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逸男
摘要:我国电子商務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第一时间追究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但事实上,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者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其并不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当事人,但是在促成交易时,其应该起到必要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义务。然而,我国当前并没有非常完善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规定,相关界定规则和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在实践生活中,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无法进行有效管理,我国立法也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
关键词:电子商务经营;消费者;侵权责任;措施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存在三个基本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其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需要向平台申请注册,取得在平台上购物的权利,同时享受平台为方便其购物提供的各种服务。平台与消费者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消费者注册进入平台时签订的协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提供完整的服务。关于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的身份一般不是看其主观状态,而是要看他/她购买的商品性质,如果他/她从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的商品属于生活资料,那么他/她的身份就是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对策
2.1进一步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
我国在未来立法中需要进一步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程度,通过立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不知情或者恶意引导的情况,评估其对侵权行为的控制能力,确定是否为故意侵权以及在侵权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大小。如果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控制力度大,或者直接获取的利益更大,其需要承担更大的侵权责任,反之则由平台内的商家承担更大的责任。
2.2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并不属于现有的法定责任类型中的任何一种,人们既可以将其解读为民事责任,也可以延伸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企业社会责任等等。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建议立法部门在接下来的法律解释中可以进一步对“相应的责任”明确具体化。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功能早已超过早先的中介功能,现在它不仅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还监督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过程,并承担着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所以我们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更加注意其参与社会治理的一面。立法者应该明确“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有一般过错,应在自己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定数额罚款;多次警告再犯且情节严重,应停业整顿,同时处较大数额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是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严重失误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那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影响力,对多次犯规、整改无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商家设置黑名单或者对其交易进行限制等,从而督促商家主动依法依规进行交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塑造风清气正、秩序井然的电子商务交易空间。
2.3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责任
我国立法要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对于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资质、权限、经营范围等要进一步严格管控,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实施动态化监管,定期对经营者的信息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作出注销和更改信息工作,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交易信息。我国立法需要强化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同时也需要相应地完善必要的惩罚机制,对于不作为的情况做必要的惩处,以此来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好地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对企业信息进行有机整合,从而更为客观、全面地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诚信水平。评估完成后,对于所得信息,用企业信用度数值加以表述,并将其进行必要的等级划分。当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完成后,需要将企业对信息加以总结,并填入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方便社会大众及相关单位进行查阅。此外,针对企业信用的评价,应该有效借助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力量,同时也要针对性构建企业间互相评价的模式。当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完成后,应该要求进行信用度打分,从而有效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对其管控的有效性。而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了解网络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而为其购买行为提供良好的参考意见。
2.4简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的诉讼程序
对一些事实明显、金额较小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采用专门的网上司法简易程序。例如,前文提到的李先生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纠纷,如果平台经营者知道消费者被侵权却坐视不理,李先生可以通过网络司法简易程序,与主管该平台的网上法院联系,提供被侵权证据,然后等待网上司法裁判。如果证据确凿,网上法院可以快速判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节省资源,提高司法裁判效率。
结论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对消费者侵权的行为中,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立法需要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对于事后的补救措施和证据调取等责任进行细化规定,对其主动的侵权行为进行严格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晓敏.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J].当代法学,2019(5):27-36.
[2]陈星,杨小艺.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36-43.
[3]孙善微.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研究——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之争[J].北方经贸,2019(8):43-45.
2987500511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