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某药材公司,被申请人于某。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于某负责销售相关工作。2020年7月,于某突然向单位提出辞职,第二天就不再到单位上班。由于其没有交接工作,还有一部分销售药材的资金没有回款,单位要求其提供欠款单位的信息明细,被于某拒绝。无奈,该药材公司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于某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随时辞职,无须承担责任。此外,欠款单位的信息明细是我根据公司相关材料自行整理的,我认为接替我工作的人也应自行整理,而不是不劳而获。
被诉人
即便于某辞职也应取得公司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不能擅自离岗。至于欠款单位的信息明细,就算是于某自行整理的,也属于其工作成果,应归公司所有。
仲裁庭
该药材公司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某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突然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第二天就不再到单位上班,也没有交接工作,对部分销售药材的资金没有回款单位的信息也没有提供给单位,给单位工作造成了損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职工辞职,一定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