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涛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党费制度是规范党费工作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党费制度自中共二大正式创设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的百年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积累了丰富且宝贵的经验启示。党费制度要处理好筹集经费功能与政治教育功能的边界;党费制度建设应处理好变动性与稳定性的关系;党费制度教育是落实党费制度的基础工程。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党费制度;历史演进;基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 D23;D262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21.06.002
中国共产党的党费制度是指为了确保党费工作有效开展,党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党费工作态势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范。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并在第五章《经费》专章中阐述了党费工作的具体制度,标志着党费制度的正式创制。在党的百年历史征程中,党费制度随着党的建设态势变化而不断调整,发挥了为党筹集活动经费、规范党的组织、增强党员意识、凝聚党的力量等重要作用,也是建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部分。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系统梳理百年大党推进党费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深入总结百年党费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有效提升党费工作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费制度的初步建构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伊始就一直在探寻党费工作的可行路径,从党费交纳标准、交纳频次、使用范围、管理办法等方面均进行了诸多探索,进而建构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党费制度体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缓解党的经费困境和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非常重视党费工作,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进行了若干开创性探索。
(一) 正式创制党费制度,并写入党的章程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讨论通过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章。在党章的第五章《经费》专章中,集中阐释了党的经费制度,明确规定党的经费由党费、党内派捐、党外协助构成[1]168。其中,党内派捐和党外协助多是临时性的收入,而且征收对象也不具有普遍性;党费则正好相反,具有交纳对象的普遍性和交纳时间、交纳额度的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党章把党费列在党的经费来源渠道的最前面,意味着把党费作为最主要的经费来源渠道。此外,党章明确规定了党费交纳办法:“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1]168党章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和总章程。在党的二大至党的七大章程中,党章专门用一章来集中阐释党费制度,足以表明党费制度与党费工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重要性。
(二) 明确交纳党费是党员基本条件之一
192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将党章第1条修改为“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2]267即把交纳党费写入党章第一条,明确指出交纳党费是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条件之一。此外,交纳党费不仅是加入党组织的基本条件,也是保持党员身份的基本条件,如果有党员“无故欠缴党费三个月”,表明该党员已不符合党员条件,对这类党员的处罚是“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1]168。把交纳党费作为获取党员资格和保持党员身份的基本条件,其意义不仅在于把交纳党费看作从物质上帮助党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衡量党员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重要标志。
(三) 在经费比较短缺情况下,制定相对较高的党费交纳标准
面对长期的经费短缺状况,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经费以支持革命事业,对高收入党员规定了相对较高的党费交纳标准。以月收入101元为例,不同年份每月交纳党费占工资比例为:1922年为10%[1]168,1923年为10%[1]274,1925年为10%[3]267,1927年特别征收(高于3%)[2]277,1934年是交纳10%的党费并将余数超过50元部分全部上交[4]。有些地方党组织为了尽可能多地筹集党费,制定的党费标准甚至更高。在对高收入党员维持较高的党费交纳标准的同时,鉴于部分农民、青年学生及失业、被捕等党员群体收入微薄,中国共产党从维护党的纪律和加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出发,规定仅交纳0.2元党费。如果党员经济状况实在困难,也可以免交党费。
(四) 党费使用从党的革命活动聚焦于党内活动
囿于党的经费非常短缺,各级党组织把党费与党的其他经费混同使用,不仅开支党组织的办公费、宣传费、组织费、党员生活费,也开支军运费、工運费等项目。党费与党的其他经费混同使用,无法有效凸显党费的价值以及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但是,在党的经费极端短缺的情况下,党的经费开支经常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困境,很难把为数不多的党费再指定专门用途。鉴于党费使用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为党的经费提供了部分支援。为了合理使用党费并发挥其最大价值,1941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党费的决定》中第一次列出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甲、党组织的工作开支;乙、救济被捕在狱同志或纪念牺牲同志的费用;丙、购买书籍党报,作为党员教育经费。”[5]这不仅使党费使用范围得以明确,而且将党费使用从党的革命活动聚焦于党内活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部分党员怀着对党组织的无限忠诚,积极自觉足额交纳党费,有的党员牺牲前交纳最后一次党费;有些党员贫困到无钱买油盐了,他们便拿番薯、芋头缴纳党费。但是,也存在诸多党费制度落实不力的情况。据1924年上海地方委员会工作报告,在47名党员中学生13人、工人8人、商人3人,教员、编辑或其他职业的有23人,“全数党员的党费每月可收一百三十元,但实际上不能按月收清,上月收到的仅三十元。”[3]36客观地评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费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不难发现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在一些党员和党组织中不能落实党费制度成为组织常态。对此,中国共产党从调整党费交纳标准、交纳频次,到规范使用、管理办法等多方面进行了不懈努力,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实现预期效果。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缺乏实施党费制度的党内外环境。其实,不单是党费制度执行不力,这一时期党的其他方面制度也存在类似问题。中国革命的实践推动着中国共产党的成长,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费制度建设中的得与失,也最终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继续探索党费制度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二、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费制度的全面发展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费制度建设得以全面发展,从党费收缴制度到管理制度,从实体性制度到程序性制度都得到很大发展,初步建构了全面执政条件下党费制度的框架,为后来党费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一时期党费制度建设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降低党费交纳标准
在党的大部分经费从国家财政支取后,党的经费状况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比较困难转变为有充足、稳定的来源。在党的经费状况实现根本扭转后,党组织降低了对党员交纳党费的依存度,因此党费交纳标准明显降低。1956年1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标准进行调整,要求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或预备党员,按照新的工资比例交纳党费。具体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在100以下者,交纳工资额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101元到200元者,交纳工资额的1%;每月工资收入在201元到300元者,交纳工资额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301元到500元者,交纳工资额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500以上者,交纳工资额的3%[6]。不难看出,相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部分高收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占工资收入10%以上,该时期党费交纳数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基本维持在较低水平,每月党费交纳数额占月工资收入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3%。同样,对于没有工资收入或收入不固定的党员,党费交纳标准仍是维持非常低的水平或者免交党费,如学校中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仅0.05元。
(二) 调整党费使用范围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大部分活动经费从国家财政支取,仅剩整党组织员和部分企业专职党务干部的生活费等个别项目从党费中开支。党费开支范围的收缩,导致党费大量结余,仅从1952年7月至1955年5月,全党党费收缴总约为9537万元,开支约2563万元,只支出了党费总额的27%,党费总额的73%被结存[7]318。党费收支情况从曾经的入不敷出,转变为逐年结余。鉴于党费逐年大量结存的态势,中组部认为“党的机关的活动费用,都由国家财政开支,不依靠党费的收入,因此党费应当使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7]319譬如,某些基层党组织的办公费和活动费用;党员干部的教育材料费用和训练党员的费用;党的机关编制以外的必要的党的工作人员的生活费用;失掉工作能力和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的必要的救济和补助费用等。可以看出,党费使用范围从无边界的革命活动转变为党内活动再到党内部分活动,致使党费使用范围再次缩减并深度聚焦。
(三) 党费管理制度建设得到重视
鉴于党所处外部环境逐渐好转,以及国家财经制度建设的快速推进,党费管理制度建设步伐加快。一方面,建立了党费管理专门机构——中央党费管理委员会,由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办公厅的相关人员组成[8]。除了成立中央党费管理委员会外,要求县以上的党委都要成立党费管理委员会。作为党内专门管理和监督党费事宜的专门机构,党费管理委员会对合理有效地使用和管理党费,力求发挥党费的最大功效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党费使用与管理的程序性制度得到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各方面的程序性制度建立健全为建立党费程序性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在推进党费制度建设过程中,注重将党费工作中的上缴流程、下拨流程、使用审批流程以及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等工作程序作出制度规范,极大地提高了党费制度的严密性与科学性,有助于提高党费工作的效率以及防范党费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费制度的与时俱进
改革开放以来,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的历史性变革,给党费工作带来机遇与挑战。对此,中国共产党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推动党费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党费制度建设带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深刻烙印与时代特点。
(一) 党费收缴制度的调整步伐加快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党员的工资结构不断调整,其工资水平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往往每隔几年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就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1978年至2012年,城镇单位就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增长近100倍。在党费收缴工作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如果党费收缴制度建设步伐缓慢,将给党费工作造成困扰和损失。中国共产党秉持与时俱进精神,加快了党费收缴制度的建设步伐,其中仅党费计算基数分别在1985年、1994年、2008年有过三次调整,党费交纳标准也历经了1992年、1994年、2008年三次调整。
(二) 党费使用原则的确立与范围的扩展
长期以来,党中央并没有明确规定党费的使用原则,党费如何使用是由各级党组织自由掌握的。但是,没有统一的党费使用原则,难免会发生部分党组织滥用或不合理使用黨费的问题。为了避免各级党组织在党费使用上产生大的偏差,1998年中组部首次提出党费使用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9]24的十六字方针,作为党费使用工作中的行动指南与基本遵循并延续至今。该时期也拓展了党费使用范围。1982年10月,中组部在《关于全国一九八一年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和今后意见》中提出:“适当放宽党费的使用范围”,在原有的三项使用范围外,“今后还可用党费订阅党员读物,表彰优秀共产党员”[9]8。1998年,中组部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党费主要应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可以适用于以下开支项目: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9]24。
(三) 党费公开和监督制度的推进
改革开放以来,在多种社会思潮涌动的大环境下,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党员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日益增强。党费是众多党员的集体物质贡献,因此党员非常关心党费的去向、党费的使用效果、党费的监督管理状况。鉴于此,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10],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在党费公开方面,2008年中组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11],详细规定了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党支部等党组织的公开方式、公开事项。该规定在实践层面逐层推进,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定期公开每年度的党费收支情况,党费公开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费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结合长期以来党费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级党组织普遍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在坚持已有党费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党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党费制度进行变革和创新。
(一) 结合时代变革,创新党费制度
面对新时代党和国家的历史性变革,以及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党费制度建设。中组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21号),等等。在党费交纳基数上,结合党员工资结构进一步明确了享有不同工资待遇党员的交纳基数;在党费交纳办法上,采取一年一核定党费交纳数额,以便于党员和党组织准确掌握党费交纳标准;明确了高收入党员与学生党员的党费交纳数额;结合党费使用工作实际,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在党费管理工作中,引入党费审计制度,等等[12]。上述变革进一步填补了党费制度中的漏洞与短板,这既有利于党费制度的贯彻执行,也有助于发挥党费制度的政治功能与教育功能,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 强化党费制度执行
应当看到,一定时期以来,部分党组织对党费工作疏于管理,一些党员也不重视交纳党费。导致自2008年新的党费制度实施以来的8年间,各地普遍存在党员欠交、少交党费的严重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党费制度在基层执行不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13]95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执行落实,习近平认为“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即用九分力来“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13]95基于2015年前后中央和各地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党费工作中的一些问題,2016年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以这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推动党费工作制度严格起来,执行到位。”[14]该专项检查触及到每名党员和每个党组织,是对党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体检,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一次佐证。纵观党费制度建设的百年历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党费制度本身的创新和改革成果尽管不是最多的,但却比任何历史时期都重视党费制度的执行问题。
五、 中国共产党百年党费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为了筹集革命经费及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教育与组织锻炼,以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为指导,并结合党的建设实际创设了党费制度。在党的百年奋斗中,伴随着党在理论上自觉、自信与组织的发展壮大,党费制度在收缴、使用与管理方面逐渐走向成熟完善。百年党费制度的历史变迁积累了丰富且宝贵的历史经验,给新时代提升党费制度建设与推进党费工作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 党费制度要处理好筹集经费功能和政治教育功能的边界
党费制度从创制以来,一直就兼具筹集经费和政治教育两方面的功能。筹集经费功能,是指党费制度的初衷是筹集党建经费以满足党的活动开支,因此这是创设党费制度的初心与初衷,是党费制度最主要的功能。政治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党费制度增强党员党性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这是党费制度的超经济意义。但是,党费制度两种功能在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的展现并不完全一致。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群体而言,党费制度两方面的功能在不同时期的地位不尽相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经费相对匮乏,严重阻碍了党的革命活动,为了筹集尽可能多的经费,有固定收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相对比较高,这一时期筹集经费功能占主导地位,政治教育功能占次要地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随着党的经费有稳定充足的保障后,有固定收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相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大比例降低,这一时期政治教育功能开始占据主要地位,筹集经费功能降低到次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保持党费交纳比例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党员经济收入来源的日益多元化,名义上还是大致一样的比例,事实上,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进一步降低,党费制度的政治教育功能进一步凸显,党费制度的筹集经费功能进一步弱化。
对于无固定收入或收入比较低的学生党员或困难党员而言,中国共产党借鉴了俄共(布)的党费制度,充分考虑到部分党员经济收入微薄的现实情况,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对这些党员一直实行少交或减免的政策,如对于农民党员和学生党员长期实行0.05元至0.2元的标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甚至农民党员每季度共交纳0.05元,折合每月0.017元。因此,对于无固定收入或低收入党员而言,党费制度更多的是在发挥政治教育功能,即一方面体现党内一律平等,所有党员需要交纳党费以保持党员资格;另一方面,通过每月交纳党费的行为强化党员党性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
鉴于党费制度具有筹集经费和政治教育两方面的功能,在制定党费收缴制度时需要把握好两项功能的边界。目前,党费交纳标准仍延续着2008年的规定,但是党员经济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革,党费计算基数不但没有把新的经济收入纳入其中,反而缩小了原有计算基数范围,导致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在月实际收入中的比例大大降低,实际上是过分重视党费制度政治教育功能,一定程度上弱化筹集经费功能。纵然当前党的经费有稳定且充足的保证,但党员和党组织是命运共同体。在党组织建设活动经费支出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党员既要通过交纳党费来资助党的建设活动,又要随着党建经费的增多而相应提升党费交纳数额。党员对合理党费交纳标准的贯彻执行,不仅为党组织筹集了足额的党建经费,而且也增强了党员的组织纪律意识。
(二) 党费制度应当处理好变动性与稳定性的关系
制度大多是基于过去的经验,制订适用于当下与未来的规范。一方面要维护制度的稳定性,使制度长期管用,不能朝令夕改;另一方面,制度要与时俱进不断地调整和变革,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社会形势。党费制度的变动性要求党中央不断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革经常调整和改革党费制度,以确保党费制度与外部环境的适用性。党费制度的稳定性则要求制定的制度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全局性,制定后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尽可能地确保党费制度的长期管用。党费制度事关每名党员和每个党组织,处理好党费制度的变动性与稳定性关系是充分发挥党费制度功能的重要保证。
以党费收缴制度为例,党费交纳标准的变动性要求不断根据党员收入情况和党组织经费收支情况的变化调整和变革制度;党费交纳标准的稳定性则要求党费交纳标准尽可能维持较长一段时期,使党费交纳标准长期管用,从而确保党费交纳标准被党员和党组织准确执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费收缴标准变动频繁,如党的创建与大革命时期党章对党费交纳标准分别在1923年、1925年、1927年有三次调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费收缴标准的变动也相对频繁,据目前的资料来看,至少在1928年、1933年、1934年有三次调整;解放战争时期也至少调整了两次交纳标准。党费交纳标准的过快调整,不利于党员和党组织掌握党费交纳标准,造成各地在党费交纳标准上的无序状态,这也是造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费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力的原因之一。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在1956年至1978年的22年间,由于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本上没有增长,也就没有调整党费交纳标准的必要,这也导致该时期党费制度在实践中执行较好。从1978年至1994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了7.9倍,但是一直没有调整过党费交纳标准。党费交纳标准过于强调稳定性,忽视了变动性,背离了党员经济收入变动情况和党组织的经费开支需求。因而,鉴于过往党费交纳标准的调整经验和党员收入的变动情况,党费交纳标准调整的步伐再次加快,分别于1994年、2008年大幅度地调整和2017年部分调整。党费交纳标准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以及不斷结合外部环境变化而调整,既使党员和党组织掌握了党费交纳标准,也使党费交纳标准相对契合外部环境。
再如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交纳制度采用与工资收入挂钩的交纳制度,其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并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类别划分了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范围。当党员的薪酬结构日趋多样化后,原有的党费交纳制度与新的工资形式不匹配,导致党员和党组织在执行党费交纳制度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产生分歧,发生党费少交或多交的问题。党员薪酬领域的日益发展变革,使党费制度和党员经济收入的契合时间日益缩短。党员薪酬结构的变化,倒逼党费制度调整频率的提高。
概言之,党费制度的变动性与稳定性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党费制度对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调节、规范功能。如果任其一方面不适当发展,占据主导地位,则不利于党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党费制度的功能,必须正确处理党费制度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使党费制度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处于一个良性的平衡状态。
(三) 党费制度教育是落实党费制度的基础工程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于落实,而执行者对制度内容的理解和认同则关系到制度执行与否、执行好坏的关键。党费制度事关我党9500多万名党员和480多万个党组织,党员和党组织对党费制度的认知水平是党费制度得以施行的关键。如果大部分党员和党组织对党费制度缺乏认知或存在误区,则党费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执行,党费制度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
历史与现实充分证明,党费制度教育与党费制度落实成效存在紧密联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部分党员尤其是农民党员对党费制度的认知水平较低,不知道“党费”为何义,不明白党费的意义与功能,甚至产生党组织应当供养党员等错误认知。随着党的历史方位的转变和党员教育工作的加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员和党组织对党费制度的认知水平明显提高,因此党费制度的落实情况得到很大改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费制度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党员主体意识的增强,部分党员对党费制度的合法性存疑、对党费交纳标准的制定依据有疑虑、对党费的使用范围有意见、对党费管理与公开现状不满意,等等。党员和党组织关于党费制度的认知不到位,自然在实践中难以正确充分地执行党费制度的相关要求。
习近平指出:“要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15]为了提升新时代党费的工作质量,当前亟需在所有党员和党务工作者中开展党费制度教育工作。在教育过程中,要坚持全面论与重点论相结合的教育原则,即分清哪些政策是所有党员要学习的,哪些政策是党务工作者要学习的。在现实操作中,由于党费制度本身的严谨性与自洽性要求,关于党费的诸多制度规范组成了一个庞杂的体系结构,所以难以在教育内容中涵盖全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要针对不同群体展开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党费制度教育活动。如针对党务工作者,尤其是负责党费工作的同志,上级组织部门要定期特别是新政策下发后召开党费工作专门培训,使每一个党务工作者全面领会党费制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从而使党务工作者在执行党费制度时不跑偏、不越轨、不折扣;针对广大党员,上级党组织或本级党支部要在“三会一课”中安排学习、讨论党费制度的内容,通过经常性地学习使广大党员弄懂党费制度的要求以及自身在党费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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