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鲜明特点

2021-03-01 05:26滕明政
重庆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党内监督中国共产党新时代

摘 要:权力监督是世界性难题,自我监督更是难题中的难题,被称为治理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探索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进行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呈现出鲜明特点:党委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纪委专责机关作用更加凸显、对公权力的监督实现全覆盖,巡视“利剑”作用显著,“派”“驻”优势发挥明显、监督策略、体系更加健全与完善、国内“打虎拍蝇”成效空前、国际追逃防逃取得重大进展。这增强了监督实效,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把中国共产党这个百年大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关键词: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鲜明特点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化发展研究”(14AZD003);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特别委托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研究”(2020MYB040)。

[中图分类号] D5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01-0117-01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01.009

监督是克服权力扩张、腐蚀的利器。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伊始就高度注重权力监督,不断推动党内监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学者们梳理和研究了党内监督的特点。有学者从监督的一般性论述了党内监督的特点,提出党内监督除了具有一般监督的强制性、独立性、权威性等基本特征外,还有自觉性、内部性和主动性等独特性的一面[1];党内监督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自觉性和强制性的统一、教育和惩治的统一[2]、目的和手段的统一[3]。有学者从监督的时代性总结党内监督的特点,提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内监督体系经历了曲折发展、全面建设以及战略提升三个阶段[4]。民主革命时期党内监督呈现出受到联共(布)党党内监督模式的深刻影响、把思想政治建设引入党内监督机制、探索各种党内监督途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重视党内各项制度的制定与完善等特点[5]。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在监督理念、监督体系、监督对象、监督思路、监督制度等方面都呈现一些新特点[6],创新了党内监督理念、改革了党内监督体制、落实了党内监督责任[7],实现了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8],开创了党内监督新局面[9]。但现有研究成果不同程度地存在提炼和总结不够严密或不够系统、全面的问题。因此,全面、系统、精准地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特点,对于进一步认识新时代党内监督新进展、总结党内监督新经验,更好地推进党内监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一、党委主体责任更加突出

党的十八大以前,一些人存在思想误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情而不是党委的事情。思想上这样认识,行动上也这样操作。所以,在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我们经常看到党委书记说“纪委好好抓一下”;而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时,党委书记则要求“纪委好好说明一下”。以前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党委口口声声“支持”纪委工作,但却习惯性地把包袱甩给纪委,忘记了自己承担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10]213。一些党组织中存在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管党治党中突出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2017年新修订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11]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这一规定表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12]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不仅从政策理论上明确了党委的主体责任,而且在实践中也大力加强了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和问责。2014年以来,“全国共有7 020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6.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13]。

强调党委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不仅要求党委把应该承担的责任承担起来,尤其是把“甩”给纪委的责任承担起来;而且还回应了一些人提出的“多中心”“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实际上,在治理腐败、加强党内监督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永远不会也不能离场。习近平指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14]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15]。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全面理解党中央提出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5]论断。领导一切当然包括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它意味着:一方面,党内机构(党员)要承担党内监督的主要责任,而不能将党内监督的主要责任交给党外机构(人员)。习近平指出:“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10]213他郑重地强调:“對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10]207另一方面,党委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而不能将党内监督主要责任交给党内其他机构(党员)。习近平强调:“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10]215总之,十八大以来的党内监督,党委主体责任更加突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委(党组)书记,既挂帅也出征,推动党内监督往深里走、往实里走。

二、纪委专责机关作用更加凸显

党的十八大以前,纪委的名声不够响亮,很多人只知道有此机构,却不知它开展了哪些工作,即使是体制内的很多干部也习惯性地把纪委当作退居二线、休闲养老的地方;纪委书记的知名度也不高,很多人不但不知道自己所在区域的纪委书记是谁,甚至连中纪委书记是谁也不知道;各级党委对纪委重视程度也不够。党的十八大以来,这种局面迅速转变,中纪委书记赵乐际、原中纪委书记王岐山的名字可谓人人皆知,雷厉风行的反腐行动使纪委成了十足的“网红”机关,满满的“存在感”。纪委的定位——党内监督、管党治党重要力量——更加清晰,纪委的职责——监督执纪问责——更加明确。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定位上,由专门机关改为专责机关。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却突出了责任与使命担当,表明中央对纪委履行监督监督执纪问责寄予厚望。第二,在职能上,更加聚焦主业。大幅增加业务部门人员,执纪监督人员占纪委编制总数的60%左右;大幅削减议事协调机构数量,削减幅度达90%左右[16]。第三,在獨立性上,“两个为主”极大增强了纪委工作的独立性,有效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第四,在工作称谓上,由“办案”改为“纪律审查”,一改之前对“小问题”视而不见,见了不办或者“养大了”再办的工作模式,不再以大案要案论英雄,而是抓早抓小。

这些变化让纪委专责机关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 218.6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67.4万件,立案154.5万件,处分153.7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 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8万人”[13],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监委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的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前,对公权力的监督没有实现全覆盖,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不仅使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甚至对公务员的监督也不能做到全覆盖。改革之前党内监督仅仅针对党员,无法监督非党员。监察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其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17]。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解释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8],依据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主要有七类,即“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19]。由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只包含了上述七类,换句话说,《行政监察法》未能实现监察对象的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无禁区、零容忍的目标要求下,迫切需要修改《行政监察法》。为此,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纪委具体牵头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实现了从行政监察向国家监察的迈进[20]。《国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1]这些规定让新成立的监察机关,即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不仅能够监督包括原先包含行政机关(监察部/局/厅等)在内的七类公务员主体以及监委自身,而且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从事公务或者管理活动的人员纳入了监督范畴,从而弥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缺陷。由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实现了从党内监督全覆盖到国家监察全覆盖,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均纳入监督范围内,没有死角、不留空白。

四、巡视“利剑”作用发挥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前,巡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使巡视这把“利剑”成了“钝剑”。比如,对巡视工作的职责定位认识不到位。一些巡视工作不是去发现问题,而是去“享受生活”,我们还曾经看到过这样的报道:“某省一个巡视组到贫困县巡视,13人20余天花费80万元的事情,引起群众极大的不满。”[22]对巡视工作的内容要求把握不准确,不是聚焦主业,而是大包大揽,甚至过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产业发展、功能区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特别强调“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23]114,充分发挥好自上而下监督的效能,促使巡视工作呈现新气象。一是巡视有权威。中国共产党政治生活的一个显著特色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作为党内监督战略性安排的巡视工作,其权威来自党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每次都详细审阅巡视报告,发表重要讲话。巡视组手握中央这把尚方宝剑,是“钦差大臣”,是“八府巡按”,中央巡视组要约的人没有人敢封锁[24]。二是巡视有聚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工作没有重点就抓不出成绩。巡视工作要明确职责定位,巡视内容不要太宽泛,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进行。”[23]107由此形成了以“一个中心”“四个着力”为核心的巡视内容[23]107-108。此外,明确了巡视组的主要作用是发现问题,而不是直接处理问题和查办案件,从而使巡视工作中心更加聚焦、力度更大。三是巡视全覆盖。十八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共开展12轮巡视,涵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单位、中央部门和事业单位、中管高校等277个单位党组织,首次实现了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25]。十九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在按照全覆盖要求稳步推进中。四是巡视高震慑。全覆盖让违法违纪行为无处可躲,“回头看”让人不敢心存侥幸,“回马枪”杀得违法违纪干部措手不及,专项巡视让人摸不着规律、做不了“准备”。“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23]114五是巡视有效果。巡视组作为中央“千里眼”“显微镜”“探照灯”的作用越发明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受理信访159万件,与干部群众谈话5.3万人次。中央纪委审查的案件中,超过60%的线索来自巡视”[13]。特别是根据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查处了苏荣、王珉、黄兴国等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揭露了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更凸显了巡视的“利剑”作用,相当数量的有问题的干部主动投案,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

五、“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明显

党的十八大以前,“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派驻监督的功效。就“派的无力”来讲,一些派驻机构认不清“娘家人”,习惯性地接受驻在部门领导,而对纪委派出机关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差;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偏多,主动向纪委派出机关请示报告不够;对“我是谁”“我是干什么的”“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等基本问题理不清、弄不明。这是导致“派的无力”的重要原因。有的派驻机构同志在谈及自己职务名称时,都不敢理直气壮地说出“驻”字来,生怕被驻在部门当“外人”看待[26],或者只介绍自己是“某某党组成员”以表明自己是部门领导,除非再追问,否则不会介绍自己是“派驻纪检组组长”。就“驻的制约”来讲,业务上,一些驻在部门把派驻机构视为内设机构,与其他内设机构一样提要求,进行职能分工、任务分派,或者凡是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的工作都交派驻机构负责完成;保障上,“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尴尬情况频现,除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由派出机关负责外,其他人员的人事调整、考核以及整个派驻机构人员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缺少监督执纪问责的底气和勇气。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加强派驻机构改革,派驻监督效果明显提升。一方面,提升了“派”的权威。中央明确回答了派驻机构是谁、干什么、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等基本问题,强调派驻机构工作实质上是派出纪委工作的延伸,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紧密型领导关系”,不是“松散型指导关系”,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派出机关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改革后,很多纪检干部敢于亮明自己派驻纪检干部的身份。例如,中央纪委派驻中央部门的纪检组组长介绍自身职务时,直接介绍自己为“中央纪委驻某某部纪检组组长”。另一方面,发挥了“驻”的优势。中央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普通的职能业务关系。纪检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等虽然仍由驻在部门负责,但工作经费需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改革后,“自己是纪委的干部”这一身份明确了,原来“在一个楼里办公、一口锅里吃饭”日久生情不好监督,现在则是知根知底抓早抓小,从而将“驻”的优势发挥出来。“自己该干什么”这一职责明确了,拒绝了那些非主业的工作任务,监督执纪问责主业成效显著,仅以广东省纪委派驻机构为例,“改革后仅半年时间里,34家派驻机构立案182件,同比增长271%”[27]。“自己敢干什么”这一底气充足了,就是要“监督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28],发现问题,该查处的就查处,该问责的就问责。

在中央派驻全覆盖的示范带动下,地方派驻工作也积极跟进,派驻全覆盖使驻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常态化,威慑常在,切實起到了“探头”“前哨”的作用,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

六、重视党内监督的策略

早在20世纪40年代,毛泽东同志在分析“左”“右”倾错误时就明确提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29]的科学论断。十八大以来的党内监督实践也非常好地贯彻了这一论断,突出表现在反腐的“标本关系论”上。2013年1月,党中央提出:“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30]简单地说,“治标”就是遏制腐败,使领导干部不敢腐;“治本”就是从源头上解决腐败,使领导干部不能腐、不想腐。“当前要以治标为主”表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一些腐败分子现在还是一意孤行,到现在还不收手,甚至还变本加厉;一些腐败分子的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都是触目惊心的;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塌方式腐败、家族式腐败、领域式腐败[31]。所以,必须坚决铲除腐败分子,有效遏制住腐败易发、多发态势。“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意味着只有通过一系列治标措施,首先遏制住腐败蔓延的趋势,才能为接下来建章建制,用制度反腐营造良好条件。这里赢得时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制度建设赢得时间,因为制度建设本身需要一个过程,二是政府需要通过治标式反腐来表明自己真反腐的决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事实上,我们看到党的十八大以后,在治标式反腐同时,党中央已经逐渐开始了全面而系统的反腐败制度建设。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30]为此,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审议通过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等文件,从鼓励、约束等多个维度推进制度建设。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全党共同努力,“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32],“标本兼治”的目标正在一步一步地实现。

现在回头来看,我们之前反腐倡廉效果不太理想的原因可能就出在策略上。不能说我们什么时候放松过反腐,但实际却仅仅是腐败存量的减少与腐败增量的遏制,远未达到让老百姓满意的程度。所以,我们要肯定“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30]这种策略的政治智慧,因为没有这种政治智慧,党内监督在推进反腐败工作方面是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这是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在反腐败策略上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未来,我们要继续准确把握治标和治本的关系,更加有效地实现标本兼治的反腐败[33]。

七、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愈加完善

改革之前,尽管我们也制定了不少党内监督制度,但这些制度却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是科学性不足。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34]尽管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考虑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但在实际执行中却“牺牲”了纪委的独立性,使纪委难以有效监督同级党委。二是严密性不够。例如,制度中存在“一般不得”“特殊情况例外”等文字表述,但没有具体规定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可以例外、谁可以做出例外的决定等。这就给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钻空子、打擦边球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协调性不强。党内监督规章制度较为零散,很多制度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是为应景而制定的“快餐式”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有效性堪忧,更谈不上协调性。所以,2012年中央启动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35]。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开展党内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管党治党的制度法规体系,用制度明确党内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可操作性,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愈发科学、规范、有效,逐渐形成了以党章为基本法、以条例为专门法、以其他相关党内法规为配套法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36]。党章在总则中提出“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11],还用专门章节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及其职能等,从而为党内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指导方向和基本原则。按照党章精神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详细规定了党内监督的目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基本任务、主要内容、重点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整改和保障等内容,从而成为开展党内监督具体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重要遵循,是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为代表的配套法,为处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28]的责任主体提供了具体依据。

与此同时,制度治党的思维贯穿于党内监督全过程。在监督前的制度设计上,中央强调“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37],从而实现了以理念之科学实现制度之精良。在监督中的制度执行上,中央强调执行制度没有例外,无论是高层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还是基层的普通党员,无论个体违纪还是团体违规,都坚决予以查处,坚决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不许“破窗”,从而使制度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硬约束。在监督后的制度总结上,中央强调把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把“四种形态”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38]写进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从而实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与时俱进。

八、形成完整的党内监督主体体系

就党内监督主体而言,改革之前,监督主体相对有限,主要涉及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党代表等三类六个,这里的党委和党委委员主要是指地方和基层的,没有将中央层面纳入进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的相互监督以及外部对党内的独立监督。2016年颁布的《监督条例》将中央层面的监督纳入进来,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从而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28]。

就党的外部监督主体来说,改革之前,我们对外部监督主体有哪些并不明确,因为2003年颁布的《监督条例(试行)》只是在总则中原则性地提了一句“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并没有列举党外监督主体有哪些,其作用是什么。而2016年颁布的《监督条例》则用完整的一章论述了外部监督主体有哪些,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监督”[28]。这样一来,就明确了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审计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社会新闻媒体等九个外部监督主体及其作用,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外部监督主体体系。党内党外两个监督主体体系,形成了对党员、党组织的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监督,构建起党内监督的“雪亮工程”,有效增强了监督合力、显著提升了监督效果。

九、国内“打虎拍蝇”力度和成效空前

党的十八大以前,受到各种因素制约,党内监督的反腐败功能发挥得并不理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打老虎”和“拍苍蝇”问题上,立场坚定、行动坚决,一举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闻,消除了“法不责众”的心理。就“打老虎”来说,党中央果断查处了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全面肃清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人的流毒影响。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经党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人”[13]。就“拍苍蝇”来说,治理群众身边“微腐败”是新一届中央赢得民心的重大举措。群众对身边“苍蝇”的微腐败深恶痛绝,正如一些群众所说,“老虎”远在天边,“苍蝇”近在眼前,拍死“苍蝇”才能更好地生产生活。由此,中央下大气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嚴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问题,对胆敢向扶贫资金财物‘动奶酪的严惩不贷”[39],当然也加大了对“小官大贪”的惩处力度。据统计,2014年以来,“对乱作为、不作为的3.2万名基层党员干部严肃追责;五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13],群众纷纷点赞。

十、国际追逃防逃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前,由于各种制度机制不健全,在国际联合执法、引渡遣返等问题上缺少有效合作,在赃款赃物追回等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国际追逃追赃成了“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想办而没有办成”的难题,一些国家和地区一度成了某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了完备的追逃追赃以及防逃机制,织密国际反腐的“天网”,使腐败分子跑不了,跑了也藏不住。

就追逃追赃而言,国际国内联动。在国内层面,形成了由顶层设计、组织机构和具体行动构成的科学体系。首先,党中央把反腐败追逃追赃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其次,党中央和省级成立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建立外逃人员数据库。最后,由党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中组部、公安部等单位牵头开展“天网”行动。在国际层面,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建立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搭建联合调查、快速遣返、资产追缴便捷通道。推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建立反腐败合作机制,主导制定《北京反腐败宣言》和《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协调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截至2019年12月9日,“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6 690人,追回赃款151亿元,‘百名红通人员到案60人”[40]。

就防逃防流而言,人员财物共抓。在人员管控方面,定期开展“裸官”清理,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严格执行出入境证件管理和审批报备制度;在财务管控方面,开展打击利用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转移赃款专项行动。这一系列举措,有力遏制了人员外逃和赃款外流,构建起不敢逃、不能逃的有效机制。据统计,“新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从2014年的101人降至2019年的4人”[41]。随着“天网”行动的启动和成功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实现了从党内到国内再到全球的拓展,任何党员不管级别多高、逃得多远、躲得多隐秘,中国共产党都有信心和能力追回来。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在国际层面的最大特点。

此外,“尊崇党章”——把党章作为深化改革的根本依据,每一项改革的谋划、部署和开展,都体现党章的原则和精神;“立行立改”——只要符合中央精神、看准了的事,就下决心去做,不等待观望、坐等条件成熟;“以上率下”——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说到就要做到,承诺就要兑现;“突出重点”——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在监督对象上抓住“关键少数”,在监督内容上聚焦党的政治建设;“重视落实”——攻克了“上百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的顽疾等。这些都是人们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非常直观、显著、深切的感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重要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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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PC's Inner-party Supervision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Teng Mingzheng

(Center f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enzhen, Guangdong 518055)

Abstract: Supervising power is a worldwide problem, and self-supervision is more difficult which is called the "Goldbachs Conjecture" of state governance.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t the core has continuously explored effective ways to strengthen self-supervision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Party's long-term governance. It has the following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Party committee has become more prominent, the role of the special organs of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has become more prominent,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power has been fully covered, the "sword" of disciplinary inspection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the advantages of "accreditation" and "garrison" have been brought into play, the supervision strategy and system have become more perfect, the domestic "taking out tigers and swatting flies" has achieved unprecedented resul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pursuit and prevention of escape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These measures have effectively kept the CPC's advanced nature and purity, and made the CPC a stronger and stronger party.

Key Words: the New Era;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ner-party Supervision;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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