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岱瑶
互联网背景下浅析合成作战对网络犯罪的应用——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
◆崔岱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100032)
互联网大背景下,网络犯罪,智能化犯罪逐步演变为犯罪的大趋势和主流,就目前而言,电信网络诈骗作为目前网络犯罪中占较大比重的犯罪类型,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跨区域实施,使用智能化犯罪工具手段等,单靠一方的力量难以有效侦查应对。而警务合成作战则是目前能够有效应对此类犯罪的关键。然而,合成作战也面临种种问题:如数据整合困难、警种协调困难、难以常态化、缺乏人才储备等,为了更好地侦破此类犯罪,要加强数据的建设,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同时注重对侦查人员的各项保障,从多方面多角度完善合成作战,为有效应对和侦破此类案件奠定基础。
电信网络诈骗;合成作战;网络犯罪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社会信息化的趋势,人民大众的生活也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21年4月2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发展最快的刑事犯罪,互联网经济和电信产业迅猛发展,在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不法人员实施违法犯罪的重要平台[1]。电信诈骗也随之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借助互联网实现远程线上操作,使得侦查难度加大,同时,从互联网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更加容易,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隐私无所遁形,此外,技术的不断升级翻新,作案工具手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种种趋势表明,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打击,单靠传统的刑侦部门单打独斗很难为继,需要各警种、各部门的互相配合,联合办案,才能有效应对和打击。
合成作战原本是军事科学中的一个术语,后被借鉴到公安机关用于警务机制建设[2]。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合成作战是指以提升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水平,发挥公安机关整体效能[3],以提升效率为核心,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协调规范为基准,打破以往的部门警种专业的界限,充分融合各方力量,将之优化配置,使之充分发挥其最大效能,即实现“1+1>2”。合成作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人员、部门、警种的合成,即物理意义上的协作合成,不同的人员,单位之间配置重组,将各自的人员,资源等共享共建,实现统一调度和配置,从而更好地发挥警务合成的效果;另一方面,即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等先进科技,将各自的警务技术,信息情报,专业知识技能等内容进行合成,此类合成区别于传统的人员单位聚合,并非机械化地相加,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水平支撑,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一系列数据的合成运算等操作,将信息情报等资源融合后发挥更佳的效果,而且还需要对于资源如何进行整合配置这个问题,需要有准确的使用方法和精准的计划,即两种合成之中,后者则更为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技术支撑,而后者的合成效果对于提升警务能力有着更为显著的帮助,能够发挥更优的效果。综上而言,警务合成作战是现代警务侦查工作的必备必需,是在现代科技大环境下侦查办案的必经途径,能够很好地服务于现代警务实战工作,提升警务作战能力和效率,集合各种资源于一体,提升侦查合力。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在原有的电信诈骗基础上,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以此为基础演变而成的互联网犯罪[4]。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是在线上操作进行,通过互联网实现对受害人的沟通与诈骗行为,是突破原有的电话、短信方式的新型诈骗,无需与受害人进行直接的接触,即我们所说的非接触式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月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6年至2017年,电信类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从78.25%下降到64.56%;网络类诈骗作为新兴的诈骗手段,则从2016年的34.66%大幅上升至2017年的60.89%。报告认为,未来网络类诈骗将继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长点[5]。这种线上行为不仅减少了犯罪的成本,提高了犯罪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了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对于侦查打击带来了难题,也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信网络诈骗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我们当今所处的信息时代,网络带给人们生活极大的便利,给人们的衣食住行各方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改观,而网络之于犯罪亦是如此,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能够在线上完成所有的犯罪行为,且由于网络的无界限,导致诈骗可以突破原有的时间空间的界限和限制,就目前而言,电信网络诈骗实施多为跨区域跨境,根据腾讯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治理研究报告(2019上半年)》来看,排名前三的诈骗类型分别为交易诈骗、兼职诈骗和交友诈骗,而这几类诈骗均是通过网络进行,由一个诈骗窝点发散影响至多个区域,甚至跨越多省市,影响并非限于本区域内,这也是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并且就目前来看,犯罪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多选取在境外地区,因而此类犯罪在当下也呈现出跨境实施的趋势,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实施,避免了侦查打击,又能利用网络远程实施,由一个诈骗窝点辐射出的危害不再是单一的,并且波及跨越了多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电信网络诈骗离不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支撑,是一种依靠高科技手段的技术型犯罪。而这种技术型犯罪离不开各种高科技工具手段的应用,不同于传统电信诈骗,以电话,短信等简易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则是更加依靠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即时通信工具等等网络新兴产品来服务于犯罪行为。根据司法部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微信QQ和支付宝已经成为目前此类犯罪的主要利用工具,且微信大有赶超QQ之势,网络即时通信工具已经成为犯罪的主要利用工具[6];另一方面,电信网络诈骗通过设立虚拟服务器和网站,利用GOIP浮动跳转技术,雇佣技术人员制作虚拟网址,虚拟号码卫星电话拨号自动呼叫转移,利用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转账洗钱等手法,均是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常用的手段,利用这些手段,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在任何地点实施犯罪,而且目前的犯罪逐步形成流程化体系化,整个犯罪从上游到下游分工明确,各单位各环节犯罪技术趋于成熟,已经形成为目前较为规范化体系化的高新技术犯罪模式。
对于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此类案件多为线上互联网犯罪,因此利用各种数据资源情报作为办案的线索和依据是侦查的基础和起步必备。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大大小小众多数据库和情报中心,通过收集发现日常生活中的各类诈骗信息,在通过各自单位的平台和数据进行汇总处理。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各单位都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在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情报数据收集往往只供自己使用,服务于自身的案件侦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大多是由于不同地区单位利益关系掣肘,数据的共享会损害某些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数据的使用和收集可能涉及某些单位部门的核心技术和机密,一些部门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数据使用的违规压力,进而“一刀切”,拒绝共享甚至拒绝使用数据平台,再加之不同单位部门之间领导编制不统一,介于各种领导组织之间的复杂关系,数据的共享和使用并不是口头上达成协议,需要众多的审批请示工作,在实践中冗杂的手续也是阻碍情报共享的一大阻碍,通过各种申请审批的流程十分复杂,这也严重制约了合成作战侦查人员的积极性。鉴于电信网络诈骗这种跨区域多,流动性强,危害面广的犯罪,采取“闭门造车”式的情报导侦策略无疑是故步自封,既无法有效应对治理此类犯罪,也不利于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情报数据共享共同作战,对合成作战机制也将大打折扣。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综合性质的犯罪,既涉及传统的诈骗犯罪的内容,同时又结合了新的形式,借助互联网工具而演变的新型网络犯罪,在侦办此类犯罪时,合成作战指挥中心需要融合包括刑侦,技侦,网侦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但就目前的合成作战而言,各警种之间协作意识不强,还是大多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合成,即各部门单位只是在一起办公,将工作场所和办案地点聚集在一起,但实质上的工作开展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情况,不同的警种之间对案件的办理流程进度沟通较少,互相之间的协助配合医院也不强,没有真正地实现合成作战的“一体化”办案,对于案件侦办仍然是各司其职,只处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对于其他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完成积极性不高,合作效果欠佳;另一方面,合成作战机制不健全。合成作战本意是为了通过集合各警种力量,致力于侦办此类综合性的网络犯罪而设定,本意是为提升公安机关的综合战斗水平,但合成作战其中的弊端在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和协调配合机制,不同警种单位的人集合在一起,为侦破某个或某类案件而设定,其中不同部门的人员难以协调统一,缺乏统一的领导和指挥调度,各警种虽然都在合成作战,但是仍属于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没有协调统一的指挥和整齐划一的行动,更多的是集中于表面上的合成,没有深度的有效的合作机制,使得目前的合成作战极易流于表面,达不到理想的侦查效果。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中,往往是由刑侦部门承担主导责任,根据具体案件需求寻求网安、技侦、情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而在目前的合成作战中,绝大多数的合成是因案而生,即有了案件和侦查的需要之后,在我们打击治理某类或某专项行动中,成立合成作战平台中心,负责案件的一系列侦查和打击,合成作战在起到打击侦查犯罪的效果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目前而言,公安机关中并未形成长久有效的常态化合成作战机制,即合成作战还停留在一种应需求而生的临时化状态。而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合成作战中的人员均是原有各单位的隶属人员,其编制,任职,工作重心均不在合成作战中心,因此,合成作战和其本职工作属于并行的两种任务,在其负责自身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服从合成作战中心的指挥和调度,这在工作和侦查中极易出现职责冲突难以协调的问题,分身乏术的侦查员精力分散,对于工作难以首尾相顾,合成作战的效果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由于许多侦查员是临时抽调负责合成作战中心的任务,无论从主观和客观而言,对于合成作战的任务可能并没有那么重视,这也极易导致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发挥合成作战的优势,往往会使得合成作战中心的侦查员压力倍增,甚至出现放任任务不管的局面,由此,则难以到达合成作战的理想效果,违背了这一设立的初衷。
电信网络诈骗属于网络犯罪,是目前犯罪的新常态,鉴于其犯罪的多样性和工具手段的智能化趋势,专业化的人才培养和储备是侦破此类犯罪的关键所在,没有相应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意识,是无法有效应对此类案件的侦破,合成作战中心的设立起初就是为了弥补传统刑侦在技术手段层面的欠缺,弥补刑侦专业的不足,取长补短以发挥综合优势的力量。但目前来看,合成作战虽然是多部门合成,但是真正的技术型专业人才仍然是十分匮乏的,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需要大量运用大数据的分析整合,通过网络追踪摸排寻找犯罪的线索,固定犯罪的证据,而现实中的情况是,合成作战仍然属于粗放式的侦查模式,即往往依靠以人为主的模式,加大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投入,而忽视了对专业知识技能的补充和人才的培养,导致许多侦查人员对于新型的技术设备侦查手段不会使用,转而返回传统的侦查模式进行侦办案件,合成作战往往留下一个空壳,导致“新瓶装旧酒”,依然是信息化侦查模式套装下的人海侦查战术,专业的人才缺乏,专业的技能缺乏,都导致合成作战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合成作战的本意是为了协调各方的力量,来更好的应对新型互联网犯罪,但不具备专业素养的人才和知识技能,合成作战的机制运行对于侦查办案仍然是寸步难行的。
4.1.1推进资源共享
当今社会处于“大数据”时代,对网络犯罪的侦查打击更需要应用互联网和情报数据,特别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数据的互通有无是合成作战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此类犯罪的侦查中,合成作战中心应该健全和完善数据的共享,将不同单位,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的数据库有条件的加以开放,通过给予各方一定的权限,共享数据情报,让合成作战侦查数据应用更加简便,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专业情报系统与综合情报系统的无缝对接,加强包括刑侦,技侦,网侦,治安等各警种信息化建设及资源联通,推动实现公安“大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一体化应用[7]。一方面,不止需要应用的内部数据满足合成作战的需要,同样需要借鉴外部数据,包括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金融单位,应用软件开发公司等等,以他人优势为合成作战服务。因此,拓宽数据获取途径渠道,加大数据采集收集的力度,各方共同努力,在多个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健全各项数据采集,录入,核查等工作,完善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打破数据间的阻碍,在保证安全和各自核心机密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互相开放,对于数据的使用,可以仅限于合成作战侦查活动,一切以为合成作战打击犯罪为服务宗旨,努力提升合成作战侦查中对于数据的筛查和使用,有利于公安侦查工作的推进,提升打击效率效果。
4.1.2强化平台建设
合成作战建设的数据使用需要统一的协调和调度,因此,建立合成作战统一的作战平台,是数据共通,提升合成作战信息化水平和战斗力的关键。坚持科技强警的原则,加强合成作战系统平台建设,通过搭建一个共同的平台,将各地单位,各警种,各部门的数据进行统一的投入和汇总,将数据统一收录和管理,通过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统一存储至平台后台,再给予合成作战中心一定的权限获取相应的信息,在案件的侦查时,可以打破原有的数据壁垒和限制,通过平台的数据调取统一规范使用,通过加强数据平台的规范建设,也能引导合成作战以情报数据为主导,提升合成作战的数据化战斗能力,培养合成作战侦查员的数据思维和技术能力。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使用平台,符合合成作战的侦查办案规律和侦查要求,能够最大化地发挥统筹全局,立足宏观,协调各方的作用,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使用平台,以合成作战出发,以合成作战为样板,也可以由此向全国各个单位机关加以推广。
4.2.1简化行政壁垒
合成作战需要各警种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对不同侦查人员的重组和融合,因此,应提升协调组织各警种人员的能力水平,摆脱警务协作的种种限制和壁垒。在合成作战警务模式的基础之上,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性特征,深化各警种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各警种都有其应负责的工作内容,刑侦部门负责抓捕和侦查,技侦部门负责定位搜集情报信息,网侦部门需要查找网络地址和搜集证据,这些工作虽然内容不同,但都是属于侦查电信网络犯罪的不同环节,而对一类犯罪的侦查,需要不同环节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呼应,才能够更好地侦破此类案件,因而应该加强对各单位警种的统一协调指挥调度,通过设置专门机构办案单位,简化各单位的交接变化手续,删减冗杂不必要的审批流程,让合成作战真正将精力投入到案件的侦查中,摆脱约束制约侦查人员的“后顾之忧”,真正发挥合成作战在实体中的作用效果,建立畅通高效的沟通合作机制,明确细化合成作战职责[8],以专业化的机构部门设置减少合作的行政壁垒,提高合成作战的效率。
4.2.2推行常态合成
以往的合成作战多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成立专案或重大案件而临时设立的,具有临时性,侦查人员无统一指挥调度,且积极性不强,不利于发挥合成作战的优势。因此,公安机关应尝试将合成作战模式逐渐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侦查作战模式,努力将合成作战推行至常态化运行发展,通过将合成作战常态化建设,使得一批专业人才和固定的侦查人员在遇到同类型或同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能够倾尽全力全身心投入案件的侦查和研判,改变以往“一人任多职”分身乏术的尴尬境地,将侦查人员从其他岗位和任务中适当抽离,能够充分发挥合成作战中心人员的能力和积极性,提升合成作战的效果。推行合成作战常态化,另一方面也能在出现一些突发案件和紧急案件时能够起到快速反应止损的效果,电信网络诈骗是网络犯罪,利用互联网便捷迅速的特点,很多受害人在财产损失时需要及时的报警止损,推行反诈合成作战的常态化建设,能够在出现此类案件时实现快速反应,及时着手案件的处置和追查,既能够在必要时及时止损,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能趁嫌疑人销毁证据印迹之前及时定位追查到网络中的蛛丝马迹,对于案件的侦破极大帮助,减少办案的损耗,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3.1提升专业技能
电信网络诈骗属于高智商、高技术犯罪,且犯罪的智能化趋势不断加强,如何有效应对是侦查人员要面临的问题。合成作战虽然融合传统侦查和现代技术人员,但是就客观而言,合成作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目前来看并不能够完全地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要更好地侦破此类案件,需要合成作战中心技术人员努力提升自身素养和知识水平,因此,要加强合成作战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训练,健全完善人才训练培养制度,加强人才储备库的建设,尤其引导中青年侦查人员加强信息化学习,进而提升数据化作战的水平,确保侦查人员在实战中能够掌握应对此类案件的水平和能力。同时也可以从外部单位引入专家,对侦查人员举办讲座,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的交流和学习,拓宽侦查人员学习的眼界,提升侦查员学习的层次,尤其使合成作战侦查人员均具备基本的信息化侦查和大数据应用的水平和能力,真正地打造合成作战的技术型作战团体,从技术入手,实现技术融合,推动合成作战的技术化转型与发展。
4.3.2优化考核评估
合成作战的警力目前均是抽调或借调的侦查人员,工作任务重,因此应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各项保障和奖励。落实好各警务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估,对于合成作战侦查人员的工作应充分肯定理解,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合成作战人员的物质奖励保障,提升合成作战人员的待遇标准,按实际的工作贡献进行评估,充分全面考核侦查人员的工作水平能力,从各环节,各方面对侦查人员进行奖励鼓舞,从多方面提升侦查人员的积极主动性。
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有效应对此类犯罪的治理,提升侦查打击力度和效果,合成作战机制的运行和完善势在必行,根据此类犯罪的特殊性质,适时调整侦查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思路方法,能够更好地侦查应对此类案件,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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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2020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2020LLYJGADX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