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文
(玛曲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甘肃 玛曲 747300)
动物检疫工作是指在《动物防疫法》要求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检疫工作人员根据动物检疫程序与兽医专业知识,针对动物及其产品开展的疫病鉴别、诊断,并出具检疫报告过程。加强动物检疫工作,不仅能够控制和减少各类动物疫病传播,减少疫病对畜牧业造成的严重影响,推动畜牧业持续稳步发展。还能有效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们身体健康,对我国公共卫生事业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总称,凡是对动物脂肪生成有着抑制作用,促进动物瘦肉生长的药物均被称之为瘦肉精,瘦肉精主要包括,盐酸克伦特罗、盐酸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等四种类型。
瘦肉精不属于兽药,也不属于添加剂,是一种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对畜牧业健康发展影响极大,还严重威胁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人体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续产品后,会发生恶心、头疼、心慌呕吐肌肉震颤等相应症状,尤其危害心脏病、高血压、甲状腺亢进以及前列腺肥大患者更为严重,甚至导致其发生死亡。
3.1.1 加强动物出栏检疫 (1)产地检疫申报与受理 动物养殖户凭借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同时经检验出来动物瘦肉精为阴性的,依照规定要求,向辖区动物检疫部门进行检疫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检疫部门接到申报后,对检疫申报受理单进行出具。(2)现场检疫与监督检查 针对符合受理要求的检疫申报,检疫部门委派专门人员深入养殖户开展现场检疫,抽检动物瘦肉精,根据活禽出栏率2%进行抽检,检验活禽是否存在瘦肉精。对出入市境的生猪,应当按照3%的比例。对生猪进行瘦肉精抽检。如果生猪是多个猪场拼车的,应当落实现场检疫,并认真详细的登记,各个猪场应当确保两头以上生猪获得认真检测。对没有发生疫情的养殖场或者是非封锁区养殖场,在国家有关规定下认真开展强制免疫,同时在有效期内的,并经临床进行检验确保健康,农业部相关要求规定开展实验室疫病检测并与相关要求符合的,检验动物瘦肉精为阴性的,才可出具瘦肉精检验证明以及合格证明手续。
3.1.2 生猪屠宰检疫 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对确保肉制品质量与人们食品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认真进行驻场检疫,保证监管到位,加强生猪屠宰检疫,认真对每头猪都检验瘦肉精,保证检验质量。(1)申报屠宰检疫和受理 生猪进入屠宰点,应当具备完善的检疫手续,规范的佩戴耳标,同时附带生猪产地开具的检验瘦肉精合格证明,具有相辅的证物,通过临床检验确保健康,检疫工作人员要对每一车生猪都认真地进行检验,查看其合格证明及瘦肉精合格证明。场方在6h 之前提前申报检疫,之后,检疫工作人员进入现场据2%的比例,认真对该批生猪开展瘦肉精检测,每批生猪都必须要充分落实检测措施。场方在相关要求下,对瘦肉精检验合格报告以及没有使用瘦肉精承诺书进行提供。(2)认真把关生猪屠宰前检疫工作 现场检疫人员应当对屠宰生猪个体认真检查,对厂方瘦肉精自检进行监督,确保阴性,才能出具准宰通知书。(3)屠宰之后开展同步检疫进行抽检监督 具有准宰通知书的生猪才可放入屠宰线,并加强同步检疫工作。认真检验猪头、猪蹄、胴体和其内脏等,并保证编号统一,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下,详细的检疫应检部位。并对屠宰线上的生猪尿样开展认真检查,按照2%的比例对当日屠宰量抽检,检验是否存在瘦肉精,通过检验符合标准,才可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并对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1.3 处置不合格动物与其产品 检疫工作人员进行产地检疫以及屠宰检疫过程中,重点检验瘦肉精,要抽检动物饲养场没有开展检验的动物,但应当避免重复抽检,检疫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动物及其制品,向畜(货)主出具检验处理通知单,同时根据安全处理病害动物产品要求,无害化处理这些不合格动物,检查动物瘦肉精不合格的,应当科学合理的处理,保证无害化处理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
构建工作台账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工作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必须要对动物检疫以及瘦肉精抽检工作台账不断健全和完善,派遣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各环节检验工作设立完善的表格登记,并认真记录瘦肉精检验情况,经有关人员签字,同时认真保存,确保档案齐备,提高可追溯性管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