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静, 吴维俊
(四川外国语大学 a.重庆南方翻译学院; b.社会与法学院,重庆 400031)
创业总是和创新、探索、冒险联系在一起而具有高度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性在实践中又表现为新创企业的低存活率。与欧美发达国家大学生创业成功率达20%相比,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成功率偏低,即使在创业氛围浓厚的浙江省,大学生的初次创业成功率也只有5%[1]。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大学生缺乏抵御创业风险的能力。据了解,目前新创企业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法律风险是最主要、影响最大的风险之一[2]。大学生是否具备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关系其创业成败,这种能力是以大学生具备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作为前提和支撑的。当前,立足于大学生应对创业法律风险不力的困境,培育其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进而养成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成为促进大学生实现可持续创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风险不仅涵盖了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而且贯穿于大学生创业企业从设立、运营到终止的全过程,具有风险发生领域的广泛性、风险发生形式的关联性、风险发生结果的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大学生应加强对创业法律风险的防范,需在企业内部建立积极抵御法律风险的防线,否则可能会因实施违法、违约、怠于或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以及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引发法律风险,从而导致自主创新成果被他人无偿使用、财产或商誉受损、被迫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利后果。例如部分大学生创业企业频繁因违约、侵权、逃税、欠薪、怠于行使权利等行为引发法律风险进而陷入困境,首要原因就在于大学生缺乏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该意识决定了大学生会以什么样的态度去对待法律风险,以及能否采取有效行动去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当然也就直接影响其创业成败。据了解,目前法律风险已成为导致大学生创业失败的重要因素[3]。一项针对甘肃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79.8%的创业大学生遇到了组建创业实体和经营方面的法律困境,由于欠缺法律意识导致创业失败的比例高达39.6%[4]。江苏省徐州市创业大学生的上述比例则分别达到85.89%、41.63%[5]。由此可见,在法律风险成为主要创业风险的现实场景下,大学生由于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控的意识,导致了其在实践中创业失败的后果。
结合实践来看,大学生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虽然法律风险是对创业影响最大的风险之一,但它是一种可识别、可防控的风险。由于意识对创业行为发挥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大学生具备主动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是其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创业大学生往往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以及引发法律风险的后果缺乏正确认知,主观上也不具备主动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在一次问及大学生“影响创业成功因素”的调查中,仅有5%的学生选择了“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6]。由此可以推断,大部分学生之所以对创业相关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因为他们尚未认识到有效防控法律风险是创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创业企业遭遇的法律风险涵盖了企业设立、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融资借贷、企业财务、税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环节,然而不少学生对于这些法律风险的认识非常模糊。例如,60%以上的大学生在创业之初基本不考虑组织设立的风险问题,且认为不会有风险[7]。然而创业首先面临的就是选择不同的企业形式,以及企业设置法律文件缺失或内容不当的法律风险,如果大学生不主动地防范这些风险,将会为后期创业企业的管理与运营埋下隐患。例如,创业企业由于缺少企业书面设立协议或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造成股东之间缺乏约束机制、违约责任失衡、保密条款缺失等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引发,对大学生创业成败的影响不容忽视。
创业大学生由于缺乏科学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导致其既不了解引发各类法律风险的来源及其后果,也不清楚应采取哪些措施去识别、规避、控制贯穿于创业全程的法律风险。例如,部分大学生认为只有违法行为才会引发法律风险,只要不违法就不会招致法律风险,甚至认为法律风险就是面临诉讼的风险等等。应当说上述认识是非常片面的。一方面,法律风险所引发的负面后果绝不局限于面临诉讼的危险,自主创新成果被他人无偿使用、商誉受损、被行政处罚等都是引发法律风险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一些并不违法的行为同样会招致后果严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大学生怠于或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如大学生未及时对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或商标注册,在与他人合作过程中未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也未与企业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等。正是由于大学生缺乏科学防控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所以无法在创业企业内部构建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包括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从而难以防范在创业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类法律风险。
从有效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大学生在接受了法律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还应着重培育、强化其树立以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8]无论从有效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角度,还是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依法创业都是大学生首先应当树立的理念。如前所述,创业法律风险包括公法、私法两个层面的风险,这两个层面的法律风险都会因大学生的违法行为引发。尤其是引发公法层面的法律风险后果严重,可能招致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大学生只有牢固树立依法创业的意识,才能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创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及政策动态,进而以“尊法”和“知法”为前提做到“守法”和“用法”,避免因急功近利或对法律的无知而逾越法律边界引发法律风险。与此同时,培育大学生依法创业的意识不仅局限于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包括培养大学生依法行使法律权利的意识。这是因为私法层面的法律风险既会因违法行为引发,还会因怠于或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引发。如自主创新成果被他人无偿使用,商标被抢注导致“李逵变李鬼”,以及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善意的一方当事人等。其原因就在于该当事人未及时或恰当地行使法律权利,包括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的权利、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法定解除权等权利,从而引发法律风险发生并致创业遭受重创。因此,培育大学生依法行使法律权利的意识,对于其有力维护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诚实信用是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被称为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帝王条款”。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了大学生及所创企业必须对与其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履行“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义务[9]。如果大学生及所创企业违背了该义务,将会引发私法层面的法律风险。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在合同签订后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却违反了合同约定。这种情形下,创业企业将可能面临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
除了私法层面的法律风险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还会引发公法层面的法律风险。例如,大学生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如果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将会因其行为构成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创业企业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将会因该行为构成瑕疵履行而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行为同时还构成刑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还将面临被司法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因此,大学生只有树立诚实守信的意识并将其始终贯彻到企业的各项业务中,才能尽可能地将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一方面,大学生应树立主动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在创业过程中,法律风险一旦转变为现实,对企业所造成的打击可能极其严重。同时,创业法律风险又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法律的确定性又使得创业者能够根据现行法律对于特定情势的评价,去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能够自觉地以法律为准绳去调整创业活动,从而规避、控制法律风险并保证了创业活动的可持续性。基于创业法律风险所具有的可预见、可防控的特点,科学的防控方式应该是“以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而要做到这一点,大学生首先要树立主动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只有具备这一意识大学生才会重视对创业法律风险的防控,进而主动在企业内部构建起防控法律风险的防线。
另一方面,大学生还应树立全方位、全过程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从系统论的视角,创业法律风险不是一种孤立的风险,它存在于企业设立、管理和终止的全过程,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既相互融通又相互“串染”,并最终形成“法律风险链条”,风险链上某一环节防范不当将导致风险防范体系的断裂甚至致命的损失[10]。创业法律风险所具有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以及它所具有的发生领域的广泛性、发生结果的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必须树立全方位、全过程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要在这一意识的驱动下,主动在创业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将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创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包括落实到投资、融资、经营决策、技术开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从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二次发生,进而实现对创业法律风险的全过程、全方位防御。
从实现大学生创业社会价值的角度,不能把对创业的认识局限在“教学生办企业”或“实现个人梦想”的层面,更不能把法律风险防范限定在企业经济利益的狭窄视域内,而应关注大学生创业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将企业利益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以美国为例,美国重视“社会创业”的概念,鼓励以创新创业的方式解决环境、饥饿、贫穷等社会问题。社会创业教育旨在培养学生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以商业方法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并通过创业者和企业行为来解决社会问题、回报社会[11]。
当前一些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屡屡遭遇法律风险,除了其本身法律意识淡漠之外,社会责任感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企业社会责任涵盖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对股东负责和善待员工;第二层次是中级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对消费者负责,服从政府领导,搞好与社区的关系和保护环境;第三层次是高级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积极慈善捐助和热心公益事业[12]。少数大学生将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相隔离的表现,就是消极履行或者不履行这三个层次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第一、第二层次的社会责任往往与法律风险相联系。就第一层次的社会责任来说,如创业企业出于一己之利故意拖延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无故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将可能产生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就第二层次的社会责任来说,如创业企业利用虚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要求等,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又如创业企业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偷排污染物损害生态环境的,将面临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就大学生创业而言,行之有效的抵御法律风险的方式,就是要牢固树立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观念,并将它落实到创业企业管理运营的每一个环节,在创业实践中不断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从可持续创业的角度出发,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还需平衡企业所承受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收益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风险往往蕴含着发展机遇,如果一味地强调规避风险将会导致机遇风险也被否定,不仅使企业丧失宝贵的发展机会还会增加其管理成本。因此,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还需在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树立法律风险与企业收益相平衡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创业企业有限的成本与可能的法律风险损失之间进行权衡,既要避免创业企业忽视法律风险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做法,也要避免一味规避法律风险放弃企业发展机遇的做法。
在创业过程中,大学生只有树立了法律风险与企业收益相平衡的意识,才会重视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将该体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统一起来。一个企业的发展战略决定了它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环境,例如,致力于技术创新的企业可能更多面临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流通型企业则主要面临产品质量责任、不正当竞争、违约责任等所致的法律风险。只有在树立法律风险与企业收益相平衡意识的前提下,大学生才能以企业发展战略为指向确定法律风险偏好与法律风险承受度,进而针对法律风险所涉及的各个业务领域制定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措施;同时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以实现法律风险与企业收益的平衡。
从促进大学生实现可持续创业的角度出发,当前亟需从高校、政府两个层面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风险防控意识。
1.推进高校创业法律风险防控课程建设
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对“创业基础”教学大纲的规定,创业风险识别是重要的教学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增强学生对机会风险的理性认识,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由于法律风险是主要的创业风险之一,且意识对于创业行为发挥着导向作用,因此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是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大学生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应被纳入高校创业教育的内容之中。不过目前在高校开展的双创教育中,创业法律风险教育内容常常以“龙套”的角色存在甚至缺失,更不用说开设专门的创业法治教育课程以培育大学生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了。一项针对广州市10所高校的调查显示,无一所高校设置了规避创业法律风险的专门性课程[20]。对此,当前高校需推进创业法律风险防控课程建设,具体可进行两个层次的设计:(1)在开设《创业基础》课程的基础上,专门设置“创业法治教育”或“创业法律风险”模块,以激发、培育大学生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同时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大学生就业指导》及有关课程中,融入防范创业法律风险意识的内容。(2)专门开设《创业法律概论》或《创业法律风险防范实务》等课程,在向大学生讲授创业法律风险防范理论与实务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法律风险教育融入大学生创业指导及扶持过程
目前,许多高校都设有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也会指导学生进行具体项目的创业或参加创业大赛等。不过高校开展的创业指导大多偏重于创新意识、创业计划等内容,而对培养大学生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有所忽视。高校创业孵化基地虽然也着重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经费、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却较少开展满足学生实际需求的创业法律咨询服务。从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的角度出发,将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培育融入到创业指导与扶持之中,是帮助创业大学生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的可行之策。通过这一途径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教育,从而使创业大学生在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过程中牢固树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并有目的地在创业企业内部建立抵御法律风险的防线。因此,高校可在指导、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将法学教师、律师等外部法律资源充实到创业导师团队中,在校内组建创业法律援助站、创业法律诊所平台等,以对大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诊所式教育等多种方式培育和强化大学生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
3.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创业法治教育
在我国,创业教育被赋予了素质教育的重要地位,因此培育大学生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应局限于少数有创业兴趣的学生。当前高校应积极利用校内外的各种法律智力与经验资源,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课外创业法治教育,包括邀请资深法官、律师或专家开展有关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的讲座,邀请企业家、青年创业者现身说法,举办大学生学习法律风险防范知识竞赛,利用学校网站、宣传栏、校园广播站等媒介宣传法律风险防范知识及案例,从而使大学生以耳濡目染的方式在内心树立积极防御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
虽然高校是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但在为大学生营造理性创业的外部氛围上,政府不仅有独特优势,同时又具有重要的职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自身能力、经验及资金上的不足导致了他们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政府为保障大学生享有公平创业的权利,以及在创业过程中能够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有义务为大学生认识、抵御创业法律风险提供正确引导。目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之下,有的媒体过分渲染大学生创业成功的案例,而对大学生疏于防范风险而致失败的例子少有报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大学生“冲动型”“跟风型”的创业现象。对此,政府可在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的基础上,促使媒体更加客观、全面地报道大学生创业案例,在社会上积极营造“鼓励”而非“鼓动”大学生创业的氛围。同时还可打造创业风险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大学生传递与防范创业法律风险相关的信息,包括与创业相关的政治、经济环境信息,与企业运营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国内外企业因忽视法律风险防范而遭受损失的典型案例等。此外,政府还可组织调研了解大学生创业中的重大、典型法律风险问题,不仅可实现大学生在创业中的经验与教训共享,还能使大学生由于身处抵御创业法律风险的良好氛围之中,自觉树立起主动防控创业法律风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