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阈下绿色共享金融法律制度研究

2021-03-11 08:05:14尚希文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金融绿色法律

尚希文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乡村振兴作为中央政府当前的工作重点,其顺利实现离不开金融支持。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绿色金融的出现与乡村振兴的现实需求高度吻合。目前关于绿色金融与乡村振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和金融学方面,法律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科技的进步对金融业产生着深远影响,王广宇认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是创造一种新的金融供给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共享金融①。绿色金融与共享金融如何进行结构优化,共同服务于乡村振兴?法律作为规制和激励行业发展的工具又应当做出怎样的制度安排?鉴于目前将绿色金融、共享金融及乡村振兴三者相结合的研究成果尚少,笔者拟对绿色金融的共享路径和配套法律构建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结论,以期为乡村振兴背景下绿色共享金融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一、绿色金融对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及缺位原因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16年),可将绿色金融的定义概括为改善环境、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对乡村振兴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一)乡村振兴“三要点”的实现需要绿色金融的支持

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产业兴”,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体现是“乡村美”,客观实现的效果是“农民富”。

1.“产业兴”需要金融资源的支持方可有实现之可能

陆红军曾言:“金融的初心即是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和实业是价值共同体。”②纵观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实体经济处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地位,故现代化经济建设须着力于实体经济。学者Schumpter(舒普特)在其1912 年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提出,实体经济的增长需要金融发展的促进。其后出现的金融发展主要观点之一——供给导向论——也从金融支持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因子上进行机理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金融业整体向好的发展可以根据社会现实更合适地配置金融资源,更科学地分流风险,更有力地促进科技进步,最终达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结果③。诸多学者也在“金融可促进实体发展”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

实现产业兴,需着手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以乡村资源的实际情况为蓝本,制定并落实符合当地状况的产业发展方案,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农业产业化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生产规模从作坊化转变为规模化,生产形式从零散化转变为集约化,上述两种转变也导致其与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的金融需求明显不同,融资数量会明显增加,融资主体从个人转变为组织,融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融资期限也较从前变长。总而言之,农业产业化发展对融资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④。

2.“乡村美”需要绿色金融的引导来实现

“乡村美”不仅是政策性要求,亦是法律要求。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但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容小觑。2015 年,号称“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释放了中央政府环境治理的强烈信号,同时深受环境污染困扰的社会对新环保法这把“利剑”也寄予了诸多厚望。在环保风暴的席卷下,不合规企业被陆续关停,大批工厂停产。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的同时,一些疑问也随之产生:环保整治力度的加大是否会带来我国经济发展减速的后果?尤其是在乡村振兴事业中,过分强调环保是否会禁锢乡村产业发展的脚步?在《中国的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一文中,作者通过采集大量数据进行计量建模分析后得出一个结论:从长远来看,我国可继续依靠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同时辅以技术进步,从而形成经济高增长、低污染的绿色增长模式⑤。所以,保护环境、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路径的题中应有之义。严格的环保要求不仅不是乡村经济发展的镣铐,相反可成为其加速器。这也意味着乡村的发展不可再走牺牲生态环境的老路,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先进理念,以保护环境为根本出发点,寻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新发展格局。要控制好农村的面源污染,做好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秸秆禁烧、村容村貌塑造等工作,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而与此相关的各项环保产业也可以作为乡村产业的一部分,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支点,其产生和发展亦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和正向引导。而绿色金融所起到的引导作用会使乡村发展逐步放弃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从而转型到绿色环保的发展道路上来。

3.绿色金融导向结果下的“农民富”才是“可持续”富有

农民富不仅意味着经济收入的增长,同时也要改善农民的精神面貌、培养文明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另外,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人”,要逐步完善乡村的教育、医疗及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让人愿意回农村、去农村。而绿色金融引导乡村产业走“绿色”道路,使乡村保持宜人的生活环境,使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实现环境和经济的良性互动,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语境下的乡村振兴。

(二)绿色金融在乡村振兴中的缺位及原因分析

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三农”金融蓝皮书指出中国“三农”金融缺口高达3.05 万亿元。针对这一现实,2019 年1 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⑥,随后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上述两个文件的内容和激励路径与之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并无实质性区别,要解决“三农”金融缺口和绿色金融在乡村振兴中缺位的问题,必须厘清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乡村地缘劣势决定了传统金融服务主要通过设立网点开展业务的局限性

我国农村地区占国土面积的94%以上,但分布不集中,沿海及中西部地区的地形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特征也各异,受收益利导性的影响,金融机构大多分布在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以江苏省排名中游的某市为例,全市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42家,村镇银行仅有7家;离该市市区最远的县域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2 家,村镇银行仅有1 家⑦。银行业金融机构虽然在乡镇农村地区亦会设置网点,但是网点的功能是否完备以及覆盖的区域是否广泛都是值得考量的问题。绿色金融产品虽然类别较为齐全,但输出方式却以传统方式居多。农村人口对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方式和应具备的条件认识有局限性,这无疑让乡村绿色产业通往融资的道路上又增加了障碍。所以,需要进行绿色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解决乡村地缘劣势带来的金融服务短缺问题。

2.金融业“脱实向虚”的现状及缺乏统一的主管部门带来管理乏力

以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后作为一个时间分水岭,通过统计资料可知,2007 年到2015 年间非金融企业(主要是实体企业)的收益率从14%下降至7%,但同一时期的金融类企业收益率却一直保持在15%以上⑧。在产业发展不均衡时,除市场自行进行微观调节外,也需要政府“这只手”进行宏观干预,故一系列金融会议均强调金融应该回归其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相关政策也相继出台。但政策的投入力度与现实反馈的收益相比差距依然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协同效应未得到发挥。调整绿色金融资源的分配是涉及多个部门协同作业的系统性工程,但从全国范围来看,针对绿色金融支持乡村绿色产业发展的工作呈现出碎片化的局面,主要体现在各部门、各地区出台相关政策,但政策间的联动性和协调性缺失,对农村地区获取金融服务难、成本高的局面改善作用非常有限,且未解决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绿色产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风险和收益无法均衡的问题。

二、绿色共享金融制度的构建

(一)共享金融与绿色金融结合的现实和理论基础

1.技术的发展和乡村现实需求是绿色金融共享化的现实基础

智能手机和网络基站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使互联网跨过千山万水抵达不具备地缘优势的乡村地区,而基于互联网产生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便捷的支付方式也改变着中国城市、乡村的支付习惯,这两个平台上提供的金融产品也基于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人们使用习惯的改变“隔空”服务着各类地区和人群。虽然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体量有限,但这种思路却为绿色金融突破传统金融服务渠道的局限带来宝贵的启示,也为金融服务提供方式的变革奠定了基础。绿色金融机构似乎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克服地域限制,降低网点设置的成本,从而实现更高的覆盖率。

金融风险管理的其中一环就是对“信息”的管理和鉴别,而这一环节严重依赖于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互通的渠道更流畅、便捷,最重要的是通过上述技术可最大化地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且能通过这些信息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导出相应的结果。

2.“共享经济”的理论成果是绿色金融共享化的理论基础

从“滴滴打车”进入公众视野开始,对共享经济的讨论就从未停止过,共享经济从最开始的出行领域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2016 年3 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写入共享经济,且强调了共享经济对资源利用率提高的意义及需要发展共享经济。共享经济自在我国出现开始,就迅速向各个行业扩张,其理念也被金融领域所采用,随即“共享理念”也开始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深远影响,传统的金融模式逐步朝共享金融的方向迈进。国内对共享金融首次进行定义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他在2015年9月召开的中国金融50 人论坛上公开表示:“共享金融的功能体现是使经济资源进行更公平而不失效率性的分配,其实现方式是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来实现功能创新,其特征是可实现资源分享、要素分享、利益分享。在促进现代金融均衡发展和突出金融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前提下,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助力共享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协同创新与绿色发展。”⑨姚余栋与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表达了一个共同观点:“共享金融是金融业新生的且具有研究价值的领域,其覆盖范围之广泛,涵盖了金融市场化、金融服务实体、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等一系列金融演进方向和理念。与当前开展得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相比,共享金融的优势尤为明显——其是更具长期性与深度的金融发展模式,也是功能优化的表现。”⑩

共享金融脱胎于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具备的优势也能在共享金融中得以体现,即通过互联网技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这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还优化了社会资源的组合,有利于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另外,共享金融亦可盘活闲置的资金,减少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使资金的效用最大化[11]。其现实反馈就是,仅2017 年的共享金融统计数据就显示P2P 网贷市场规模达20640 亿元,众筹市场规模达220亿元[12]。共享金融与绿色金融相结合,二者进行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融通和产业发展,能够为乡村振兴的开展带来正效应。

(二)绿色共享金融的构建

乡村发展因为文化、地域等原因受到各种掣肘,导致金融资源相对匮乏。运用科技手段从以下几方面构建针对乡村绿色产业的共享金融业务,可有效提升乡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效率。

首先,通过互联网搭建区域性乡村绿色共享金融服务平台。共享金融的核心是去中介化,借助互联网搭建的服务平台可实现再中介化。由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或政府部门搭建一个统一的服务平台,将农村绿色金融相关的信息和资源进行共享,可扩大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的乡村区域和人口范围。

其次,运用区块链技术保证用户信息的公开性和不可篡改性,确保农村绿色金融平台的交易安全和信息真实,从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信用系统。区块链是由多个独立节点参与的大型分布式数据库系统,也称分布式账簿(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其建立在密码学之上,运用数据包作为“块”,对每一个“块”上所载的数据和信息贴上时间标签,从而会得出相应的数据加密数值,即哈希值,从“创世块”到最新产生的“数据”开始链接,形成区块链。也正是由于这种大型协作方式,每一笔交易无需第三方参与进来,而是通过建立点对点的信任机制、创世块全网公示,保证交易的透明化,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节点越多算力越强,任何人想要对其进行篡改或者造假必须掌握51%以上的节点才可以[13]。所有参与的节点共同维护账簿,具有不易篡改和伪造、可追溯等特点[14]。金融活动的核心是信任,缺乏信任任何金融活动都无法进行,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则大大降低了信用风险。

再次,通过大数据可完整呈现农村绿色产业发展情况。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可以自动生成融资方案,大大节省交易时间。大数据的“画像”功能,微观上能通过数据的积累对用户的信用作出评估,宏观上可以通过数据形成的业务态势,让相关部门了解农村绿色金融的发展概况,为下一步政策的走向提供真实可靠且全面的基础。这样可以防止某一地区的金融资源过剩,而一些地区的金融资源不足的现象。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这两项技术可以根据实时金融资源情况以及客户历史信用和需求等自动生成金融服务方案,大大提高金融交易效率。

三、乡村振兴语境下绿色共享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绿色共享金融要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其应有作用,除了在业务构造上创新,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有研究结果证实,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并不是传统理解的那样——金融业发展必然引起实体经济的增长;若要使金融业的发展能对实体经济增长产生明显的推动效果,则需要将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关系维持在一个契合度高的范围内;从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来观察一个地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的关系,会发现二者之间一定会存在契合和不契合,或者契合度时高时低的交替情况[15]。因此,欲使绿色共享金融健康运行,持续服务于乡村振兴事业,则需遵循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规律,同时完善法律制度,才能使乡村振兴在有限的规制中长远发展。

(一)现有法律制度构成的利弊分析

笔者采用从总括到细分的分类方式,整理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表1[16]。

从表1 统计结果中不难看出,宏观层面的制度类别比较完备,基本覆盖了所有主要的绿色金融产品类别,积极地引导着金融机构的资源进入绿色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有效缩小乡村振兴中绿色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缺口。但是从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统计结果中亦可发现另一个问题——目前的制度设计并未回答绿色金融如何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的问题,这方面的政策从中央层面而言是缺少的。虽然各地对于本地如何开展乡村振兴和绿色金融工作作出了地方性规定,但由于中央层面政策的缺位,一系列政策普遍缺乏统一性,具体的业务和政策衔接也并不紧密。由于上层规范性文件都以“指导意见”居多,这类文件的法律强制力与一般法律的强制力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对于绿色金融政策的执行亦无统一和具有威慑力的监管制度。绿色金融的实际走向是否会配合乡村振兴政策的落实而跟进?绿色金融是否与乡村绿色产业紧密结合?这些问题都悬而未决。

表1 我国现行有效的绿色金融规范文件一览表

从微观上来看,由于乡村绿色产业起点不高、资产薄弱、信用体系不完备、抵押物价值不高、盈利能力有限等原因,金融机构从风险角度考虑,审批的贷款额度等均会受限,乡村绿色产业所能获取的资金支持相应就会减少,绿色金融的资金也就不可避免地流向大企业,乡村振兴中“产业兴”这一环就缺少了“血液”。

(二)绿色共享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制度如何建立与关联事物的现状及发展密切相关。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提出了一个以博弈论为基础的制度演进模型,该模型将制度演进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制度建设初始状态,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延续旧制度;第二阶段为快速建立和确立制度阶段,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外部冲击或人为干预;第三阶段为制度相对成型阶段,制度的变化会慢下来甚至保持静止,一个阶段的制度建设达到最终形态[17]。从上文统计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以及出台的时间,再对照青木昌彦提出的模型不难发现,现在我国绿色金融的制度演进正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该阶段的特点是制度和监管滞后,制度调整的对象不明确,监管方式不清晰,行业细分不精密,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乡村绿色金融的发展,自然也对乡村振兴带来消极影响。笔者建议从以下角度进行绿色共享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通过制度的正向引导和规制,持续有效地服务于乡村振兴的实现和发展。

1.形成内生自律体系和外部保护型法律的良性互动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发展最根本的动力及根本原因是其内部矛盾,通常将其称为“内因”,这是事物发展变化的首要原因;事物发展变化的第二位原因是与内部矛盾概念相对的外部矛盾,即“外因”。乡村振兴能否实现及可持续发展,与其内生动力有着密切的关系。习惯了“输血”式帮扶的农村地区需要扭转观念,实现自身“造血”,才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基础。随着关于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的快速发展,金融服务的创新也需快速跟上,但无论是创新制度的落实,还是配套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固定的程序和相应的时间,而相关行业的发展却不可能停滞,内生的自律动力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有效弥补法律的空缺。

在尊重乡村治理习惯的基础上,可利用乡村自治组织的权威性建立乡村绿色产业协会。协会的职能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协会作为一个整体去接收资源,根据自治治理纲要等进行内部的二次分配,使金融资源精准流向相关企业和个人。其次,协会亦需具备内省和自查的工作职能,对协会内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对所获取的金融资源是否物尽其用进行事前督导和事后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再次,协会内部需设置相关激励条件,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

政府对行业自律机构的指导和支持,可有效避免自律机构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有研究表明,政府的支持行为对某一行业自律机构的发展具有“阈值效应”[18],当政府支持行为大于该值,行政的“手”带来的负效应会随之降低。虽然通过政府和行业自律机构的互动效应可以灵活应对绿色共享金融服务乡村时所遇到的各种可能情况,但还是需要法律这一手段来调节政府的行为和其他外部行为。

建立农村地区的绿色产业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保护该地区可获得的资源。虽然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对绿色行业准入条件和范围进行了预设,但是针对农村地区的相关规定却未见于报端。大多数高新绿色产业都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导向性,绿色金融资源会向该地区倾斜,农村地区又会变成一个存在于阳光下但却无法被照耀的地方。外部制度有利于将金融资源导向落后偏远的乡村地区,同时针对乡村绿色产业设置准入门槛,保护乡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和绿色产业的发展基础。通过法律规定确定政府行为的界限,也界定自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杜绝道德风险,使自律机构在法律认同和行业认同的双重激励下良性发展。内因和外因同时起作用,推动乡村振兴。

2.做到刚性法律和柔性法律协同配合

刚性法律与柔性法律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其区分点主要在于是否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顺利实施[19]。刚性法律一般结构较为完整,修改频次较少且需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后盾。柔性法律则呈现相反的特质,但柔性法律更具开放性和灵活性,能对社会现实的变化积极作出法律回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固有的滞后性这一不足。乡村振兴语境下对绿色共享金融的规制,尤其需要柔性法律和刚性法律的互动和配合。

与绿色共享金融相关的刚性法律是构成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各成文法,但这些成文法对绿色共享金融的规制功能较弱,缺少针对性,而我国制定法律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在这种情形下,柔性法律可及时补位。柔性法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乡村振兴中绿色共享金融制度进行调整:首先,以已有刚性法律的原则性要求为原则,结合具体业务和实际情况作出解释和细节规定,使无法直接适用于乡村绿色共享金融的刚性法律通过柔性法律这一转换器实现其规范功能。其次,结合刚性法律的治理空白区域,依据刚性法律制定的逻辑,出台相关柔性法律。再次,柔性法律通过实践的检验,最终可形成一套与社会现实结合紧密且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在经过验证和修订后,可成为制定刚性法律的基础。

就我国目前该领域的立法状况来看,柔性法律占据主导地位,刚性法律严重缺位。虽然柔性法律可快速弥补现实调控的不足,但仍需要刚性法律的强制力和稳定性。所以,在运用柔性法律来构建乡村绿色共享金融的法律体系外,还需要提升刚性法律的占比。乡村振兴是基本国策,对基本国策的法律实施层面进行刚性规定,亦是对基本国策的尊重和保护。

3.实现限制型制度与激励型制度的平衡

金融安全事关重大,尤其在金融安全与乡村地区的繁荣稳定相关联时,所以我国金融监管一直以审慎和限制为主旋律。这种限制型法律模式可以最大化地规避风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的创新。乡村绿色共享金融本就是一种新的创举,若限制型制度占据主要地位,则创新的节奏必然放缓,从而使这一创新的正效应很难第一时间体现出来。所以,在这一领域中,如何实现限制型制度与激励型制度的平衡,也是构建乡村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笔者建议在当前阶段,可在针对乡村绿色产业相关的实业与金融业领域的政策性资金、税收等方面以激励型制度为主,鼓励和引导乡村产业的转型升级,也激励金融机构向乡村地区投入更多的金融资源,以获取更好的政策回报、经济收益以及社会效应;同时也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技术优势,针对乡村振兴事业积极进行各种有效创新。

对于行业准入、违反绿色产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信用的行为规制则可以限制型法律规范方式为主,从而加重企业不当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使乡村绿色产业在正确的道路上发展。法律则从激励和限制两个视角出发,鼓励金融机构进入乡村绿色产业,同时严格规范其行为,实现乡村振兴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4.坚持金融法立法原则为主、乡村治理规范为补充原则

乡村振兴视阈下的绿色共享金融制度本质上也属于金融业的范畴,其调整方式仍以金融法的立法原则和调整方式为主。这是因为既有金融法相关的规制方式是经过反复论证、可以普遍适用于各个具体金融领域的宏观制度,其科学性不言而喻。乡村绿色共享金融的调整规则在注意其业务形态特殊性时,还是应以金融法的基本规定和立法范式为核心。同时,乡村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社会结构单位,从立法上也可以看出其特殊性,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具有浓厚的乡村特色。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嫁到外村女子的土地分配制度的规定,就是充分考虑了乡村习俗和权利的平衡。在坚持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需要充分考虑乡村现实情况,结合乡村实际来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既尊重乡村现实,又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去改变乡村不合理的金融消费习惯和观念。由于共享金融的实现依托的主要力量是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在相关立法研究时,亦需关注互联网科技的立法变化,将两个法律领域的最新成果进行融合。

注释:

①杜金、李珮:《坚持“做小做微”推动共享金融》,《金融时报》2015年12月5日,第6版。

②陆红军:《金融与实业如何良性循环》,https://www.sohu.com/a/220005540_99977195,2020 年8月20日访问。

③黄宪、范薇:《金融发展的动力何在?——基于金融业和实业互动视角的不同模式比较》,《世界经济研究》2016年第10期。

④张峰:《中国农业产业化融资体系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6—95页。

⑤王敏、黄滢:《中国的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经济学(季刊)》2015年第2期。

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 xinwen/ 2019-02/11/content_5364842.htm,2020年8月20日访问。

⑦该数据来源于某银行机构内部统计。

⑧郭佳莲:《农村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路径选择:基于全国11家省级农信的案例》,《西南金融》2019年第8期。

⑨⑩《“中国共享金融50人论坛”成立 提出共享金融理念》,https://www.sohu.com/a/32912987_114984,2020年8月20日访问。

[1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12]张玉明、赵瑞瑞:《共享金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机制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9年第6期。

[13]陈晓静:《区块链金融应用及风险监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14]段长伟:《区块链供应链金融》,中国工信出版集团2018年版,第2—5页。

[15]张亦春、王国强:《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非均衡关系研究——基于双门槛回归实证分析》,《当代财经》2015年第6期。

[16]该统计可能因笔者使用的数据库或搜索方式有异而出现遗漏之处。

[17] Aoki M. Information,Corporate Governace,and Institutional Diversity: Competitivenese in Japan,the USA,and the Transtional Economi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51-98.

[18]蔡国伟、赵永亮、张捷:《政府支持、行政干预与行业协会的发展——基于粤、浙两地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经济管理》2010年第2期。

[19]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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