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关系及作用

2021-03-08 05:36陈青楠
文教资料 2021年19期
关键词:民法典公民价值观

陈青楠 刘 婷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农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概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从国家层面来说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是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从社会层面来说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是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从公民个人层面来说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次以道德的形式同时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作出了规范要求,是以往任何时代社会道德的集大成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丰富内涵和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的实践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道德红线和总要求。《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践并艰难探索所取得的法律典籍。《民法典》的生效同时废除了《民法》等九部在以往起了很重要的社会作用的法律,在《民法典》取代被作废的九部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最明显的内容,也是最重要的内容,是与被作废法律最根本的区别所在。《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史上的一件盛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盛事,为世界人民据法依典提供中国方案。《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美的结合不仅能彰显中国特色法治的成果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信,更能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关系分析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关系,在国家层面是框架与布局的关系。[1]在建筑物中,框架是指由梁和柱共同组成的用来承载所有建筑物重量的结构,大梁与柱子是不允许动的,框架是一个大的范围限制,严格限定了布局的基本位置,否则修建好的建筑物一定会混乱不堪、无法居住。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国家作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目标的要求,当然这种要求也是宏观的,也是精神领域的趋向于引导,也是教育意义上的规划要求。《民法典》破天荒地为国家布置了任务,规定了工作方向,这是历代王朝制度与社会形态所没有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包括统治阶级的机器国家也必须是依法管理与依法治理,国家的治理与管理必须体现出一定的原则与趋向。人民固然是组成国家的重要因素,但是如果国家没有自身的价值观目标与努力方向,如何统领人民实现价值观?如何体现人民的精神需求?如果国家不能依法治理,政府不能首先诚信于民,那么如何能够为民担当、为民服务?《民法典》以建筑物布局的方式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为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保驾护航。

《民法典》共包含7编,84章1260条规定,全篇以保护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为红线,完整且全方位地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并加以保护,堪称社会生活权利的百科全书。这种对民事主体权利进行全方位保护的结果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好了,自然老百姓就能够富裕,国家就能够强盛,这就是富强的内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也可以理解为国家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法律条款不管规定得如何严格和细致,没有司法的国家条件,法律必然就是一纸空文,法律的颁布则必然流于形式,没有任何意义。编制《民法典》的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需发展、人民安居且乐业、法制健全而清明,我们国家已经具备了这个基础,所以在多年酝酿和各行业各部门多年呼吁的基础上,《民法典》呼啸而出。自然《民法典》实施的终极目标就是民富国强。法律颁布且生效后重点是依法办事,包括公民的守法与司法机关的执法,特别是《民法典》全篇展现了立法的目的、目标、作用和基本原则,这些目的、目标、作用及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依据,又是司法过程中必须贯穿的准则。例如,有个别人认为,只要你愿我意,已婚有家室的男女婚外同居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法律管不着,东窗事发大不了接受道德的谴责或者社会的鄙视,没有强硬的法律条款给予制裁,只要不要脸了便宜可以占尽。作为治理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机器,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干涉和处罚,必须营造出文明的社会风气和和谐友好的家庭建设氛围。《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就凭这一条完全可以追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出轨者的法律责任,无过错方有理有据,可以穷尽法律所有的救济,令出轨者净身出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有些人认为女婿或儿媳并没有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义务,在对法律条款表面理解的基础上自认为不承担义务是妥妥的,但是必须明白,女婿当然算得上是岳父岳母的家庭成员,儿媳也是公婆的家庭成员。《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对于女婿或儿媳来说,虽然在法律条款上没有明确规定具有赡养岳父母或公婆的义务,但是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同时,法律也为儿子或女儿赡养父母不需要配偶的同意铺垫了基础,在现实中不应该出现女儿需要尽赡养义务而女婿会阻拦,也不会出现儿子赡养父母而儿媳会阻拦,这就是良法所具有的天然特征。国家不会让该尽义务的一方随便就可以规避法律条款,这就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和谐。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关系,在社会层面是纽带与桥梁的关系。[2](108-112)纽带在机械设置中起的作用是软链接,目的是在链接纽带两头的装置发生互动的过程中有缓冲的余地,能够很好地保证发生互动的装置不至于产生碰撞而损坏了机械。桥梁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是硬性规定车流与人流的运动方向与运动规则,不管是车还是人一旦踏上桥梁的去处便必须沿着桥梁指导的方向前进,绝对不允许任何人在桥梁上随意改变运动方向拐弯或逆行,否则会导致严重的交通肇事,从而引来严厉的惩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层面作出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关系是法律强制性硬着陆的软链接,这种关系的舒展对于《民法典》的出台和实施作用巨大。

社会层面对于接纳一部法律的颁布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最起码的社会条件。《民法典》在制定之前进行了大量的社会基础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从2015 年3 月开始,至2020年5月宣布,到2021年月生效历时5年9个月,充分征求了社会各行各业多方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了论证,完全能够体现出《民法典》编纂的民主性,也体现出《民法典》的人民性。以上例所示,在《民法典》里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儿媳或女婿具有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义务,但是如果儿媳或女婿自行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者经教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的规定,儿媳或女婿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的。如果自身认识不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或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的不赡养老人的,就违反了《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自然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之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就丧失了继承权。这个规定完全体现了社会层面的平等和公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道德领域要求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认真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社会管理体系、社会道德水平,紧紧抓住了并且营造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使社会保持科学的自由与合理的平等和文明的公正与健康的法治。国家层面的治理与管理为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只有国家治理与管理下形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才能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国家与社会在此处是严密的有机的结合,也是有着严格顺序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的实施为《民法典》的出台铺垫了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好催生了《民法典》的形成,《民法典》就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固下来,并得以法律化,自然使公民在社会道德的倡导下自然而然地接受《民法典》的调整与管理。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关系,在公民个人层面是阳光与灯塔的关系。阳光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基础,也是普撒大地无声滋润万物的光和热,是无处不在的,也是默默无闻不显山露水地炫耀自己,以至于人们享受它的恩泽的同时感受不到她的存在。太阳无差别地为大地生生不息奉献着自身的慈爱,这种慈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你喜不喜欢愿不愿意它都一视同仁。灯塔是万船航行于大海的指路明灯,是远洋游子的时刻向往的归宿,只有心聪目明时刻凝望灯塔才能够万船归港,才能够沿着灯塔的方向劈波斩浪,才能够完成一个远洋的征程,如果有人胆敢偏离灯塔的方向,那么轻者付出费时费力费资的代价,重者船毁人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公民营造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氛围,为公民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铺垫了生活环境与价值取向[3](85-90),使得公民像沐浴阳光一样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中愉悦地成长和生存。作为一国的公民,爱国是一项基本要求但爱国不是空喊口号的,“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我们应该在各行各业当中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在一党执政,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四个自信,五位一体,六个保障等的全面要求下,全力以赴投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融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洪流中,必须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守法经营、讲公平竞争、讲诚信守约。公民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也是有效遵守《民法典》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民法典》对公民成长和生存的氛围、环境和取向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像灯塔一样给公民指出了必须恪守的信条,在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指引下充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相互作用探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环境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指对国家社会公民的道德规范的要求[4](27-30),更是对《民法典》条款的理解和执行提供条文解释与价值指导[5],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最基本的关系。[7](127-133)《民法典》颁布后首批依照《民法典》判决的案例之一发生在北京。两个人在羽毛球比赛中,因一方大力扣杀另一方躲闪不及造成一只眼睛严重受伤,且医治费用较大,于是形成争议,受伤方作为原告将另一方立为被告告上法庭。庭审当中原告主张被告有重大过失要求追责,或即使无过失也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承担对等的医疗费用,而被告方坚持自己无责任,不该承担任何医疗费用。经法庭调查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在比赛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运动幅度大,对抗性强,扭伤、摔倒、碰撞等风险随时存在,所以被对方或者队员的羽毛球击中完全有可能,而且对方采用大力扣杀是“杀敌制胜”的常见动作。原告作为成年人经常参加类似的比赛当然懂得这些基本常识,对于自己和对手的能力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该有明确的预知,自愿参加比赛,就意味着自愿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承认自甘冒险,因此这被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所以被告无须担责。案例中折射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关系不容小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台之前,社会上的谁伤谁有理谁死谁厉害早就霸占了市场,所以借着公平公道行讹人敲诈之实屡见不鲜。《民法典》如果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社会上就会没有了公平正义,抹杀了善恶美丑,颠倒了是非黑白,何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复兴伟大的中华民族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公法护航,《民法典》的编纂既是社会全方位的客观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巩固的根本保证。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也是国家奋斗的目标。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驾护航工具的实施。通过《民法典》的颁布可以强制性地实施核心价值观,目标才能得到实现,从而印证了公民的强大及家庭的强大,才能使国家足够强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是属于道德范畴,只有公民做到了民主,做到了文明,做到了和谐,国家最终才能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没有一个标准体系可以参考,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中国特色必须依靠全体中国人民去创造,每个公民能够做到的深度与广度也会随着地域的差异及公民个体的差异均有不同,国家层面的目标必须落实在具体的社会人和家庭身上,因为国家是抽象的,社会人和家庭是具体的。精准扶贫的出台,乡村振兴的实施,能够通过对国家级贫困县的全体摘帽,还有农村的进一步巩固与防止返贫,有力保障人民富强,最终体现国家的富强,只有人民富了,国家才算得上真正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民法典》的衍生物或结果,而是赖以产生的前提[7]。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此条的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前面并没有加上合法二字去限制,言下之意即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处于法律之上的,法律是按照民事主体的要求作出规定的,公民与生俱有的权利并不存在不合法的可能,所以此条能够很好地体现出公民的民主的内涵与延伸,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伟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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