检察权来看,对此宜纳入检察委员会行使的权限范围比较合适。
以上论述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办案必经程序和权限精准,主要基于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监督制约和充分运用检察官、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集体智慧助力检察官精准办案之考虑。
把握对民事诉讼审判进行精准检察监督的具体标准后,选择什么手段和路径去实施和落实十分重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有关规定,结合多年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经验,也针对近年来民事检察工作监督走偏的教训,笔者认为要做到对民事诉讼审判进行精准监督,应当综合采取以下路径措施:
掌握详实的民事诉讼案件违法情形,包括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和适用法律错误,这是对民事诉讼审判案件进行精准监督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民事检察工作实践无不告诉我们,掌握民事诉讼审判案件存在违法错误情形,首要的路径手段,就是要调卷对全案进行认真仔细的复查,全面掌握原案全案诉讼程序、审查判断证据及适用法律情况。同时,又要针对申诉人申诉主张、社会关注反响之处及党委政府关注之点,以及原案的疑点等,坚持检察官客观主义中立场,进行重点阅卷复查。与此同时,根据原审判案卷中的疑点、申诉人申诉强烈诉求、社会关注反响之处及党委政府关注之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认真进行比对,如果发现民事诉讼审判案件中确有违法情形,就为粗准纳入检察监督视野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办理的民事检察案件在法院提出监督之前,举行案件公开听证会,就案件是否需要监督、运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等问题公开听取有关人士的意见,是赢得社会支持、提升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公信力的重要途径。[3]笔者认不赞成所有办理民事检察案件都举行听证会,因为,这浪费司法资源,也没有必要!而赞成有选择重点案件,如当事人缠诉闹访、重大复杂、党委政府关注及社会反响较大的民事检察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且有意识考虑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一定威信的资深退休法官和有一定声望的基层群众代表参加听证。这样公开听证后,不仅为精准确认是否检察监督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而且精准确认检察监督后,必然会提高检察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法院对检察监督的认同和采纳,从而提高检察监督的质效!试想,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如果举行公开听证会,如果参加听证的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在定威信资深退休法官和有一定声望的群众代表都赞同检察监督,那要想法院不采纳检察监督意见和主张都难!
把握能否精准对民事诉讼审判进行检察监督的考量,原案中对专门事实和专门问题的鉴定意见是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民事检察工作中,要对民事诉讼审判案件进行精准监督,萁中重要的路径之一,就是要加对原民事审判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审查,不能盲目相信原案鉴定意见。要对全案有关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认真复查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申诉人的诉求,以及案件事实发生逻辑、情理等,进行审查。发现有疑点的,应请教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及人员,并请他们出具鉴定况明意见;必要时,可严格按规定进行重要鉴定。如果鉴定说明意见或重新鉴定意见,足以推翻原案鉴定意见的,就可对原民事审判案件进行精准检察监督。
随着近年来民事检察领域越来越来越深入社会各方面领域,民事检察工作遇到建筑安装、食药品、种子种植、医疗等专业领域,而承办检察官们大都对此生疏。为了精准加强对这类民事审判案件的监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在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中,在办理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民事检察案件时,要加强与有关建筑安装、食药品、种子种植、医疗等部门的联系合作,能请教的,要认真请教;必要请他们提供专业意见。笔者还有一个不太成熟的想法,能法院有人民陪审员一样,是可否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并配备和职业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一起办案。这样就可有效果精准对有关专业较强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
随着大数据和智慧检务在检察工作运用,其成效越越明显。为此,笔者认为,在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中,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智慧检务等现代科学技术,在民事检察案件线索、证据和事实及案件背景等收集、研判、归类中的运用。通过这些现代化技术,可为检察机关精准开展个案民事监督,特别对检察机关精准开展类案民事诉讼监督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如,去年下去半年,某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发现一批审判了一批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及时运用大数据、调卷复查等手段。精准开展对法院审判虚假诉讼类案的检察监督,及发出检察意见书,被法院全部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指导性案例包括检察指导性案例和法院审判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虽然没有法律渊源的适用效力,但对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工作中,如无论是个案民事诉讼监督,还是类案民事诉讼监督,在发出检察建议、抗诉书及检察意见书中,在检察监督之点标注有针对性的检察指导性案例、法院审判指导性案例,并在这些检察法律文书后,进行详细论证,就可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监督意见取得法院审判时的认同,从而提高民事诉讼精准检察监督的质效。
民事检察工作实践证明:检察官在承办了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适当加强与原案主审法官的联系和沟通,无论对精准监督,还是形成民事司法命运共同体、树立双赢共赢理念,都是善莫大焉!主办检察官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中适当与原案主审法官进行联系和沟通,不仅可以为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审判案件提供必要的信息来源,而且有利使检法形成共识、互相理解,促使法官自我纠正审判违法自觉性大大增强。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和理解最高检具体职能部门强调的:“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的监督!”但在具体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判断一个民事检察案件,或者民事检察类案检察监督,其成效如何评价,笔者认为,不能以法院是否改判作为精准检察监督的重要结果,而应当以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事实、证明据和适用法律的监督针对点是否正确、精准。如果检察监督精准,但法院没有改判,就应该坚持检察监督到底,必要时,争取人大、政协支持,直到法院改判。
精准监督民事诉讼,应当牢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坚检察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对确有错误或者违法的原民事审判案件才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不能受当事人申诉及情绪所影响。
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当遇到社会舆情时,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定位,不能也不应当受社会舆情所影响,仍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客观中立的立场;同时,要引导社会舆情走向法治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