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慧
摘要:共享经济的发展促使以前习以为常的劳动、工作关系产生相应的改变,其中以网络平台作为新的媒介,一种新的劳动关系随之形成。这种新的劳动形式一方面促进了劳动者的灵活就业,但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以相互协同配合辅助用工关系、以现在商业相关保险代替之前常见的工伤类保险。可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保险的认定需要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平台就业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为了实现对平台就业者的工伤保险保障,需要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那么我们就需要对现在执行的劳动相关关系进行突破,探索去构建互联网共享模式经济下不同平台相关从业人员的工伤类保险优化制度。
关键词:平台经济 平台工作者 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我们迎来了“互联网+”的新时代,在这个时代,共享经济得以发展,并随之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因此,平台工作者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并且有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平台工作者的一员。这种新形态,使得人们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无论是从工作时间还是工作内容上,都非常具有灵活性。但灵活的同时,也增加了平台工作者的职业风险。平台工作者相应的保障难以得到落实,平台工作者难以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表面上,平台工作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相对自由,但事实上,平台工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规避,二者往往通过劳务合同、居间合同、承揽合同等形式来促成所谓的“双边合作”关系。这就导致当平台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法伤害想要获取相应的工伤类保险的应有保护时,其往往难以获得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通常都需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多道程序之后才能被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最终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前提条件。但是在平台经济中,劳动关系的形态与传统形式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平台经济中的用人单位与勞动者之间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经常以劳务等形式形成用工关系。另外,平台就业者在就业形式上有极大的灵活性,其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变得不那么明显。如此情形下,如何认定平台工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因此,对于平台工作者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仅《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了要深入研究改进适应共享互联经济相关特点的劳动就业工作人员相应社会规范保险参保的具体缴费措施,实现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现实操作中,平台劳动者参与养老责任保险以及医疗责任保险已经得到了落实,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讨论平台就业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二、平台经济用工特征
所谓平台经济,是指在共享经济的发展下,人们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闲置的资源利用起来,而平台就为盘活这些资源提供了一个途径。在盘活这些资源的同时,就需要劳动力的加入,从而催生了平台工作者。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促使用人的单位与工作者之间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关系,区别在于旧的、传统的用工方式的用人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平台经济中,用人单位是通过平台实现对劳动者的管理,平台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桥梁。正是由于平台的中间角色,使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监督、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联系都没有传统劳动关系那么紧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也不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一般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相关组成成分、工作者能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工作者能否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报酬的发放”这三个方面来考虑的。首先,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运营等方面可加以判断,这很少产生争议。其次,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从管理来看,一般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打卡、开会、考勤等;监督方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质量、单位规范的遵守情况等方面有要求。最后,劳动者是否由用人单位发放报酬。在现行平台经济中,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方式没有固定形式,有的是平台用人单位发放,这种情形一般认定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也有的是由消费者直接支付,而用人单位获得一定的提成,这种情形通常不会认定为用人单位发放报酬。因此,这种新模式下形成的用工机制、经营方法都与传统的经营方式大不相同。而且,大多数的互联网经营者都会通过网络格式的相关条件来对工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那么,这种形式的管理与传统的管理方法相比,显然形式更加弱化,冲突性降低。
三、平台工作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对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我国事业单位、各种企业、民办工商会、各种事务所等组织机构,只要员工与其有合法的手续,则都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的权力,可根据不同劳动者各自不同单位的性质,对劳动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进行相关判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必须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最为常见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就是劳动合同,但是平台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很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经常以各种合作的方式来签署相关协议,或者与就业者建立相关的合作关系。在保险方面,一般会购买商业保险给劳动者进行人身保障,分担企业的风险压力。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这种合作关系达成劳务实际,如果劳动者出现相关的工伤损害,就会由于这种合作关系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只能自己去承担这种风险损失。例如:之前多起外卖小哥由于送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工伤,由于与其签订合作关系的用人单位以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来进行辩驳,导致外卖员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这种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屡有发生,用人单位借此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对于选择这种平台的劳动者而言就会出现这种风险。不言而喻,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和便捷性,更有利于劳动者方便快捷地获得保障。
工伤保险的设置是为了将工业化的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加以分散,使得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可以在此制度下得以保障。从其设置目的来看,是为了给劳动者分担风险,避免劳动者负担过重。就此目的而言,将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有违其初衷的。尤其是在平台经济兴起之后,传统认定劳动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其发展了。目前,我国职业更加多元化,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也更加灵活,既有固定时间上下班的上班族,也有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自由职业者,他们都是一样的劳动者,他们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不管是什么观点,其核心都是要改变当前唯劳动关系论的工伤保险认定模式,希望突破传统的认定模式,使其更加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应当探索更加灵活的申请工伤保险的模式,将平台就业者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使平台就业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如何将平台工作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
基于平台工作者的特殊性,要将平台工作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就得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进行一定的突破。
首先,需要突破现行工伤保险对于被保险人的有效范围。我们要知道工伤保险它存在的意义是为了使职业风险相对的降低,将劳动者个人的风险转嫁到用人单位再到社会层面,实现社会共济。作为社会劳动者的一类,平台工作者也应该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目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已经实现了全民化,工伤保险可以借鉴这二者,可以将平台工作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在对平台工作者等灵活就业者进行劳动者身份的判断时,可根据其年龄、劳动能力、主要收入来源进行判断。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在有效的范围内保障从业者获得工伤补偿,同时也切合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置目的,又能够防止盲目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加大工伤保险的社会负担。
其次,突破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主体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所述,用人单位应该为其所雇佣的员工按时、及时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来对员工进行保障。显而易见的是所缴纳的费用自然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这种工伤保险对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进行了相应的医疗救助及合理的经济补偿,可以很好地促进员工自身的康复以及家庭生活的维持,也可以分担用人单位由于员工工伤而产生的费用。可见工伤保险除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之外,另一方面也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作为受益一方,在做到防范工伤风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费用。对传统的用工形式来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用特殊说明,针对目前平台经济中的平台工作者的工伤保险费用,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但同时,必须考虑平台工作者与用人单位从属性较弱,其为用人单位带来的收益确有不定性的因素。此外,平台就业者对自己的时间、行为等的支配性较强,用人单位对其约束较小,因此对于工伤可能出现的情形,用人单位缺乏预见性与控制性,而平台工作者相对更具有控制力。因此,一味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可能会对用人单位不公平。针对这种顾虑,可以考虑由用人单位与平台工作者分摊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工伤保险费用,平台工作者承担一小部分。这样,既能够实现对平台工作者的保障,又能够相对减轻用工单位的负担,并且也在平台工作者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平台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就业问题。因此,政府对于平台就业者的工伤保险费用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最后,突破工伤认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工伤认定以时间、空间、因果关系三大要素为标准。这样的标准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采用是较为合适的。但是在平台经济中,平台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相对灵活,所以可以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相对合理的弱化。现在有些国家在这方面建立的标准较完善,特别是较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有多个州都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的标准:一是个体受到伤害;二是伤害是由于意外导致的;三是伤害来源于工作当中;四是在工作过程中。对于我国的平台工作者工伤认定标准,可以将因果关系作为核心要素。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要在工作时间内,一般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前的时间以及工作后的时间,同时在上下班的途中也属于工作时间,还包括因为工作原因导致需要外出的情况。反观线上相关平台的从业者,其工作时间则可以从其登录平台准备开始工作到结束工作返回家中为止。当然,对于线上平台,存在对于工作地点的不确定,尤其是针对外卖工作从业者,整体来说工作地点是相对自由和宽松的。所以,对于平台工作者的工作空间的认定,要持一种相对宽松的态度,尊重平台经济本身的特点,不可过于刻板。最后,在因果关系方面,平台工作者遭受意外的原因必须跟工作相关联,若只是依托平台来进行个人的牟利,就像生活中经常有人做“私活”,那么由于做“私活”而导致受到的各种伤害,一般来说是不会认定为由平台工作造成的,也就是法院不会支持这种行为的存在。之前在上海一起代驾司机拉私活的案件中,由于代驾司机未能严格遵守平台相关规定导致受伤,最终人社局以及法院都没有支持其相关诉求。在工伤认定的程序方面,南通市和太仓市在工伤认定方面,较早的出台了相关暂行办法。具体来说,一般都是在60-90日之内向保险机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相关工伤的认定申请,之后根据认定结果进行相关处理。将平台工作者工伤保险的申请人资格賦予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符合平台工作者的灵活性特征。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与平台工作者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在前文已有详述,应根据平台经济本身的特点,适当降低平台工作者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证明力要求,灵活认定用人单位与平台工作者的劳动关系。
五、结语
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法律还未有相关的详尽规定,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与平台工作者以合作关系取代劳动关系,意图规避相关责任,损害平台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障平台工作者能够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突破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工伤保险被保险人范围、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主体、工伤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突破,将平台工作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平台经济中的用人单位和平台工作者归入缴费主体,放宽对平台工作者工伤认定的标准,使得平台工作者能够切实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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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