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境与突破
——基于传承人的实证分析

2021-03-02 09:57
社会科学家 2021年12期
关键词:门类内蒙古自治区遗传

崔 燕

(1.内蒙古民族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1;2.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5)

一、引言

区域文化遗产是特定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下,在特定区域内形成、发展和传承的文化财富,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人类文化受到一体化、单一化挑战,区域文化面临消失威胁。作为区域性文化遗产典型代表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兼具民族性和地域特征,其内涵丰富,种类繁多,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价值,包括以口头传说和表述为主的蒙语诵经,传统手工艺技能蒙古族毛纺织及擀制技艺,表演艺术类的科尔沁叙事民歌等,均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独特的民族文化遗产见证了民族文化特有的发展轨迹。因而,重视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文化内涵的凝练与提升,对于区域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抢救与衍生开发均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不容忽视的情况是,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传承与传播过程中面临着现实困境和传承危机,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弘扬力度不够,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出现断代等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深入分析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以及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保护与传承至关重要。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学者的研究集中在针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的案例研究和田野调查,比如对科尔沁左翼中旗传统民间文学、蒙古族长篇叙事民歌《嘎达梅林》的历史记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开发探索以及遗产价值评估等,这种研究方式可以对某一类型文化遗产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创新发展方式。但是,个案研究具有一定局限性,即无法展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的共性问题,无法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系统性梳理。基于此情况,本研究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至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为样本,分析其传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寻找解决对策,以期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提供参考。

二、文化、空间和历史维度下的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浓厚的草原文化特征,是生活在草原地区的“先民、部落、民族共同创造的与草原环境相适应的、以崇尚自然为根本特质的生态文化[1]”的非物质形式的遗存。草原环境和地域文化体现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特征,体现出独特的空间维度,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反映了生活在内蒙古地区的先民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等。空间体现和人的生活环境的互动是其区别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内核。隶属于时间范畴的历史维度是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维度。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包含着先民智慧和生活习惯、文化信息的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样的形式被再创造,并为广大群众持续认同,既是民族文化的见证,也是特定时空范畴内民族历史的展示。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北方游牧民族游牧、狩猎、贸易和耕作等独特生产生活方式的见证,蕴含着古代先民的精神信仰、价值观、生活智慧、与自然的互动和生活方式的变迁,通过想象与幻想对自然现象的解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逐渐沉淀积累并以非物质文明成果的形式保留至今。

国家级非遗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一个门类,分别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经概括,内蒙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四大类,即民间文学类,民间表演艺术类,民间风俗类,民间传统手工技能类。民间文学类可细化为神话、诗歌、民间故事、祝赞词等,如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批准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40项,其中阿鲁科尔沁旗、鄂尔多斯市的祝赞词,呼和浩特市的王昭君传说等属于该类;民间表演艺术类,包括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民歌等子类,典型代表如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辽市的科尔沁叙事民歌,武川县、乌拉特前旗、杭锦后旗的爬山调,以及筷子舞、顶碗舞、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等,艺术形式丰富多样;民间风俗类,如礼俗、民间医药、信仰等属于该类型,典型代表有乌拉特前旗蒙医色布苏疗术,通辽市蒙医乌拉灸术等;民间传统手工技能类,包括传统手工艺品制作、民间美术和民间体育竞技活动等,如东乌珠穆沁旗、阿鲁科尔沁旗传统技艺蒙古族勒勒车制作技艺,鄂伦春自治旗的鄂伦春首批制作技艺、极具民族特色的额济纳旗的蒙古族驼具制作工艺等[2]。第一批到第六批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其中民俗类项目占比最高,共有122项,占比25.05%,该门类在第一、二、三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项目数量分别高于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门类项目数量。第四批次开始,该门类项目数量略有下降,传统技艺类项目数量有所上升,总计占比21.56%。第六批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表演艺术类共计占比18.89%。由此可看出,尽管近几批民间风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有所下降,但风俗类仍然在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数中占比最大。民俗类非遗往往是某一地域或群体的标志性文化事象[3],具有群众性和典型文化、空间和历史维度特征,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活态传承”的特征。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结构形态上是活态流变的,需要某种载体呈现和表达,因此作为创造主体的“人”在非遗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人”的经验、技艺和精神世代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更注重“人”的行为。

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面临传承人困境

(一)非遗“保护”与传承人“保护”

“活态传承”是非遗得以保存的最大保障[4]。近几年,文物保护部门加大了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扶持力度,采用录制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改造。虽然这些方式能够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存,但是在现实中仍面临某些问题,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信息接受者理解、接受和传播,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文化背景和文化环境因素,需要置于“当地文化的特定场景中,与当地人活动、心理、情感[5]”联系在一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通过传习活动进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2019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的权益和可获得的支持。非遗传承人概念具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通过师徒或家族传承的方式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继承人,具有延续和发展某项非遗项目的技艺和能力。另一方面,非遗传承人需要通过专家审核评议,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定传承人。有学者认为,传承人职能包括传承民族历史知识的职能、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职能、传承传统文学艺术的职能和传承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的职能[6]。以乌拉特蒙语诵经为例,乌拉特蒙语诵经是指用蒙古语进行藏传佛教诵经。20世纪90年代,由梅力更召传承的乌拉特蒙语诵经已被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起源地与传承寺院——梅力更召寺庙是目前已知的全世界唯一一座用蒙语诵经的寺庙,已经有300余年历史。蒙语诵经通过语言为媒介进行传承,离不开传承者的口传心授,蒙语韵律诵经是一种特有的民族文化现象,是通过诵经形成的民众信仰仪式和民俗活动。目前,梅力更召正面临传承断代危机,能够唱诵蒙古语经文者不足10人,且年龄偏大,尽管寺庙已经通过录音等方式抢录了部分蒙语诵经录音资料,但是由于人员流失严重,蒙语诵经仍然到了濒临失传的边缘。不仅仅是蒙语诵经,内蒙古自治区一些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断代危机。根据表1数据,2015年到2019年共计有2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其中传统音乐类占比最高,超过了50%。仅2015年就有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面临濒危境地,分别为巴德玛(长调)、扎格达苏荣(长调)、芒来(潮尔道-多声部民歌)、布林(马头琴音乐)、孟伊达吗(四胡音乐)。长调作为内蒙古自治区民间口头传承文化,基本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以家庭、师徒或血缘方式传承[7],表演者的背景、参与方式、表演行为甚至是表演场合都会影响长调的演出。其相对应的物质部分“乐谱和歌词”少有文字记载,与之相比,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国家级濒危文化遗产抢救项目。与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表演艺术,依赖人的表演“行为”和表演“形式”,重视突出表演者的主体地位,而“与之相关联的物质”部分并非主要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习俗等因素的变化,其自身也会发生相应变化,使其兼具空间和历史双重维度特征。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还应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研究。

表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级濒危文化遗产抢救项目数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人数不足

2007年起,我国分批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通过各地推荐、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各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公布了首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计十个大类208人。2009年公布了第二批传承人名单。截至2021年2月共计公布了七批名单,共计1088人。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从众多非遗传承人中遴选出来的,最有资格代表非遗项目的传承人[8]。因此,了解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梳理和调查。本研究选取2008年10月至2021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名单为研究对象(详见表2),通过传承人数量,非遗类型,传承人年龄分布、民族、性别、职务等,分析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面临的问题。

表2 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人

目前,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数量最多,共计204人,占全部非遗项目传承人18.89%;其次为民俗类,共计有196位传承人,占比18.15%;排名第三的为传统技艺类,该项目传承人数量为193人,占全部传承人人数的17.87%,以上三项合计占比54.91%,超过了全部非遗传承人的半数。经过对比非遗项目和非遗项目传承人数量发现,非遗项目数量略低于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民俗类和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数量大约是传承人人数的70%左右。除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其他非遗项目数量大约是传承人数量的50%左右。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数量与传承人人数比值约为1:3。某类目下非遗项目数量与传承人人数比例越接近,说明该类目下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越少。也就是说,除传统音乐类,其他门类非遗项目传承人平均人数甚至不足两人。传承人总体数量并不乐观。

(三)非遗项目传承人人口特征分析

本研究依据所获得数据,对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人口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包括性别、民族、年龄、从艺年限和申报单位(见表3)。

表3 样本人口统计特征

从非遗项目传承人性别分布情况看,七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男性725人,约占样本总量的66.6%,女性363人,约占样本总量的33.4%。可以看出,在非遗项目传承过程中,男性占优势,女性参与非遗项目的程度不高。这与中国传统社会分工有关,非遗项目来源于民俗活动,在传统社会,民俗活动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如传统音乐、戏曲、体育项目等。中国古代社会有按照性别分配民俗活动个体分工的传统,将个体按照性别归纳到不同的民俗传承中。因此,这些活动在传承过程中体现出性别差异。造成非遗项目传承性别差异的原因是,非遗项目传承人主要考虑个体传承,对性别差异的考量较少,未能考虑对女性非遗传承者的针对性保护。

从民族构成分析,蒙古族传承人为755人,占总量的69.4%,是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群体;其次为汉族,208人,占比为19.1%;达斡尔、鄂伦春等其他民族传承人人数比例较为接近。该结果与内蒙古自治区的民族构成相符。

从年龄构成上看,传承人老龄化趋势明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老年人划分定义,60-74岁的老人有436人,占比40.1%,是内蒙古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力量;其次为45-59岁年龄群体,占比38.1%。七批传承人中,60岁以上传承人占比为59.3%;44岁以下的传承人仅28人,占比为2.6%,传承人呈现明显老龄化趋势。非遗传承是“活态”的,人的因素是保证传承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下,传承的延续性极有可能出现危机。

从艺年限方面,第5批传承人名单开始统计从艺年限。大部分传承人从艺超过25年,其中从艺36-50年的传承人最多,共214人,占比40.9%;其次为从艺26-35年和51年以上的传承人,占比分别为28.5%和20.7%,从艺年限越长,传承人在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中的参与度越高,对非遗传承本质和内涵的理解越丰富,就越有利于传承活动顺利开展。

最后应关注的是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看作是非遗传承的保护主体,即负有保护责任、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组织。从相关数据中可看出,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博物馆和非遗保护中心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申报的主要机构,共计申报602人,占比55.3%,其申报的传承人超过全体传承人的半数。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等作为文化事业机构,承担繁荣群众文化的作用,担负着非遗宣传、教育、项目培训和理论研究等工作。其余申报单位来源较分散,如非遗项目协会、研究会、企业单位、社区、乡镇等都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申报单位,研究对象比例较为接近,申报人数较少,一定程度反映了保护主体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研究对象人口特征描述性统计结果,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群体中,男性传承人多于女性,民族分布以蒙古族为主,传承人年龄分布呈现老龄化趋势,传承人普遍从艺时间较长,文化馆、非遗研究中心是非遗申报的主要单位。

(四)不同非遗项目传承人人口特征比较

通过交叉分析,可以判断不同非遗项目之间人口特征差异,对非遗项目传承人危机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前文提及的非遗项目男性传承人在数量上更具优势。依据表3可知,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门类男性传承人数量明显多于女性传承人数量,达到88.7%,其次为曲艺和民间文学类,男性传承人数量均超过8成(82.9%和82.4%),女性传承人比例分别为17.1%和17.6%。除传统美术门类(女性传承人比例为56.8%),其他门类男性传承人数量皆高于女性传承人(X2=70.901,df=9,p<.001)。分析其原因,不同性别的传承人具有行为差异,女性的性格特征和生活方式使其对技艺的理解更加贴近生活,家庭中的庆祝活动和居家饮食等都由女性操持,如非遗项目蒙古族刺绣(乌兰毛都刺绣)、蒙古族民间剪纸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女性占有优势,需要体力的传统技艺如蒙古族马具制作技艺、蒙古族传统牛角弓制作技艺等,男性传承人具有先天优势。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门类男性传承人数量都占有优势。因此,应根据不同门类非遗项目特征制定相应传承人保护措施。

年龄分布方面,传统舞蹈类年龄差异最大,60岁以上传承者的数量超过了8成(占比80.6%);其次为民俗、民间音乐和民间文学类,60岁以上传承人数量皆高于59岁及以下传承人数量(63.2%-67.9%),传统戏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和传统技艺门类60岁以上传承人数量与59岁及以下传承人数量较为接近。传统医药和传统美术门类传承人数量呈现不同趋势,低年龄组人数超过高年龄组人数,占比分别达到了63.9%和55.3%(X2=48.622,df=9,p<.001)。分析其原因,传统医药类非遗传承人大部分来源于医院等工作岗位,其在日常工作中积累和传承了与非遗相关的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有较高的参与度。而传统美术的非遗项目,如唐卡、木雕、面塑、刺绣和书法等,与日常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有可能通过家庭内部的熏陶开展“自然传承”。

四、结论与建议

(一)加强对女性非遗传承人的保护

通过分析发现,传统美术类非遗门类没有国家级濒危文化遗产抢救项目,对人口特征的分析表明,该门类传承人年龄结构以59岁及以下人口为主,女性传承人比例高于男性。分析其原因,传统美术类型的非遗项目大部分来源于生活,而女性的家庭角色促使其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进行“自然传承”,这种传承过程持续时间较长,效果更好,传承链条更为稳定。因此,在非遗传承过程中应突出“性别保护”理念,使更多的女性成为非遗项目传承的积极参与者。

值得注意的是,女性非遗传承人面临着更大的社会和生活压力,其处境比男性传承人更为复杂。女性传承人更容易受到家庭角色影响,如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定位可能会制约女性传承人的非遗实践活动。如果家庭成员不能支持女性传承人走出家庭,那么其对非遗实践的参与程度会大幅减少。因此,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应从提升女性传承人的数量开始,在性别差异较少的门类,如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俗等门类中增加女性传承人的数量,给予女性传承人公平参与的机会。通过社区交流、培训等活动方式提升女性非遗传承人的参与度和主观能动性。通过政策支持和构建社会文化环境的方式为女性非遗传承人营造传承空间。

(二)非遗产业化转化

非遗项目的产业化转化有利于优化非遗传承人年龄结构,将非遗传承教育由继承传承向产业化和就业教育方向转化,可缓解非遗项目的年龄断代危机。由于技术流失,年轻人不愿意传承非遗技术,由此带来的传承链断裂为非遗保护带来了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才能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参与其中,一方面非遗为其带来了新的就业机会,促进非遗的良性传承;另一方面年轻人主动寻求新的非遗传承方式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效果的整体提升。与现代工业化的加工模式相比较,非遗项目更多来源于家庭手工业者,多是小规模生产经营,对市场的把控能力较弱。因此,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倾斜援助,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促进非遗传承人的就业,完善非遗项目相关配套设施,鼓励民众参与,提供培训机会等。目前非遗门类的产业化往往集中于非遗产品本身,如非遗手工制品、医药等,对于物质材料搭载较少的民俗、舞蹈、曲艺等非遗门类产业化进程并不明显,该门类的非遗年龄断代更为突出。对此可尝试采取融合、跨门类等方式将非遗传统的表现手法与现代不同领域相结合,进一步促进非遗项目的良性发展。如非遗舞蹈门类可以尝试在非遗项目中融入现代数字化舞台技术,与传统的非遗表现形式相结合,以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应对非遗传承的应用,为非遗项目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三)充分发挥申报单位优势

《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申报单位制定并实施非遗项目保护计划并为非遗传承人活动提供必要场所。换言之,申报单位是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重要机构,根据本文研究结果可知,专职非遗保护单位是非遗保护单位的主要类型,部分申报单位同时保护多个非遗内容。不同的非遗项目都有自己独特的保护和传承方式,由于保护单位不同,资金投入和保护环境、保护方式都不同,专职保护单位在非遗数据的存储、归档、出版、展出、历史研究、人才培养方面具有优势。而非专职保护单位在技艺传承方面更具特色。目前非专职申报单位数量过少,不利于非遗传承人的保护,特别是民间表演艺术类非遗类型,此类项目来源于民间,随着生活方式的变化,其传播范式窄化,在旧有的师徒或家庭传承逐渐消失后,没有形成新的有效的传承机制,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活态”传承,经过数字化的加工后会逐渐成为“静态”资料。因此,应充分发挥非遗项目申报单位的差异优势,提升非专职申报单位数量;专职保护单位要对非专职保护单位提供帮助,如通过加大对非遗项目的传播和开展相应的传承活动给予政策支持,协同保护相关非遗传承场所等,并与非专职保护单位共同建立动态与静态相结合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开发体系。通过以上方式,增加非遗传承人整体数量,切实解决内蒙古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数量不足以及断代危机的问题,构建有序且稳固的非遗传承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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