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举平 李晓华 孙延安
近年来,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各国积极探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措施,相继出台了联合公约和环保法规等。作为世界第一碳排放大国,我国正积极主动承担大国的减排责任,承诺到2030 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降低60%-65%,排放达到峰值并努力尽早达峰。在2018 年5 月18 日至19 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为实现减排目标,除了法规等控制型政策外,碳税、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类政策工具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减排实践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起步较早。我国于2013 年开始在7 个省市设立碳排放交易试点。2017 年,国家发改委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2020 年,生态环境部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总结2020 年工作成效,分析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2021 年重点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启动二氧化碳达峰行动,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
7 个试点碳交易市场为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一定经验。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能产生经济和环境效益,有助于我国实现其确定的贡献目标[2]。目前全国碳市场并未开始交易活动,且各试点碳市场间存在差异,全国统一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尚需时日[3]。已有研究表明,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对碳排放效率有一定的提升作用[4],促进了覆盖工业子部门的碳减排[5],减少了试点地区CO2排放量和排放强度[6],还促进了试点地区整体绿色发展[7]。但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及美国加州限额与交易制度相比较,我国碳交易试点存在市场运行风险、政策预期不确定风险、机制设计不确定风险,碳市场风险不利于形成合理价格信号,难以指导企业进行低碳技术投资,会影响碳市场的有效性和功能[8]。Zhou 等[9]通过检验发现中国碳交易市场总体效率低下,只有北京、湖北和福建市场达到了弱式效率市场。辛姜等[10]指出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制度不完善、信息不透明等情况,无法实现市场最优化。Zhang 等[11]指出中国碳交易试点存在配额分配过多、法律和监管不足、碳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市场透明度低等问题,试点表现为碳价格低、严重的时间波动、低流动性和高履约率。Deng 等[12]通过问卷调查法发现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比例很高,但市场上不愿意出售的现象相当普遍,企业大多是为了实现合规而进行交易。《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7)》指出:中国碳交易试点成交量受履约驱动,市场有效性不足,流动性仍然很低,碳市场的良好价格机制尚未形成[13]。
应对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风险及问题,进一步推动碳交易市场完善和建立,前提是厘清碳交易市场发展特征和动力[14]。我国的试点碳市场已完成部分减排工作,分析各试点碳市场的发展过程及不足之处,可对建立全国碳市场提供重要支撑。因此,本文以7 个试点碳市场开市以来的运行数据为基础,回顾碳市场发展状况,分析试点碳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碳交易市场活力激发的对策建议,以便在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中吸取试点市场的成功经验,促进我国碳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2013 年6 月18 日至2020 年4 月27 日,我国七个试点碳市场自开市以来的累计线上配额成交均价、碳交易量及碳交易额情况如表1 所示。
深圳作为最早开市的试点碳市场,成交均价排在第三位;上海碳市场成交均价略高于深圳;北京碳市场成交均价最高,虽然其碳市场交易总量偏低,但交易总额仍能保持在第三位;广东碳市场的交易总量及交易总额位于第二位;天津碳市场较低迷,成交总量和成交总额最低;湖北碳市场成交总量和成交总额均处于首位,成交均价却低于市场平均值;重庆碳市场开市最晚,成交均价最低。
表1 2013 年6 月-2020 年4 月7 个试点碳市场累计线上交易情况
2013-2020 年,7 个试点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变化情况如图1 所示,各试点碳市场日成交均价差异较大,波动情况不一。深圳碳市场最先开市,在市场启动初期,成交均价最高时突破120 元/吨,随着碳市场发展,成交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在2020 年降至开市以来最低值,低于10 元/吨;上海碳市场成交均价变化较大,2013-2016 年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16 年成交均价最低时低于5 元/吨,2017-2020 年价格逐渐回升,维持在40 元/吨左右;北京碳市场日成交均价稳定维持在较高水平,并有上升趋势,2019 年成交价格普遍超过70 元/吨;广东碳市场2014 年开市初期成交均价较高,达到70 元/吨,随后价格呈下降趋势,并在2015 年开始稳定在20 元/吨左右;天津碳市场交易次数相对较少,成交均价维持在较低水平,变化不大;湖北碳市场在2018 年前较为稳定,成交均价在20 元/吨左右,随后呈上升趋势,成交均价在30 元/吨左右;重庆碳市场成交均价波动较大,作为市场后进入者,价格一度低于10 元/吨。
图1 2013-2020 年试点碳市场日成交均价变化
各试点碳市场2013-2019 年线上日交易量变化情况如图2 所示。深圳碳市场日交易量呈现一定周期性,在2016-2017 年交易量较多;上海碳市场日交易量也呈现一定周期性,但交易集中度有下降趋势;北京试点碳市场的周期性最为明显,并且交易量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广东碳市场日交易量在2015-2017 年较多,随后呈下降趋势;天津碳市场成交次数最少,市场活跃度很低;湖北碳市场日成交量较为稳定,成交量也较大;重庆碳市场2017 年成交量出现大幅上升,在其余试点时期内处于低迷状态。
图2 2013-2019 年7 个试点碳市场日交易量变化
多数试点碳市场配额交易呈现一定周期性,交易量在每年的6-7 月大幅增加。各试点碳市场基本上将履约期设定在每年6-7 月,在履约期内,控排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清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未能按期履约的企业将面临相应处罚。因此,在履约期前出现了交易量激增情况。而在履约期截止前的较长一段时间,交易量则处于较低水平或无交易。
2013-2020 年7 个试点碳市场配额线上交易量占比变化如表2 所示。深圳碳市场于2016 年开始占比逐年下降;上海、北京碳市场占比较稳定,并有上升趋势;广东碳市场于2017 年开始占比逐年增大,并在2018-2020年成为配额交易占比最大的碳市场;湖北碳市场占比在波动中呈下降趋势;重庆及天津碳市场占比则相对处于较低水平。
表2 2013-2020 年7 个试点碳市场配额交易量占比
截至2019 年底,七个试点碳市场已完成5-6 次履约,各试点碳市场具体履约情况如表3 所示,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各试点碳市场履约企业数量比控排企业数量,即履约企业数量/控排企业数量。可以看出,除重庆碳市场外,其余各试点碳市场在试点时期的履约率都较高。重庆碳市场履约信息披露程度有待提高。
表3 2013-2018 年7 个试点碳市场履约率
为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丰富碳交易履约主体的履约方式,鼓励自愿减排,各碳市场均引入CCER 交易,设置了CCER 抵消机制。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由中国境内的碳减排项目经政府批准备案后所产生的自愿减排量,重点控排企业可使用符合要求的CCER 来完成清缴履约。各试点碳市场对CCER 可抵消的比例设有不同限制,各试点碳市场允许CCER 抵消的比例大多在5%-10%之间。
考虑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中存在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国家发改委宣布暂缓受理CCER,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后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16]。截至2019 年6 月30 日,国家发改委公示CCER 审定项目累计达2856 个,备案项目1047 个,获得减排量备案项目287 个[17]。
每年的6 月或7 月为各试点碳市场的履约期,试点地区在履约期前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配额交易量激增,大量配额交易需求的增加导致碳配额交易价格短暂回升,而在履约期结束后,交易价格又立即回落。2014年,首次履约的5 个碳市场履约率虽然较高,但其5-7 月成交量分别占全年成交量的69.11%、57.36%、83.70%、81.72%和90.27%,交易集中在履约期附近,交易量集中程度高,反映了我国试点碳市场履约驱动的特征。2014-2019 年,7 个试点碳市场5-7 月成交量占比变化,如图3 所示。除深圳碳市场外,其余6 个碳市场2019 年5-7月交易量占比较2018 年都出现不同程度减少。上海、北京、广东及天津碳市场前5 个履约年5-7 月成交量占比均在40%以上,履约驱动特征明显,试点地区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更多的是完成履约要求。
图3 2014-2019 年7 个试点碳市场5-7 月成交量占比
我国试点碳市场虽然履约率较高,但不仅存在成交量受履约驱动问题,还普遍存在履约推迟现象。正是因为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是受履约驱动的,所以在履约期前的一个月或一两周内才开始准备履约相关工作。由于控排企业的拖延,履约率不高,试点地区发改委通报履约情况并督促未履约的控排企业尽快完成,有时甚至一次又一次地推迟履约时间,导致整体履约推迟。
另外,在碳交易体系建立初期,由于各试点碳市场还不成熟,面对众多的减排企业的集中履约,核查机构难以在短期内完成核查工作。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碳市场检查机构初始数量分别为28 家、10 家、26 家、29 家、7 家、8 家和11 家[18]。并且,随着各试点市场覆盖范围变广,涉及更多行业的碳减排,控排企业纳入门槛降低,控排企业的数量会越来越多。与之相比,我国MRV 体系的建设步伐则相对较慢,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欠缺,间接推迟了履约时间。2014 年度5 个试点碳市场首次履约年,只有上海按时完成履约,2015 年度的履约期只有深圳和上海碳市场按时履约,其余各试点市场均有不同程度延迟现象[13]。
有效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需要提高信息披露程度,试点市场的信息披露能促进企业参与碳交易[19]。健全的法律法规、综合的信息管理平台和完善的信息获取渠道,能使碳排放权交易利益相关方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并且降低各方信息搜寻成本。同时,有利于主管部门监管市场,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在我国试点碳市场的建设进程中,各试点碳市场的成交情况能够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网及试点地区发改委及地方政府网站获取,一定程度上披露了碳市场信息,但一些关键信息,如配额总量、配额具体分配情况、控排企业名单、履约情况、未履约惩罚情况等并未完全公开。部分纳入碳交易的企业缺乏碳排放管理制度,碳披露所需的信息在企业内部已有部分缺失,而有限的碳监测能力,进一步限制了控排企业信息披露。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导致碳市场建设的不透明,使监管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和公众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影响碳市场良好发展。
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量受履约驱动,市场活跃度低、企业参与度低、履约推迟现象普遍、信息披露不足。为厘清碳交易市场发展特征和动力,要分析我国碳交易市场活性不足的原因。这主要有以下几点:
碳交易机制是一种配额交易机制,遵循“总量控制与配额交易”原则。首先由政府根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对控排企业碳排放进行“总量控制”,碳排放权经过初始分配后,进入二级市场进行“配额交易”,控排企业根据自身碳排放量缴纳配额,配额不足的一方需要从市场中购买一定碳排放配额,以完成履约,避免罚款;另一方可在市场上出售结余配额,获得配额收益。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设置是影响控排企业碳排放行为的重要因素。配额总量的多少决定了市场中配额是否为稀缺资源,直接影响配额价格。配额的分配直接影响控排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中是配额出售方还是购买方。过度宽松或过度严格的碳排放配额设置都可能造成市场失灵。
各试点碳市场配额总量一年设置一次,根据履约期所在的“十二五”及“十三五”期间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各省市区经济发展趋势预测等来确定,同时考虑碳排放和经济发展水平,配额总量分配后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根据《北京碳市场年度报告2018》[20]中的计算方法及北京环境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碳市场现货二级市场交易总量与其配额总量之比,得到试点碳市场交易活跃度,结果如图4 所示。
图4 2015-2019 年7 个试点碳市场交易活跃度
可以看出,深圳碳市场的活跃度遥遥领先于其他碳市场,在2018 年达到59.59%,北京碳市场活跃度次之,达到17.88%,其他依次为广东7.11%、湖北4.66%、上海3.83%、天津1.43%、重庆0.2%。总的来看,除深圳碳市场活跃度较高外,其余碳市场上交易的配额数量在配额总量中占比较低,市场活跃度大多在10%以下,配额流动性差,反映出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不高,也反映出试点市场配额宽松。事实上,由于企业经营、产业结构、行业规划和经济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在确定配额总量时也存在不确定性。从试点省市的发展实践看,各试点的配额总量大多较为宽松,分配到部分控排企业的配额可能超出其履约期内的碳排放量,企业无需做出减排努力就可达成履约目标,更无法激发企业参与积极性。
科学合理的配额分配方案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7 个试点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式,如表4 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实行有偿分配的试点碳市场用于拍卖的配额比例仅占配额总量的3%-5%,或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总体而言,配额分配主要为免费发放,拍卖所占比重低。
表4 7 个试点碳市场配额分配方式
免费分配配额是碳市场运行初期许多国家碳市场采取的分配方式,因为与配额有偿分配的拍卖方式相比,免费分配法降低了控排企业参与碳市场的初始费用,并能提供一些补贴,激励企业参与,减少了碳交易市场建设阻力,有助于碳市场政策落实及推行。但长期来看,免费分配方式的弊端将逐渐显现,控排企业在免费配额的基础上减排压力不大,一旦免费配额及补贴消失,控排企业将没有动力继续参与碳市场,只会受履约驱动而进行碳减排行为。此外,长期的政府补贴还增加了控排企业向政府寻租的空间,寻租行为通过改变初始配额分配总量和结构,影响碳交易流动性和有效性,免费配额分配方式并不能使碳市场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21]。而配额有偿分配的拍卖方式具有更高的市场效率,提高配额拍卖比重,能够减少控排企业寻租情况,营造公平的碳交易环境,并且能够发挥碳市场价格机制,提高资源利用率,最终提高碳市场有效性。
在免费配额分配发放方式方面,各试点碳市场普遍采用两种或以上方法确定配额分配量。采用历史法的试点碳市场较多。历史法,也叫祖父法,是根据控排企业历史碳排放确定配额的一种方法。历史法的一个缺陷是控排企业历史碳排放越高,获得的配额量就越多。如果控排企业在配额确定之前已开展自主减排活动,其将获得的免费配额反而会减少,而高碳排放企业则相对获得更多配额。部分试点碳市场考虑到这一缺陷,在用历史法计算配额时加入市场调节因子、年度下降系数等进行数据调整,并结合历史强度法,考虑行业减排成本、减排潜力,加入行业控排系数,使配额分配更符合控排企业情况,建立更加有效率及公平的配额分配机制。但各试点碳市场分配方式不一,综合测算的各因素影响不同,仍存在一定配额分配不合理现象。
根据试点碳市场建设经验,2019 年,生态环境部明确发电企业排放配额分配采用基准线法,并编制了发电行业配额分配技术指南。但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较大,地区差异更明显,并且由于温室气体统计核算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以试点碳市场配额分配的情况来看,基准线法的实施还有难度,历史法和历史强度法可作为一定参考。建设有效的全国碳市场,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配额分配制度仍是碳市场建设的一大重点。
碳交易价格的波动性是衡量碳市场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碳交易的价格应当能反映出控排企业的减排成本,指导企业进行低碳投资。若碳价波动过大,使得碳市场投资减排风险过大,就不能吸引控排企业参与;若碳价波动过缓,则碳市场活跃度不高,可能处于低迷状态。
在图1 中7 个试点碳市场的日成交均价变化情况显示出,试点碳市场的碳价起伏较大,其中,深圳碳市场的变化幅度最大。经过几年的碳市场发展,广东和天津碳市场碳价保持在20 元/吨以下,市场低迷。世界银行集团发布的《碳定价现状及趋势2019》[22]显示,与国际碳价相比,中国试点碳市场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价格处于全球较低水平。对于控排企业而言,较低的交易价格无法吸引其主动参与碳市场。此外,集中履约带来的量价齐升现象,市场低迷时价格降低交易量也降低的情况,反映出试点碳市场碳价无法体现价值规律,碳价不能发挥作用。以免费分配为主的配额分配也限制了碳价的价值发现,碳市场活跃度不足。
监测、报告与核查(Monitoring Report and Verification,MRV)是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掌握企业碳排放相关数据的重要工具,能够为政府制定的碳交易政策法律法规提供有力数据支撑。MRV 的数据对控排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也具有重要性,控排企业能够通过其对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相关信息有清晰认知,对如何安排减排作出合理预期,并将碳排放的成本考虑在企业运营中,从而加强碳资产管理。我国MRV 体系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核算指南不统一,对特定术语的界定存在差异,这给控排企业及核查机构带来问题。另外,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数量及质量没有严格把关,导致核查数据真实性降低,影响了碳市场的公平性。
惩罚机制是保证控排企业履约的有效手段。各试点碳市场对未在规定履约期内完成配额清缴、未能报送排放报告或核查报告、提交伪造数据的报告等行为设置了不同的惩罚措施,如对控排企业处以罚款、扣除下年配额、纳入企业信用记录等。在各试点碳市场中,北京、深圳及重庆碳市场的处罚较为严格,违约的控排企业需要支付市场配额均价的3-5 倍罚款;上海、广东和湖北碳市场对违规企业处以5 万-15 万元的罚款;天津碳市场没有明确的罚款条例,控排企业3 年内不能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和融资支持,处罚相对较低。在惩罚相对较低的碳市场,控排企业违约成本较小,容易发生违约及延迟履约行为。此外,在处罚机制建设中,各碳市场主管部门惩罚措施实施的信息披露程度不足,仅公布未及时完成履约控排企业名单,对如何处罚及处罚是否完成情况未予以披露,试点碳市场履约处罚无法受到有效监督,不利于市场公平运行。
面对我国碳市场配额总量宽松的问题,应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灵活设置。控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济环境、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影响很大,在设置配额总量时,如果对未来经济形势作出错误判断,配额总量就不能发挥良好的制约作用。特别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确定碳配额总量的情况,没有综合考虑到过去经济形势变化对碳排放变化的影响,碳市场中会出现配额稀缺或盈余。为此,在经济处于平稳阶段时,碳市场配额总量设置可以采用历史法和历史强度法,当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时,配额总量应予以灵活调整。若经济向好,企业碳排放量因产量增加而增加,市场上碳配额稀缺导致碳价过高时,主管部门就可适当放宽配额总量分配;若经济下行,市场交易低迷时,就应对多余碳配额进行回收,保持配额总量供给小于碳排放市场需求。这种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灵活调整配额的方式,能将企业减排压力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控排企业不会因配额充足而无需减排,也不会因减排压力过大而违约,能确保碳交易市场稳定运行。
各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纳入碳交易的行业虽然主要为高碳排放量企业,但各试点省市纳入的行业也存在不同,如深圳纳入大型公建,北京纳入服务业,广东纳入造纸和民航等。全国碳市场的建设首先考虑了发电行业,将来也会覆盖更多其他行业。在各地区配额分配时,既要考虑区域发展不同,也要综合考虑行业差异对碳排放的影响,将控排企业因配额分配不合理增加的减排成本降到最低。对经济不发达的区域可设置较高基准线,对经济发达区域可适当降低基准线,使减排压力适当。同时,可对进入碳交易机制的行业减排潜力进行预估,对减排潜力较大的行业减少配额分配,使配额分配机制发挥激励作用,也能够维护碳市场参与公平性。
碳市场的MRV 体系建设是对碳交易数据进行控制的关键环节,及时准确的数据能为碳市场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各试点碳市场及全国统一碳市场应加大力度完善碳市场的监管机制,确保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为主管部门的总量和配额分配设置提供数据支撑。我国应借鉴国外碳市场监管经验,如欧盟、澳大利亚及美国碳市场等,建立一个统一的碳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监管机制下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碳市场监管制度还需要必要的法律约束,为监管机制提供保障,对碳市场初始配额、交易规则等在法律方面予以明确规定,限制运行中违约和破坏市场环境的行为。同时,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还应随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在全球经济背景下碳市场框架内运作。加大对碳市场基础建设人才的培养,为核查报告及数据提供技术支持,及时总结数据核查及报送中的问题,推进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核查机构准入及淘汰机制,加强对核查机构资质的审查,保证核查工作及报送数据质量。对核查结果应予以公示,完善碳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营造良好的碳交易环境。
我国碳市场交易产品除各试点碳配额和CCER 外,北京碳市场交易产品还包括林业碳汇与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但总体而言,我国碳市场交易产品种类较为单一,纳入的CCER 抵消比例也较低,应进一步丰富碳市场上的其他交易产品,如碳期权、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发展碳金融。丰富碳市场金融产品可以为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履约选择,降低单一交易产品带来的交易风险和履约风险,有效提高碳市场流动性,同时降低控排企业履约成本,增加企业减排动力。发展碳金融产品,丰富融资工具,纳入更多碳交易产品将是未来碳市场发展趋势。
激发绿色低碳产品有效的市场需求,是促进供应链绿色低碳化发展的根本动力。供应链减排的最大动力来源于绿色低碳产品市场需求的稳步增长。绿色低碳产品的市场需求能引导企业在生产及销售产品的全过程考虑低碳因素,积极调整以满足市场需求变化,从而获利并保持竞争力。消费者的末端需求能进一步拉动企业低碳化发展,促进企业进行减排技术投资决策。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及销售形成规模后还会为企业带来规模效益,进一步降低企业低碳减排成本,有效的市场机制会将效益向消费市场传导,更能提升消费者绿色低碳消费意愿,形成良性循环。同时,企业因主动节能减排带来碳排放总量减少,原本分配给企业的配额相对盈余,除履约要求的配额外,企业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可在碳市场中进行交易,获得配额交易收入。激发企业绿色产品市场活力能从供应链末端拉动企业主动减排,从内部激发企业主动参与碳市场的活力。
公正透明、有活性、有效率和效益的碳交易市场机制,是激发企业积极发展低碳供应链的核心和关键。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还未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发展中还存在不足,不利于低碳供应链发展。探索激发碳交易市场活力,让供应链企业主动参与碳交易的对策,是我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以我国7 个试点碳交易市场为研究对象,基于各试点碳市场运行数据,对试点碳市场的成交均价、成交量、履约情况、CCER 情况等进行回顾与总结,分析试点碳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如成交量受履约驱动影响、履约推迟严重、市场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宽松的配额总量设置、不合理的配额分配方式、波动性大且较低的碳价、不完善的MRV 及惩罚机制等。针对目前我国试点碳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应当合理安排碳市场配额分配方式、配额兼顾减排目标与行业差异、完善碳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发展碳金融产品、激发企业绿色产品市场活力等对策建议,以期在建设全国统一碳市场时充分吸收试点碳市场的成功经验,建设一个公平公正、有活力、吸引企业主动参与的全国碳市场,以促进我国经济绿色发展。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只分析了目前我国7 个试点碳市场发展状况,以我国试点碳市场经验及存在的问题为依据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并未与国际碳市场中发展较早的欧盟、北美等碳市场数据进行具体比较分析。后续的研究工作将重点针对国外碳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对比探讨,进一步激发我国碳交易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